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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工作意见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10 07:35 | 移动端:伊斯兰教工作意见

篇一: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中宣部、统战部、新闻出版署、国家民委、宗教局关于对涉及伊

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93年10月19日发布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出版单位陆续发表和出版了一批有关伊斯兰教的文章和图书。其中不少是有价值的,对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对引导读者正确认识宗教问题、了解宗教知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这类出版物的出版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未经同意擅自翻印并向社会公开发行宣传有关伊斯兰教教义的各类经书、典籍;极少数出版单位甚至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出版、发表歪曲、辱骂、诬蔑伊斯兰教的图书和文章,无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严重伤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引起了他们的不满,损害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宪法确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教育,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的出版单位都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宪法确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不得在出版物中有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损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内容。

二、供伊斯兰教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和阐释伊斯兰教经典、教义、教规等印制品,由伊斯兰教团体根据需要提出申请,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新闻出版局备案、办理内部准印手续;同时,这类出版物只能在经政府批准开放的清真寺内发放、流通。若数量较大,须报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非宗教团体、个人一律不得印制、出版、发行。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出版活动处理。为研究我国古代文化和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的特殊需要而正式出版有关伊斯兰教的经书或典籍,需经新闻出版暑会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批,并指定有关专业出版社安排出版。

三、凡涉及研究和评价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包括消息和文章),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以党和国家的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为准绳。对伊斯兰教的历史、人物、事件、教义、教规以及对经书、典籍等进行专业学术研究、考证的图书、工具书,属于学术著作,由各地人民出版社及中央有关的社会科学专业出版社安排出版,对于这一类的学术文章,中央有关社会科学专业期刊可以发表。但这类图书和文章中凡涉及敏感问题(如论及现行宗教政策、外交政策和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禁忌、风俗习惯等问题),出版单位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征询省级以上伊斯兰教协会或省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四、对以伊斯兰教的经书、典籍或教义、教规等为基础进行加工、编写的通俗读物,或以所谓传闻、轶事为根据而编撰的有关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俗读物,特别是海外的此类出版物(包括音像制品),原则上不得安排出版。如确有需要安排公开出版的,要着重考虑书稿内容是否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民族政策,并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中央单位的出版社须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有关伊斯兰教的连环画、画册(像)不得安排出版。

五、非国家定点的书刊印刷企业一律不得承接印制任何有关伊斯兰教的出版物。

六、任何发行单位不得发行非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有关伊斯兰教的书、报、刊及音像制品。凡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有关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办理。

七、上述有关伊斯兰教的图书、音像制品一律不得协作出版或代印(复录)、代发。

八、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出版物内容违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并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出版单位,新闻出版署可给予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登记的处罚;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篇二:浅析伊斯兰教法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

伊斯兰教法,音译为沙里亚(阿拉伯语:??????,?arī?a,),意为“道路”,是一套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准则的法律,根据《古兰经》和可靠圣训的内容,对人民日常生活和行为作出法律规定,因此又被称为伊斯兰法律(????? ??????,qānūn ?Islāmī)。在伊斯兰国家,受到伊斯兰法规范的不只穆斯林,齐米(伊斯兰教称“(被)保护民”的术语,是指在以沙里亚法规为基础的伊斯兰国家中信仰其他一神教的人(有经者),而多神教与无神论者则不在被保护的范围内)亦包括在内。伊斯兰律法是随着伊斯兰教的创立及伊斯兰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体系。伊斯兰法赖以产生的基础是伊斯兰教,而伊斯兰教是当今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信仰人群在全世界有15.7亿人,占世界人口总数的23%。所以,以伊斯兰教义教规为主要内容的伊斯兰法依然对当今世界,尤其是广大穆斯林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道德等领域发挥着不同程度的现实影响。而以伊斯兰教法理论为核心的伊斯兰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同时也是东方三大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惟一现存的活法系,至今仍对占联合国近三分之一席位的五十多个伊斯兰国家产生着影响。同时,我国信仰伊斯兰教人口较多的民族有回、维吾尔、哈萨克等10个民族,以伊斯兰教为基础的伊斯兰法对这些民族的民族文化、伦理道德规范等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了解和研究伊斯兰法不仅具有理论方面的价值,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认识伊斯兰法律文化的本质,这对于我国扩大同广大伊斯兰国家的交往以及加强民族团结都具有重要意义。

