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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丢失风险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09 06:51 | 移动端:信用卡丢失风险

篇一:信用卡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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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信用卡有哪些风险核心内容:信用卡是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此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质载体卡片。金融业在国内的发展,信用卡也广泛被人百姓所熟知和使用。我们使用同时也要注意它有何风险,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信用卡的风险。

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种类

分清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种类,是防范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前提,只有对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种类进行准确的界定,才能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风险防范策略,进而实行有效的预防与控制。一般来讲,信用卡的风险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信贷风险,二是欺诈风险。

(一)信贷风险

信用卡的信用消费与一般消费信贷业务,既有共性也有特性。所谓共性,即信用卡和一般消费信贷都是客户使用发卡银行或放贷银行核批的信用额度,对自身消费行为的一种支付。只要是在批准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客户就会得到银行的支付保障。但是,信用卡作为个人消费信贷的一种方式,更多的品种特性则表现在与一般消费信贷的区别方面。

信用卡比一般消费信贷更为灵活、简便,更能满足客户经常性的消费需要,给客户以随机性支付的保障。作为发卡银行,在向持卡人提供这些优惠、便利信贷方式的同时,其背后总是要隐含着相应的信贷风险。

1、无抵押贷款的隐含风险

与其他个人消费信贷相比,信用卡是一种无抵押贷款,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时,没有向发卡银行提供任何资产抵押,因此,持卡人财务出现问题时,发卡银行不可能通过变卖抵押品偿债。因此在申请表上发卡银行要求客户填写他现有使用的银行及信贷产品,目的就是要评估申请人是否财政健全及是否已拥有过多的无抵押信贷款项。在进行信贷评估时审批员需小心及留意申请人的综合理财情况。

2、循环贷款的隐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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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用卡是弹性还款方式,持卡人可选择部分或全部还款,只要是持卡人按最低还款额如期还款,且贷款的数额又未超过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就可以继续用卡消费。又因发卡银行对持卡人最低还款之外的大部分欠款没有一个固定的回收时间,持卡人的财务状况又随着时间及其经济活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从贷款的角度看,时间愈长信贷风险愈高。通常如恶意透支及不还款,在发卡初期的6至12个月已可以观察。所以当一个信用卡客户与发卡银行拥有越长的交易流水,银行就有更多他的过往纪录,如消费类型、额度使用率、还款习惯等,可以参考。一些有长久时间,准时还款,使用循环功能的客户,我们应把他们视为良好客户。在一个成熟的市场,利息收入往往占据了收入来源的绝大部分。

3、客户资料简单的隐含风险

各发卡银行为大力抢占市场,采取更加简便的申领手续,令客户提供的财务和其他信贷资料愈趋简单化,导致在审批方面,难以掌握全面、准确、安全的尺度;在后期催收方面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地联系到客户,其后果自然是风险系数增加、失卡案件增多、追索难度加大。

4、Mark-up机制(超额使用)的隐含风险

信用卡与其他贷款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即在发卡银行核批的信用额度之外,还有一个Mark-up。所谓Mark-up,就是为了给持卡人的消费活动以更多方便,在信用额度以外还会给予一定范围、一定金额的用款浮动。这样,发卡银行的风险承担就不仅局限于信用额度内的损失。

5、代理授权的隐含风险

在信用卡交易中,大部分的卡交易都必须通过发卡银行的授权系统取得授权号码,但为了避免因线路问题影响交易的进行,大部分发卡银行会在其授权系统未能接通时,授权国际组织代为批出一定金额的交易。由于国际组织难以检查持卡人账户的可用金额和状态,因而极有可能造成超额透支或是在账户取消后,持卡人仍可用信用卡进行交易,这同样会令发卡银行承担信贷额度以外的风险。

(二)欺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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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诈,是信用卡风险源之一,发卡银行的很多风险损失都是由欺诈造成的。信用卡欺诈的形式主要有:

1、失卡冒用

失卡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发卡银行在向持卡人寄卡时丢失,即未达卡;二是持卡人自己保管不善丢失;三是被不法分子窃取。

