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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与山体的距离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05 06:36 | 移动端:建筑物与山体的距离

篇一: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在密度

一、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 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

建居住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规划用地范围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80%;新建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9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

篇二:山墙间距问题

山墙间距问题

山墙俗称外横墙沿建筑物短轴方向布置的墙叫横墙,横向外墙一般称为山墙。它的作用主要是与邻居的住宅隔开和防火。条式住宅相邻的地方就是两幢房屋山墙相邻处。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B.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C.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1) 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

(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需要大于13m!

(3) 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朝向为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得小于1.1倍。 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按上款乘以0.9的系数。

2. 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 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东西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 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米,超过14米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考虑。

(4) 第二十三条规定:

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在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0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在一类住宅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篇三:建筑布局规范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七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的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时不少于15米,东西向平行布置时不少于10米;

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6米。

(二)高度10米以上,19米以下(含19米、不含10米)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8米。

(三)高度19米以上,34米以下(含34米、不含19米)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5米。

(四)高度34米以上,100米以下(含100米、不含34米)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的间距,3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34米以上部分按照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

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20米。

(五)高度100米(不含100米)以上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第(四)项第1目的间距要求;

2.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25米。

(六)建筑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得少于15米。

(七)不同高度区间建筑山墙的间距,按较高高度区间山墙面的间距确定。

(八)点式建筑的间距最小不得少于18米。

第三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纵墙面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不得少于24米,最大可不超过45米;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不得少于18米,最大可不超过45米;

(二)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的建筑之间不少于13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之间不少于9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之间不少于6米;

(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3米。

(四)点式建筑的间距不少于13米。

第三十九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纵墙面的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执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非居住建筑高于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居住建筑高于非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执行;

(二)山墙面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七)项执行;

(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最小不得少于13米。

(四)点式建筑为居住建筑且以其作为计算标准或点式建筑为非居住建筑且不以其作为计算标准时,间距不少于15米;点式建筑为非居住建筑且以其作为计算标准或点式建筑为居住建筑且不以其作为计算标准时,间距以满足国家的日照标准计算。

第四十条 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的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建筑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面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缘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

(五)建筑不同方位平行布置的,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计算,也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附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六)建筑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建筑之间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方式计算;建筑之间夹角大于45度的,最小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方式计算。

第四十一条 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内永久性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新建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第四十二条 对现状建筑进行改建和扩建,均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第四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并符合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城市景观和建筑保护以及国家强制性规定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四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建筑非平行于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其退让距离按照建筑长边的中点至城市规划道路的垂线长度计算,且最近点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少于5米。

第四十五条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间距的一半,其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5-1)的规定;

(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5-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

(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0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红线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不少于0.5米,后退道路红线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第四十六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高度24米以下的不少于10米,24米以上的不少于15米。

第四十七条 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3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四十八条 建筑后退城市公共通道边线的距离不少于5米。

第四十九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少于5米。

第五十条 建筑后退城市集中公共绿地的距离,高度19米以下的不少于10米,19~60米的不少于15米,60米以上的不少于20米。

第五十一条 建筑后退湖泊蓝线的距离不少于10米,建筑后退湖泊外围绿线的距离不少于7米。

第五十二条 建筑后退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少于20米。 第五十三条 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相邻用地红线范围内规划为空地,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

(二)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少于3米。

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超越规划用地红线。

(三)围墙可以紧邻规划用地红线建设,但围墙基础外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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