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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限制性条款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09 06:56 | 移动端:招标文件限制性条款

篇一: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

一、招标阶段

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

※案例: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

★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案例:

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如下:2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1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500万元;4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2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各标段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并最终导致项目流标。

2、有意降低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物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出于对某供应商的倾向,便按该供应商实际注册资金50万元,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规定:标段采购物资预算金额为:64万元,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为11家,其中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的6家。由于各投标人实力、业绩差异较大,加大了评标工作量。

★分析:

很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入围的“门槛”,任意抬高注册资金以限制排斥部分供应商参与或故意降低注册资金以保证私下与自己达成协议的供应商能够参与进来,使采购过程无法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甚至导致项目流标,影响工程进度。

那么如何判定采购人提出的注册资金要求是否合理呢?招投标法中对供应商注册资金要达到多少金额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找一些依据。该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也必须与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数额一致。这一条就说明了供应商所承揽项目的总额不能超出其所拥有的资金数额,否则它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结果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为了避免采购风险的发生,供应商注册资金数额必须高于采购预算金额。

招标人要充分了解市场供求情况及潜在供应商经营实力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投标人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在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商能够参与的前提下,提高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实现有序、公平竞争。

3、资格条件中设置不适用该项目的条款

※案例:

(1)某单位进行厂区施工公开招标,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有“在某省获得过施工质量优秀奖项、鲁班奖”、“本地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外地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在某省建筑行业业绩不少于5个”,在投标阶段,合格的投标人只有3人,全部是本地建筑施工单位,达到招标人控制投标人的目的。

(2)某单位进行三层办公楼施工招标,在施工资质条件中设置“具有建筑施工一级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10个类似工程业绩”、“必须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等,由于设置资质条件原因,第一次招标公告后只有一家企业报名参与投标,招标公司与招标人共同商定后,修改资格条件,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

★分析:

上诉二个案例,招标人用地域、奖项等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达到某些预期的目的,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编制不严密有缺项漏项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没有对某安全防护设备的防爆密封门尺寸做出规定,结果各投标人因企业标准不同所报防爆密封门尺寸也各不相同。评标中采购人代表为保证采购设备便于现场安装使用,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各投标人将防爆密封门尺寸调为2350*2600 mm并要求投标人承诺报价不变。

★分析:

虽然防爆门不是本次招标的主要设备,但是改变规格尺寸后,会影响到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机会,一般会同意招标人的要求,同时也给投标人留下进行投诉的机会。

我国的招标采购制度正在日趋完善,采购活动将越来越公平、公正,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在日渐增强。因此招标人应正确对待招标采购的每一个环节,选用技术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参与编制技术规范书,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有专人仔细审核,招标文件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因素,需要通过很多潜在投标人的“审查”。技术规范书是否完整全面,是否清晰的表达了招标人对采购设备的需求,对后续合同签订、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设备投产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供应商投诉质疑或招标采购失败。

5、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不清晰,给投标人造成错觉

※案例:

某单位进行设备改造公开招标,五家单位参加投标,招标文件中在招标范围条款中要求提供10套新设备,但同时在技术条款中,要求修旧利废,将现有的5套设备修复后做为备件使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四家投标单位都没有具体说明是否含有备件修复,澄清时发现,四家投标单位都忽略了技术条款中的备件修复内容,没有考虑设备修复部分的报价,导致评标时间延长,反复澄清。

★分析: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把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工作内容、供货范围、工期等进行明确、清晰的阐述,保证潜在投标人不会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使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处于同一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应要求;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6、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供货时间或工期

※案例:

某单位排水项目设备招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交货期一栏中填写内容为“请投标人自行提供最短交货期”。项目开标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交货期应答五花八门。而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作出了“因项目工期紧张,本次采购的设备要求X月X日前到货”的要求,并打算以此为硬性条件,对无法满足交货期的投标人作出否决投标处理。

★分析:

