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工作手册2014版
2014年江苏省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
工作手册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安全与评价所
目 录
第一部分 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方案
第二部分 附件
附件1食源性疾病暴发阳性菌株信息表
附件2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用户手册2014版附件3食源性疾病暴发流行病学调查参考表格附件4食源性疾病暴发常见致病因子特点及采送样
附件5 我省常见食源性疾病暴发诊断标准(13个) 附件6食源性疾病暴发流调报告参考提纲
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方案
(一)报告内容。
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报告主体。
各市级和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疾控中心。
(三)报告对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或死亡人数为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四)报告流程。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各级疾控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监测信息,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信息核实,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5、各级疾控中心启动调查后,应在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完毕后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并上传详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作为“食源性疾病信息表”的附件。“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的具体使用详见附件2《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用户手册2014版》;
6、如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为细菌性致病因素所致则在进行网络报告的同时,应将阳性食源性致病菌株尽快送至省疾控中心;
7、省疾控中心应及时对辖区内疾控中心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审核;
8、省疾控中心定期及时登陆“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查看各地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发生情况,并按时完成季度、年度全省食源性疾病暴发分析报告并提交省卫生厅。
五、报告原则与要求
(一)各级疾控中心参与调查处置的所有涉及发病人数2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或死亡人数为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均应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二)各级疾控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提交“食源性疾病信息表”后应在24小时内联系省疾控中心相关人员进行在线审核,并根据省疾控中心相关人员的需要修改、完善被退回的“食源性疾病信息表”并及时再次提交审核;
(三)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详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如无法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上传提交时,为确保网络报告的及时性,可通过邮箱发至“6525427@qq.com”,并告知省疾控中心相关人员注意及时查收;
(四)网络报告的及时性将根据“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中上传的详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的“落款时间”以及“填报时间”的时间差来判定,以两者相差不超过一周为符合要求。
(五)报送细菌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阳性食源性致病菌株至省疾控中心时,需事先与省疾控中心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并随菌株一并携带“食源性疾病暴发阳性菌株信息表”(详见附件1)以顺利交接。
(六)“食源性疾病暴发阳性菌株信息表”中“菌株编号”按照“食源性疾病案例号(18位数字)+病例(P)或样品(S)+流水号(2位数字)”的原则编写。举例:案例号为“320102201406230001”的病人阳性菌株1株应编号为“320102201406230001P01”,环境阳性菌株1株应编号为“320102201406230001S01”。
篇二:2015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150126 02
2015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内部资料)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零一五年一月
概 要……………………………………………………………………………………………….3
第一部分 部门与机构职责…………………………………………………………………………...5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5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5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
四、医疗机构………………………………………………………………………………………….5 第二部分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7
一、特定病原体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7
二、食源性中毒性病例监测……………………………………………………………………. ….12
三、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监测………………………………………………………………………13
第三部分 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18
一、目的……………………………………………………………………………………………...18
二、监测内容………………………………………………………………………………………...18
三、报告流程………………………………………………………………………………………...18
四、报告原则与要求………………………………………………………………………………...19 第四部分 专项监测………………………………………………………………………………….20
一、阪崎肠杆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20
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22
三、非伤寒沙门氏菌和副溶血性弧菌散发病例1:1配对病例对照调查………………………….24 第五部分 质量控制………………………………………………………………………………….27
一、目的……………………………………………………………………………………………..27
二、质量控制要点…………………………………………………………………………………..27 第六部分 实验室检验标准操作程序……………………………………………………………….30
一、粪便标本检验标准操作程序…………………………………………………………………...30
二、血液、脑脊液、羊水、胎盘标本检验标准操作程序…………………………………………79
三、食源性致病菌 PFGE 标准操作程序…………………………………………………………..87
四、食源性致病菌药敏试验标准操作程序………………………………………………………..140 第七部分 附录……………………………………………………………………………………...154 附录 1 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表格…………………………………………………………………155 附录 2 常见食源性疾病的诊断要点………………………………………………………………186 附录 3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65 目录
概要
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目的是早发现、早预警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掌握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疾病负担。
本手册是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5〕号)文件要求,在浙江省201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和国家《2015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的基础上编制而成,适用于浙江省201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本手册包括七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部门与机构职责,第二部分是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第三部分是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第四部分是专项监测,第五部分是质量控制,第六部分是实验室检验标准操作程序,第七部分是附录。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力争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为研究我省主要食源性疾病的流行规律,追溯病因性食品的污染来源提供技术支持。包括特定病原体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中毒性病例监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监测三部分内容。在全省所有市、县(区)开展,由哨点医院和疾控中心共同承担。
