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纪委执纪安全

纪委执纪安全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10 07:33 | 移动端:纪委执纪安全

篇一:执法执纪自查报告

执法执纪专项整治活动自查自纠报告

廖平糖厂质环科 吴兴权

为了深入推进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切实规范执法执纪行为,促进监狱警察公正廉洁执法,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我监从九月中旬开始开展了执法执纪专项整治活动,活动至十一月底结束。

整个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深入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整治活动,认真查找目前监狱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彻底整治执法执纪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法执纪专项整治活动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开展:

(一)整治警察在执法中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问题。查警察是否在执法执纪中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是否接受服刑人员家属的宴请、休闲娱乐、旅游或邀请服刑人员家属参加婚丧等活动;是否为罪犯保管、传递、提供违禁物品等行为。

自查结果:我在监狱企业——廖平糖厂质环科工作,主要负责污水处理方面的工作,和罪犯及其亲属没有直接接触,工作一年多来,一直公正廉洁、认真遵守监狱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不存在以权谋私之问题。

(二)整治警察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严格执行监狱人民警察严格执行《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监狱法》的

有关规定。查警察职工是否参与赌博;是否在工作期间饮酒。

自查结果:关于赌博,本人从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身为一名普通群众,我深知赌博的危害,多少人为了赌博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继而借高利贷,最终无钱还贷被威胁追杀,有家不能回,东躲西藏的过着狼狈不堪的生活;身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我深谙“六条禁令”是一条绝对不能触碰的高压线,轻则饭碗不保,重则身陷囹圄。关于酒精,本人讨厌酒精,喝酒对我来说是一种折磨,是花钱找累的事情,对酒精一直以来都是抱着拒之于千里之外的态度,无论是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都不饮酒,更不会酗酒,现在不会、以后不会、将来也不会、永远都不会!

(三)整治警察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的问题。查警察是都参与或纵容、指使、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是否对检举、揭发、举报人员打击报复;是否存在在罪犯考核中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行为。

自查结果:如(一)所述,我在监狱企业——廖平糖厂质环科工作,没有直接参与罪犯的管理工作。故不存在上述所列举的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等问题。如果以后参加罪犯的直接管理,我也会严格执行《监狱发》、《监狱人民警察发》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领会、吃透监狱相关的法律条文,努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阳光工资、阳光执法!

(四)整治管理松懈问题。查警察是否带手机进监或私自给罪犯使用手机、亲情电话、电脑和私带罪犯出监和入监;警察是否管理不

到位以及在岗不尽责、不作为,把职权交给罪犯行使,放任罪犯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是否安排罪犯会见和私自接待、私访罪犯家属等问题。

自查结果:再如(一)所述,我在监狱企业——廖平糖厂质环科工作,没有直接参与罪犯的管理工作,故不存在上述管理松懈问题。如果以后参加罪犯的直接管理,我也会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不带手机、手提电脑等不允许带进监舍的物品进监,对于亲情电话要严格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开放,并严格控制没命罪犯的通话时间,对其通话内容进行监听。对于罪犯的出监,严格服从领导的安排,坚决要领命警察带一名罪犯,并要戴上手铐。对于罪犯的管理,要坚决做到在岗1分钟、安全60秒,不睡觉、不串岗、不离岗脱岗。任何时候不能放松警惕,任何时候绝对不能把监管职权交由罪犯。对于罪犯的会见要严格执行会见制度,不私自安排接见,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私访罪犯家属,如有需要对罪犯家属进行家访,必须要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监狱人民警察同时在场。

篇二:“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及要求

“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及要求

2014年9月2日 14:27 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 大 中 小

贺夏蓉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的一次重大变革。王岐山同志指出,“三转”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三转”的实质就是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真正把发力点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监督执纪问责”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及要求,对于深入推进“三转”、落实监督责任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

纪委的监督职责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但近年来随着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泛化、主业弱化、作用虚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越位、错位、缺位、失位现象屡见不鲜,纪检监察机关成了“万金油”,其监督权威和监督效果都在明显下降。因此,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责任扛起来。

要准确定位。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准确定位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也就是说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具有监督和检查的权限,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对这些监督和检查行为进行再监督和再检查,而不是冲在一线,替代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权力(包括监督权力)和履行职责(包括监督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准确定位就是要强化“对监督者实施再监督”的归位意识,突出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的监督,破除工作中经常出现的“把协调等于牵头,牵头等于主抓,主抓等于负责,监督等于把关”等习惯做法,实现从“过程监督”向“结果监督”、从“四面出击”向“定点突破”、从“包打天下”向“术业专攻”的转变。

