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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号令细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05 06:30 | 移动端:590号令细则

篇一:国务院590号令-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房屋征收涉及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全局,为此立法,当慎之又慎。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房价更是远超经济发展水平,飞速上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所确立的制度的种种弊端尽显,废止《拆迁条例》已成社会共识,故为此立法,急之又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创历史地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足见各方请诉求分歧之巨,博弈之剧烈。笔者以为制定新条例要充分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即民主政治因素、经济社会因素、操作层面因素,从正式公布的条文来看,新条例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是一部得到主流媒体高度评价的行政法规。笔者结合从事拆迁法律工作十多年的实践,对新条例进行逐条解读,以期抛砖引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讲的是立法宗旨。

与《拆迁条例》相比较,变化有四:

一是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

理”改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行政行为,充分体现了立法者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同时表明“拆迁”将逐步淡出。

二是增加了“维护公共利益”,这与《物权法》的相关规

定是一致的,说明只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

三是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的“拆迁当事人”修改为“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表述均为被征收人,而此次明确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说明征收的当事人只有政府及房屋所有权人双方,房屋承租人不再被列为征收当事人,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不属于本条例解决的范围。

四是删除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的“保障建设项目顺利

进行”的表述,将征收房屋与征收后的建设分开,更加突出房屋征收,有利于缓和与化解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没有关于立法依据的表述,在首次征求

意见时,还有“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表述,但该表述并不准确。制定新条例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立法时一般不引用《立法法》的惯例,故可不引用《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另外,由于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规划的调整,而《城乡规划法》统一了城乡规划,虽然本条例暂不考虑集体土地的

征收搬迁,但由于“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证其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所改善,不使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等原则应当是一致的。”故城乡的征收搬迁制度今后也应当统一,从立法技术角度看,对此应予留空间,即不必拘泥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授权。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本条讲的是适用范围及补偿的基本要求

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与《拆迁条例》第二条相比较,有

了很大变化:

一是进一步强调了为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利

益需要,不得征收单位及个人的房屋。

二是将适用的区域范围明确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拆

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是参照《拆迁条例》执行的,这就导致了同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安臵补偿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此次将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一并纳入了新条例的范围,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是明确了补偿的基本要求,即公平补偿原则。这充分体

现了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对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解读:本条讲的是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该条是新条例的主要亮点之一,民主决策、程序正当、公

开透明是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从操作层面上看,乱决策、

暗箱操作、结果不公开等正是引发拆迁之乱的主要根源,新条例规定了此三项原则,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搬迁之乱。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读:该条讲的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包括下面

几层含义

一是征收补偿的工作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拆迁

条例》中赋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上收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为新条例第三条所确定的各项原则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新条例在文字表述上更为规范,统一使用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表述方法,而在《拆迁条例》中既使用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词,又使用了“市、县人民政府”一词,以致在实践中,对区人民政府(县级)的主体资格及权限产生了较大争议。

二是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由于各地的机

构设臵并不完全相同,承担的职责有较大差异,所以新条例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承担该职责的部门。

三是配合部门的职责。由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到多个部

门,只有这些部门紧密配合,才能保障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所涉及的部门:公安、规划、城管、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本条讲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法律责任

不以营利为目的单位除了国家机关外主要表现为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法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究竟是属于事业单位还是民办非企业法人,抑或两者兼而有之,有待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但可以确定的是,目前的拆迁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不符合新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对于本条还需注意两点:

一是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也可以自行承担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争议。但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越委托范围实施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按民法原理,应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据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但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如何处理,新条例并未明确。笔者对此曾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但非常遗憾,立法机关并未采纳笔者的建议。笔者以为,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时,应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外实施的与征收补偿有关联的行为侵犯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份额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奉,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奉,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全面解读国务院新拆迁条例

国务院常务会议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等。会议还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专题均据新华社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去年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会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被征收房屋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按照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篇三:国务院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考试要点复习(上卷)

第一章 总则

1、590号令是在何时的哪次会议上通过,什么时点正式实施?答:在2011年1月19日的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起正式实施

2、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什么?答:①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②维护公共利益

③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3、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答:①决策民主②程序正当 ③结果公开④公平补偿 4、实施程序正当的意义是什么?答:程序正当是为了保障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

① 补偿方案的制定

与修改权 ② 房屋征收评估办

法的制定权 ③ 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的选择权 ④ 补偿方式选择的

知情权、参与权 ⑤ 征收补偿各个环

节的行政救济权

和司法救济权 也是做好群众工作,顺利推进工作的重要条件

5、实施结果公开的原因是什么?答:①有助于堵塞暗箱操作,防止房屋征收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征收补偿款