伊斯兰教法的来源有以下四个方面:

1.《古兰经》:是真主降示予穆罕默德的言辞,一切立法都要以安拉的启示为准绳。 其内容不容怀疑,一切与《古兰经》立法精神和原则及具体规定相违背的法律都不具效力。

2.圣训: 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他所默认的门弟子言行的总称,是对《古兰经》有关律例的原则规定的解释和补充。

3.公议:教法创制者对教法的某一项律例做出的一致意见和判断,这一方式当今已不应用,只是在伊斯兰初期,当创制者需要做出判断、统一意见时,才能采用此法。

4.类比:对经、训明文及公议中未提及到的,以及经、训和公议未涵盖的新问题以类比原则做出判断。(伊斯兰教法学史--(波兰)博兹娜?盖亚娜?斯奇金乌斯卡 著 穆萨?马斌 译)

伊斯兰教法的形成经过以下四个时期:

1、穆罕默德时期:穆罕默德在世时的法律是以穆罕默德所受的启示为主,人们有法律上的问题就去问他,穆罕默德的回答就是真主的回答,就是法律。教法是以穆罕默德接受真主的启示为主;

2、四大哈里发时期(632-661年):哈里发,意为“继承人”,公元632年穆罕默德去世后,相继由他的四位亲友执掌国家权力,教法的基础是《古兰经》,又有所发展。例如,当时对于通奸者规定处以乱石击毙(《古兰经》里规定是抽100鞭,见24章2节)。在哈里发时期,哈里发们不可能性象穆罕默德那样接受和传达真主的启示,哈里发的司法活动主要是在民事、刑事领域解释、扩展和补充《古兰经》律例,而立法活动只限于颁布国家政令和法规。

3、倭马亚王朝时期(661-750年):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由于帝国幅员进一步扩大,法律制度逐渐由国家分权管理(而不是象早期的国家首长就是大法官员),行政上出现了卡迪制度,卡迪意为“教法执行官”,原为军队里一种负责主持礼拜仪式、指导宗教生活、排解士兵纠纷的军官。卡迪是由国家任命,分配到各地执行地方长官的职责。

4、阿巴斯王朝时期(中国称之为黑衣大食,750-1258年):在阿巴斯王朝时期,国家的执能得到进一步加强,随着法学思想的不断发展,教法学派也出现了各种分支,各地的教法学家们皆可自由地提出律例、解释法理,呈现出诸派峰起、百家争鸣的气象。最后形成有代表性的四大学派,他们是:马立克学派(也称圣训派)、哈乃斐学派(中国穆斯林大多崇尚这一学派)、沙斐仪学派(对我国新疆有较大影响)、罕百勒学派。

伊斯兰法是一种宗教法。像所有宗教法一样,它在理论上主张,作为神即安拉旨意的法律,具有绝对普适性,超越时间与空间,万世不移,永恒不变。因为神是绝对真理的化身,无所不知,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如果他为世人制定的法律竟会受尘世变化的影响,那无疑等于承认神圣法律的局限性和万能真主自身的局限性。基督教经典法律理论虽然主张神法以及自然法的永恒性,但对人法或实在法的承认,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法律变通性的让步。实际上,基督教教会法的理论与实践中,除了作为上帝命令的《圣经》及其注解作为法律渊源,宗教会议决议、教皇教令等都是正式法律渊源。但伊斯兰法理论始终坚持制定法律是安拉的特权,任何世人都无此权能。世人所能做的只是理解和诠释“神启”的法律。此外,伊斯兰教中,没有类似基督教那样的教皇权威和自成一体的等级式教阶体制,而是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国家首脑即为宗教领袖;教俗首脑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逊尼派主张哈里发的职责和权利是:(1)保卫伊斯兰教的信仰和领土(特别是麦加和麦地那两大圣地)。(2)必要时宣布圣战(Jihad)。(3)任命国家官员。(4)征收赋税,管理公共基金。(5)讨伐叛逆。(6)执行法律。(7)主持聚礼和会礼。以哈里发为首的伊斯兰政府所颁布的强制性规则,只能称作“行政命令”,不具有神圣法律那样的权威效力。

