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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遗产继承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11 07:03 | 移动端:五保户遗产继承

篇一:五保户的遗产怎么继承

五保户的遗产怎么继承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五保户协议书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委托供养服务协议 委托单位:

受 托 人: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属符合下列条件:1、无法定赡养

人、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2、

无劳动能力;3、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经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等程序拟将其报上

级审批纳入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为了更好照顾活,特委托 为其提供供养的有关服务,

具体协议如下:

1、受托人无偿负责

2、在分散供养期间无房屋居住时提供住房并保证其安全;

3、受托人无偿在

4、受托人在生存期间无偿为其提供生活必要的劳动服务;

5、受托人无偿负责处理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委托单位代表签字:(单位公章)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篇二:新五保协议书a4版[1] 绥德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所在乡镇 绥德县民政局制 绥德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书我叫,性别 ,身份证号码家住绥德县 乡(镇)村,根

据《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 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身体状况:

二.经济收入情况:

三.住房情况: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情况: 本人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完全属实,绝无任何虚假,否则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特此申请(说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包括养子

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五保协议书同志,性别 ,年龄 岁,现有住房 孔(间),其它财产有 ,

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经 村研究,五

保户 由集体(或亲友)供养,供养者 并与村干部代表共同协商,签

定本协议书:

一、保证每月所拨付的经费与物资及时发放到五保户手中。

二、村委会和供养者有义务监管五保人员的生活起居。

三、要尊敬老人,服侍周到,保证其身心健康(儿童受到教育),使老人幸福度过晚年。

四、五保户现有财产,生前归本人所有,寿终之后属供养者所有,如果由几方供养的,

可根据各负担大小分成。

五保户意见 (签字、手印) : 供养者意见 (签字、手印) : 村干部代表意见(签字、公章): 乡(镇)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日 五保供养者承诺书

我 叫 ,是五保户 的供养者,我承诺做到以下几方面:

1、五保供养经费原则上由五保户本人领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领取、管理和使用的由供

养者代领,保证全部用于五保户本人生活。

2、五保户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应者保证做到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

3、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五保户的生活起居由供养者监护照料,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

康成长,并给其提供良好的教育,费用超出供养标准的由供养者想办法解决,不得以任何理

由推卸责任。

4、五保户年满16周岁的,不再接受义务教育,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供养者必须及时

向民政部门提出解除五保协议申请。若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每学期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供所在

学校的证明,详细说明所在学校和班级名称并有班主任和校长签字加盖公章有效。不能提供

证明的取消五保待遇。

5、五保户生病时由供养者协助到医疗机构就诊,并负责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所需医疗

费用由供养者先行垫付,出院时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凭报销凭证到当地民政部门申

请医疗救助。供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拒绝给五保户治疗。

6、供养者如有虐待、遗弃五保对象现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五保户死亡后,丧葬事宜由供养者和村委会办理。 供养者(签字手印):供养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篇三:五保供养协议书

五 保 供 养 协 议甲方: 敬老院 协议双方:乙方: 村委会 为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条例》有关规定,同志申请要求五保,经村民小组评议,村委会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县民政局审批,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现就供养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生活补助费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

元整)直接拨入所在的敬老院帐户,若以后国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自新标准执行之

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拨入所在的敬老院帐户。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保对象供养政策的落实。 三、敬老院:

1、为收养入住的人员安排好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

2、为入住人员提供生活起居等方面的照料,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康复

保健等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3、负责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生病期间的护理。

4、负责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

四、村委会:

1、检查、协调各项五保供养标准落实兑现,确保五保供养政策全面落实。

2、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身患传染病、精神类疾病、瘫痪

或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等五保老人不能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村委会负责五保老人入院前的身

体情况调查并组织五保老人入院前体检。入院三个月内如发现五保老人患有上述类疾病,敬

老院有权将该五保老人退回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由村委会协调采取分散供养或亲友供养

等形式供养。

五、五保供养对象的财产处理:根据《继承法》规定,五保户的财产,归本人所有,允许自行处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

得干涉。五保对象死后,其遗产按照谁供养归谁继承的原则处理。(注:(1)死者有遗嘱,按

遗嘱的内容办理。(2)死者无遗嘱,属于集体供养的,遗产原则上归集体;属于亲属供养的,

遗产原则上归亲友。(3)对于无遗嘱,是集体供养的,如果其亲友尽过赡养义务,可根据具体

情况, 从遗产中给其适当的照顾。)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三份,乡镇、村委会、敬老院各执一份。 以上协议,希共同遵守。 甲方:三台县新德镇敬老院(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村委会 年月 日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乡镇、村委会、敬老院各一份。篇四:五保户入院协议 资溪县社会福利院(光荣)敬老院 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集中供养机构)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集