②有助于增加房屋征收透明度和公信力,预防和减少侵权渎职犯罪的发生 ③有助于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监督④有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 6、公平补偿原则体现在哪两个方面?答:①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②全体被征收人应适用统一的标准 7、征收补偿过程中,负责、组织实施、承当具体工作的主体分别是什么?P2 答:①负 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②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③承担具体工作——房屋征

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8、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590号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9、590号令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商业服务性质的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依据是什么?答:590号令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释义为:

① 承担具体工作的

实施单位应不以赢利为目的,其所需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② 承担具体工作的

实施单位性质,为了与国家事业单

1

位改革的总体思路保持一致,本条例不做明确规定 ③ 具体情况由各地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0、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在什么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有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P2 答:在委托范围内 1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范围(委托事项)有哪些?P24 ①协助进行调查、登记 ②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③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 ④就征收补偿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

⑤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⑥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12、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体制是?p25 答:上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13、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工

作的业务指导部门是?p27 答:①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②同级财政部门 ③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④ 同级发展改革有

关部门

14、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负有监察责任的是?p30 答:行政监察机关 第二章 征收决定

1、征收决定的做出是为了什么需要?答:①保障国家安全需要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2、确需征收房屋的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答: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公共事业的需要 廉租住房等③农村危房改造 ④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前两类

设的需要 6、三规划一计划进一步明确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了征收房屋的前提和要求,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其目的是什么?强调了什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么?答:目的在于 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①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建的需要

需要正常的土地需求②防止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

不当或过度动用征收权 定的其他公共利其强调了:规划先行,规划益的需要

民主

3、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7、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征活动,应符合哪三项规划要收补偿方案由谁拟定?答:求?答:①符合国民经济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社会发展规划

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③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8、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满4、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足哪三方面条件?P44 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建答:①合法,即征收补偿方设活动有哪些?P43 案要符合本条例规定

答: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②合理,即征收补偿方②旧城区改建 案的征收范围大小要合适,5、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哪三补偿标准要公正公平,奖励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设定要科学,内容应当让大及哪些类?答:保障性安居多数人都能接受

工程包括

③可行,即要因地制宜,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9、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改造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屋的哪六方面情况组织调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

查?答:①权属②区位③用

2

途④建筑面积⑤租赁情况 ⑥用益物权情况

10、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条例中未做具体规定,但一般包括哪八个方面?P44 答:①房屋征收范围②实施征收时间③补偿的方式④补偿的金额⑤补助和奖励情况 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⑦搬迁过渡方式 ⑧过渡期限

11、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七部门是?答:①发展改革部门 ②城乡规划部门③国土资源部门④环境资源保护部门 ⑤文物保护部门⑥财政部门 ⑦建设部门

1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多少日?答: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13、旨在确保房屋征收过程公开、公正、透明以及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以获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的条款是第几条?答:是条例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

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14、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其听证会激活的条件是什么?答: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15、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哪两个方面?分别由谁评估?答:①对征收政策的风险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②对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编制 16、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原因是什么?p49 答:原因有三方面:

①需要深层次的做好涉及面广、工作较多较重的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②需要认真研究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③需要对重要的事项进一步加强程序规范、约束,促使

政府更为慎重地行使征收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权,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分应当同时进行

17、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21、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位包括了哪两部分?P49 或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被征答:包括实物和货币两部分,收人的救济途径,其体现了是二者之和

什么?答:①体现了行政法18、房屋征收决定必须由谁规对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关做出并发布公告?是属于什系的调整

么性质的文书?P50 ②体现了本条例规定的答:房屋征收决定必须由市、

程序正当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并发22、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布公告,属于政府征收复议的依据是什么?P52 被征收人房屋的重要法答:依照《行政复议法》 律文书。

①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认19、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 屋征收部门有向被征收人做②第三章第十三条:对地方好宣传、解释工作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一般宣传、解释工作内容包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含哪两个方面?P51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答:①让被征收人了解征收23、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服从大局,及时完成搬迁

是多少?P52-53

②让被征收人了解征收答:①依照《行政复议法》

补偿的政策、补助和奖规定,可自知道该具体励、用于产权调换的房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屋情况、结算办法等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②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体现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了什么原则?