由此可见,在伊斯兰法理论中,只承认一种法律,即作为宗教法的伊斯兰法,并主张这种神圣法律适应一切时代和一切场合,万古不变。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上,按照伊斯兰法理论,不是社会塑造法律,而是法律塑造社会,换言之,社会发展变化必须服从法律的约束,如果社会发展与既定法律相冲突,那么,宁可维持现状也不许冲破法律的钳制。这些理论无疑为伊斯兰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变化带来了困境,以致从中我们发现了梅因所说“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4页。)的古代法典型特征。 但是,像任何其他法律文化中的情形一样,伊斯兰法传统中,理论与实践也存在一定差距。实际上,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发生了重要变化。在古代,随着伊斯兰教势力的扩大,阿拉伯帝国版图扩及亚洲、非洲乃至欧洲一些地区。各地社会发展程度参差不齐,文化、语言多种多样,生活习惯更是千差万别。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境况,最初以阿拉伯半岛十分简单的生活方式为基础形成的伊斯兰法必须发展变化。于是,出现了以解释《古兰经》形式对法律的发展,以传述、解释甚至伪造圣训形式对法律的发展,以公议、类比等推理形式对法律的发展,以及以“行政命令”形式对法律的重要补充等。这些形式的法律发展,在一定程度避开了宗教和法律理论的僵硬性,使法律回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关于这

一点,一些阿拉伯学者也公开承认。( 参见:〔埃及〕艾哈迈德·爱敏著,纳忠译,《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商务印书馆,1982年)单看我国,历史上共经历了六次大的民族融合过程,其中元朝则是我国古代第二个民族大融合的高峰时期。本身为少数民族的蒙古族,在统一中国后,虽然实行优待少数民族的政策,把各民族分为蒙古人、色目人(西域各族和西夏人)、汉人(北方的汉人和契丹人、女真人)、南人(江南的汉人和南方各族人)四个等级,但同时也鼓励各民族杂居共处,从而促进了各民族的相互融合。在元代民族融合的进程中,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是回族的形成,回族作为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在元朝时出现在历史的舞台。元代是我国历史上空前的民族大迁徙和大融合的时代,大量信仰伊斯兰教的西亚、中亚民族伴随着军事签发、商业贸易,沿着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徙居内地。元代进入中国的穆斯林称为“回回人”,元朝政府采取唐宋时期蕃长司的基本方式,正式成立“回回哈的司”这一政府机构来掌管穆斯林的宗教事务及刑名、户婚、钱粮,词讼等事务。而“哈的”是阿拉伯语Qādi的音译,其意为“教法说明官”,这说明伊斯兰法已经融入了中华法系之中。(邱树森:《从黑城出土文书看元“回回哈的司”》,《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今天,关于社会发展与法律变化的互动关系,人们已有基本共识。继续恪守法律永恒不变信条的观点,在法律发展变化如此迅速的时代,已经失去解释力。然而,如梅因所言,古代绝大多数文化却为恪守法律的永恒性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梅里曼等人,以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社会发展法律变化为对象,从事了“法律与发展研究”。他们认为,社会变化与法律变化相互影响,但社会变化对法律的影响更大。通常是社会变化引起法律的变化。(J. H. 梅里曼等,高鸿钧译:“‘法律与发展研究’的特性”,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2期)虽然这种观点的普适性仍存疑问,甚至可以找到一些相反的例证,但是,历史上主要文明国家(特别是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与法律变化的关系表明,社会发展通常会引起法律变化;拒绝变化法律,法律则会成为严重阻碍社会发展的桎梏。如果不能掌握时机因时因势变革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该传统法律最终可能被淘汰;如果能够根据社会条件的变化主动改革传统法律,不断赋予传统法律以新精神和新含义,它也许能够更多地保存下来。当然,某一法律传统在现代社会的生命力,从根本上取决于它对现代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及社会生活需要的适应程度。我们不应苛求奥斯曼帝国,指责它何以在西方侵入之前没有自己发展出一套现代法律,因为当时的社会发展程度并没有这种需求。但是,在步入现代社会之后,面对新型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面对西方的严峻挑战,任何自我文化中心主义的自足,民族主义的热诚,复古主义的努力,以及未来主义的理想,似乎都无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都无助于本国实力的加强和社会的实际进步。社会要发展变化,法律也要随之发展变化。明智的选择也许是,主动地变革法律,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并学会运用法律机制,促进社会发展。