要突出重点。中央要求巡视工作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开展监督,要当好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苍蝇”,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要突出巡视重点、聚焦“四个着力”,发现问题、用好成果、形成震慑。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巡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巡视组要收缩巡视范围,巡视重心由“相对全面”回归到“四个着力”,发现和反映违纪违法线索,更好发挥监督作用。派驻纪检机构要明确职责定位,突出纪检监察主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派驻机构纪检组长只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不再分管其他工作的要求,集中精力抓好主业。各派驻机构要正确处理好“派”与“驻”的关系,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

要创新方法。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实现由“四面出击”到“定点突破”的方式转变。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成绩斐然,与转变方式密不可分。巡视工作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强调“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客观汇报就是渎职”,实行“三个不固定”,切断利益链条。将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相结合,加快巡视频率,有效地提高了巡视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同时创新约谈方式,通过一对一的约谈,发挥触动和警示作用。去年,中央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对一约谈了53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这种一对一的约谈方式既是一种提醒、督导、激励,更是转变工作作风的见证,是“治未病”的方式创新。

执纪——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

纪律检查机关是执行党的纪律的专门机关。执纪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执纪,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通过审视历史可以看出,不同历史时期党的纪律的内容和纪委的职责不尽相同,但有一条始终未变,就是严明党的纪律,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惩处是其他机构所不能代替的。对腐败分子而言,纪委就是一把永远出鞘的利剑。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不断变化,执纪出现了诸多问题,在执纪理念上还没有树立起科学和正确的办案政绩观,如少数人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急功近利等。在执纪方式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安全防范措施还不够规范等。因此,现阶段必须按照“依规、严格、及时”等要求,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坚决查纠不正之风;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切实将执纪职责落到实处。

要依规。依纪依法安全办案不仅是推动科学执纪的需要,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能力和水平的具体体现,更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重事实、重证据,用事实说话,办出铁案。要按照“不打无准备之仗,也不打有准备无把握之仗”的要求,既要建立健全制度,用制度约束和规范办案行为,又要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要严格。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不以数量、等级来衡量

工作成效,不定指标,做到有多少腐败案件就要查处多少。要建立科学实用的考核指标体系,推进查办案件的绩效管理。要从严、慎重使用办案措施。严格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守住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底线。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隐匿和瞒报线索,严禁以案谋私。

要及时。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充分利用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早打招呼早处理,治病救人,保护干部。同时要落实“快查快结”,进一步严格时限要求、缩短办案周期,破除以办大案论英雄、大而全办案思想,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使案件尽早移送司法机关。

问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其最大的亮点或关键点,就是强调和突出“责任”二字。三中全会在提出“两个责任”的同时,提出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抓住了责任制的关键。问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制实施十多年来,之所以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倾向,关键就是没有责任追究。实践证明,只有严格的问责,才能传递压力。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的着力点就是严肃追责,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2013年全国共问责21464人,其中地厅级干部54人,县处级干部1477人。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切实将“两个责任”落实在行动上。

要明确问责情形,即明确“对谁问”的问题。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注重具体性、操作性、实用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分解责任,层层追究,明确规定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两者的共同责任,切实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做到失责必问责。

要规定问责内容,即规定“问什么”的问题。在作风建设问责上要扭住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不放,一年一年抓下去,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坚决防止反弹。在行政问责上,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在监督问责上,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纪委的责任。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和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理,各级纪检

监察机关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情节以及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依纪依规对被调查人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

要规范问责程序,即规范“怎样问”的问题。从问责的启动、调查的展开,到处理意见的提出、研究,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以及问责对象的申诉渠道和程序等,都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真正体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问责主体“守土尽责”,问责程序“一个不少”,实现问责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运用好问责结果,即“问后怎么办”的问题。要制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结果运用的完整链条。凡经查实的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追究责任,决不搞下不为例,不搞姑息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凡被问责的组织和个人,都应与其评优评先、工资奖金、提拔重用等挂钩,最大化地运用好问责结果。

(作者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教授,社会学博士后

篇三:浅谈当前纪委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纪委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字体:大 中 小 】【2007-12-22】 【作者:城厢区纪委监察局课题组/来源: 】

【关 闭】

查办案件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镇(街)、村(居)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比较突出,做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为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发现、分析、解决好镇(街)纪(工)委查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切实提高基层纪委查办案件的质量水平,不断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对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大的意义。下面本文就当前镇(街)纪(工)委查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个粗浅的探讨。

一、镇(街)纪(工)委查办案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6年,全区各镇(街)纪(工)委按照各级纪委全会的统一部署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查办案件的重要职能作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共自办案件22件,挽回经济损失186.9431万元,其中受党纪处分18人,受政纪处分4人,有力地推进了我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但各镇(街)纪(工)委在实际查案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1、思想重视不够。一是个别镇(街)党政领导主观上不愿意查处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怕给自己脸上抹黑,影响政绩;二是部分镇(街)纪(工)委书记忙于应付分管工作,对查办案件抓得不紧,荒误了“自留地的耕种”。

