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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07 07:17 | 移动端:文物法

篇一:2013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篇二:文物保护法案例

1. 灵宝“10·15”田野石刻文物被盗案成功侦破

2006年10月28日,灵宝“10·15”田野石刻文物被盗案成功告破,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三件被盗石刻全部追回。

2006年10月15日凌晨,灵宝市豫灵镇麻庄村三尊清朝顺治十四年(1657年)的石刻被盗。10月17日,接到三门峡市文物局报告后,河南省文物局立即会同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赶赴灵宝调查情况,督促侦破。三门峡市公安局、灵宝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经过认真走访和仔细摸排,最终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遂立即展开抓捕工作,25日在山东济宁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28日在上海缴获被盗的三件石刻。专案组全体公安干警在短短的十几天内夜以继日、忘我工作,快速侦破此案,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极大震慑了文物犯罪活动,为保护文化遗产做出了应有贡献。 11月1日,经过近30个小时的昼夜兼程,专案组押解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被盗的三件石刻由上海凯旋而归。

2. 盗窃开封朱仙镇岳飞庙文物案犯被判重刑

2006年1月5日,盗窃开封朱仙镇岳飞庙文物的7名案犯在开封县法院被公开宣判,主犯戴志钢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达仁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喻新春、郑慰聪、张萼垂、唐万华、伏桂华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8年有期徒刑。

朱仙镇岳飞庙为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明成化十四年,是我国著名的四大岳庙之一。2005年4月8日,被告人戴志钢等翻墙进入岳飞庙,剪断后门和寝殿门锁,将庙内一尊铜像文物盗走。案件发生后,省、市文物、公安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省文物局、省公安厅多次赴开封督导案件的侦破。开封市、县公安局抽调得力民警,组成专案组,迅速开展侦破工作,认真排查线索,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转战浙江、湖南等省,行程上万公里,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5月11日成功侦破案件,追回被盗文物,抓获犯罪嫌疑人。

3. 新华社:宁波海关查获268件民国文物

来源:新华社宁波 作者:郑黎 黄瑞鹏 2013-02-07

记者从宁波海关获悉,宁波海关近日连续查获两批限制出境的民国时期古家具,共268件。

前几天,厦门某外贸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木家具,海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查验时,发现一些类似木盆的木制品呈椭圆状,大小不一,凑不成套,而且所有木盆都是原木凿刻而成,没有拼凑的缝隙。工作人员介绍,制造这样的木盆需要很大的树木,但现在几乎不可能允许砍伐,于是推断,这些木盆有可能是古家具。

随后,工作人员还发现了两个古色古香的木柜,仔细查看,木柜表面的油漆已经脱落,有很多磕碰缺损痕迹,不像短期内打磨的。宁波海关便联系了浙江省文物部门对这批货物进行鉴定。结果,这批货物中有256件古家具是民国时期的文物。

此外,前不久,宁波海关在一批由上海某贸易公司以“旧木家具”名义申报出口的货物中,截获了12件国家限制出境的民国时期文物。目前,宁波海关已经对这两批文物立案调查。

4. 兰溪一文保建筑被拆

来源:金华日报 作者:张黎明 范宝华 袁向群 2012-11-30

明知自己家的老屋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尽管乡镇及文化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阻止,兰溪的陈某仍然一意孤行,私自将该老屋拆掉,致使重点文物遭到损毁而无法恢复。昨天,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陈某被兰溪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陈某家的老屋位于芝堰村老街边上,是一座具有200多年历史的清代木结构建筑,共两层,占地面积80多平方米,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因为年久失修,房屋漏雨、房梁已被蛀空,成了危房。眼下,陈某的孩子到了该结婚的年龄,住在这样的房子里,陈某担心儿子娶不到媳妇,在建新房屋的地基尚未得到

解决前,就私自对老房进行拆建。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获知情况后及时赶到现场,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将其叫到