交货是采购作业中最重要的一环,交货期的长短影响着整个采购流程中的诸多因素。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前需要根据具体的交货期来全面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原材料市场行情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影响到投标的产品的质量和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如果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对交货期作出明确要求,供应商就会根据生产企业自身情况和利益最大化来安排投标产品的生产、运输、供货。而开标后再对交货期加以限制,要求投标人在承诺投标报价及其他商务技术条件不变情况下强制执行的话就容易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例如:投标人为保证能够中标勉强承诺工期并降低产品质量以压缩时间;投标人承诺满足工期要求中标并签订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货期导致工期延后;中标签订合同后无法满足交货期放弃中标;因无法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交货期而未能中标的投标人不满意评标结果,从而针对招标人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事提起投诉等。所以设备采购的交货期在招标文件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自身项目进展情况在招标采购前确定合理的交货期,并注意招标文件一旦公布后不应随意变更交货期。

7、废标条件应设置关键性、实质性要求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保证金按标段分别递交,废标条款中同时规定未按照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按废标处理。接收投标文件时,某投标人在四个标段中同时参与投标,但只准备了一张支票,但金额同时满足四个标段的保证金额度要求,但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分标段递交为由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事后该投标人提出质疑,认为招标代理机构以非实质性条款为理由拒绝投标。 ★分析:

篇二: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管理制度,防止招标采购过程中违规、违纪等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独立法人单位的自有资金除外)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其中:后勤服务集团、农学部、医学部、工会、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等非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校内独立法人单位(全资)和学校控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采购业务,可以委托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代为办理。

第四条学校建筑主体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与咨询、基建市政费用四类基本建设项目及国库直接支付的其他基建项目的采购,归口基建处负责,可不执行本细则。第二章采购申请的签批程序

第五条各单位采购单台件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集中采购项目,以及所有需签订外贸合同的进口产品采购,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统一办理。

第六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根据用户的采购需求,划分采购标段、确定采购方式及采购时间,按采购流程实施采购。按照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实行招标采购;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采购项目实行询价采购。 第七条采购单位须登陆学校主页“采购信息”栏,依据采购类别下载填报《采购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各单位提交采购申请表需附上使用经费的当日资金余额表,并由项目(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余额不足时,由经费或项目管理部门签署经费落实意见,保证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八条涉及工程项目的采购申请,需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保卫处签批意见。

第九条涉及保密项目的采购申请,由项目管理部门依据涉密等级提出采购意见。

第十条车辆购置的采购申请,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分管实验室与设备、财务的校领导签批。使用科研经费的,还须相关部门及主管校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使用校内职能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需要专项经费项目管理部门在采购申请表的“经费项目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使用各类国家专项经费的采购项目,涉及预算调整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在采购申请表的“经费项目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如:国家“985工程”、“2011计划”项目等。

第十三条采购限额单台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批量采购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设备采购,须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论证。采购项目论证按规定流程操作,通过论证的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在采购申请表“论证意见”栏签批意见。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申请,除提交《采购申请表》外,还要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的书面论证材料(采购唯一性说明、三份销售合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还须填写《单一来源仪器设备专家论证与审批表》,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分管不同经费项目的校领导审核批准。100万以内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由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由各类专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按照预算批复的采购项目内容、采购数量、配置标准实施招标采购后,招标结余资金,统一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章采购项目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操作流程

(一)招标采购立项流程

1.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实施的采购项目,须以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为依据,以审核确认的资金来源渠道为前提;

2. 采购申请经中心主任签批,由综合科通过“项目登记”将“采购申请表”的内容录入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登记录入后,按照各岗位职责权限在系统内顺序进行“项目审核”、“编制标书”、“出售标书”、“招标日程”等流程环节处理工作;

3. 采购项目立项登记后,采购单位需提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及技术要求、采购数量、供货期(施工期)、质保期、付款方式、投标供应商资质要求等。家具类采购需附带家具图纸或彩图;工程项目类采购需提供施工内

