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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案件调查提纲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57 | 移动端:纪委案件调查提纲

篇一:关于违纪违法问题的初核方案(样本)

关于XXX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方案

一、初核依据

XX年XX月XX日X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处转来群众举报信件,反映我院XX科XX(被反映人)XX等问题,根据院主要领导批示,由院纪检监察室牵头,XX、XX等X名同志组成初核组,对群众反映XX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二、初核内容

1.关于XX的问题。

了解……等有关情况。

2. 关于XX的问题。

了解……等有关情况。

……

三、方法步骤

1、初核的时间:拟于2015年?月?日-?月?日期间完成初步核实。

2、初核的方式:主要采取查阅、复制资料,与有关人员谈话的方法调查取证。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采取其他调查措施。有关问题的具体调查步骤由各初核小组制订。

3、初核的步骤:1.如果是实名举报,首先接触实名举报人,核实举报内容的真伪,争取获取更详细的情况。2.如果是非实名举报或者在无法与实名举报人接触的情况下,从

举报内容出发,核实举报内容真伪。3.与所涉及的其他人员进行核实。4.与当事人进行谈话。

四、人员分工

由XX担任初核组组长,抽调XXX、XXX等X名同志组成初核组,由XXX任依纪依法办案监督员,初核组在县纪委XXX和X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初核地点设在XXXXX。

初核组分X个小组,每个小组由第一位同志负责,各组人员及分工如下:

第一组:XXX(单位及职务)XXX(单位及职务) 负责调查XX问题,完成第XXX项初核任务。

初核工作实行初核组组长负责制,初核组组长对初核工作负总责,各小组向初核组组长负责。

五、注意事项

(一)办案纪律。初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办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办案安全。(略)

(三)后勤保障。(略)

(四)应急预案。

纪检监察室

XX 年X 月X日

篇二:纪检机关人员办案程序及注意事项

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查办案件及收集证据的

程序、要求、注意事项

——2011年4月在县党校的授课提纲

一、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

(一)党纪、政纪及纪检、监察对象等的概念或含义

1、什么是党的纪律:广义的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狭义的党的纪律,则是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政纪,即行政纪律,则是国家公务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则主要应遵守的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所禁止的行为。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纪检对象是指(略)

2、哪些人属于纪检对象:党组织、党员

3、哪些人属于监察对象?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中,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小知识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略);

(二)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或参考的主要党内规定及国家法律有哪些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有《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保修期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新纪发[2003]2号《关于保证党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暂行办法》、人事部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纪委200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等。

法律与党纪政纪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应该说法律是党纪政纪等党内规定或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理应成为执纪的参考依据。因为党纪条规与刑事犯罪理论在许多方面(如犯罪构成、证据的认定收集等方面和违纪的构成、证据的认定收集等)是相通的,其理论及原则完全可以在我们处理党纪政纪案件时予以参考和借鉴。如刑法对如实交待的认定,共同犯罪的犯罪金额的认定,又如立法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如无

特别规定,均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等。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就注意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甚至是条文的规定,保持了衔接的或一致,这维护了国家法治精神的统一。

*小知识 溯及力是指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三)纪检监察中适用纪律的基本原则: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民主集中制。

实事求是及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原则则要求我们要秉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即使被调查人拒不交待问题,只要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仍可定案。只有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

大家都知道的震惊全国的“杀妻”冤案的当事人佘祥林洗刷了十几年的冤案(还有河北版的“佘祥林”案)。最终无罪释放。不禁要问,是什么促成了这样的冤案的发生?是 “先定后审”、是“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自证其罪等潜规则铸就了这样的冤案。这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有律师代理辩护制度,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等。但是从两次“杀妻”冤案的整个过程来看:在论据不充分,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强拉硬拽的定案,先下结论后审判,程序倒着走;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采用引诱,刑讯逼供,造假材料等方式,让这起案件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谢佑平教授认为有了以下几个“如果”,

就可能避免冤案的发生:如果严格执行了侦察控制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认真履行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如果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再慎重些??但可惜。孟德斯鸠有言,“每个有权利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到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在许多情况下,那些掌控生杀予夺大权的司法机关,正是由于司法人员司法理念的缺乏与法律人品的降格,而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小知识 沉默权来自于英美法律制度中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

二、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及基本调查办法及注意事项

1、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程序合法要求的是在案件调查中每个阶段的任务、顺序、时限、手续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它规范着权力应如何行使的问题,对权力有限制功能,起到了保护公务员或党员权利的作用。可以说,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就没有法律公正。举例,美国杀妻案的违反程序案。只有正义的程序才能导致正义的结果。程序错了,因此不可能带来真正的司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2、案件调查的程序及基本调查办法及注意事项

