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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廉洁自律案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10 07:36 | 移动端:违反廉洁自律案例

篇一: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做好廉洁自律案例分析

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做到廉洁自律的案例分析

一、各类?小金库?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小金库?的界定为:高校及所属单位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学校会计账内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高校?小金库?的形式主要有:虚列各项价外费用;虚列课酬费用;截留学生的实习劳务费用;代理收款存入个人账户;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非正常理由把资金转入外单位账户,再将其转回作为部门收入;利用学校资源?创收?后,不按规定上交学校统一核算的资金。

案例

1、南京艺术学院成教院由院长、副院长到会计的共同贪污案,就是私设所谓的?院长基金?,堂而皇之地把院办补习班的 60 万元公款纳入?小金库?自由支配,以发?奖金?、?补贴?的名义私分公款 30 万元。

2、南京理工大学数学系长期截留、隐瞒办班收入,形成巨额?小金库?,违纪金额达 800 多万元,其中 300 多万元不知去向。

3、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部原主任杨绍练利用

招收研究生课程班之机,让三名亲信部下负责收取和保管各分教点上交的管理费,并合谋将管理费人民币 54 万元私分。杨绍练还让兼任研究生部记帐、出纳、会计的李颍、熊动员及同案人郭某核算出该部管理费余额后,将余款中的 120 余万元截留私分。

4、陕西经贸学院腐败案中,违规收费、截留、私分、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一应俱全,涉案总金额高达 615 万余元。涉案人员中处级干部 11 人,科级干部 12 人,是陕西省教育系统建国以来最大的团伙经济案件。

原陕西工商学院、财专、商专三校合并为陕西经贸学院,工商学院成教处原副处长王宝玺被任命为经贸学院成教院副院长并主持工作,王指使财务人员将陆续收回的原工商学院成教处应上交的?办证费?等公款不入帐然后私分。原工商学院成教处帐上有公款现金近 5 万元。王宝玺提出用此款为成教院购臵教学设备,经请示院长、书记同意后,王将该款领出以李某名义存人银行,王又以购买礼品为由,取走 9000 元现金据为已有。王从原工商学院成教处汉中教学点收回学生管理费及提档费共计 8.4 万元,之后,王宝玺将其中 2 万余元入了财务帐,将余款 6 万余元中 3 万余元中饱私囊。

陕西经贸学院财务处原处长王永臣、副处长张景龙、尚建民三人违反规定,将银行按期支付的?代办费?私设?小

金库?。 王永臣授意张、尚二人分两次从?小金库?中领出现金 2.8 万元三人私分。 经贸学院财务处出纳田某两次领取代办费 35 万余元,王永臣将其中 8 .5 万元截留, 3 人将其中 6 万余元私分。

原任陕西工商学院学生处处长的李俊在三校合并后,任经贸学院学生处处长。与他同案受审的庄长捷原为工商学院学生处毕业分配办公室主任,后任经贸学院团委副书记。李俊、庄长捷在陕西工商学院学生处工作期间,将当年向应届毕业生收取的?教育补偿费? 49 万元中的 16 万元隐瞒截留,两人先后私分 10 万元,各得 5 万元。

二、擅自收取学生的费用

虽然教育部和各级地方政府都严厉打击教育乱收费现象,但仍然有一些学校或个人无视法规,擅自收取学生的各类费用。主要形式有四类:

1、巧立名目收取学生的费用,如:安全管理费、资源损耗费、错误纠正费。

2、强制收取学生的服务费和代收费,如:强制收取校服费、被褥费、办卡费、办证费、保险费、材料费、租车费等。

3、违规收取学生的费用,如:实习推荐费、介绍工作费、出市出省出国就业费。

4、以联合办学的名义收取学生的费用。

案例

1、华北电力大学违反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2010年到2011年期间,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分别以每生每学年3500元和7000元的标准,对部分计划内国家安排财政拨款的硕士研究生收取学费,共已收取1729500元。

2、湖南中医药大学在2011年招生中,违反国家和湖南省关于捐资助学不得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规定,对录入本校的“专升本”学生,通过生源学校要求每生捐赠1万元,2011年5月至8月先后向59名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59万元。

3、海口经济学院违反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的政策规定,2011年代入学新生购买物品时,军训服装费进价为每套54.80元,卖给学生85元,多收17.5万元;床上用品进价为每套286元,卖给学生350元,多收37.3万元;耳机进价每套22元,卖给学生40元,多收10.5万元;违反自愿原则按专科生每生300元、本科生每生400元的标准收取直供饮水费;违反国家关于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各种证卡不得收取工本费和押金规定,对初次办理一卡通的学生按每张20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11.7万元。