容、技术规范和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以及施工主要材料的档次要求(可推荐2个以上主材品牌)。属设计、施工项目的,还需提供平面图或者由专业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

4. 重大采购项目,用户已经事先进行市场考察、样品测试,可将市场调研结果或样品测试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标委员会,作为专家评标时的参考依据。

(二)标书编制流程

1. 技术参数审核 (1)根据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审核招标文件技术标。技术标审核应包含:项目名称、详细技术参数、配置标准、单位数量、企业资质、供货时间或工期要求等(时间要求应符合产品生产或施工合理周期)。工程项目招标公示前还应对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2)采购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应采用通用标准。对标明特定品牌、专利等形式内容,要明确提出并予以纠正。在技术标审核编制过程中,重大项目可采取事前调研等形式进行论证后再形成技术文本; (3)资质要求要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保证项目执行的合理资质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工程项目招标资质原则上对应项目级次基础上只允许上调一个级别;

(4)技术标审核后,采购单位反馈确认,采购科室的科长审核; (5)招标文件内容澄清或修改的,应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招标与采购管理采购中心主任批准。 2. 招标邀请书编制 (1)以审核确认的技术参数为基础,根据招标项目的类别和相应商务条款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标书要载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投标资格、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及开标时间等项内容; (2)投标人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要求;

(3)投标文件格式化样本要求。投标文件须中文纸质,进口设备厂家授权需翻译成中外文对照的文件。所投产品为二次授权的供应商需要提供产品经销一次授权件证明; (4)评标原则、评标标准和办法;

(5)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要求;

(6)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报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的起止时间。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公开发售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

(7)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需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字。 3. 采购信息公布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单项采购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公开招标项目需在政府采购网公示招标信息。招标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招标编号: JDCG- ;

②招标项目名称、内容(招标邀请书下载方式);

③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收取报名费和中标服务费的标准;

④送达投标文件时间;

⑤开标时间;

⑥开标地点;

⑦招标机构;

⑧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编、传真号码。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特定法人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具备的内容和公开招标的要求载明的内容相同;

(3)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使每个投标人获得相同的信息; (4)采购信息公示时间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4. 标书出售 (1)报名方式:投标供应商首先应是采购中心供应商库的登记注册用户。本地投标商及外阜投标商均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

(2)出售标书及资质审查:采购中心在指定时间及地点出售标书。同时,结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报名参加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供应商资质文件、投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等。

对投标人资质审查应适用同一的标准和程序。标书发售过程中,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投标人报名或购买招标文件。资质审核后通过“标书出售”将报名单位登记录入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采购系统;

(3)报名截止时间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限进行。超过报名截止时限,投标报名不足3家的招标项目应及时向分管主任汇报,否则不予开标;

(4)标书出售期间,在网上公示招标信息的同时,也可采用电话通知方式邀请有类似经营业绩、信誉好、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以扩大采购信息的传递范围;

(5)标书出售过程中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5. 踏勘现场 (1)大型修缮、设备安装工程,由采购中心组织投标前的

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采购单位派人参加;

(2)踏勘现场时间需按招标文件规定统一进行,在规定的踏勘现场时间之外,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采购中心负责在踏勘现场按照报名名单组织签到,已经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踏勘现场的,不再另行安排踏勘时间,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参与竞标资格;

(3)在踏勘现场过程中,采购单位在招标邀请书之外提出的增加或修改的内容,需要形成正式书面文件,经采购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发给潜在投标人,作为标书内容的补充。潜在投标人在踏勘现场过程中提出的任何问题,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予以答复,做好相关记录(存档),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事项须经主任批准,否则不予安排招标。

6.项目答疑 (1)招标信息公示期,拟投标供应商对招标邀请书中的有关内容提出疑问,采购中心有义务向投标商解答疑问,需要用户做技术解释的,要负责与用户沟通。解释、澄清的内容应及时向提出疑问的企业反馈;

