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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廉洁自律的原因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57 | 移动端:违反廉洁自律的原因

篇一: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乡镇基层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镇纪委)

廉洁自律是领导干部的必备素质,是党对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基层领导干部又身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最前线,他们能否做到廉洁自律,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和党的各项事业的成败。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基层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基层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才能使全体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廉洁自律意识,需要加强教育和建立健全制度,从源头上加强预防,也需要加强监督措施和从严惩治腐败等方面入手,增强震慑力,促进廉洁自律工作的顺利进行。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不强、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廉洁自律主要是针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基层领导干部处在最基层,都是做些具体的小事,没多大的权力,也没有多少钱,缺乏滋生腐败的土壤,强调廉洁自律是小题大做;有的认为廉洁自律在基层只是一些小问题,过于认真,会影响团结;有的则认为廉洁自律完全是领导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问题,忽视了组织监督制约的必要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致使一些基层单位把廉洁自律工作放任自流。

二是有些基层领导干部明知故犯违反财经纪律,化公为私,

挥霍浪费。一是用公款招待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虽然现在各地在严禁公款吃喝,公款接待方面都加强了制度约束和惩处力度,但个别乡镇领导干部仍然认为,公款吃喝是大家在一起吃的,只要不装在个人口袋里,吃掉点、用掉点无所谓,因此公款吃喝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比较严重。个别领导甚至经常喝得酩酊大醉,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二是用公款送礼和送土特产比较严重。有的领导为跑项目,争取资金和联系工作等需要,送礼物和送土特产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有些领导干部思想空虚,精神萎靡,赌博成性。有的领导干部缺乏远大理想和抱负,意志消沉、贪图享受,傍大款,经常和大款们出入歌舞厅、美容厅等高档娱乐场所;有的领导干部以休闲、娱乐为名参与赌博,且涉赌金额日益增大,由原来的“玩玩”为主的几十元,几百元,发展到几千元,甚至到上万元,行为也由原来下班后偷偷摸摸进行,发展到肆无忌惮上班时间关起门来在办公室赌,或到宾馆、娱乐场所开个房间赌。有部分领导干部“抽烟一闻知伪劣、喝酒一抿知好坏、麻将一摸明顺点、工作一问三不知”。

四是有些领导干部作风浮夸,工作不实,追求政绩。有的工作无所用心,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该办的事,能拖则拖,能推则推,办事效率低;有的认为自己处在最基层,对基层比较了解,就高高在上,在办公室里发号施令,不深入实际,不了解“下情”,即使到基层,也是装样子,摆架子,不接触群众,不关系群众的疾苦;有的急功近利,做表面文章,说空话,讲假

话和套话,在汇报工作时夸大成绩,隐瞒问题,报喜不报忧,骗取荣誉和地位,在上报各类统计数字时,则为了应付上面或使自己有“政绩”,根据形式随意扩大或缩小。

五是有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到位。有的乡镇和部门没有把廉洁自律工作摆上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目前大多数地方对乡镇部门廉洁自律工作的好差没有十分明确的评价标准,没有形成一整套客观、公正、可靠的评价机制。近年来,虽然把廉洁自律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主要内容来考核,但由于指标体系不太科学,考核结果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一般没有与领导干部的奖惩、任用挂起钩来。这样,基层廉洁自律工作基本上是抓与不抓,抓得好与抓不好一个样,致使廉洁自律工作在基层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六是对基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手段甚少,监督效果不佳,是基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上存在的普遍问题。有的部门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往往以“变化团结”代替了“团结-批评-团结”,民主生活会上只讲成绩,不谈问题;只讲工作,不谈思想;只讲集体,不谈个人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即使开展批评,也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往往是自我批评摆情况,相互批评提希望。一些地方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时,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做法,不合意的就变着花样应付或干脆不执行,缺乏严肃性。

七是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人员编制偏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业务能力较弱。一般乡镇纪委书记兼职其他工作,分管工作过多,纪委委员基本由其他站所负责人兼任,身兼多职,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时间和精力不足,部分乡镇只有一名或没有专职的纪检监察干部,部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知识结构较差,受过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的比较少,许多纪检干部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业务不熟,工作力不从心。

主要对策及应对措施

一、从源头上采取预防措施,使人不想腐败,从而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一)加强教育,提高基层领导干部对廉洁自律重要性的认识。基层领导干部肩负着“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的重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其立身立言,就是一支标杆,一个榜样。廉洁从政又是老百姓对干部最基本的要求。从思想教育入手,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才是治本之策。因此,抓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不能在问题成堆或干部犯了错误之后才去进行,而要预防在先,坚持经常性教育,把党风廉政教育列入单位部门的规划之中,加强党的思想、宗旨、纪律和党的优良传统及理论修养教育。大力加强超前教育力度,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对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教育在前,把违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倾向性问题,研究措施,防范在前,把问题解决在成形之前;对普遍性问题,指定措施,堵住漏洞,防止问题再度发生,力求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同时,还要加