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是力争全面掌握我省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高危环节和危险因素,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食源性疾病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监测内容为各地疾控中心参与调查处臵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臵的所有食源性疾病事件。由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承担。
专项监测是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评估需要开展的隐患排查
和目标性监测。包括两部分内容:(1)阪崎肠杆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
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在温州市、上城区、慈溪市、富阳市等地开展;(2)非伤寒沙门氏菌和副溶血性弧菌散发感染的配对病例对照调查,开展监测点同2014年。
质量控制是为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包括质量控制考核、技术培训等工作。由省疾控中心协助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各监测点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相关质控工作。
实验室检验标准操作程序是对监测工作中使用的检验方法的规定和要求,包括粪便标本检验标准操作程序、血液/脑脊液/胎盘标本检验标准操作程序、食源性致病菌PFGE标准操作程序和食源性致病菌药敏试验标准操作程序四部分内容。
附录是为了满足监测技术机构填报监测数据、开展调查、食源性疾病诊断等监测工作需要,提供的参考性表格和资料。包括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表格、常见食源性疾病的诊断标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部门与机构职责
食源性疾病监测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和机构合作才能完成的工作。制定和实施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需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职责分工为:
一、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一) 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 组织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方案,组织培训、督导、考核;
(三) 采取有关措施保障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 组织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
(五) 协调食源性疾病暴发涉嫌食品企业的食品溯源调查;
(六) 监测信息通报。
二、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一) 会同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二) 组织食源性疾病暴发涉嫌食品企业的溯源调查;
(三) 调查处臵情况通报。
三、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 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监测方案;
(二) 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培训、督导及评估等工作;
(三) 辖区内监测信息的审核、汇总、分析和报告;
(四) 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
(五) 实验室相关检测;
(六) 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四、 医疗机构
(一) 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信息和标本的采集;
篇三:201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附录部分
2015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附表1-1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一、病例基本信息(横线上填写相关内容,或相应选项的“□”中打√) 病例编号:(自动生成)
二、主要症状与体征*(在相应症状或体征的“□”中打√,至少填写一项) 三、初步诊断*:
五、既往病史:
1
2015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六、暴露信息
食品品牌、生产厂家、购买地点信息主要对应于预包装及散装产品,进食场所主要对应于餐饮食品。购买地点和进食场所至少填写一项。
七、生物标本采集
八、病例附件 九、填报机构信息
医疗机构名称*: 填表人: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2
2015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填卡说明
病例编号:根据编码规则编写或者由监测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门诊号:填写病人就诊的门诊号,同一家医院门诊号不能相同,除非是复诊的病人。 是否住院:在相应的选择前打√ 住院号:填写病人的实际住院号 姓 名:填写病人的名字,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性 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监护人:14岁以下的儿童、无行为能力者和80岁以上老人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尽可能填写。既可填写15位身份证号,也可填写18位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填写病人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填写患者的工作单位,如果无工作单位则可不填写。 联系方式:填写患者的联系方式。
病例属于:在相应的类别前打√。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 现住地址:填写详细,至少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原则上填写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在地址。
患者职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打√。 发病时间:本次发病日期,填写到小时。 就诊时间:本次就诊日期,填写到小时。 死亡时间:死亡病例填写,填写到小时。
主要症状与体征:在相应的症状与体征前打√,不能为空,至少填写一项。 初步诊断:不能为空,填写诊断结论。 既往病史:如有,则输入。
暴露信息:病人主诉或怀疑由食品引起,勾选是,需填写暴露信息,可填写多个。 食品名称:填写可疑食品的名称,不能为空。
食品品牌:定型包装产品,填写食品品牌,如奶粉等。 生产厂家:定型包装产品,填写生产厂家,如奶粉等。 购买地点:填写详细地址,购买地点和进食场所必填一项。 进食场所:填写详细地址,购买地点和进食场所必填一项。 进食时间:填写暴露食品进食的时间。 进食人数:填写共同就餐的人数。
其它人是否发病:在相应的选择前打√。
是否采样:在相应的选择前打√,指的是暴露食品是否采样。
标本信息:如果采集生物标本,勾选是,需填写标本信息,可填写多个。 标本编号:根据编码规则填写或者由监测单位自行编制填写,但病人与生物标本要对应。 标本类型:在相应的类别前打√。 标本数量:填写采样量。
单 位:在相应的类别前打√。 采样日期:填写标本采样日期 备 注:可填写其它必要信息。
医疗机构名称:填写病人所就诊哨点医院的名称。 填表人:填表医生姓名。 填写时间:填写本表日期。 注:前面带*项为必填项
不进行病原学检验的病例信息采集可不填写“六、生物标本采集”。 、填报人和填报日期:必填内容。
3
2015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附表1-3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
一、 标本信息
二、标本检验结果
4
2015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填卡说明
检验项目:根据监测计划,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为必须监测项目,如有增加可继续添加,填写检测项目名称,如诺如病毒。 检验日期:填写标本检测日期。
检测方法:填写检测所用的方法,如工作手册。 定性结果:在相应的选择前打√。
定量结果:若进行定量检测,填写定量结果。 定量单位:若进行定量检测,致病菌检测可填写:cfu/g(mL) MPN/g(mL) MPN/100g(mL);化学性等可填写mg/g(mL)、μg/g(mL)、ng/g(mL)
是否取菌株:致病菌检测项目必须在“是”前打√,填写“三、菌株信息表”。病毒检测项目不必填写“三、菌株信息表”,只在备注栏填写,如GⅡ或诺如病毒Ⅱ型 菌株编号:根据编码规则填写或由监测单位自行编制填写,但应与病人、生物标本对应。鉴定方法:填写菌株鉴定所使用方法
目标基因检测:若采用PCR等方法进行目的基因检测的,填写检测结果,如tdh+,trh-等。
血清鉴定:填写血清鉴定的抗原式,如O3:K6、O:4;H:i:1,2等。
特征性反应:可填写菌株鉴定过程特有的、或关键的反应,如β溶血、IMViC++--等。 鉴定结论:填写最终鉴定结果,如肠炎沙门氏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STE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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