(2)采购单位提交采购申请的同时需指定专人负责技术答疑。涉及技术需求方面的咨询、澄清、确认可直接面向投标供应商;由采购中心转交的供应商书面质疑,用户单位需以书面形式正式回函。质疑内容涉及招标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一经确认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3)在技术答疑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应提供给所有的投标人,使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4)答疑材料采购中心招标管理科存入档案。

7.专家及评标委员会组成 (1)网上搭建专家库系统,广泛征集校内、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报名参加;

(2)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指定专家。评标专家的组成情况开标前应对外保密; (3)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包括经济方面专家2人、技术方面专家3人以上,专家比例占评委人数的2/3以上。用户参与评标人数1—2人。采购单位评委只允许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 (4)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4个监督部门委派工作人员参加评标,其中审计处、财务处以经济方面专家身份行使投票权;

(5)重大、重点项目或单项采购限额超过500万元的大宗招标采购项目,邀请分管校领导参加。 8. 评标组织程序

篇三:招投标制度的起源

招标投标是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在国际上应用于工程发包和货物采购的历史,可追溯到200多年前,已被公认是一种科学合理利用资金、养活项目投资风险的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因而得到了广泛应用。而在中国,笔者认为若以招标方式在我国的变化为依据,以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为主线,可把我国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试行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

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2、第二阶段: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第三阶段: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目前,在我国一些招标投标规定中,还将集体所有制单位列入招标主体的范围。例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除不宜招标的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国外招投标监督管理研究

2009年02月18日 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国外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与惯例

联合国、世界银行和各国政府都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的招投标采购活动。美国是招投标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国家。自18世纪末,招标被确立为美国政府采购的方式,现在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全面的招投标管理法律。美国的法律中不但有招标的原则和程序,而且包括了采购的立项、审批,采购合同的管理,直至交货或交工等合同的履行程序。

国外招标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外招标采购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是公开竞争原则和业主利益和承包商利益均衡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招标采购要求公开竞争,公开竞争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证业主采购活动能够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还在于最大限度保证所有意向业主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公司获得公平待遇。为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强调业主采购的透明性,要求业主或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潜在的承包商,使他们拥有获得合同的平等机会。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承包商的限制性条款等。

业主利益和承包商利益均衡原则。需要严格的招标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以及严格采购合同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保护业主的利益。在强调业主利益的同时,法律、法规也赋予承包商合理对抗业主的权利,以保证双方利益的均衡。承包商被赋予通过申诉、仲裁或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实现公开竞争原则的保证。一是坚持公开招标制度。欧盟、美国、英国、意大利、瑞士等国都规定使用公共资金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招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开竞争原则能够有效贯彻。公开招投标制度要让采购招待人特别是政府采购的官员的行为要“象金鱼缸里的鱼一样”透明,得到有前机构的监督,以保证招标采购既经济节省又能使公共利益的最大实现。

二是明确招标步骤和程序。有标准的招标公告格式、标书格式、规范的合同样本,对招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定位,确定不同的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工作范围。

三是明确强制招标的主体范围。强制招标的主体范围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任何政府部门、机关或任何下属机构,除法律规定外,都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第二类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立,受国家资助的机构。第三类是由政府机构授专营权的公用企业或者属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企业。

四是明确强制招标的限额。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关于物资采购和工程、服务项目招标,都有限额规定。低于限额的可以不招标。

五是明确招标方式。主要有三种:1、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2、选择性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3、限制性招标,也称“单一招标”,对那些没有人应标的特殊项目,选择有条件的一两家企业参加。

六是明确招标信息的发布。规定招标信息发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布招标公告,要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的,要公告审查标准和程序;二是提供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的说明;投标者为证明其资格而必须提交的有关资料;提交投标担保的要求;开启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对投标的评审程序和确定中标的标准等等。

七是明确评标和中标标准。评标要求客观、公正、公平、公开,防止串通,防止不公平交易。中标标准主要有两条,在保证招标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一是以综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二是以报价最低的中标。