(1)受理,要求是及时办理,不推诿、不扣压和保守秘密。

(2)初步核实,是获取重要证据,为立案提供依据的阶段或者说活动。要求是迅速及时、保守秘密、突出重点,抓住时

机,及时查处收集违纪人主要违纪问题,选择好突破口,就是可以将他绳之以纪、可以立案调查他的违纪行为。如果说举报线索有五六条,就挑好查的、比较明显的、易突破的、好收集到证据的又能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的先行初核,集中力量查实一两件能够定性处理的问题,以求尽快正式立案,然后才有可能调动多方力量,运用多种手段,推动案件向纵深发展,扩大战果。一般是先外围调查,低调、隐蔽、稳妥、审慎地调查取证,不易直接找被调查人谈话等。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复杂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初核结束后,应写出初核报告和建议,对失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自行给予通报批评或批评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对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立案。对有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即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办理完初核手续后,应成立核查组,最低不得少于两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工作量大的案件,人数可多一些,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联合组成。要注意保护检举、控告人和知情人。谈话应个别进行,不能采取当面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在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时,应注意策略技巧,讲话要有分寸,不得泄露案情。

(3)立案,是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工作或活动或阶段。意义是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提供合法依据,如暂停被调查人职务,扣留违纪财物,提请法院冻结违纪人银行帐号,对被调查人实行“两规”“两指”等,写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呈批表,由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立案。时限为一个月。

(4)调查,是收集证据的阶段,是深入细致充分收集违纪问题确凿证据的过程或活动。时限是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复杂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需延长的,至迟不能超过一年。应注意调查人员回避的问题,即调查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不参加案件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先入为主,要重证据,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既要防止姑息放纵违纪者,又要避免使无辜者受到追究,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内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

合法权利。与被调查人谈话时,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进行询问。要重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要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坚持文明办案。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得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要及时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调查要抓住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事实。对违纪问题较多、情节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分清主次,抓住重点,只要主要违纪事实已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充分,就可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对于次要的枝节问题,一时拿不准或证据不足,可不作为处分依据。有些被调查人的某些行为看起来是不正确、不合适的,但只要不构成违纪,就不能认定。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不能辨别是非、不能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5)移送审理,审理,时限是一个月,经延长,也不可超过两个月。

(六)在调查取证中要注意的一些事项:一是文明办案,树立办案人员的良好形象;二是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进行询问;三是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其保密;四是需要对证人的谈话进行录音、录像时,要经本人同意方可进行,对被调查人经告知本人对谈话情况也可以录像、录音,并经审阅后签字;五是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包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其他证据不足,只有被调查人陈述承认错误事实的,不能认定。书证、物证作为直接证据,必须经过鉴定或知情人、被调查人辨认属实,才能使用;六是收集书证应注明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七是鉴别证人证言,不得采用对质的方法;八是不能光收集对违纪人不利或无错的证据,对违纪人有利的证据也应该一并收集;九是不能将违纪人的申辩当作认错态度恶劣的情节;十是对谈话中要用到的材料,必须细读和背熟,要避免在谈话过程中再拿出群众的反映信和以前收集的材料来阅读。等等。

三、怎样根据违纪构成要件对案件进行定性。

违纪构成,即违纪错误(或行为)的构成,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的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所谓有机整体,是指这些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缺一不可。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诈骗错误必须具备如下要件:行为人必须是有

责任能力的党员(违纪错误主体);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诈骗的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的行为(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违纪错误客体)。以上四个要件共同组成诈骗错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诈骗错误。党纪处分条分则规定的每一种违纪错误都有自己的违纪构成,都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查办违纪案件要从违纪构成要件的诸方面收集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给违纪案件定性,定性的标准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违纪构成的要件包括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违纪构成是违纪错误的规格和标准,不仅表明违纪错误是怎样形成的,而且规定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这在党纪处分条例和政纪处分法规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具有法定性。下面重点就党纪谈一谈以违纪构成要件为标准怎样对案件定性?

