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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贯彻实施情况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08 07:21 | 移动端:旅游法贯彻实施情况

篇一:关于旅游法知晓率及旅游业发展现状的调研

关于《旅游法》知晓率及旅游业发展现状的调研

唐晨光 李鹏 王婷 蒋亚男 张文晓 孙成

摘要:山东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已经成为具有相当产业规模的经济产业。本调研团队以《旅游法》的出台为契机,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对我省旅游业现状掌握了较为丰富的资料。本文立足于本次调研所取得的数据和材料,以泰安、济南和曲阜三个著名旅游城市为例,对影响我省旅游业发展的问题做了初步探讨,并且在综合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反馈信息以及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如何提高《旅游法》知晓率和发展我省旅游业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旅游法 ;知晓率 ;旅游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实现了历史性的发展,现已是拥有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第一出境旅游购买力的国家。

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等问题一直是困扰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人们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解决上述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极不匹配。这种滞后性不利于旅游事业的发展与保护,制约着我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旅游法》三十年磨一剑,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可以说,它的出台将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所有旅游者的众望所归,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山东旅游资源丰富,是名符其实的旅游大省。从长远来看,《旅游法》必将为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山东保驾护航!

1调研背景

《旅游法》将于10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将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重要的制度基石。在贯彻实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再次强调,《旅游法》的制定,是保护旅游者和市场经营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根本保障,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力支撑。要以贯彻实施《旅游法》为契机,全面提高依法兴旅和依法治旅的水平,推动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泰安、济南和曲阜,是全国著名的旅游城市,也是山东旅游的特色品牌。《旅游法》自通过已差不多有3个月的时间,在各景区实行程度如何和群众对其的看法,必须有赖于实地调研分析。为了了解广大游客、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法》的认知程度,提高《旅游法》的知晓率,“调研山东—法律服务小组”开展此次普法活动,旨在让更多的人了解《旅游法》,并使同学们能够真正关心基层法制建设进程,同时为山东旅游业发展献计献策。

2前期准备

6月1日-2日,确定团队成员和调研课题,明确成员分工

6月3日-5日,确定本次实践活动的总体布置,确定调查地点、时间和具体流程 6月6日-10日,查找有关书籍文献,搜集有关资料 6月11日,制定《团队实践手册》,完成申请报告的书写

6月20日-23日,制作设计宣传单、调研问卷、条幅,订购团队文化衫 7月2日-5日,联系实践地的政府相关单位和机构

7月15日-18日,前期实地考察,前往实践地了解当地交通、食宿等状况,与接收单位做好协商 7月20-21日,队员准备好生活用品必备药品和相机、DV等采访设备

3实地调研

3.1调研路线

泰安?济南?曲阜?泰安

7月22日-23日,泰安市实地调研 7月24日-25日,济南市实地调研 7月25日-26日,曲阜市实地调研

8月23日,走访泰安市旅游局,展示调研成果,就关心问题深入交流 3.2调研报告

8月1日-3日,根据收回的有效调查问卷统计分析数据,制作出相关图表 8月4日-6日,整理实践过程中取得的视频、照片等有关材料 8月7日-8日,完成调研报告初稿,做好团队总结及个人小结 8月10日-12日,将调研报告反馈给指导老师进行进一步完善 8月15日,根据调研报告,整合提炼成果,向有关部门献计献策 9月3日-7日,在学校校园内宣传课题成果 9月上旬,准备院校答辩

4调研结果与分析

4.1济南篇

图1在济南三大名胜之一的大明湖,志愿者向前来观光的台湾游客宣传《旅游法》

4.1.1概况

济南是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之一,素有“泉城”的美称。改革开放以来,济南旅游业迅猛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 4.1.2现状 4.1.2.1优势

4.1.2.1.1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

地处山东八大旅游区旅游建设布局的中心点上,与泰安、曲阜构成“山水圣人”旅游热线,是众多特色旅游区的重要中转站和全省交通枢纽。 4.1.2.1.2以“泉城”品牌为中心,特色突出

素有“泉城”的美称,四大名泉久负盛名,“泉城”品牌已经在国内外旅游市场具有一定的品牌效应。 4.1.2.2劣势

4.1.2.2.1旅游市场开发迟缓

旅游市场开发主要侧重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忽视了于周边景区的开发,周边景区普遍存在核心竞争力不足,市场知名度较小等问题,严重限制了当地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对泉水资源的开发多停留在表面,游客对泉水的印象仅停留在视觉。 4.1.2.2.2旅游产品缺乏特色