全世界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至今仍把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国家。在这类国家中,法律制度虽然进行了某些改革,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传统的法律制度。因此,它们是当今伊斯兰法系的忠实成员。属于这类国家的主要有沙特阿拉伯、阿曼、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二是国家虽然历史上曾经长时间奉行伊斯兰法,但是在近代以来的改革中已经彻底放弃了伊斯兰法,而代之以从其他法系引进的法律制度。属于这类国家的

主要是印度和土耳其,前者加入了普通法法系的行列,后者已经变成了大陆法系的成员。

最后一类国家介于两者之间,也是多数伊斯兰国家的法律现状。在近代以来的改革中,它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宗教事务、婚姻家庭和继承事务之外,其他法律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从西方引进的法律。当然,即便在法律西方化的时期,它们仍然持有一定的保留态度,例如民事法律和婚姻家庭法的改革就是基于传统的法律。就整体而言,这类国家所适用的是混合型法律制度,即传统的法律与从西方引进的法律相混合或者是大陆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或者是普通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或者是大陆法、普通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在伊斯兰国家中,伊朗、巴基斯坦、苏丹和利比亚在伊斯法复兴的运动中恢复了许多传统的法律制度,开始呈现出传统法律制度排斥外来世俗法律制度的趋势,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国家的法律仍然呈现出混合、杂质而不是单一、纯质的特征。

穆斯林是真主意志的顺从者。信奉伊斯兰教的人统称为“穆斯林”。伊斯兰一词来自阿拉伯语“和平”,原意为顺从,即顺从真主意志的宗教。穆斯林在哪个国家,就执行哪个国家的法律。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

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今天,法律以各种形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被称为法治。 一个积极、健康的社会形态,它的法律必然是完善的,它的每一分子也必然是遵纪守法的。法制健全的社会、国家,社会就能稳定,经济发展也能健康有序,人民就能安居乐业,享受着法制社会为他们带来的和平盛世的甘美果实。今天,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而要落实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不仅需要国家制定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需要我国每个社会公民都要来自觉的学法、懂法、守法。而作为手握真主法度的穆斯林群众,就更应该争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好穆斯林。

穆斯林群众集体,向来是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爱好和平、坚持公平、正义的社会群体集合,一个虔诚信仰真主的好穆斯林,他必定是知法懂法、爱国守法的好公民,《古兰经》也劝勉每一位穆斯林要遵纪守法,清高的真主在《古兰经》中说:

