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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旅游法实施细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07 07:25 | 移动端:2016旅游法实施细则

篇一: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篇二:2016届毕业论文实施细则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商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毕业论文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有效地指导我院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工作,依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结合商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进入毕业论文环节的条件

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商学院实际情况,学生进入毕业论文环节需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或(二)

(一)第七学期结束时,预期获得学分数加上毕业设计(论文)学分达到145学分;

(二)第七学期结束时,预期获得学分数加上毕业设计(论文)学分未达到145分者,需填写《申请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已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出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分院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二、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论文,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踏实的工作作风、严谨的治学态度、大胆创新的意识,为学生走向社会,成为合格的应用型、创新型的人才奠定基础。具体的要求如

下:

(一)使学生掌握中外文文献检索及本专业外文资料阅读和翻译的基础技能,了解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

(二)巩固和提升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应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使学生掌握对实际问题独立开展定性及定量分析,并提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或推断结论的方法。

(三)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调查取证、分析设计、理论计算、实验研究、结果论证、口头表达、文字表述和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三、 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在学校教务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毕业论文工作条例和相关制度,分院成立毕业论文工作指导小组和质量监控小组,其中指导小组由分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各系主任组成,负责分院毕业论文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质量监控小组由各系副主任、资深教授、各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负责对各系、各专业、各阶段的毕业论文进度和质量进行监控。根据商学院系科多、规模大的实际,毕业论文管理工作分系进行,采取系主任负责下的论文管理制度,各系主任对各系所属专业论文质量管理负责。各系主任为系毕业论文工作负责人,负责系内论文工作动员、论文选题和指导教师的确定,指导检查毕业论文各个环节工作进展情况,组建系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开展论文答辩,推荐入选学校优秀论文集的论文,负责对指导教师的考核并写出评语。

(一)分院指导小组组织制定分院的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确定论文进程安排、选题要求、导师职责、对学生要求、答辩及评分要求、优秀论文标准等,并报教务部备案。

(二)指导小组根据质量监控小组的质量信息,对毕业论文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和质量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和指导。

1.前期:主要组织各系进行毕业论文工作动员,明确要求、高度重视;组织各系进行选题和指导教师的确定,并检查指导教师资格要求和到岗情况;各系质量监控小组对选题和指导教师情况进行审核。指导小组对各系确定的论文选题、指导教师名单进行协调,审定后上报商学院教学办。

2.中期:主要指导、检查学生的学习态度和教师指导质量。学生投入论文的时间精力和认真程度;做好文献综述、译文、开题报告的审阅;组织指导各系进行开题报告答辩。指导教师对学生调研、论文写作的指导、督促情况。各系质量监控小组对开题报告质量进行检查。

3.后期:指导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工作。主要有统一评分要求和标准,答辩资格的审定;答辩环节的组织和质量保证,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协调。

4.总结改进工作:答辩全部结束后,指导小组应认真审查各系成绩评定情况,检查毕业论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审定后上报教学办。审定向学校推荐的入选优秀论文集的论文。组织毕业论文工作总结会,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毕业论文

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

四、进程安排

毕业论文整个过程分选题、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开题答辩、论文写作、论文答辩、总结存档等环节。

根据我院学科特点和教学环节组织实施的情况,决定毕业论文启动时间为第7学期的第九周,在第7学期结束前完成文献阅读、译文和开题报告环节,第8学期第1周进行开题答辩,之后完成实习、调研和论文写作、答辩、总结存档等工作。具体见2016届毕业论文工作流程安排表:

2016届毕业论文工作流程及进度表

篇三:2016年导游考试政策法规资料

第四章

一、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纲要出台的重要意义?

1、将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驱动力,

2、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3、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产业,

4、精准扶贫攻坚的重要生力军,

5、对外交往和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载体,

6、也是全面体现并且实践五大发展理念的综合优势产业

二、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发展目标?

1、发展总目标:文明、有序、安全、便利、富民、强国

2、四个翻放番: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出游率、旅游消费总额、旅游投资总额、旅游就业总量,2020比2015

3、六个优化:a优化旅游供给体系,完善产业结构,实现旅游估计不足转变为供求平衡。 b优化旅游发展模式,实现从景点旅游到全域旅游的转变。

C优化旅游市场体系,完善提升国内旅游市场,大力开拓入境旅游市场,合理引导出境旅游,实现三大旅游的协调发展。

D优化旅游服务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E优化旅游创新体系,改旅游业对资源开发和要素投入的过渡依赖,依靠创新,实现资源依赖向创新驱动跨越。

F优化旅游发展方式,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粗发向集约转型

三、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和措施,6项31条

第一项:创新驱动力-----着力增强旅游业发展新动力

1、实现旅游消费提升计划,培养旅游新需求(a全面推进大众化旅游消费5点,b积极发展新兴旅游消费,c着力拓展潜力旅游需求)

2、实现旅游投资促进计划,壮大旅游新估计(a加快休闲度假产品开发建设b实施旅游产品新业态的发展工程)

3、实施旅游+战略拓展,旅游发展空间

4、实施旅游+互联网的行动,打造旅游发展新引擎

5、实施品牌驱动战略,关键旅游发展新产能

第二项:协调推进---实施品牌驱动战略,构建旅游发展新产能

1、持续推进厕所革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水平(a持续推进城乡厕所革命b加大旅游基础设置建设c完善旅游公共服务)

2、大力推动全域旅游促进城乡旅游一体化

3、统筹推进区域旅游,打造新型旅游增长极

4、完善旅游空间布局,构筑旅游发展战略支点

5、优化旅游要素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第三项:绿色崛起----着力提升旅游生态文明价值