旅游纪念品缺少反映旅游景点的特色、人文古迹和民间文化的纪念品,未形成品牌效应,旅游纪念品的消费在游客整体消费中比例偏低。 4.1.2.2.3导游素质有待提高

外语尤其是小语种导游员偏少,导游市场体系滞后,与对外开放的需求不相称。 4.1.3建议

4.1.3.1以“泉”文化为中心,开发丰富多彩的旅游项目

泉水是济南的灵魂,如何开发好泉水,是促进济南旅游业发展的关键。通过大力开展水上旅游项目,如“船上游”让游客时时刻刻可以感受到泉水的气息,感受到泉城旅游的独特魅力。 4.1.3.2加大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的开发力度

应根据自身特点,努力发掘自身优势特色,例如设计小巧精致、便于携带的产品,诸如纪念徽

章等,既将优美景色表现出来,又能体现地方特色。 4.1.3.3不断提高导游员的素质,为济南旅游业保驾护航 4.2曲阜篇

图2志愿者在孔林宣传、普及《旅游法》

4.2.1概况

曲阜是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城市。入市以来,曲阜旅游业发展明显加快,旅游业产业地位逐步提高,成为曲阜经济名副其实的支柱产业。 4.2.2发展 4.2.2.1优势 4.2.2.1.1资源优势

享有“孔孟之乡”、“中国古代文化发源地”的美誉,是世界级的历史文化旅游目的地,中国文化旅游的典型代表和山东旅游的主题形象。 4.2.2.1.2文化优势

人文气息浓厚,文化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圣人文化和儒家文化是曲阜旅游的突出优势。 4.2.2.1.3交通优势

是连接华北、华东地区的重要通道,境内京公路四通八达。另外,济宁机场也能直航北京、上海等国内知名城市。 4.2.2.2劣势

4.2.2.2.1资源结构不合理

“三孔”作为主体性旅游资源,空间小,游线短,且多为历史古迹,旅游活动少,参与性差,

回头率不高。

4.2.2.2.2基础设施不到位

近几年来,曲阜风景区配套设施建设虽然已经有了很大改观,但仍很不能满足旅游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的需要。 4.2.2.2.3产品体系未形成

曲阜市旅游资源丰富,但开发速度缓慢,一些地方满足于“老祖宗”留下的有限资源,对旅游资源缺乏深层次挖掘,旅游产品结构单一,发展前景有限。 4.2.3建议

4.2.3.1 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旅游形象

通过多种多样的信息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曲阜旅游整体形象,让良好的旅游形象深入人心,带动各景区的旅游发展。

4.2.3.2挖掘旅游特色,增强品牌吸引力

加大旅游景区的开发程度,大力兴建相应的旅游配套设施,营造良好的休闲娱乐氛围,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围绕“三孔、四山、两城”的现代旅游新框架,不断完善旅游体系。 4.3泰山篇

图3志愿者与泰安市旅游局办公室张磊主任亲切交谈并合影

4.3.1概况

泰安是中国著名旅游城市,境内泰山为五岳之首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和华夏文化的缩影。 4.3.2发展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知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知识解读

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明确要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目标。同年11月,《旅游法》正式进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12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起草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广泛,涉及二十三个有关部门参与,坚持综合性立法原则,分阶段进入立法工作中。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共十章112条。除第一章总则、第九章法律责任和第十章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二章)、旅游规划和促进(三章)、旅游经营(四章)、旅游服务合同(五章)、旅游安全(六章)、旅游监督管理(七章)、旅游纠纷处理(八章)等七大方面作了规定,即形成了旅游综合管理、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保障和对诱导、欺骗、强迫消费行为等七个方面的主要制度和规范措施。下面我就《旅游法》相关知识予以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旅游法》涉及政府层面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关于旅游综合管理制度(第一章7条、第七章83、89条、第八章91条)

1、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一是确立国务院综合协调机制;二是确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管理的职能。

2、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一是政府牵头,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二是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三是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四是跨部门、跨地区督办机制;五是各部门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制度。

3、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一是投诉受理机构整合制度,要求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二是投诉受理后的部门间转办机制;三是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旅游者)制度。

(二)关于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包括第三章17、20、23、24、25、26、27条)

1、资金保障制度。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提出要求并明确资金用途。

2、政策支持制度。一是规定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规定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产业与扶持政策;三是规定政府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国务院2013年出台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四是对区域协调发展提出要求;