“你应当按照天命而遵循正路,与你一起悔过的人,也当遵循正路。你们不要过分,他确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 (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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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主命令穆斯林应当按照天命来遵循正路,也就是遵循合乎法度、合乎理性的道路,任何违反社会道德、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背离了法度的行为,是要受到惩罚的,《古兰经》明文明确要求要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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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信仰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执政者。”(4:59) 穆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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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要礼五时拜、封斋月的斋、完纳你们的天课、服从你们的当事人,你们将进入你们主的天堂。”同时,穆罕默德也非常重视依法治理社会。公元622年,先知穆罕默德和他的追随者迁徙麦地那之后,立即约定《麦地那宪章》这一政治及法令纲领,用来约束新、旧入教的穆民的行为以及处理同外教人士、集团的关系,整个《麦地那宪章》言语虽然不多,但字字句句都体现了在那个特定时期的穆斯林人的法制观念及法制思想。可见穆斯林从伊斯兰教始兴之时就已经用法律来确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并以至为盾来保护自身。《宪章》中提到:“诚笃信士对其同人中的横行无忌者、侵犯他人者、伤风败俗者,应群起反对之,即使该徒为某信士之爱子。”穆斯林认为对于违法乱纪除受到法律的惩戒外还应该受到社会道德的责贬,同时还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及兼顾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观念:“真主之庇佑,于众信士一律平等,于其中地位低下者甚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当今国际社会物欲横流,西方拜金及享乐主义充斥着人类社会,对我国传统的道德体系形成挑战,影响或动摇了很多人的精神生活,波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乃使社会风气受到很大的影响,藐视法律、违法犯法的人和事比比皆是,也包括一小部分穆斯林在内。在当前这样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下,要面对、处理这种道德混乱的状态,法律、法制普及建设自然就成了应对这一问题的利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外经济活动频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应该跟上时代的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对与每个公民来讲都是一种必尽义务。作为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作为一名虔诚的穆斯林信徒,就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修养,学法懂法,并能学以致用,严于律己,远离违法乱纪的恶劣行径,广行善事,唯此才符合《古兰经》中的要求,穆圣的教诲。《古兰经》和圣训曾多次警示穆民要践约守法,《古兰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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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们缔结盟约的时候,你们应当履行。你们既以真主为你们的保证者,则缔结盟约之后就不要违背誓言。真主的确知道你们的行为。”(16:91)

穆圣也曾经教导穆斯林说:“叛逆者的标志有三条:张口就说谎,贪污寄存之物,不忠于誓约。”(穆斯林辑录)

伊斯兰教一向认为“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这一理念给各国穆斯林规范了道德原则。对于所有穆斯林来说,爱国主义都是一种价值观,是一种对祖国的感情,是可以具体化、生活化、大众化的。伊斯兰教传入中国1300多年(新疆也在1000多年前传入),各族穆斯林世代生活在中国这片热土上,不断繁衍生息,穆斯林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不可分离的成员。可以说,爱国是公民的责任,中国穆斯林是中国的公民,爱国应该是信仰中的坚守,也是穆斯林的担当和责任,彰显出穆斯林的高度与大义。

篇三:伊斯兰世界面临的内外挑战及未来走向

伊斯兰世界面临的内外挑战及未来走向

董漫远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

[关键词] 伊斯兰世界、挑战、分化、战略作用

[提要] 伊斯兰世界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伊斯兰世界是否稳定,关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当前,伊斯兰世界面临经济全球化冲击和美国式“改造”的双重挤压。绝大多数国家既难适应,又难抗拒,动荡、分化、重组过程加快。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社会世俗化、文化宽容化、价值观多元化,虽面临诸种制约,但恐难阻挡,终将构成未来趋势。伊斯兰世界是一个庞大群体,在世界经济和政治中仍在发挥独特战略作用。

一、伊斯兰世界面临严峻内外挑战

伊斯兰世界共有57个国家【1】,总面积约321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13· 78亿(2002年)。伊斯兰世界拥有各类自然资源,其中,石油和天然气属优势资源,关乎世界经济运行。伊斯兰世界占据国际商贸和交通要道,拥有一定市场潜力,触发大国角逐。因国际经济、政治秩序不尽合理,加之自身原因,伊斯兰国家在世界经济中属于弱势群体。据伊斯兰会议组织(OIC)秘书处统计,2002年,57国GDP总额约16,000亿美元,占当年全球GDP的4·7%,进出口总额约9800亿美元, 占当年全球贸易额的6% (包括商品和服务贸易)【2】。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大多数伊斯兰国家事实上被“边缘化”。

