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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协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07 07:26 | 移动端:城乡社区协商

篇一:社区协商材料

目 录

上级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制度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机制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协商内容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协商程序

社区2016年度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计划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会议记录

皖办发(2015)53号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

实施意见》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2日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力。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细化协商内容,各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探索建立市级社区协商事项目录制度。协商内容应包括:城乡经济社区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物业服务等;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二)确定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协

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

(三)建立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制度。设立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作为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设机构,其主任一般应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一般应从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社区)妇联负责人、村(居)民代表、网格负责人、业主委员会成员、优秀共产党员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举产生,专门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协商的具体事务。

(四)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社区党员议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议事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物业联席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网格协商、楼栋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访谈、民主评议、社区民情民意恳谈会、社区茶馆会议、居民开放空间、社区论坛、社区工作坊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

(五)夯实协商平台。建立并夯实社区协商委员会,党群之家,民主大院、村(居)民论坛、村民说事室、社区回音壁,老党员工作室,“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社区(驻村)警

篇二: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现实困境与化解路径

摘要:城市社区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建设过程中会遇到来自社区主体之间,社区主体与政府、社区主体与社会之间,由于不同的利益诉求所产生的各种矛盾。社区协商民主的实践在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区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社区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还是遇到了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困境与路径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6-0040-02

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并且提出要开展广泛多层次的协商。在此基础之上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不同层面发展的制度依据。社区从群众自治组织的这个角度,在实践居民自治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推动了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在社区中的这些实践已经成为吸纳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基层特别是社区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还是遇到了很多困难,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解决社区协商民主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成为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

一、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现实困境

城市社区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在自治过程中,会遇到来自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诉求会产生各种矛盾,成为社区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所以,需要将协商民主引入社区这个自治组织中,解决社区发展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社区协商民主是在社区中的居民之间,为了消除与其利益分歧,通过相对理性的商议,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来维护居民个人权益的民主形式。这种民主形式在社区中的发展具有强化社区监督、提升决策质量、培养公民意识、解决社区矛盾等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社区协商民主在协商主体、协商过程、协商范围、协商效率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社区主体的参与意识不强

社区主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居民是社区自治的最主要力量;社区内的驻区单位包括社区内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社区内的社会组织主要指一些居民自发组织的志愿组织,它们通常以社区为活动范围,目的是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在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是被动应付。一些社区成立居民代表会,在代表选举时,很多居民直接放弃选票,或者随意填写选票。驻区单位也长期存在有事、没事别找我的心态,他们认为社区找驻区单位就是为了经济上的援助资金。这种偏见也导致驻区单位共驻共建意识薄弱,甚至出现口头承诺,过后拖延的情况。有些社区主任反映,即使亲自邀请相关单位派人参与社区的相关议事活动,驻区单位也会借故推辞,不愿参加。社区中的社会组织也存在不关注社区事务的情况,社区中的社会组织除了志愿组织以外,其它的社会组织几乎都是根据自身兴趣爱好组成的,在这些组织中离退休人员居多,他们更多是关心一些自己感趣的活动,对于社区其他事务不愿意参与。

(二)相关的协商程序不完善

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经常存在程序不完善的问题。例如,在一些社区中的居民议事会,议事程序不完善,使议事效果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第一,议题范围不确定,通常议题都是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临时确定,没有将社区中有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归类划分,制定相应的议事程序。第二,代表选举随意性较强,没有根据议事会的需要限定具体人数,以及对议事人员自身能力有哪些具体要求,遇到需要找开议事会的情况临时找人凑数,很难使议事会

取得预期效果。在一些社区中也存在选熟人的情况,社区主任比较倾向平时接触多,不多言、不乱来的社区居民做代表,选出这样的代表后也不再换届更新,以保证议事顺畅,不出现不听指挥的情况。第三,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做保障,没有考核机制会出现议与不议一样,议事结果有效、无效都一样,使社区居民对于议事会失去信任,对社区协商民主实践失去信心。

(三)协商流于形式缺乏有效性

社区协商民主的发展要基于解决社区问题的需要,失去了解决现实问题的功效,社区协商民主实践只能流于形式。虽然在社会治理理论的指导下,我们要更多的发挥社区自治功能,但是,我国曾经长期实行政府管理社会的模式,城市居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日常事项都经由政府机构包办,形成了公民对政府的人身依附和心理依附的观念。所以,即使我们现在推动社区居民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导致对这样的参与并不热衷。同时,由于社区的行政化色彩越来越重,许多居民觉得即使遇到问题通过议事会协商,但是怎么解决最终权力还在行政机关。所以,在议事过程中很多议事代表都觉得即使议出结果也多数实现不了,不如减少麻烦少走形式。目前,人们对于社区功能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社区的自治功能被削弱,它的行政功能不断加强。所以很多居民认为社区已经不是居民的自治组织,而成为代表政府行使职能的部门。社区自治功能的不断缺失,使其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做出的努力已经对社区居民失去了吸引力,对于社区推动下开展的协商民主实践也多数流于形式,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城市社区协商民主摆脱困境的路径选择