五是规定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六是扶持特殊地区旅游业发展。

3、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制度。一是提出国家制定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与推广战略;二是确立旅游部门对外形象宣传推广的统筹职责;三是要求建立旅游形象宣传与推广的机构和网络;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4、完善旅游基础设施的要求。一是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兼顾旅游业发展需求;二是对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建设提出要求;三是对城市旅游交通网络提出配套要求。

5、提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要求。要求政府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6、教育培训要求。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三)关于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包括第三章17、18、19、21、22条,第四章43、45条)

1、提出完整的旅游规划体系要求。一是确立了旅游发展规划、明确了编制主体(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和九项主要内

容(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二是明确了跨区域旅游规划的编制主体和要求;三是明确了旅游专项规划并提出要求。

2、提出旅游规划与其他规划相互衔接要求。一是旅游规划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三是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四是与其他法定规划相衔接(与环保、自然资源、文物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衔接,要求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3、提出旅游资源保护利用要求。一是分类保护基础上的完整性要求;二是规定政府组织的旅游规划执行评价制度;三是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4、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其中体现政府层面义务的是明确了旅游目的地政府对流量控制的统筹责任。

5、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制度。一是规定了门票价格严格控制制度,包括听证、公示等;二是提出了公共资源景区的公益性要求,包括严控价格、不得变相涨价和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等。

(四)关于旅游安全保障制度(包括第六章76、77、78、79、80、81、82条)

《旅游法》第七条规定,“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因此,“旅游安全”作为其中一项综合协调内容,应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大格局中。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承担“统筹监管责任”;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的职责,使旅游应急工作成为政府应急工作的构成环节,使用政府的应急资源,更好地支撑旅游应急工作的开展;三是明确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和实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监测评估制度;四是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是明确了旅游者的自我保护义务,规定有权请求救助,获救后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旅游法》贯彻执行情况及旅游业的现状

《旅游法》正式颁布后,国家、省上先后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通知》和《关于贯彻执行〈旅游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启动了旅游合同范本、旅行社条例等法规、规章的配套修订工作,并在全系统自上而下组织开展了《旅游法》专题培训班和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县旅游局积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开展学习讨论,参加省局举办的《旅

篇三:旅游法论文

我眼中的“新旅游法”

一、中国旅游业现状及旅游法的颁布背景

据悉2010年,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投资势头旺盛,在投资规模上,全国“十一五”开发的大型旅游项目达12697个,未来我国旅游需求将快速增长。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根据中国政府所制定的远景目标,到202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亿美元,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旅游者投诉无门,执法者无法可依的问题较为突出,旅游消费者和旅游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而我国目前却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相匹配。因此制定专门的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便成为迫切需要。

二、旅游法的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全面、科学规定。我认为,旅游法的颁布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

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有重大作用。

三、新旅游法带来的影响

(一)对旅游市场的整体影响:我国首部《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首部维护游客消费权益、规范旅游行业秩序、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的法律必然会引起诸多关注。在我看来,《旅游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旅游法》在一定意义上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新旅游法将有助于解决目前中国旅游市场存在的几大问题:旅游者投诉无门、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景区门票随意涨价、导游薪酬低收回扣、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在旅游法中皆有相应规定条例针对以上问题:

1.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条例: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 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

2.景区门票随意涨价——条例:关于景区门票随意上涨本条例明确提出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出席人员须含旅游者)。

3.导游薪酬低收回扣——条例: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

4.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条例:从旅游到此一游到颐和园随地小便,国人在旅游文明方面应该重视起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5.旅游者“投诉无门”——条例:旅游投诉经常被旅游者认为是最难的事情。针对旅游投诉,新旅游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

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6.不可抗力责任分担——条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在这部法律中,以上六大条例下足了整治旅游市场乱象的勇气。尽管针对的问题看似仍不全面,但却能够真正遏制旅游市场的不正之风。比如“不得安排购物”直接铲断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间的利益链。在旅行中,最不愿意出现的一幕无疑就是导游安排的购物,甚至是强制购物,因为在这个项目,导游可以依据游客的购买金额获得不菲的提成。这就促使导游刻意安排各种购物项目,这不仅让游客反感,更直接损害游客的利益。尤其是一旦出现强制购物之后,游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其次,“取消自费项目”将旅行价格更加直观透明化,让游客们放心消费。由于在以往的旅游市场中,在合同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自费项目,这些项目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陷阱。对于一个旅行团的人来说,参加与不参加都是一个问题。参加的话会付出更多的金钱,不参加的话,导游的服务质量又不能保证。而“十一”之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这样的规定,将团费更加直观透明化,可以让游客放心消费。另外,针对旅游市场监管存在多头执法,旅游者投诉无门的问题,旅游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这样有助于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及监督、促进旅游行业秩序的日渐规范。