伊斯兰世界的主要意识形态是伊斯兰教。它程度不同地影响着各国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发展与各领域对外交往。绝大多数伊斯兰国家实行世俗政治,但社会生活并不完全世俗化;极少数伊斯兰国家实行政教合一统治,但推动世俗化的社会力量在积聚。在伊斯兰国家中,民众政治情绪与政府政策取向有诸多不同。伊斯兰教义教规,在

规范穆斯林某些行为时有积极作用,但同时对伊斯兰社会迈向现代化构成制约。穆斯林渴望世界充满和平、正义、公允。但当他们感到世界不公平时,可让整个世界不安宁,特别是让西方不安宁。他们认为,是西方造成世界不公平。

伊斯兰世界内部发展失衡。据同上统计,沙特、土耳其、印尼、马来西亚、伊朗、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伊拉克、埃及、阿尔及利亚等10个地区大国的GDP总额约12,00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约6200亿美元,分别占伊斯兰世界的75% 和 63%。而另外47国的总财富比不上花旗银行财团,GDP总额比不上通用电气公司,它们欠长期外债6209亿美元,超出它们年GDP总额的50%,无力偿还,在发展道路上背上重负。

伊斯兰世界贫富鸿沟很大,成为各国之间利益冲突和分化、重组的诱因之一。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六国加文莱的人均收入,已超过某些发达国家,其中卡塔尔人均收入超过30000美元,属世界最富有国家之一。与此同时,联合国划定的49个最不发达国家中,伊斯兰国家占了22个,另有7个伊斯兰国家因经济倒退已接近最不发达国家的主要指标。

伊斯兰世界生存与发展环境日趋恶化。森林和植被面积锐减,沙漠化和戈壁化面积扩大,水资源短缺,多数河流与湖泊被污染。有2/3的伊斯兰国家粮食无法自给,同时也难解决多数人民的就业、受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险等问题。绝大多数伊斯兰国家分别或同时被边界争端、资源纠纷、部族摩擦、教派矛盾、战乱、瘟疫、极端主义、

分离主义、恐怖主义所困扰,出现数千万难民。部分穆斯林对本国和伊斯兰世界失去信心,通过合法或非法途径移居或滞留世界各地。 阿富汗、伊拉克两场战争后,美国将伊斯兰世界列为“改造”对象,重点是“大中东”地区。美一方面继续以军事手段“反恐”,维持在阿富汗、中亚、伊拉克、海湾的军事存在,一方面通过伙伴关系、经济援助、自由贸易区、文化交流、卫星节目覆盖、教育普及、妇女人权等计划,企图推展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和社会世俗化,在牢控石油资源、战略通道和最大市场份额的前提下,铲除滋生“极端思潮”和“恐怖主义”的宗教土壤和社会温床。美矛头直指伊斯兰教,旨在让伊斯兰教丧失对穆斯林的精神控制。美不这样说,但在这样做。美与伊斯兰世界矛盾的实质是:侵略与反侵略,压迫与反压迫,掠夺与反掠夺,剥削与反剥削。

二、动荡、分化、重组是当今伊斯兰世界的基本特征

伊斯兰世界动荡不安,是世界范围内“三个局部”现象的重灾区

【3】。动荡反映在多层面,包括经济危机、政变、战乱、部族与教派冲突、恐怖主义蔓延等。近一、两年,半数伊斯兰国家处于经济危机中,民众不满;毛里塔尼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科摩罗等一批国家发生政变;伊拉克、巴勒斯坦、阿富汗等仍是动荡热点;索马里、尼日利亚、苏丹等国仍有战乱;也门与沙特、伊朗与阿联酋、阿尔及利亚与摩洛哥、土耳其与叙利亚等一批领土纠纷,形成区域性影响;印尼、巴基斯坦、土耳其、摩洛哥、沙特等国接连发生恐怖事件,威胁社会稳定;中亚、克什米尔、阿(富汗)巴(基斯坦)边境等地“三