目前,在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其根源就在于,大多数社区存在协商意识弱、协商制度缺失、以及协商方式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我们要实现通过社区协商民主的实践来推动社区自治,进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就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培养社区居民的民主协商意识

社区居民协商意识淡漠和协商能力缺乏已成为社区协商民主发展的主要障碍,所以,要着手从培养居民的协商意识,提高参与协商的能力入手,来推进社区协商民主发展。培养社区居民的协商意识,就是为社区协商民主发展准备了具有理性思维的合格协商主体。但是传统的等级观念,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媒介特别是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社区每个居民都可以对协商民主及其意义有深刻的了解,对协商民主是维护其权益的重要方式这一认识要扎根人心。社区居民基于理性基础上这种协商意识的养成,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其参与社区自治的热情。社区居民具备协商意识是社区协商民主实践得以有效进行的最基本的要求。

篇三:引导基层协商须把握好七个核心词

引导基层协商须把握好七个核心词

作者:杨守涛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12日 11版)

引导基层协商,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等中央精神的政策要求,也是建构良性党群干群关系的现实需要。如何才能有效引导基层协商呢?除了各项政策所提的基本要求外,还须把握好七个核心词。

一、把握好共决 基层协商涉及的事,都是群众身边的、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事。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关群众或他们的代表,都有权参与进来,也就是商量着办、共同决定,简称共决。

需注意的是,共决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参与者可行使的权力相当、能发挥的作用一样。群众或其代表,主要是表达利益诉求和提出政策建议。而认真考虑和整合合理的利益诉求与政策建议,则由有法定职权的基层政府部门和基层领导干部来主导与引导。

二、把握好商谈 既然要共决,以什么样的方式为主去共决呢?自然是讲究对话、讲究商量的商谈方式。每个参与者都真实地表达观点、对各自的主张与要求进行合理的证成、真诚而真正尊重地听取他人论证,并服从较好论证的力量。主要不是看谁说了算,而是要看谁说得对。说得对的、有理的、现有条件可以满足的,就去满足。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是主要的方式。也就意味着,但凡充分的商谈不能达成相对满意的方案,则可能在商谈的基础上,借助投票等方式来辅助决定。

三、把握好包容 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多元化带来的一个严峻挑战,就是整个社会异质性的加大。基层协商也一样需要真诚的交流和沟通。而有效交流和沟通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参与者要尊重彼此间的差异与多元,并在尊重中有效整合多元化利益诉求与政策建议。

特别要强调的是,引导基层协商,一定不能被情绪影响,一定要包容群众可能偏执的观点与偏激的情绪。周恩来曾说过:“可以估计得到各种意见、各种反映不一定都是正确的,但是所有怀着善意的意见,我们都应该加以重视。那种藏有恶意的意见,也只有容许提出,才能得到暴露。好的意见,自然应该迅速采纳,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即使错误意见,也应该给予耐心解释”。

四、把握好公益 公益,也就是公共利益。基层协商涉及的事,必然是关乎特定范围内所有群众公共利益的事。因此需要所有参与者在争取、正视与尊重个体利益的基础上,调和个体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

这在客观上要求所有参与者,应看到和履行自己对他人、对集体、对国家与民族的责任与义务。

五、把握好效益 理论上说,群众的参与,当然是越深入越好、时间越充分越好。但在实践中,那很不现实。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基层协商和别的任何形式的协商一样,其所针对的决策问题的解决,往往是需要讲时机、讲成本的。

因此,旨在产生最终问题解决方案的群众参与,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当然,基层协商活动不能简单地追求效率,尽可能充分地协商依然是必要的,只不过这种协商要在追求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利益诉求与政策建议整合程度的情况下,兼顾时间限制。

六、把握好法制 要坚持法制、引导法制化协商,特别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大背景下,更应如此。一方面,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等基本原则,严格规范基层政府与基层干部的行为,这一点毋庸多说。另一方面,法制化协商必须紧扣群众共同利益与社会发展整体公共利益原则,要规范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实现真正的利益整合,而不能被少数人的不恰当利益诉求“绑架”。因此,要区别处理:对那些真是因为受了委屈而不同意的,要

耐心沟通、给予利益补偿;对那些因一时一己私利无论如何也不愿意的,要以理服人、以法治人。

七、把握好创新 在引导基层协商的过程中,要讲法制化的协商,也要讲创新性的协商。特别是在与群众关系方面,一味教条地讲法制,未必能很好地完成工作。一是因为法总在一定程度上滞后实际需要和社会发展;二是因为在基层这种相对而言彼此都较为熟识的协商环境中,法显得太生硬,容易伤害群众感情、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引导基层协商要特别注意创新,比如,在基层群众中发现“协商中介人”;又比如,以非正式的形式走门串户找大爷大妈拉家常;再比如,像有些地方那样引入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力量。

(作者单位:北京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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