强对领导干部进行以廉耻、廉洁、廉政为主要内容的自律教育。通过思想教育,使领导干部自觉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增强自我免疫和自制能力,努力做到三觉,自觉守廉耻之节,自觉养廉洁之风,自觉尽廉洁之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提高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自觉性,从而,在广大领导干部中形成一种以廉为荣、不廉为耻的好风气。

(二)健全制度,以完善的制度来规范领导干部的言行,约束其举止。

一要认真抓好已有的廉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在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上下功夫,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经常性检查与专门检查结合起来,把纪检监察机关的检查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结合起来,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原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充分发挥已有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

二是建立充满“诱惑”的领导干部“高福利”机制。通过高诱惑的福利制度的实施,使领导干部即使想实施腐败行为,也怕丧失优厚待遇而放弃贪欲。在基层也可借鉴国外高薪养廉的经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至少要保障公务员在职工资收入足以维持小康生活水平,离退休有条件颐养大年。这样,就可以在制度上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务员廉洁高效,恪尽职守,最大程度地减少腐败的滋生。

三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体制。目前我国反腐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查处时间长,打击不及时,难于形成威慑效应,惩处法

篇二: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呈现的特点

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呈现的特点、

原因及对策

【内容提要】

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一定要紧紧围绕“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一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分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新规律及深层次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笔者认为:作案主体多元化、家族化,违纪违法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化、复杂化,违纪违法主观方面往往利用“合理化”、“合法化”的形式作掩饰,违纪违法客观方面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隐蔽化、智能化,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分析其原因有主客观二方面,主观方面:放松自我教育,思想麻痹松懈;爱慕面子虚荣,滋生攀比心理;贪图安逸享乐,追求腐朽生活;明知故犯敛财,试图侥幸漏网。客观方面:干部的培养教育淡化,对干部的监督乏力,制度的落实不到位,预防工作凸显薄弱。遏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对策:一是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作案规律;二是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发案规律;三是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破案规律;四是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防范规律,第一,建立宣传教育机制;第二,建立制度防范机制;第三,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第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第五,建立测评预警机制;第六,理顺监督机制,保障各监督主体充分协调发挥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一批隐藏较深的违纪违法分子被挖了出来,受到法纪的严惩,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体制和市场经济转轨所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不同阶层、不同行业领域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腐败案件仍时有发生,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规律性特点的案件逐渐暴露出来。如何把握近年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腐败现象脉络,做到蛇打七寸,攻其要害,有效遏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已成为各级执纪执法机关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 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特点

特点是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标志。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主体是前者拥有一定的权力,利用权力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显著特点。

1、作案主体多元化、家族化。一些违纪违法案件由个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从实施形式上看“集体腐败”虽然是以“集体”名义进行,甚至打着为集体谋利益,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旗号,但目的

却是为了损公肥私。违纪人员有的熟知政策和法律,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找空子钻;有的身居要害部门,在体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有的披着合法的外衣,打“擦边球”。腐败的多元化突出表现在:“公贿”现象(公对公贿赂)、集体截留、私分公款、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集体以权谋私。此类案件一般涉及人员众多,权位重大,呈金字塔式纵向发展,横向蔓延。作案主体职位高,党政一把手腐败案件增多;法人的违纪违法的发案率仍呈上升趋势;垂直系统的领导干部腐败增多。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以一些领导干部为核心,以其家庭为中心的家族化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家族腐败”的特点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默许自己的亲属大肆收受贿赂,或者由亲属开公司、办实体,自己隐居幕后操纵,利用手中权力(影响力)为其牟取暴利。

2、违纪违法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化、复杂化、趋向财产化。当前的违纪违法现象已不是个别部门、个别领域的个别现象,而是遍及各部门、各领域的普遍现象,违纪违法已蔓延到社会各个领域。违纪违法所侵害的客体涉及到: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等。违纪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领域越来越广泛,作案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突出表现在:(1)公权部门的公款消费、公产创收、接受“奉供”和乱收费等行为;(2)商业领域的商业贿赂,在项目审批中的明码回扣、串通投标等,形成商业运作的“潜规则”;(3)性贿赂呈上升趋势,“权色交易”和“权钱交易”并驾齐驱。据权威披露,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60%以上都与包“二奶”有关,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破坏了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更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4)在企业改制中利用企业改制、重组,侵吞、窃取、私分、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5)在教育领域,挪用教育经费、高考舞弊、昌名顶替上大学、买卖文凭等;(6)在医疗卫生领域,药价回扣、收受红包,造成群众就医难、看病难,医患关系紧张;(7)组织人事方面,招工招干、职称聘任、参军、调动、分配、安置、提拔等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纪违法现象;(8)截留、挪用、私分、国家各种专项资金的情况比较普遍。