4、重庆商高校在新生入校时强制收取被褥费220元,有的学生自己从家里带了被褥,没有经济条件再购买被褥,但校方告知,如果不交被褥费220元,就不给其办理入学手续。

三、没有物价许可证

学校的各项教育收费都应该又物价部门的审批,实行?亮证收费?,没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或不执行审批标准的都属于教育乱收费现象。

案例

辽宁某三本学校的一名毕业生向市纠风办投诉该学校向毕业生收取每人100元的毕业生派遣费。虽然辽宁省教育厅默许高校可以收取毕业生每人100元的毕业派遣费,但这项费用未经物价部门审批,没有收费许可证,实际上属于教育乱收费,市纠风办责令该校将已收取毕业生派遣费限期返还给学生。

四、向学生散播对党对国家对学校不满的言论

个别教师素质较低向学生散播对住房条件、工资待遇、评聘职称等不满情绪,散播与党的主流思想不一致的非主流思想及言论,宣传封建迷信思想,宣传已被党明令禁止传播的思想或派别。

案例

西安某职业技术学院,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传播法

篇二:廉政警示案例

廉政警示案例范例

案例内容:

2004年,南京市某区一电子公司总经理李某有意改做当地工程招投标项目,但由于其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多次投标都不得收获,前期攻关费用已经花去数十万元,其心有不甘,于是决定走上层路线。通过多番经营,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该区地税局局长的陈某,通过出钱给陈某女儿出国留学,送去钱物等方式获得陈某的欢心,两人称兄道弟。陈某承诺只要李某需要帮助,一定尽力。

2006年,该区地税局需要新建办公楼,区政府相关部门网上公开招标,李某看到政府项目的利润丰厚,希望承接这个项目,但是其公司资质完全不可能中标,于是找到陈某,希望其能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帮其“打招呼”。于是,陈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不顾该地税局其他招标负责人员的反对,排除困难,在李某获得这项工程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前期需要大量资金,陈某还通过原中国东荣租赁公司(此公司属国有)南京办事处主任张某的帮助,为李某从该公司办理免除一切额外利息和费用的借款500万元,用于工程前期运行费用。获得工程后,为表达感谢,同时避免纪检部门的核查,李某送给陈某一套住房的首付款,但该套住房的贷款仍然由李某帮其垫付。于此同时,在陈某的授意下,李某还送给东荣租赁公司南京办事处主任张某现金30万元及高级玉器10件等。工程一期建设完成后,李某共从这个项目中非法获利200万元整。

案例点评:

在政府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环节,往往决定工程中标的并不是公开的投标竞标,政府招标部门相关负责人由于权大位重,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几乎可以左右招标的结果,给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不法目的留下可乘之机,容易成为一些不法商人谋取自身利益的重点“公关”对象。陈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身为地税局局长的身份以及其在本地税局招标项目上的直接影响力,给李某这样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带来不法利益,给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带来潜在的风险,还接受了李某钱物的答谢,构成了事实上的权钱交易。原中国东荣租赁公司南京办事处主任张某同样身为公职人员,竞然在陈某的授意下,同意帮助李某获得500万的借款,这一借款行为明显不符合相关借贷规章,给国家公共财产造成损失,以此获得金钱利益。

以上两位公职人员的行为已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应以受贿定性处理,构成受贿罪,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防控措施:

1、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树立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运用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例,多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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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阳光招投标”,公开招投标的相关程序和过程,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拓宽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限,以及发布渠道,进一步公开办事事项、依据、程序、结果及监督行为规范,确保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信息公开透明。

4、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廉情档案,及时掌握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加强廉情监测、分析、研判和预警。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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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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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廉政案例

案例情景:某单位财务出纳陈某,每天经手的资金有数万余元。孙某一直想投资炒股,但苦于一直没有资金,便盯上了单位账上的资金。一次乘会计长期外出的时候,从单位账上划出10万元投入股市,谁知道股市波动,孙某挪用的钱掉进股市这个旋涡后再也还不回来了,等待孙某的是法律的制裁。

风险透视:财务管理需要完善的监管制度,否则很可能出现以权谋私行为

案例点评:孙某利用其身为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10万元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使10万元公款处于高风险中,最终造成公款的巨大损失。此行为已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以挪用公款错误定性处理,若构成(挪用公款)犯罪,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法条链接: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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