2、假冒申请

一般都是利用他人资料申请信用卡,或是故意填写虚假资料。最常见的是伪造身份证,填报虚假单位或家庭地址。

3、伪造信用卡

国际上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有60%以上是伪造卡诈骗,其特点是团伙性质,从盗取卡资料、制造假卡、贩卖假卡,到用假卡作案是“一条龙”式的。他们经常利用一些最新的科技手段盗取真实的信用卡资料,有些是用微型测录机窃取信用卡资料,有些是伺机偷改授权机终端功能窃取信用卡资料,当诈骗分子窃取真实的信用卡资料后,便进行批量性的制造假卡-贩卖假卡-大肆作案。

4、网上冒用

发卡银行为了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为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相继增加了商品邮购、电话订购、网上交易等功能,由于这些交易都是非面对式,所以其安全性相对较低,信用卡资料(卡号、密码等)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冒用。而且,随着此类交易的增多及用途的日益广泛,风险案件也会随之增多。

以上所列的信用卡风险种类,虽不能完全涵盖信用卡的风险种类,但也基本上反映出了信用卡的风险主流。倘若发卡银行能较为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并能因类而异,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监控措施,相信信用卡的风险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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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信用卡注销45天内风险自担

信用卡注销后45天内,万一发生盗刷等风险,所有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在银行的“恐吓”下,原本打算将丢失的信用卡直接注销的宋先生只得掏钱挂失。

昨天,家住黄浦大街的宋先生突然发现钱包里的一张信用卡不见了,惊慌之余,他连忙拨通信用卡客服电话,要求办理挂失。“客服人员告诉我,信用卡挂失费加补卡费共计55元。”考虑到自己还有一张信用卡,宋决定干脆把丢失的信用卡注销,省得再花钱挂失、补卡。

得知宋先生打算销卡后,客服人员告诉他,如果注销信用卡,中间还有45天的预销卡期,之后才能正式销卡,这期间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完全由持卡人承担。因害怕信用卡在预销卡期被他人盗用,宋只得花钱挂失并补卡。对于银行的“霸王条款”,宋先生很是不满:凭什么销卡后自己还要承担风险,难道是银行为阻拦持卡人销卡设的软钉子?

招商银行信用卡客服人员称,信用卡销卡后有可能被再度激活,只要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通过银行评定,即可重新使用。她表示,不排除他人掌握持卡人信息后激活已注销的信用卡的可能性,一旦因此被盗刷,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因此,持卡人销卡后切不可将卡片随意丢弃,而应剪断信用卡背面磁条,让卡片彻底作废。

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银行卡部相关人士则称,多数银行收到持卡人销卡要求后,都有一个30~45天的预销卡期,之后才能正式销卡。因为持卡人销卡时可能还有消费未入账,延期销卡是为了结清账务。她表示,如果持卡人已经销卡,一定要把卡片销毁;如果卡片丢失,最好不要轻易销卡,而是第一时间挂失,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篇三:论信用卡挂失后的风险责任承担

论信用卡挂失后的风险责任承担

信用卡是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其方便快捷的特点给人民生活和消费带来不少便利。可是一旦丢失,便会给持卡人带来许多麻烦。尽管银行的挂失制度对持卡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由于技术所限,客户办理挂失与银行全面止付之间的时间差往往被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被冒用造成损失,对该种损失所引发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合理的规定。下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信用卡挂失后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案情简介】

1999年9月20日,邓某经某银行广东分行办理了该银行发行的信用卡。2000年1月1日,邓某在广州某火车站遭犯罪分子抢劫,身份证和信用卡被抢。1月2日,邓某向广东分行挂失时,因该行休假,遂进行了口头挂失,并于1月4日补办了书面挂失手续。至1月5日,犯罪分子持邓某信用卡,共计在广州消费8笔,账目分别是:2000年1月1日1笔,金额250元;1月2日2笔(发生在邓某口头挂失之前),金额500元;1月3日3笔,金额820元;1月4日1笔,金额400元;1月5日1笔,金额230元。以上8笔透支款总额为2200元,加上透支款的利息和罚息150元,共计2350元。广东分行根据该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十三条关于“信用卡如遇丢失或被盗窃,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立即到附近的本行分支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并按规定交付挂失手续费。挂失之前及挂失次日24小时内所造成的挂失卡风险损失仍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曾多次催促邓某返还透支款并承担透支款的罚息150元,但邓某均以信用卡透支非本人所为,拒绝返还。2000年6月5日,广东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偿还所欠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邓某所持信用卡被抢后,虽进行了口头挂失,但未及时按照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书面挂失,挂失截止时间应从1月4日起计算,在此之前的信用卡透支虽非邓某所为,但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仍应由其承担此风险。