中供养的五保老人)

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入院前详细住址丙方(五

保对象所在村委会):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为了进一步搞好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切实保障迫切要求入 住敬老院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 为、老有所乐,使五保老人安度晚年,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务院《农村 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 规定,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根据丙方的申请,并经医院(卫生院)检查无精神 病、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宜入院的疾病后,同意丙方入住

2、丙方入住敬老院后,乙方负责丙方的吃、穿、住、医;院内负责 小病送药,送饭,遇大病或疾病,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联系医院入院 治疗,如丙方遭遇事故死亡而获取的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2、乙方根据丙方入住时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等级及提供相应服务,建立健康

档案。以后视丙方身体状况相应调整护理级别。

3、丙方如有严重违反制度,多次教育不改,甲方有权将其退出敬老院。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权利,并有出院的自由。

2、乙方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乙方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乙方去世后,如果丙方按照协议每年给予乙方零用钱,乙方

遗产归丙方所有,反之,刚乙方和丙方共同享有乙方的遗产继承的权力。

3、院民入住敬老院后,应遵守院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听从院负责人的安排,适当从事种菜,养猪,院内卫生和安全等力所能及的事情;在其它院民生

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期间,有义务并无条件地给予帮助。

4、乙方在供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通知丙方接乙方出

院:

(1)、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散布谣言,破坏院内团结。

(2)、严重妨碍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

(3)、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4)、不服从乙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

(5)、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在院供养的。

四、丙方责任

1、乙方入院后,丙方负责收回乙方的责任田、宅基和房产,并归集体所有。为确保乙方的权利,丙方承担乙方在院每年零用钱 元,直到去世为止,

乙方在院期间所需大病医疗费能向上级申请的就申请解决,不能解决的由乙、丙双方协商解

决。

2、协助做好在院五保户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自愿出院或被敬老院退回的五保户的生活。

3、乙方入住敬老院后,原丙方对乙方的监护权自动失去,但在乙方过世后,丙方应无条件的主动办好乙方的丧葬事宜并承担费用。

五、本协议经四方签字或盖章,即日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乙乙丙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盖章)院长(签字) 乙方:五保对象(签字)丙方(盖章)村主任(签字): 年 月 日富阳市农村敬老院院户挂钩协议书 甲方:(敬老院)

乙方:(五保对象)

乙方:(五保对象所在村委会)丙方:(县民政府局或乡民政所) 为了更好地保障四方地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乙丙四方根据国务院《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协商,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入院供养或暂时无入院意愿,经本人申请,可以采取院

户挂钩的供养方式。

二、甲方负责为乙方进行每年一次的身体检查,并由甲方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甲方为

乙方提供上门服务,解决乙方在生活上的困难,每月不少于二次。

四、如乙方生活不能自理,甲方可委托丙方为乙方的扶养人,代为照看。丙方的服务费

每年 元由乙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分担。

五、乙方如符合入院条件,可随时提出申请入院供养,或者临时入院供养。入院供养期

间乙方所得的各种补助款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承担乙方入院供养期间相应的供养费用,或者

乙方按院内供养对象的生活标准交费。

六、乙方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乙方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

理。乙方去世后,乙方遗产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离开居住地应事先与乙方(或丙方)联系,在乙方(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

自外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乙、丙无涉。

八、本协议经四(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肆(叁)份,甲乙乙丙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约定:篇五:五保户分散供养代养协议 五保户分散供养代养协议甲 方(五保户): 乙 方(街办、乡镇): 丙 方(村委会): 丁 方(寄养人): 戊 方(敬老院):因各种原因甲方不宜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充分、平等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由丙方或丁方寄养。

2、戊方每年将五保户供养经费按规定标准发给甲方。由甲方根据寄养的实际情况,自主

分配使用供养经费。甲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供养经费由寄养人领取,丙

方、乙方要监督好丁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甲方的生活等。

3、甲方被寄养前耕种的土地委托丁方负责管理,土地承包费列为老人生活补贴。

4、甲方被寄养时自有家庭财产委托丙方或丁方负责管理。丁方必须保障甲方被代养期间

衣、食、住、医、葬等方面基本生活,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并保证甲

方发病时及时就医治疗及入院期间的安全陪护。

5、甲方在分散供养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或安全问题由丁方负责,乙、丙方负责协调监