供应商资格评审制度。为更好保护业主和承包商利益,防止恶意竞争。国外一般都对市场准、禁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准入资格一般是: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定权能;2.有与履行合同相适应的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财务能力和管理能力;3.有完成合同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物质条件;4.有曾经执行过类似合同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5.有履行合同的充足的资金来源或获得资金的能力;6.有良好的履约记录和良好商业道德记录。

禁入的规定一般是:1.已被宣布破产的;2.未依法履行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款项义务的;3.在招标前一段时间内曾被判有欺骗或职业犯罪的;4.被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止或取消资格的。

监督管理机构和招标执行机构分设,形成制衡。在机构设置上,为了形成制衡,许多国家一方面明确专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另一方面设立专门从事招标的执行机构。美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有两个,一是美国国会下属的联帮会计总署;二是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厅内设的行政管理与预算局。

另外,新西兰政府设立有招标采购部;乌干达设立有“中央招标局”;韩国设立有政府采购厅;日本在中央和地方分别高有中央采购招标机关和地方采购招标机关等。

当前我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法》指出推行招标投标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推行招投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证公平竞争,预防腐败必选的最优手段,实践证明,招标采购方式尤其在两大类企业中特别受欢迎,一类是国有大型企业,他们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货物采购时,从最初对招投标的不懂、不理解,到最终尝到招标的甜头,进而将招标作为制度纳入企业规章,长期坚持实施,以养活项目风险、创造最大投资效益并杜绝因不法交易而产生的腐败。另一类是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他们十分看重在招标中得不小的经济实惠同时,还能够顺利执行合同,按时完工,品质得到保证。

我们也应该看到,招投标毕竟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时间尚短,在人们的认识,规章制度法规,管理体制等方面却还存有不足。归结起来,至少在以下二个大的方面存在差距:

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目前招投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存在六种表现:一种是把招标项目分拆,化整为零,使项目达不到招标的规定标准,或者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标,规避公开招标;二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三是一些业主为了私利,把项目交给所属的单位,名曰“肥水不落外人田”,把项目变成“唐僧肉”,内部瓜分;四是为了内定中标者,弄虚作假、随意更改招标书开标时间和打时间差;五是通过制造准入障碍来实现地方、部门保护;六是评标不科学、不规范。评标委员会没有“独立”,让听招呼的人当评委,以便暗中控制。

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我国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于1983年首先在武汉试行后推开。二十年来招投标工作一直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部门。2000年正式施行的《招标投标法》,不可避免地还带有由部门各自管理本行业招投标的历史烙印。现行的职责分工是: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热潮,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住处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对本待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的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同体监督的管理体制,不能形成有效制衡。这种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体制构容易孕育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腐败。

与国际接轨,强化招投标监督的建议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和中国加入WTO,我国在招投标中要更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发生假招标等新的权钱交易腐败行为,就必须在制度上的不断完善,尽快和国际接轨。

要有效解决我国招投标管理监督体制中多头管理、同体监督的问题。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惯例,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和具体执行机构应该分设。我们应该有一个与招标执行机构完全分开的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有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办法,对各类招投标活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药品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处置招标拍卖等),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解决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监督不到位或无人监督、无法监督问题。目前,四川省及不少市(州)、县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及办公室,较好地解决了同体监督和监督乏力的问题。

建立健全具体操作规范,强化招投标程序监督。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加快制定一系列招投标操作具体规程,规范招投标的信息发布、评标过程、以及评委构成、评标规则和评标方法;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备案审查、执行监督及纠纷仲裁等,都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使具体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从而保证整个招投标过程能依照法定的程序规范进行。

加强招投标档案监督。招投标业务档案是衡量和检验招标工作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事后接受监督的重要依据。当一项招投标业务完成后,应立刻对招投标业务的资料整理归案封存,防止更改、损坏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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