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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户告知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04 06:16 | 移动端:畜禽养殖户告知书

篇一:养殖企业告知书

养殖企业告知书

为全面规范养殖企业安全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保障动物产品的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大对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范围

农业部已经公布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公布审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禁止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使用无证、无号的产品;禁止在畜禽饲料中使用餐厨垃圾物或处理物等所谓“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饲料产品”。

二、允许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范围

所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为《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1126号公告)所收载的品种或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新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许可的饲料添加剂。

所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获得并在标签上注明生产许可证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期也安全卫生合格证

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号、产品批准文号、进口登记证号。

三、加强安全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措施

1、主要管理措施

养殖企业要加强对蛋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质量控制,禁止人为添加违禁添加物的行为,禁止使用含有违禁添加物的原料和产品。

养殖企业要通过三个步骤对进货的饲料产品进行控制:一是对进货原料(包括动物和植物蛋白原料)检测、并提供检验报告;二是合同中必须有约定“不得检出违禁物”等内容;三是进货凭证必须齐全并做好进货记录,保存进货发票、进货单、包装标签等;

使用自配饲料的养殖企业,要具备基本的饲料加工设备和仓储设施,做好投料、进出库等记录。

2、规范饲料用盐

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畜牧用盐属食用盐范畴;《陕西省盐业条例》第十二一条规定,畜牧用盐应当使用食用盐,并应当向本市取得食用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食盐。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违反盐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将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使用的其他规定

依据《农业部关于开展打击使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农质发)

[2008]3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市政府的总体安,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判断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各企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并禁止使用:

①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或饲料原料的; ②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或新饲料的;

③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④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或者未列入饲料级添加剂名单,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1126号公告)、《单一饲料产品目录》(农业部977公告)、《动物源性产品目录》(农业部2004年40号令)的;

⑤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四、建立养殖过程中饲料使用可追溯的制度

各类养殖企业要保障投入品的安全,必须建立可追溯制度和相关记录制度,养殖档案中要求的记录内容还应包括:

自配料生产过程程序和记录,包括原料种类、数量、产品类别、加工日期等内容;

原料接收程序和记录;

使用药物的,要有药物饲料添加剂接收和使用和记录; 使用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的,要有添加程序和记录。

特此告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

篇二:什邡市行政告知书(养殖场)

行政告知书

什牧行告﹝2013﹞01号

养殖场:

为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畜牧主管部门向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68号、176号、193号、220号、第2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您应当知道并遵守和履行以下规定和义务:

一、养殖场负责人应当将养殖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规模,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档案。

二、养殖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的免疫计划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并加戴免疫标识;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生物制品;发现可疑疫情,必须立即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出售、抛弃、食用病死动物,病死动物必须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管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畜禽养殖场从外购进幼畜禽饲养的,购进后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四、饲养畜禽使用饲料添加剂、兽药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饲料添加剂。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用药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规定,停药期满方可出售食用动物。不得使用兽用原料药和人用药。禁止使用农业部第176号、第193号公告所列的违禁药物。养殖场使用自配饲料,其自配饲料不得销售给其他养殖场户。

五、种畜禽生产的养殖场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须向畜牧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销售种畜禽,不得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和未附家畜系谱的种畜;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3跨省引进种畜禽、种蛋、精液、胚胎,必须事前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申办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奶牛养殖的养殖场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从省外引进奶牛、精液的,必须事前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申办跨省引进乳用动物检疫审批;2禁止在生鲜乳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3不得出售奶牛因患病需治疗在其用药期和规定的休药期内所生产的生鲜乳;4对检疫出的阳性结核、布病奶牛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淘汰无害化处理。

六、出售动物,必须提前3天向当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如违反上述规定,畜牧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您相应的行政处罚,您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篇三: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告知书

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告知书

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事件,保障畜牧业可持续良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书。

一、动物养殖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要求动物强制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均达100%。

三、养殖场应当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四、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厂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的消毒液确保有效,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五、保证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对病死畜禽、粪便及污染物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养殖场要认真遵守种用、乳用动物调运申报审核和隔离检疫制度。跨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动监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养殖场向场外出售、转移或运输动物应提前向动监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要求动物产地检疫率应达到100%。养殖场不得擅自屠宰畜禽。

八、充分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密切配合疫控机构做好日常监督和免疫抗体、药残监测和检疫净化等具体工作,对检疫不合格动物配合政府做好处置工作。

九、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及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由正规渠道供应。

十、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官方登记记录。

十一、严禁使用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十二、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自身防护。不得私自公布疫情信息。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盖章)养殖场(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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