督,与戊方无关,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因财产等原因与丁方或第三方发生纠纷,乙方、丙方应出面调解,必要时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

7、甲方病情危重或故去后,丁方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安葬事宜由乙方负责协调,丁方

和丙方负责。甲方实施土葬的,安葬费由丙方和丁方协商按一定比例解决。甲方实施火葬的,

由戊方计发一年的五保供养金做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打入乙方账户,由乙方负

责协调发放。

8、甲方有下列情形取销五保供养资格,解除分散供养协议:一是经过康复治疗具有了劳

动能力;二是因财产继承、自有房屋转让或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等而获得了较大金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标准以超过当年五保供养标准为准;三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

抚养、扶养能力等。

9、其他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平等,最大范围内保障甲方利益的原则,友好协调解

篇三:五保户和低保什么区别

五保户和低保什么区别

农村五保户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即指60岁以上无赡养人的老人,或无抚养人的未成年人。农村低保户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所有农村居民。两者区别是:低保户只计算家庭收入,五保户要看是否有赡养人或抚养人。

五保供养的内容:

(1)供给粮油和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6)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五保供养的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得低于本地区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

五保供养的形式。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根据五保对象的意愿,可吸收五保户入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

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二者区别:1、对象不同,五保户是农村鳏寡孤独贫困人员,低保户是城镇下岗职工和没有经济来源的城镇特困人员。2、救济方式不同。

农村五保户的财产谁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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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孙燕通讯员贾玉仙苏晓伟

在农村,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有权享受吃、穿、住、医和葬方

面的五保供养待遇。而只要村委会对五保户给予了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一般即有权获得其财产,但现实中却有一些已尽义务却无法获得财产的情形,这是为什么?

村民杨大娘生前是一个五保户,其生养死葬全部由村委会负责。但村委会与杨大娘之间并没有就杨大娘的财产归属达成过任何协议。2013年3月初,杨大娘去世后,村委会将其房屋改造成村办企业工厂,此举遭到了居住在外地的杨大娘哥哥的阻挠,其称自己是杨大娘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房屋应当由其继承。村委会则认为,自己已对杨大娘承担了生养死葬的责任,当然有权获得杨大娘的房屋,而杨大娘的哥哥并未承担任何义务。未料,法院最终支持了杨大娘哥哥的诉讼请求。

■说法

村委会应当交出房屋。虽然国务院于1994年1月23日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该规定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被删除,即自该日起,五保户的遗产不再当然地归村委会所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

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自然不能例外。 签订遗赠协议应查清财产所有人

李某曾与村委会达成协议:由村委会对其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等李某死后,其居住的一栋小楼即归村委会所有。2013年5月,李某去世后,村委会正式接管了小楼。可仅过了15天,李某的妹妹便找到村委会,称小楼是自己的,不是李某的,并出具了房产证,其妹妹要求村委会交出小楼。因已经作出诸多付出,村委会不肯让步,双方最终闹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村委会将小楼交还李某的妹妹。 ■说法

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房产证已确定小楼归李某的妹妹所有,村委会与李某所达成的协议因已侵犯李

某妹妹的权益而无效。就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自行为开始时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的教训在于:与五保户签订财产遗赠方面的协议时,务必查清财产的真正归属。

老人尚未身亡无权获得约定财产

2010年1月,78岁的李大爷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由村委会负责给予李大爷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具体事项委托养老院进行,所需费用由村委会承担,李大爷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后,协议执行至2012年6月,李大爷在侄子的劝导下,随侄子一同生活,村委会未再承担任何费用。2012年10月,村委会将李大爷的房屋卖给他人,李大爷获悉后要求返还,遭到拒绝后,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村委会退回李大爷的房屋。

■说法

尽管李大爷与村委会所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李大爷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也已规定,不得在五保户去世前处理其财产。即在李大爷去世之前,村委会只能是其房屋管理人,而无权提前处分李大爷的房屋。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村委会在李大爷尚在人世时即将房屋卖给他人,明显违反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改变了五保的福利性质,也损害了李大爷的合法权益,应该返还。当然,鉴于李大爷撕毁合同,村委会有权要求其退回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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