股势力”活跃,与车臣、“东突”等域外“三股势力”相互策应;什叶与逊尼两派之争、库尔德独立运动、毒品生产与运输、难民潮等跨国问题,困扰一批国家。

伊斯兰世界动荡有因:(1)贫富矛盾。既表现在国与国间,又表现在各国内部各阶层间。大多数穷国希冀共同发展,同少数富国为富不仁形成矛盾。各国内部贫富差距,程度不同地演化为阶级和社会矛盾。(2)民族与部族矛盾。阿拉伯民族与波斯、突厥、库尔德及非洲一些民族均有矛盾。阿拉伯与非阿拉伯民族内部均有部族矛盾。矛盾焦点是对资源和生存空间的争夺。(3)教派矛盾。什叶与逊尼两派积怨久远,二者又与其它分支教派存有芥蒂。症结是谁有资格代表伊斯兰教的发展方向。(4)世俗主义与原教旨主义间的矛盾。在世俗或政教合一政权统治下,均有表现。掌权一方力量虽大,但难题缠身,处于守势;夺权一方在得手前无须为经济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分心,基本上没有经济和社会负担,处于攻势。此外,两类国家之间的矛盾亦突出。(5)伊斯兰世界与外部世界的矛盾。依矛盾尖锐程度可排序为:同美国和以色列的矛盾,同西方世界的矛盾,同其他大国的矛盾,同其它宗教的矛盾,同无神论政权的矛盾等。

上述矛盾中,内部矛盾是动荡的根据,外部矛盾是动荡的条件。资源分布不均、发展失衡、贫富悬殊、生存环境各异、所面临的内外挑战不一,导致伊斯兰国家利益诉求不断生变,阵营分化明显,力量重组加快。在如何应对全球化趋势和美式“改造”压力的问题上,伊斯兰大国的政策走向具有全局性影响。这些大国中,有地缘政治大国,

如埃及、土耳其、巴基斯坦、印尼;有资源大国,如伊拉克、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还有集宗教影响和资源于一身的大国,如沙特、伊朗。从形势演变看,伊斯兰世界的分化与重组主要围绕大国展开:

(1)贫富阵营分化并重组。埃及、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等穷国,一面强化与美欧之间的关系,发挥自身地缘政治作用,一面推动穷国间利益组合,形成伊斯兰8国集团、伊斯兰经合组织等全方位合作框架,抵御沙特宗教影响,集体索取无附加条件的财援,将沙特王室置于尴尬境地。这是因为沙特在向伊斯兰国家提供金钱援助时,往往附带宗教要求,企图对众多国家施加宗教影响;而一旦众穷国不向沙特王室请求财援,或拒绝宗教附加条件,沙特王室则顿生失落感和孤立感,产生有钱使不出或花不掉的苦恼。这种局面在冷战结束初期曾经出现,与当时全球范围的“民主化”浪潮冲击伊斯兰世界直接相关。与此同时,海湾合作委员会诸小富国,既看重贫穷大国的合纵连横能量,又不满沙特的盟主作派,故左右逢源。一大批小穷国意识到孤身向富国乞援无望,纷纷加入以贫穷大国为核心的政治、经济组合。

(2)激进国家营垒分化明显,利益取向多变,难形成合力,有的国家甚至抉择新组合。阿富汗、伊拉克改朝换代,使激进国家实力大削。阿富汗挫败“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残余势力的武力干扰,成功举行大选。人民选择卡尔扎伊担任总统,得到国际社会承认。伊拉克临时政府以一种与萨达姆统治时期完全相反的政治面貌,重新融入国际社会,其致力于民主大选的努力,得到绝大多数伊斯兰国家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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