(二)对旅游相关行业的影响:

酒店业:《旅游法》的出台,价格上涨或成为旅游产品不可避免的趋势之一。部分消费者转而选择性价比较高的自由行、自助游。这一转变,预计《旅游法》实施初期,旅游产品合同价格的增加及自由出行比例的增加,将为经济型酒店带来更多客流。不同于星级酒店的旅游社团体接待业务,经济型酒店多以商务差旅和自助游的散客为主。《旅游法》规范了旅游业,能够极大促进游客自主出行,对经济型酒店行业是利好消息。纵观整部《旅游法》,对酒店行业影响最大的条

款应该是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旅游法》对酒店行业最直接的影响应该是确保了服务的诚信和质量。目前国内酒店自称“超五星级”、“白金五星级”、“六星级”、“七星级”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一些所谓“精品酒店”也缺乏业内公认的衡量标准。另一方面,“饭店”、“酒店”、“旅馆”、“宾馆”等的不同称谓,也使得国内酒店行业缺乏统一的管理,因此,《旅游法》的这条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对规范酒店业的标准等级评定起到积极作用。

旅行社:《旅游法》基本建立了旅行社的过错责任归责机制,使旅行社基本摆脱了《合同法》总则所订立的凡合同违约均须承担严格责任的枷锁,给旅行社营造较为宽松的经营环境。体现在:第35条第三款关于旅行社违反购物强制性规定后果承担的规定、第67条关于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视同不可抗力处理的规定、第68条关于因旅行社或其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导致旅游合同解除需承担游客返程费用的规定、第74条关于旅行社受托代订(含自由行)业务旅行社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规定等。上述条款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前提均是旅行社有过错或者过失。

旅游购物店: 新《旅游法》实施,购物项目被明令取消后,行业内“阵痛”不绝 。《旅游法》不是要打击旅游购物,而是打击购物行为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让旅游购物走向规范。”海南省旅游协会秘书长王健生呼吁,旅行社、导游、旅游购物企业三方都需要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思考如何构建新的发展模式。将有助于构建新型的几方合作模式、有助游客的理性合理消费、促进旅游购物链的健康良性发展。

四、如何看待《旅游法》的不足

《旅游法》的实施,必将造成旅行社行业的重新整合。对于旅游行业长期存在的低端竞争格局而言,短暂的煎熬期也许能给旅游市场带来一些好处。新颁布的《旅游法》将有利于旅行社的经营回归到正常的“旅游社—导游”利润分割上,使市场走向规范。在此环境下,以往违法或低价恶性竞争的旅行社,必然会被净化出局。这次相对被动的转型有助于旅游业市场借此机会重新洗牌后,旅游市场得到规范,反而会帮助市场向前健康发展。因此这个“煎熬期”定会引起社会各

界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也会被打破,很多人对于自己利益收入的减少也有不满,部分人也会质疑《新旅游法》是否利大于弊。在我看来,《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是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看见成效的。而一部法律不是十全十美的,是要在不断改进中完善的,因此我们应给予足够的耐性来理性对待新旅游法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零负团费”、黑导回扣、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大幅涨价、景区超载、旅游公共服务不足等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社会热点问题,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约束上述行为。因此《旅游法》的出台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而我认为新旅游法的实施对于解决旅游业现有问题是有重要意义的。当然新旅游法也不是面面俱到的,关键是后续的细则和相关条例要跟上。而要真正落实好旅游法,有以下几点建议:1.落实好细则。例如旅游景区容量超载问题,景区门票上涨问题,如何听证、如何制定政府指导价等等,都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细化的。2.加强宣传贯彻、解读培训。需要尽快出台《旅游法》相关释义,做好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3.加大执行力度、监管力度,避免出现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情况。

五、总结

《旅游法》是一部虽然迟来但是众望所归的法律,在规定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保护旅游者与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虽然新旅游法仍有不完善之处,但是它的地位与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不断完善新旅游法,从而促进中国旅游业健康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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