二审法院认为,截止到1月2日所发生的透支(共计750元),均应由邓某承担;从1月3日开始的透支(共计1450元),由广东分行承担。1

【分析】

笔者支持二审法院的判决。

围绕此案,对于前3笔(发生在邓某口头挂失之前)的透支金额750元由邓某承担应无异议,争议的问题是在邓某进行口头挂失之后发生的5笔透支额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谁承担。那么本案的焦点在于:1、信用卡挂失从何时起算?2、信用卡挂失后24小时内的透支风险由谁承担?我们从这两个问题出发,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

一、信用卡挂失从何时起算?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银行和一审法院据此将“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理解为“书面挂失为挂失的起算1 赵曾海,《信用卡挂失之后透支款由银行承担》,载于《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19日

时间”。笔者不赞成此种推断。

首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卡挂失的起算时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将书面挂失作为正式挂失方式并不意味着将其作为挂失的起算时间,也并未否定口头挂失的效力,而是让发卡银行自行加以确定。

其次,本案中银行信用卡章程并未明确将书面挂失规定为挂失起算点。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而,对挂失的起算点,应以有利于持卡人的挂失方式作为起算点。

退一步说,即使银行信用卡章程将书面挂失确定为挂失起算点,该规定也会因为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因为书面挂失必须到银行柜台进行办理,这就受到银行业务时间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

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

综上,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方式,应以有利于持卡人的挂失方式作为挂失的起算点。本案中以持卡人的口头挂失作为起算,一审法院将起算点认定为1月4日是不对的,二审法院将邓某的口头挂失作为起算点是正确的。

二、信用卡挂失后24小时内的透支风险由谁承担?

(一)银行关于“24小时”的归责条款的有效性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信用卡挂失后风险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多由发卡银行自行规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使用信用卡的行为表明他了解也接受银行关于“挂失之前及挂失次日24小时内所造成的挂失卡风险损失仍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约具有法律效力。而二审法院将其认定为无效条款。可见,信用卡章程这一格式合同的效力是本案的关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在法院审判案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具有参照作用。虽然该办法授权将信用卡挂失后的风险责任交由发卡银行通过章程或有关协议来规定,各银行规定自信用卡挂失后24小时内的风险责任归由客户承担并没有违反该办法的规定,但是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此规定作为格式条款与现行的《合同法》的规定相悖。《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信用卡章程属于“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合同,要求持卡人对挂失后一定时间内的冒用行为承担责任的条款免除了银行的责任,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且排除了持卡人的主要权利,应该依照《合同法》

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为何会存在24小时的时间差?

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争议往往发生在信用卡被挂失后存在一个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的24小时的时间差内。信用卡挂失后仍会被冒用,其主要原因在于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户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信用卡消费结算有手工和自动两种处理方式。手工方式是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后,由商户受理人员用压卡机手工压签购单,在持卡人签名之后特约商户将签购单送至发卡银行进行结算。手工操作方式信息传递慢,时间差问题难以解决。自动方式则是在发卡以后及其特约商户之间设立电脑联网系统,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特约商户通过自动授权终端与发卡银行主机联通,由发卡银行主机对持卡人信用卡状况进行迅速确认后,将授权或止付的信息迅速回复给特约商户。利用自动处理方式,信用卡挂失后被冒用的可能性就十分小了。2可见,时间差是由于现行信用卡使用的技术存在缺陷而产生的。格式条款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转嫁给持卡人承担,有违《合同法》格式条款中公平原则的规定,应该属于无效条款。

【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发卡银行将信用卡挂失后一定时间内的风险损失转嫁给持卡人承担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免除了自己的责任而加大了持卡人的责任,是无效的条款。12月11日我国金融业已对外全面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人民币业务,我国银行若还没有危机意识,靠着落后的服务水平和设施水平,只能将信用卡这一极具发展前景的市场拱手让与他人。而作为消费者,对信用卡应妥善保管,谨防丢窃。如果信用卡遗失或被抢被窃,则一定要即使在距离最近的相关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与银行之间的诉讼纷争。3

2

3 强力、韩良,《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7月 台冰,《信用卡,用你得思量!》,载于《金融法苑》2002年7月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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