3、违纪违法主观方面往往利用“合理化”、“合法化”的形式作掩饰。违纪违法对象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时总是借助冠冕堂皇的理由,打着合理合法的借口,使人很难明辨是非。他们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打击举报违纪违法者,理由是维护部门形象和保护发展环境;搞地方保护,理由是保护投资环境;袒护骗子,理由是维护社会稳定;搞“一言堂”,理由是民主集中制;开设黄赌红灯区,理由是解放思想等等。这些颠倒谬论,混淆是非黑白的不正常现象,正是那些腐败分子运用荒谬理论武装的结果,很有迷惑性。这些现象的出现与这些地方领导干部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混乱有密切关系。违纪违法人员主观方面的自我保护功能不断增强,违纪违法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的旗号执行职务,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违纪违法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事的支持;违纪违法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执纪执法部门的

调查,利用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进行开脱罪责,千方百计地掩饰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作案动机从消费享乐型渐渐向资本积累型转化。

4、违纪违法客观方面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隐蔽化、智能化。违纪违法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违纪违法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有的还熟悉电子信息技术,对自己职务范围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体制和机制中的漏洞,以权谋私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规避法纪的手段越来越狡猾。作案方式由利令智昏、不计后果的“冲动”型,转变为处心积虑、预谋在先的“智能”型。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三是赃款“漂白”。一般是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有的一边大肆收受贿赂,一边把自己装扮成廉洁奉公的正人君子,骗取领导和群众的信任;有的为避免受贿过滥、人多嘴杂而留下后患,便尽量减少受贿次数,对一些不够斤两的薄礼不屑一顾,拒之门外,而对大额礼金、名贵物品、古董字画则来者不拒,多多益善,这样既收到了以一当十、事半功倍之效,又在外界获取了廉洁自律的声誉;有的抓住人们对收礼不办事的受贿者切齿痛恨,而对办了事的受贿者比较宽容的心理,在进行权钱交易中,恪守无“功”不受禄的原则,对未办成事的贿赂或拒收,或退还,不惹民愤,而对办成了事的贿赂则心安理得的收下;有的对送上门的礼金来者不拒,概然受之,然后将大大低于所送礼金价值的家中物品回赠行贿人,从而将行贿受贿行为嬗变成为亲朋好友间的礼尚往来,以掩盖受贿的实质,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原因

人与权力、利益的结合,为什么会产生腐败?这是因为:其一,人的天性是有缺陷的,在一系列人区别于动物的高级心理活动中,有一根本特征,即占有和支配心理。这是腐败产生的根源;其二,权力本身蕴含着导致腐败的因素,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扩张性、支配性,权力的这种本性往往与人类自身的弱点联姻,从而使双方互相强化,并诱惑人们去扩张权力。当没有外部制约或制约不力的时候,其腐败因素随时可能恶性膨胀,走向另一面;其三,高回报的利益是引发腐败的催化剂。人类的绝大多数行为无不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腐败行为的演变过程往往循此路径发展。

(一)主观方面

1、放松自我教育,思想麻痹松懈。剖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纵观其人生历程,不难发现,大多数领导干部在成长之初或任职之初,有着远大的理想抱负,政治思想是可靠的尚具有一定的党性观念,工作上勤奋敬业,积极努力。但是随着政治上的进步,地位身份发生了变化,加之长时间不注重理论学习,放松自我教育。在一些公务活动和人际交往中思想麻痹松懈。从开始的受之有愧到习以为常,从谨慎行事到肆无忌惮,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逐步偏离了正确的轨道,导致思想滑坡、人格蜕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

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哲学。将人民交给的权力当作谋私的工具,使公共权力异化成了私有权力,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职权多捞钱财。

2、爱慕面子虚荣,滋生攀比心理。大凡在领导干部中有一个“领导形象”的概念,有些领导干部能把这个“形象”与党的形象紧密联系起来,而有些领导干部却把这个“形象”与个人的虚荣面子狭隘地混为一谈,往往以“看看人家”又想想自己,滋生攀比心理,造成心理天平倾斜,并从另一方面产生“武装形象”的欲望和念头,唯恐寒碜自己。甚至奉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利用权力大搞裙带关系,任人唯亲、封妻荫子,结帮拉派,于是,着手实施“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和“千里做官为求财” 的人生信条。

