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

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10 07:27 | 移动端: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

篇一: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1、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有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帐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 问题:

?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

什么?

?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D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其实际出资过程中,B、C是合法的,A是不合法的,因为A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A是违法者,A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B、C承担违约责任。

2、某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 问: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

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详解]

(2)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松司法》第97条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 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2008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

4徐某及H公司均为 2006年 11月设立的 W股份公司的股东。 2007年2月徐某为出国将所持32万元的记名股票证书在H公司所在地背书给了其法定代表人,得到了32万元的现金支票后出国了。同年3月,H公司又接受了该W股份公司董事黄某的股票10万元。还在这月,H公司财务室不慎被盗,窃贼偷走了徐某转让给H公司的32万元股票证书。H公司遂在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宣布被盗的股票证书失效,然后向W股份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在W股份公司对其申请审查期间,窃贼在证交所以低价将股票证书转让给了康某。W股份公司对H公司的申请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予补发。这时,窃贼被抓获,交待了盗窃的过程和所窃股票证书的去向。但对于股票的归属却发生了纠纷。康某说其从窃贼手中受让股票时并不知其是窃贼,股票应归其所有;H公司认为股票是从其财务室盗走的,且徐某已转让给了H公司,

认为股票应归其所有;W股份公司认为徐某和H公司私下进行股票转让无效,决定按票面金额予以收购。此时,该股票一直呈上涨趋势,故三方争执不下。于是三方诉至法院,要求确定这32万元股票的归属。

(1)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股票转让都合法吗?

?(2)W股份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吗?

?(3)公司为什么拒绝给H公司补发股票?

?(4)你认为本案的32万元股票应归谁所有?

?(5)设H公司取得了这32万元股票,后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出质给W股份公司,则该担保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1)各当事人的转让行为都是非法的。

(2)W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发行的股票。

(3)H公司登报宣布被盗股票证书无效的做法不合法,须依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后,才得向W股份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4)32万元股票仍应归徐某所有。

(5)该出质的担保行为无效。因为W股份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发行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 [法理详解]

(1)W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发生转让效力,无记名股票以交付时发生转让效力。但无论是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其转让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私下进行的不发生转让的效力。本案中各当事人转让股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徐某与H公司的股票转让是私下进行的;H公司与黄某之间的股票转让违反了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规定;窃贼与康某之间的股票转让虽然是在证交所进行的,但窃贼转让的股票是偷来的,其不是所有权人,故转让无效。康某也不是民法上所说的善意取得人,因为善意取得须自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但如该标的物为赃物的则不能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所以康某不是善意取得人,这样康某也就不能取得股票的所有权。

(2)法院受理后,康某称其为善意取得,法院认定善意取得不成立,股票证书应由康某交出,其损失应找窃贼索要。W股份公司要求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要求违法,不能成立。H公司与徐某因未在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其私下转让行为无效,股票仍归徐某所有。

(3)至于 W股份公司拒绝为 H公司补发股票,除了 H公司受让股票的行为违法外,还因为H公司在股票被盗后只登报宣布无效是不合法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须依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失效,然后才可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4)公司法规定,公司非因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因此,本案的W股份公司要求收购这32万元股票的要求是不能成立的。既然康某不能取得股票所有权,公司也不得收购,H公司与徐某间的转让无做,那么,股票实际上仍归徐某所有。当然由于徐某已出国,且H公司支付了价款,则在补除了手续之后,可归H公司所有。

(5)《公司法》第149条第3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该规定中的“抵押权”应为“质押权”。因为在《公司法》出台时,《担保法》尚未出台,而在《担保法》出台之前,我国立法对质押与抵押未予区分;而依《担保法》第75条之规定,《公司法》第149条第3款的“抵押权”应为质押权。《公司法》第149条第3款的用语之误,是历史原因形成的。

5、甄某于2007年5月担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5万元给甄某,甄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甄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贾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7月,甄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甄某存入私人帐户。

这一年9月,甄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贾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贾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贾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 20万元,贾某与甄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 2009年3月,股东会觉察到甄某与贾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问: (1)甄某的董事长一职至迟应于何时任期届满?为什么?

(2)设甄某2004年6月担任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甄某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甄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

(4)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可否自行处理?

(5)甄某、贾某应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1)至迟应于2002年5月任期届满。因为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得连任。

(2)不合法。因为甄某依法属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员范围。

(3)甄某的违法活动有:

①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

②违法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③违法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

④私设小金周;

⑤非经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同意,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4)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自行处理,但涉及行政、刑事责任的除外。

(5)甄某、贾某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法理详解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其中董事会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法定为3至赔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不过,任期届满的,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董事及经理的行为等实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一样,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法》第47、 53条)。

(2)由于董事和监事,加上经理是公司的重要组成人员,因此,《公司法》第57、58条对这些人的资格作了如下限定,即下述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过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过5年;

③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该企业的董事、厂长或经理,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过3年; ④对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热照之日起未过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③国家公务员。

本案中甄某即属于第④类人员,由于原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至 1999年 5月未过 3年,甄某于此时就职董事长,应属无效行为(《公司法》第57条第2款)。