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答:体现了房地一体主义原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则,即房地不可分割,对房

提起行政诉讼

3

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4、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体现了什么原则?P55

答:体现了“结果公开”的重要原则

25、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有关当事人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活动主要有哪些? 答:①新建、改建、扩建房屋②改变房屋用途 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如违反规定迁入户口或分立户口等

26、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是征收补偿的主要方面,所以征收补偿主要是根据房屋的什么来确定的?p56 答:①房屋建筑结构 ②房屋新旧程度 ③房屋建筑面积 ④房屋装修情况 ⑤原有设备的拆装损失等 27、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最长不得超过1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情况下应具体通知哪些部门?P57

答:①规划部门②土地部门③建设部门④房管部门 ⑤工商部门⑥税务部门

第三章 补偿

1、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答: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②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③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④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2、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补偿包含哪两部分?P60 答: ①被征收房屋(包括与

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补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②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3、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分别针对哪些被征收人? 答:①搬迁补偿针对所有被

征收人②临时安置补偿只针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且房屋征收部门若已提供了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4、奖励和补助分别针对哪些被征收人?答:①奖励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如未

按期则不能享受

申请复核评估需具备什么条②补助也是针对按期搬迁的件?答:可先向原评估机构被征收,补助还可能是针对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仍有异议的,再向房地产价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 5、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对被征收人给予住房保障必定。申请复核评估时应当指须符合哪两个条件?答:①出评估结果或者评估报告存征收的房屋是个人住宅 在的问题

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10、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件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定时6、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应当注意哪三点?P66 指什么?答:是指在评估时答:①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选定

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地产的市场价格

行协商或虽经协商未达成一7、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致意见时,应当通过多数决是指什么?P63

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答: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相同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或相似的①区位②用途③权③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利性质④档次⑤新旧程度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规模⑦建筑结构

11、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8、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定义是什么?P68

如何划分?哪个等级不能从答:①货币补偿:房屋征收

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64 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答:由高到低资质等级分为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四级,分别是一级、二级、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三级、三级暂定,其中三级式的补偿

暂定不能从事房屋征收评估②产权调换:房屋征收工作

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9、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价值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4

1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如何保障公平的结清差价P68-69

答: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进行计算,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②为保证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公平,应采用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双方价值,价值评估时点都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13、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予以安置,其含义包含哪三层?P69

答:①只适用于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下

②只有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下

③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前提下,政府才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予以安置 14、旧城区改建中,能否原地回迁、就近安置是矛盾较

为集中的问题,其反映了哪两方面问题?P69

答:①反映了旧城改建中被

征收人原住房面积一般较小,但地理位置较好,生活成本低,由于周边房价较高,用征收补偿款购买房屋可能面积小,人口多、住不下的问题仍会突出 ②如放弃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回迁,虽住房条件可能会得到较大改善,但可能面临生活成本上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等问题 15、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P69

答:①改建地段——应当是指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在各期安置中均应符合规定

②就近地段——由各地在制定细则时依据城市规模、居民生活习惯自行确定 1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中涉及的非住宅房屋认定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是什么?P71 答:①房屋必须为非住宅房屋,即营业用房

②经营行为合法,不能

是违法经营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1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确定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情形是补偿的三因素是什么?P71 什么?答:需要对征收范围答:①停产停业的损失,一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组织有关般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主②根据房屋征收前被征收处理

房屋的实际使用效益 21、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③根据实际停产、停业期限 处理后会产生哪三个结果? 18、“住改非”房屋的概念是答:①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什么?处理时遵循的原则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什么?P71-72

的,应当给予补偿

答:“住改非”房屋指产权性

②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得营业执照成为经营性的,不予补偿

用房的房屋。 ③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处理“住改非”房屋应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是”的原则

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9、“住改非”房屋一般如何22、在征收前对未经登记的进行补偿?

建筑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答:依据(国办发明电

处理的原因是什么? [2003]42号)文件规定,答:①为了有效防止新问题对“住改非”房屋的补的产生

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②为了避免在征收时矛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盾过于集中,部门处理周期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过长的问题

偿。在实际操作中,对23、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符合上述规定且经营时的房屋有哪两种情况? P73 间较长的,一般参照营答:涉及房屋的两种情况是

业用房给予补偿 ①已经依法登记取得20、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房产证的房屋

5

②未依法登记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24、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进行补偿的情形有哪三种? 答:①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

②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③对一般影响规划且依法补办了相关手续和缴纳罚款的,视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25、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定义是什么?一般包括哪四种情形?答:违法建筑——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违法建筑一般包括四种情形

①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②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③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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