村办公室谈话,明确告知其所拆的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筑,擅自拆除要负法律责任,并要求他将已拆除部分恢复原状,同时给其发放《停止侵害通知书》和《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但陈某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回到家后,他继续叫人一起将房屋全部拆除。

5. 天妃宫炮台外墙遭涂鸦,平湖市文物部门紧急行动

来源:浙江文物网 作者:田敏

2012-09-20

日前,位于乍浦汤山公园西南侧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天妃宫炮台的外墙被人恶意涂鸦。9月18日,平湖市博物馆、市文物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前往乍浦查看天妃宫炮台,并与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派出所取得联系,详细说明了此次天妃宫炮台遭到破坏的情况,提交了平文物〔2012〕8号《关于要求查处平湖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天妃宫炮台外墙遭恶意破坏函》。公安部门对此非常重视,表示将加大警力,尽早查处文物破坏者,严厉打击破坏文物行为,避免文物受到再次破坏。

天妃宫炮台外墙被人恶意涂鸦了“收废品铁油”及电话号码等几个油漆大字,严重损害了炮台的美观度,更重要的是,天妃宫炮台为石灰、砂、糯米及明矾板筑而成,且经过化学保护处理的炮台外墙有一层透明保护膜,要清除墙面上的油漆字困难,而且会对炮台外墙的保护膜产生影响和破坏。为此,文物部门己委托省化工研究所专家来现场察看,通过取样、研究,确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平湖市博物馆)

篇三:浅析香港文物法

浅析香港文物法

[摘 要]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本地文物仅有《古物及古迹条例》一部专门法律,对文化财产交易没有专门法律进行管制,适用的是普通的合同法,即《货品售卖条例》。文章将对香港与可移动文化财产和不可移动文化财产有关的法律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文物法;古物古迹;保护

人类的历史进程留下了丰富而珍贵的文化遗产,它们承载着人类文明发展的轨迹,是人类文明和身份的支柱。它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历来是世界各国的重点保护对象。但是,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文物的专门法律仅有一部《古物及古迹条例》及其附属条例,另外一些规定散见于《城市规划条例》、《建筑物条例》、《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市区重建局条例》中,案例为数不多。此外,香港的文物自由贸易为在他国盗掘、非法交易、非法出口的文物提供了“漂白”的市场,给国际文物走私提供了机会。

一、可移动文物的法律规则

(一)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共有6部分,26条(包括第2A条,第2B条,第2C条和第20A条)。第一部分是导言,分为简称和释义2条。第二部分是有关古迹、古物保护的程序、管理、补偿等,共10条。第三、四部是对考古文物、考古发掘的管理规程,共7条。第五部分订立了成立古物咨询委员会的方法,第六部分是罚则、证据和订立附属法例依据等杂项,共7条。

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古代遗物”是指,1800年前人为制作、塑造、绘画、雕刻、题写或以其他方式创造、制造、生产或修改的可移动物体,无论1799年以后是否修改、增补或修复;以及,化石的遗存或压痕。“古物”(antiquity)指,古代遗物;以及,1800年前人为建立、开设或建造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或该等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的遗迹或遗存,无论1799年以后是否修改、增补或修复。“古迹”指依法宣布为古迹、历史建筑物、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1}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香港地区界定受保护文物的时间范围是1800年前,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除时间限定外,还有古迹宣告制度,即一经宣布为法定古迹的受法律保护,不得拆除、移走。

《古物及古迹条例》规定了在其生效日期后在香港发现的每件古代遗物归政府所有。任何人发现古物,必须立即向发展局局长或指定人士做出报告,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予以保护。发展局局长可在事先获行政长官批准下,向作出报告的人给予适当的报酬。{2}还规定了发展局局长可以批准挖掘、搜寻古物的牌照,必须持按批准获得的牌照才能进行古物挖掘。{3}如果无牌照进行挖掘、发现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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