2、案件质量不高。普遍存在大、要案较少,对转发或自收的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组织初查时只停留在面上,不会发现、不愿发现、不善发现实质性问题,所查案件基本上是一些违反财经制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普通违纪案件,有影响面、典型性的案件不多。信访件的成案率也不高。

3、后勤保障不力。各镇(街)纪(工)委在查案时的人员调配、办案场所、办案经费、交通工具等都由同级党委政府统筹安排,缺乏主动性、灵活性、机动性,给查案工作带来难度。

4、查案力量不强。各镇(街)纪(工)委只由一名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和从其他职能部门抽调2—3名纪检专干组成,体制、机制和力量的配置与当前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不相适应。

二、镇(街)纪(工)委查办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主观认识上存在“三大误区”。一是一些镇(街)形成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工作机制,重经济发展,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个别镇(街)党政主要领导认为惩处了其管理和使用的党员、干部,就等于给其脸上抹黑,影响自己任内的政绩,对镇(街)纪委工作特别是查案工作重视、支持不够,有的甚至错误地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同阻碍经济发展划上等号。二是一些镇(街)纪检监察干部兼职的较多,忽视了查案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等其他工作的辩证统一关系,片面认为纪检监察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只有抓好经济等其它工作才能更好地体现自己的政绩;有的镇(街)纪检监察干部党性原则不强,怕得罪人,怕丢选票,导致镇(街)纪委工作“失之以软,失之以宽”。三是社会对纪检监察工作认同程度不一,对腐败的惩处普通存在概念上赞成,内容上同情。

2、查案过程中存在“三不”:一是不能发现问题。部分镇(街)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等是从外部门调任不久,平时忙于应付分管范围内日常性、事务性工作,缺乏专业的查办案件知识,面对一些镇(街)、村(居)党员干部越来越隐蔽、错综复杂的违纪违法问题时束无策,不懂得如何着手调查,不能从中发现有价值的、实质性的问题;二是不愿发现问题。主要是“三怕”,即:一怕情面上过不去。在同一镇(街)工作、上下级关系,低头不见抬头见。受处理后轻则给一个党纪处分,影响“政治生命”;重则开除党籍,丢掉工作,甚至负刑事责任。从情理上过不去。二怕遭到打击报复。现在一些镇(街)、村(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比较严重,社会关系也比较复杂。有的勾结“黑道上”的人,有的身居要职,给查办案件增加了难度。三怕查处案件得罪人。查办案件的纪委干部怕人家说他是“整人”的,有的怕说以前有过矛盾,现在利用职权来“治人”,于是宁作“老好人”,不做“黑包公”!或者是采取“抹稀泥”的方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不善于发现问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缺乏查办大、要案的经验、技巧与敏感性,或就事论事或坐失良机,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只停留在面上,不善于发现一些深层次、实质性问题,造成信访件成案率不高,导致大要案案源流失。

3、外部条件不完备。一是办案经费缺乏。各镇(街)纪(工)委办公经费等都由当地同级党委、政府财政统一支出,因大部分镇(街)财政较为紧张,所没收的违纪款项上交给区级财政回拨镇(街)后,被同级党政部门统筹使用,造成办案经费缺乏,给查案工作带来难度;二是办案车辆不保。当前各镇(街)党委、政府一般只配备1—2部车辆,而且都由党政主官办公使用,基层纪委基本上没有独立车辆,而查案工作又是一项涉及面广、时效性强的综合性工作,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没有交通工具,根本无法开展;三是办案

场所不适。各镇(街)纪(工)委大多与当地党委政府合署办公,没有专设的办案点,谈话时保密性、安全性不够。

4、力量配置不适应。镇(街)纪(工)委一般由3—7人组成,纪委书记1人(兼任党委副书记)、纪委副书记1人,其他委员通常是镇(街)民政所、财政所、经管站等非纪检部门的人员担任,基本上是有名无实,实际开展纪委日常工作只有1人,导致查案工作难以开展。

5、体制机制不畅通。体制上,镇(街)纪(工)委工作体制套用县(区)级以上纪委的工作体制,缺乏基层特点,针对性不强;机制上,由于级别低,镇(街)纪(工)委与其它执纪执法部门沟通和信息交流不畅,纪检工作处于“自我循环”,监督乏力,难以发挥作用;制度上,建设不规范,存在工作无主次、办案无章法、管理无制度等现象;监督上,由于许多站所都实行了条管,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均不在镇(街),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现象,镇(街)纪(工)委难以监督到位。

三、解决镇(街)纪(工)委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镇(街)纪(工)委作为最基层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面对生活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党员干部,承担着保持政治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保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职能,是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最积极、最重要、最现实的力量,因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做到:

1、认真落实,思想到位。

镇(街)纪(工)委要加强与同级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赢得重视与支持,使同级党政领导清楚理解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农村政权稳定、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在安排纪(工)委书记中心工作时,要做到专职专用,确保纪(工)委书记有大部分时间、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镇(街)纪(工)委书记要进一步深入认识查办案件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不断增强查案意识,不断加大查案力度,在镇(街)领导干部中形成“查办案件是本职,有案不查是失职,查不了案不称职”的共识和“不办案就是放纵腐败”的新理念,变“不想查”为“积极主动地去查”。

2、措施落实,责任到位。

首先要在保持镇(街)纪(工)委书记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对纪委专干进行岗位培训,采用集中学习与平时自学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有计划地、有目的地来提高镇(街)纪检干部查办案件的综合素质;其次要确保镇(街)党委、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镇(街)党政一把手是镇(街)办案工作第

一责任人,纪(工)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每年由区纪委对镇(街)纪(工)委办案工作列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一项重要内容来进行严格考核工作,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其次要积极参与。区纪委、镇(街)纪(工)委在查办大要案时,按照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模式,邀请镇(街)纪(工)委书记、专干参与办案全过程,以“实战”来不断增强镇(街)纪(工)委查办大要案件能力,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3、后勤落实,人员到位。

主要是要理顺领导体制,解决“谁来管”的问题。积极探索镇(街)纪(工)委双重领导的体制和工作机制,把镇(街)纪(工)委的干部人事任免权和工资福利一并收归县(区)管,根据工作需要和按属地管理原则,镇(街)党委对乡镇纪委履行同级领导权,使乡镇纪委既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又受同级党委的领导。镇(街)党委政府在纪(工)委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办案车辆上应给予充分保证,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谈话室,配备专门办案车辆。同时保证配备好专职镇(街)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的同时,要按照5-7人的规定配备好镇(街)纪(工)委委员并配备一名专职纪检干部来负责纪(工)委的日常工作,有条件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增加力量,以确保查案工作的顺利推进。

4、协调落实,督查到位。

首先各镇(街)纪(工)委要充分利用大多数镇(街)纪(工)委委员一般是各镇(街)主要部门负责人担任的这个优势平台,建立有效日常工作例会制度,经常组织纪委委员学习和通报情况,研究工作,形成合力,不断提高信访件的成案率。其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和镇(街)重大案件线索备案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跟踪办案并贯彻落实好《信访件办理责任追究制度》和《关于信访察错纠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不断提高查办信访件质量水平。

5、制度落实,管理到位。

一是要理顺领导体制。积极探索镇(街)纪(工)委双重领导的体制和工作机制,把镇(街)纪(工)委的干部人事任免权和工资福利一并收归县(区)管,根据工作需要和按属地管理原则,镇(街)党(工)委对镇(街)纪(工)委履行同级领导权,使镇(街)纪(工)委既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又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二是要规范工作内容。要制定出台镇(街)纪(工)委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从组织领导、职责权利、工作对象、工作范围、工作要求、自身建设等方面指导镇(街)纪(工)委做好规范化工作,使镇(街)纪(工)委工作有章可循。三是要健全工作制度。要建立一套系统、便利、管用的工作制度,如学习培训、廉政教育、信访调查、查办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纪律等工作制度,使镇(街)纪(工)委按章办事。四是要强化监督检查。对镇(街)纪(工)委及纪检干部的考核要以上级纪委为主,以增强镇(街)纪(工)委干部主抓纪检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可以减轻镇(街)纪

(工)委干部的心理压力,使其放手大胆地开展纪检工作。要将考核的结果与政治经济生活待遇挂钩,以调动镇(街)纪检干部的积极性。

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思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已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乡镇纪委的工作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加快和改进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也愈为迫切,因此,研究和探讨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推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是当前摆在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突出课题。

一、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对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高度重

视,采取了有力措施,乡镇纪委办案工作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我们必须看到,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离市场经济的发展,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发展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一些乡镇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有上升蔓延的趋势,而与此不相适的是乡镇纪委自办案件不多,有的乡镇甚至多年来没有办案,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威信,挫伤了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思想认识不到位。几年来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案件查办的要求越来越高,目标越来越明确,而一些乡镇党政机关领导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查案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在配备和使用纪检干部上不能适应新时期纪检工作的要求。有的出于照顾,为解决职级待遇而安排在纪检岗位上,有的纪检干部素质不理想,性格内向,为人处事太憨实,能力差,工作上打不开局面。不少乡镇纪委办案人员配备普遍不足,而在实际工作中,每人也身兼多职,因而变为了人数多力量不够,兼职多有备无实,纪检工作难开展,把


纪委执纪安全》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3570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