(一)违纪错误主体与定性

违纪错误主体,这是用以说明实施违纪行为的党员和党的组织及监察对象的基本特征的要件。它不仅包括党员的责任能力,实施违纪行为,而且包括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负党

纪责任的共产党员和党的组织。比如,有的违纪错误如盗窃错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而有的违纪错误如失职错误的主体,不仅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必须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党员。这就说明违纪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是决定其违纪事实构成什么性质错误的一个要件,同一违纪错误事实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上其性质也是不同的。如企业(公司)的国有和集体财物,被他人非法占为已有的事实,其主体不同定性就不同,其处分的依据也不同。如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应定为职务侵占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分;如果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应定为非法占有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分。党纪处分条例中还涉及有违纪错误的特殊主体,作了明文规定,它们或者是构成某一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或者是某些违纪错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条件,要认真学习研究,正确掌握。

(二)违纪错误客体与定性

违纪错误客体,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件。任何违纪错误都侵犯一定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如,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错误侵犯的

客体是党的团结和统一;贪污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如果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就构成挪用公款错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错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婚姻自由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是不构成违纪错误的。如,1996年6月,某镇土管所刘某经手办理镇粮油公司与三户居民的土地转让,刘某收取土地出让金22174.1元和管理费200元。此笔收入应上交县土地管理局,但刘某请示局领导同意,将此笔资金留给该所使用,以弥补办公经费不足。1996年6月11日,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此款存入银行储蓄所。1996年7月至1997年5月,刘某陆续将此款取出用于个人医疗及其他消费。1997年6月,刘某将此笔资金报告该镇财政所,因无钱入库,财政所在预算外作空收空支处理后将此款核拨土管所使用。刘某以后一直未将此款交土管所。刘某的违纪事实是定贪污还是定挪用,关键看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是公款的所有权还是公款的使用权,从事实上分析,该所长请示局领导,报告镇财政所,镇财政所作帐务处理等证据证明该所长还是维护了公款的所有权。但刘某具有非法使用公款的目的和行为,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应定构成挪用公款错误。一种行为之所以被定为这种违纪错误或那种违纪错误,主要是由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决定的。比如,同样是非法占有非自己所有的财物,有的定为贪污,有的定为盗窃,原因就在于各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党纪处分条例通过各种形式对违纪错误客体作出了规定,以便决定违纪错误的性质。

(三)违纪错误主观方面与定性

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用以说明违纪者在怎样的心理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要件。它包括过错(故意和过失)以及违纪动机、违纪目的。其中违纪故意或者违纪过失是一切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违纪目的是某些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而违纪动机不是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性,只影响量纪。

违纪故意和违纪过失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如,贪污、盗窃、走私、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错误,只能由违纪故意构成;如失职类的大多数违纪错误只能由违纪过失构成。为了使定性量纪处理恰当,党纪处分条例特别标明“故意”两字的有5条,有的无需标明“故意”。而过失与故意相比,由过失构成的违纪错误的危害性明显小于由故意构成的违纪错误。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违纪行为,

篇三:浅谈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谈话笔录的制作方法

浅谈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谈话笔录的制作方法 所谓谈话笔录,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依照纪检监察各项条例的规定,在案件检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的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谈话对象(被调查人、受侵害人、证人)调查了解案情时,所制作的笔录。符合程序要求的谈话笔录是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它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有着同等的法律、纪律效力和证明力;同时,谈话笔录也是研究和分析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展规律的重要参考资料。因此,做好谈话笔录不仅是办案成功与否的关键,而且也是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执纪执法能力的最好展示。如何做好谈话笔录,从三个方面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谈话笔录的基本要求

1、笔录的基本结构。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首部的内容,主要包括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身份、记录人身份、谈话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等主要情况。二是正文的内容。首先是表明调查人员身份、交代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及权利、义务的告知。如告知谈话对象应该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津和纪律责任;其次是了解谈话对象的基本自然情况,工作经历、家庭成员、职务等情况;再者是围绕被调查人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全面地收集证据。如对谈话对象无违纪违法行为的陈述也要如实记录。这部分是笔录的核心部分。三是尾部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对象签字、盖章或押印和注明年月日。如谈话结束后,应将笔录交谈话对象核对,谈话对象认为有错误或者漏记的应予补证,确认无误后,谈话对象应

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者押印,在最后一页写上“以上笔录共x页,我都看过,与我所谈一致”,并注明日期。

2、笔录的内容要客观、全面、准确。记录的内容要求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整个谈话过程,体现案件检查的“二十四宇”方针,围绕取证重点,形成一个严密的问话逻辑体系。一是客观,就是对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的记录下来,真实地反映谈话对象的思想转变过程,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的违法违纪过程及回答时的语言、态度要做恰如其分的记录。如哭泣、冷笑、……(沉默)等等。二是全面,就是对谈话过程中主要情况系统地反映出来,不论谈话对象陈述的是有错还是无错的内容,也不论谈话对象陈述的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内容,都要做出如实全面的记录。三是准确,笔录要能准确的反映违纪违法人员的思想变化特征,反映每个违纪违法人员的独特语言特点和陈述风格;如对一些黑话、方言等也要如实记载,但应加注释,使人一目了然。笔录的语言要明确,不能含糊不清;要具体,不能抽象笼统;如“大约”、“可能”等一些模棱两可的词语不能出现在笔录上。同时要求文字通顺、清晰准确、无病句、克服错别字,保持谈话笔录的整洁,准确地表达谈话对象的语言。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技巧