( 3)除了对董事、监事等的资格作了限制外,《公司法》第5 9~ 62条还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等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活动:

①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也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③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④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⑤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⑤非经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①非依法或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在上述禁止性活动中,甄某违反了①、②、③、④、⑤、⑤等项规定,从事了挪用公司资金 50万元、私设小金库、利用职权为其弟弟谋利、同本公司监事贾某订立合同等违法活动。

(4)对于这些违法活动,除了公司本身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构成犯罪应承 担刑事责任外,公司是可以对具体的违法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进行处分的。例如公司可 以没收董事等的非法收入归公司所有;对于因其违法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 求这些违法的董事等人员赔偿,但公司不能越权给予这些人员行政及刑事处罚。公司对于该职的董事、监事可由股东会决定罢免其职务。

(5)《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本案中甄某、贾某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6、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设立。2007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并将乙公司改组为拓展市场业务的分公司。2008年,甲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本年度因违反合同承担违约金20万元,2007年发生经营亏损80万元。2009年6月,甲公司经理刘某将本公司30万元资金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问题:1.设立甲公司要经过哪些程序?

2.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3。甲公司2008年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1.甲公司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属于批准设立。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下列程序:

(1)制订公司章程;(2)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3)股东缴纳出资,验资机构验资;

(4)申请设立登记;(5)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甲公司2000年税后利润分配顺序是: (1)先以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1999年亏损80万元,不足弥补的,用2000年税后利润200万元弥补; (2)扣除违约金20万元; (3)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4)经股东会议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5)分配股东红利。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应当责令张某退还资金,所得利息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对刘某给予处分。

篇二:张某,某公司分公司经理,该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债务人催着还钱,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经济法概论第三次在线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15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的是( C)

A.发行股票B.签订合同

C.发生地震D.承兑汇票

【答案】C

一、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

3.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二)经济法律事实

1.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都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注意判断题)。

2.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相关链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

当由( C)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答案]C

[解析]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2004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房屋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C)

A.自2004年5月5日至2006年5月5日

B.自2004年5月5日至2005年5月25日

C.自2004年5月5日至2005年5月5日

D.自2004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5日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

间(2004年5月5日-2005年5月5日)

4.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C)

A.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形式出资

B.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C.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和债权人

均有约束力 [答案]C

[解析](1)合伙人以劳务形式出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4)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5.某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D)

A.不再清偿

B.以王某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D.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王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D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选项AB错误;(2)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家庭共有财产无关,选项C错误。

6.甲、乙、丙三位股东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向银行贷款300万元,拟由该股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对于该担保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

A.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B.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C.无须经过会议讨论,甲股东可以安排公司经理办理担保事项

D.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题公司是向股东甲提供担保,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该题针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7.某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月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200万元。2007年2月,该公司鉴于到期债券已偿还且具备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其他条件,计划再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经审计确认该公司2007年12月末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D)

A.2000万元B.2200万元C.3200万元D.1200万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累计公司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题中,公司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8000万元×40%=3200万元,该公司2003年发行的尚未偿还的3年期公司债券为2000万元(1年期的公司债券200万元已经偿还),因此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得超过3200-2000=1200万元。

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不符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条件的有(C)

A.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时

B.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C. 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五种情形:第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第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第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9.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160万美元。下列有关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是(A)

A.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

B.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

C.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出资

D.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出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

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P88

10.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产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人民法院指定 B.债权人会议选举 C.债权人会议聘请D.工商行政部门组织成立

答案:A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因此破产管理人既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或聘请,也不是由工商行政部门组织成立,而是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

11.下列各项中,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条件的是(B)

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6000万元

B.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C.公司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D.必须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票上市的条件。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该题针对“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进行考核】

1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D )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 D.无限连带责任

13.甲公司将所属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用于出租的设备卖给丙公司。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

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4.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B)

A.3月8日 B.3月10日 C.3月11日 D.3月12日

答案:B

解析: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并不是指承诺一定实际到达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承诺只要送达到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合同法》规定,承诺的生效时间为要约人收到承诺时。

15.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

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不向丙催讨欠款,于是,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A)

A.代位权 B.撤销权C.不安抗辩权D.后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的行使。他同时符合了代位权行使的四个条件。

二、多项选择题(10题,每题3分,共30分)

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范围的是( AB )。

A.地震 B.战争 C.签订协议 D.发行公司债券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中相对事件的范围,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选项B属于相对事件,选项CD属于行 为,选项A属于绝对事件。

2.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BC )。

A.厂长王某恶意串通财务科科长李某,将企业资金转移到其个人账户

B.6岁的月月用压岁钱购买价值200元的化妆品

C.张某用刀威胁李某,在此情况下,李某借款10万元给张某

D.张某将自己的小轿车低价转让给甲公司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D项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3.下列内容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ABCD )。

A.投资人只能为一个自然人,且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可以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且无注册资本的限额规定

C.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公司”字样 D.投资人可以用自己存款或家庭共有的房屋出资,但不能用个人的劳务出资

参考答案 : ABCD


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35335.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