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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基金会管理条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11 07:04 | 移动端:家族基金会管理条例

篇一: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时间:2008-5-20 12:21: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

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

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

篇二:基金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内部文件

ⅹⅹⅹ 商会 联合会 (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股本金的筹集。

基金股本金可在商会会员和相关人员中筹集,每股ⅹⅹ--ⅹⅹ万元,或倍数入股,上不封顶。一旦入股两年内不得退股。股东不得转让抵押,遇有特殊情况需退股的必须经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人数同意,退股时以当年年终财务决算时的盈亏折合股本退股。原则上溢股只退股本也不参加收益分配,亏股时按比例扣除承担的风险额后,将剩余股本退还。

第二条、 基金会每年应对基金经营情况进行决算并报告基金委员会全体人员和商会理事会。盈利分红由基金委员会决定,每年基金会应从净利润中按10%-15%给商会以补充会费不足,如基金会解散,总体为亏损,应按股东比例承担相应的亏损额。

第三条 、基金常务委员会由5人组成,主任、副主任、三名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外聘执行经理权限决定由资金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由委员会全体决定,日常事务由常委会集体决定,采取民主决策,基金会副主任和三名常务委员由基金会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一届两年,届中出现

重大失误,可届中换选。

基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负责基金的全面工作及授权内的重大决策。

副主任委员职责:

协助主任工作实行授权内的决策,主持日常工作。任职条件:为人正直,处事公平,原则性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对基金运作熟悉,在基金委员会委员中有较大信任度,相对股本金较高者。

常务委员职责:

参加日常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具有决策权,监管建议权和风险把控权。任职条件:为人正派,处事公平,不拘私情,原则性强,对基金操作较熟悉,热心,品德好,必须是基金会会员。股本金投入多者优先。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基金使用项目申请人ⅹⅹ籍的应当是ⅹⅹ商会会员企业。初次使用基金时,需填写商会统一格式的商会会员申请表,商会进行资格初审,商会会员手续完备,会费交清,商会出具盖有商会审核字样的初审表,申请人凭此表到基金会进行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

1. 项目申请书,基金用途,用款时间。

2. 企业近2年的经营情况。

3. 相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

4. 担保人相关资料

(具体细节由基金会制定,每笔基金使用都要有合同,风控细则由基金委员会制定)

第五条、 基金会在实际操作上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月息的确定按目前政策不得高于基准利率四倍,掌握对正轨企业出具票据时要回避税收风险。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 会员企业使用基金一律采用实物抵押,抵押物须有第三方权威机构评估,根据评估价决定使用基金额度。

2. 企业会员在此使用基金时,必须结清上次款息。

3. 原则上每笔基金使用不得超过三个月,月息2分,逾期3分,如何搞由基金会决定。

4. 原则上一般商会会员使用基金不得超过50万。理事以上不得超过70万,副会长以上不得超过100万。信誉好,资产抵押有足够保障,在基金会入股较多都除外具体上限由基金委员会全体决定。基金使用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论使用多少抵押和担保不得缺少,一般不要突破上述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基金的使用,基金会会员优先商会会员,入股多者优先入股少者,职务高者优先职务低者。

5. 严禁将基金借给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搞体外循环,基金委员会要建立一整套制约机制。

6. 不可对外的细则和操作规则及变通避税等相关规则和操

作细则,由基金会常务委员会掌握。

篇三: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民政部2004年6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四条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第五条 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第六条 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七条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条 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第九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条 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二)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三)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相同的基金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五条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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