1、明确调查任务,列出谈话提纲。古语讲“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由于谈话对象思想上的易变性,笔录的制作过程比收集其他证据的过程更为复杂,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谈话前要有充分的准备。一方面要明确调查任务。在谈话前要明确谈话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做

这个笔录?如果连这个都不考虑,打无准备之仗,那是制作不出好的谈话笔录的。办案人员要知道这次谈话要解决哪些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要收集那些证据,所收集的证据能证明哪些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胸中有数”。另一方面列出谈话提纲。为了保证笔录制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办案人员应仔细拟定书面形式的谈话提纲,先问啥后问啥,一条一条地列出来,防止遗漏内容,并且在谈话前应在脑子里形成谈话提纲的详细脉络;对于那些对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谈话对象,取证人员要从分析其心理状态、文化层次、职业特点和表达能力等方面,策略地拟定调查中的对策,切忌无准备地临场随意发问。

2、笔录的内容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笔录既要求全面,但不是有闻必录,把谈话对象的每一句话都记录下来,而是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记录的重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把握:一方面是有关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等定性、量纪的要素要重点记录。如涉及到违法违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情况要重点记录。另一方面是案件线索要重点记录。在谈话过程中,有的谈话对象可能提供一些重要案件线索,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记录下来,因为这些案件线索往往在办案中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3、笔录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办案的目的是要证明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要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就是收集证据,使证据之间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严密整体,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发生过。笔录作为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制作过程中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方面,笔录要与本案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

证。在笔录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发生矛盾时,由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伪造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其可信程度比较高,证明力比较强。出现这种矛盾时,办案人员应进一步做好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力争了解到真实情况,合理排除矛盾,使笔录与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另一方面,同一案件的多份笔录要相互印证。在一个案件中,几个同案人或者知情人对同一件事的陈述出现矛盾时,一般的规律是与案件无关者的陈述比违纪违法者的陈述可信程度高,责任小的违纪者比责任大的违纪者陈述的可信程度高。出现这种矛盾时,办案人员要结合其他证据,科学分析,反复论证,合理排除矛盾,使笔录之间相互印证的方向一致。

4、坚持一事一证。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一次谈话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办案人员要一件事一件事地问,不要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要把一个事问清楚,制作一份笔录,再问另一件事。这样做的原因是,要找到一个证人那是很不容易的,要让违纪违法者开口说真话那是要花费很多心血的,办案人员把多件事情揽合在一起问,时间一拖长,自己都不清楚哪一件事情问清了,哪一件事情没问清,很可能造成“夹生饭”,致使有些笔录内容残缺,等谈话的机会错过了,反过来再要补证,那是十分费事的。三、谈话笔录的注意事项

1、笔录要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笔录要转化成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一是笔录的合法性。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首先是谈话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其次是内容的合法性,在谈话过

程中要充分保证党员干部的权利,严禁逼供、诱供、指供,否则,所制作的笔录因手段违法而无效;其次是制作手续的合法性。如告知谈话对象权利和义务,笔录应经谈话对象阅读完后签名和押印等等,只有履行了合法手续,笔录才具有法律、纪律上的效力和证明力。二是笔录的客观性。笔录记录的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客观事实,这是笔录客观性的要求。因此,办案人员不能把自己的主观判断、推理、虚构等记入笔录,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是笔录的关联性。笔录所记载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笔录记载的事实要么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发生过,要么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发生过,只有这样的笔录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

2、笔录要防止违纪违法人员的翻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党的领导干部,这些人大多数知识丰富,头脑灵活,阅历广泛,社会关系盘根错节,在大量的思想工作下交待问题后,思想很不稳定,有少部分人员常常翻供,如何从笔录的角度防止翻供,是摆在我们每一个办案人员面前的新课题。在实践中,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初步探索:一是围绕重点问题变换角度作笔录防止翻供。对于一个案件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变换角度多次询问,多次做笔录来固定证据,争取每一次笔录都能完整的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防止违纪违法人员日后翻供。二是做笔录要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做笔录时,办案人员应询问被调查对象在“双规”期间的生活状况,对于办案人员对其生活上、身体上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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