1、倡导绿色旅游消费(a鼓励绿色低碳出行b建立绿色消费奖励机制)

2、实施绿色旅游开发

3、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

4、创新绿色发展机制

5、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第四项:开放劳动------着力构建旅游开发合作新格局

1、实施旅游外交战略

2、大力发展入境旅游

3、深化与港澳台旅游合作

4、实施中国旅游走出去战略(a完善旅游业走出去战略布局b实施国家旅游援外计划)

5、有序发展出境旅游

6、实施中国旅游国际影响力提升计划

第五项:共享发展————着力推动旅游业惠民生

1、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

2、实施国民旅游休闲计划

3、实施旅游创新创业扶持计划

4、大力发展旅游共享经济

5、完善旅游业发展成果共享机制

第六项:规范提升————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1、规范旅游市场秩序(a开展专项治理行动b转变旅游监管方式c建立健全诚信体系d引导游客理性消费3点e不断完善时间监督f提升市场监管能力)

2、大力推进文明旅游

3、构筑旅游安全保障网

4、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

5、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

四、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支撑和保障?4方面15条内容

第一方面:深化旅游改革

1、完善旅游管理体制

2、健全旅游市场监管体制

3、推进旅游业务综合改革

4、深化景区体制改革

5、创新导游管理体制(a导游自由执业改革b改革导游监管方式c改革导游保障体系d加强导游队伍建设)

6、推动旅游协会改革

7、完善旅游统计体系

8、壮大旅游市场主体

第二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增加政府引导投入

2、创新金融支持措施

3、落实旅游用地政策

4、完善旅游财税改革

第三方面:加强旅游法规建设

1、完善旅游法配套规章制度

2、健全地方旅游法规体系

3、加强旅游执法检查

第四方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章 旅游法的基本知识

一、旅游法的含义?

广义旅游法: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狭义旅游法,以及其他调整旅游活动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

狭义旅游法:是指调整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相关服务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二、旅游法的特点?

1、采取综合立法模式

2、在权益平衡的基础上注重保护旅游者

3、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完善市场规则

4、借鉴吸收国际立法经验

三、立法的目的?

1、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2、保护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3、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旅游法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效力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旅游活动和经营活动)

2、主体行为范围(从事旅游活动的,以及为这些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

五、旅游法的基本原则?

1、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的原则

2、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权利的原则

3、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国家鼓励全社会参与旅游业发展的原则

六、旅游法的主体法律制度?

1、旅游综合管理制度

2、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

3、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

4、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

5、旅游服务合同制度

6、规范旅游市场和提高服务质量制度

7、旅游安全保障制度

七、旅游者的属性?

旅游者本质上属于消费者,具有一般消费者的属性,旅游消费:是指旅游者通过购买旅游产品,满足自身旅游需求的过程。

八、旅游者的特殊性?

1、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目的是获得精神上的愉悦。与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不同

2、由于旅游活动的空间移动性和一定的时间性特征,旅游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3、旅游消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先付费在旅游的特点,是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的依赖更加明显

九、旅游者的权利?

1、自主选择权(能够自由的选择价格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知悉真情权(a有权要求信息真实b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作为合同一方的情况真实c有权获得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详情)

3、要求履约权(a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无论约定是口头还是合同b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根据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单的安排全面履行合同义务c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4、被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5、特殊群体的便利和优惠权

6、救助请求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依法获得赔偿)

7、其他权利

十、旅游者的义务?

1、遵纪守法文明旅游的义务(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资源保护生态,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利益,和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安全配合义务(如实告知健康信息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对相关措施予以配合的义务,不履行配合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4、不得非法滞留、尚自离团和脱团

十一、旅游规划?

旅游规划的主体:政府是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主体

旅游规划的内容: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旅游产品和服务开发和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和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和促进内容

十二、旅游促进?

1、旅游产业的政策扶持(a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b推动旅游区域合作c促进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d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发展)

2、提供资金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旅游形象)

3、旅游形象推广(制定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制定旅游形象推广内容,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4、构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政府是旅游公共服务的主体,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客运专线和游客中转站)

5、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十三、旅游经营者?

含义: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的服务项目的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旅游合同

2、提供合格产品

3、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4、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

5、承担连带责任

6、报告

7、投保责任险

旅游经营者责任的承担:

十四:旅游市场规则?

1、政府通过制度标准,引导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市场规则,干预市场失灵

2、国家采取措施禁止旅游经营中出垄断或者区域垄断,以保护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3、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诚信为本,公平确定约交易对方的权利和义务,讲求诚信和严格履行合同

4、在经营活动中应该公平对待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假冒他人标示、贿赂的不当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话市场秩序

5、旅游经营者在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服务的基础上,为实现自身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从道德规范商业伦理方面应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责任

十五、旅游业务的经营规则

旅行社设立条件:

经营范围:

法律责任:

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十六、旅游景区的经营规则

1、景区开发条件(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和制度,有必要的环境保护实施和生态保护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责任)

2、景区门票(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质逐渐免费,门票价格公示减少增加的,法律责任)

3、景区承载量(景区是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当地人民政府对景区流量控制负有统筹责任,景区主管部门具有核定和监督承载量的责任,景区采取旅游控制的方式,法律责任)

十七、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规范

1、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2、遵守旅游方面的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3、明示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相关信息(明示专用标示,公布规定事项)

十八、旅游监督管理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象:相关旅游经营行为,主要包括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十九:监督检查的主体行为?

1、不得违法收费及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2、规范实施监督检查职责

3、履行保密义务

4、法律责任

二十、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1、自律管理的依据

2、监督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

3、开展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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