3、贪图安逸享乐,追求腐朽生活。有的领导干部一旦做官掌权,便贪图安逸享乐,失衡心态造成自我补偿心理,羡慕他人灯红酒绿的“气派”转而“傍大款”,与个体老板打得火热,搞权力共享、利益分享,疯狂敛财,包养情妇,认为“天老大、我老二”,目无组织、心无群众、专横跋扈,追求腐败奢侈生活。

4、明知故犯敛财,试图侥幸漏网。在违纪违法领导干部中,多数是明知行为不轨而为之。其中的缘由就是侥幸心理作祟,有的自以为隐蔽而忘乎所以;有的以不一定能查到自己头上自我安慰;有的以“关系网”、“保护伞”撑腰而有恃无恐;有的以早已订立的攻守同盟做好自我保护准备;有的甚至东窗事发仍负隅顽抗试图侥幸过关。

(二)客观方面

1、干部的培养教育淡化。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党委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加大了力度,推进民主选举,加强任前公示,严把考察程序,增强透明度,扩大知悉面。又通过党校培训和平常组织的政治学习来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的确有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但是,在他们走上领导岗位后,在继续成长过程中的培养教育却往往被忽略、被淡化,甚至把对干部成长过程中的培养完全等同于提拔重用或泛泛的学习教育。如果对领导干部重任用、轻培养,就如同只注重栽种树苗,而不注重施肥、浇水和防病灭虫,最终就会枯萎、死亡。并且培养教育的形式不多,内容有限,效果不佳。

2、对干部的监督乏力。我们把干部的政绩纳入任期管理考核,往往在理解上偏重于“只讲收获、不看耕耘”。其实,看一个领导干部的政绩,其创造政绩的过程也是很重要的。忽略了过程,也就相应弱化了环节中的监督,一级管理一级,一级监督一级的两个作用显得失调。于是,造成拉关系、浮夸、搞假政绩的现象滋生,腐败的温床随之应运而生。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3、制度的落实不到位。这些年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的制度应该说不少,某些违纪违法的干部对相关制度也是了解知悉的,关键在于落实上缺乏力度,存在“死角”,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干部首先不遵守制度而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4、预防工作凸显薄弱。预防腐败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工作职能、职责尚未健全落实,惩防体系的建设工作还存在不够主动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等。

三、遏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对策

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检查工作,既是一个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过程,又是一个不断总结规律,发现规律、运用规律的过程。我们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分析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新特点、新规律,提出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1、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作案规律。通过分析和研究已经办过的案件,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主要发生在哪些方面进行树型分类,如工程建设领域(含房地产开发、道路、桥梁、铁路、厂房、绿化工程、旅游设施和房屋拆迁等),其问题一般表现为受贿、挪用和虚增工程款等,涉案人员通常包括涉及政府建设、规划、交通、土地、财政等权力部门及工程招标方和银行、中介机构等;各种类型的问题又有哪些人是“易感人群”,又有哪些地方是“易发领域”,又有哪些节点是“易发环节”,他们的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作案动机、作案条件又有哪些共性特点等,又是怎样翻新花样来掩盖问题的,从中找出一般性规律来。如在经济案件的查处上,我们要善于从奇异数字中发现问题,根据奇异数字大小、正负方向变化、精确度中发现疑点。作案者往往通过数字分解、往来方向、会计科目方面做文章,最终实施作案。在受贿案件查处上,作案一般选择在某项目开工前、施工结束后及重大节日之前实施,现在还出现一种对抗调查的受贿方式即双方约定等其退休后再行支付。只要我们把握好这些特点,在调查时多问几个为什么,就能实现突破。再如受贿中礼金难确定的问题,我们只要掌握受贿的要素构成,就能破解作案者混淆视听的手法。

2、要探索和把握腐败案件的发案规律。分析和把握发案规律,既有利于提高我们突破案件的效率,也便于我们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的发生。要认真研究和分析一些案件是通过什么途径发现的,线索的来源是什么?哪些是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发现的?对群众举报的,还要作具体分析,看是否是因泄私愤而举报,是否是夸大其辞;哪些是通过执法检查发现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线索,一般具有可查性,但也不能忽视证据不足的问题;哪些是经过审计发现的?经济审计中的线索,要注意作案者往往依据现行财务制度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模糊作案的特点;哪些是通过案件查办过程中带出来的?要充分重视查案中发现的线索,这些线索往往成案率较高;哪些是查案以后通过类比分析得出的?哪些是我们从与权力行使、利益挂钩的各种反常、不正常现象中找出的等等。把握了这些规律,我们就能够自觉主动挖掘线索、拓展线索和经营线索,为深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奠定基础。

篇三:综合-我国廉政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浅析

我国廉政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浅析

摘 要 本文主要以云南省为例,从廉政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目前我国廉政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 云南省 廉政制度 存在问题 原因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近两年,云南省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廉洁从政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倡导了勤廉从政的良好风气,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 。然而,反腐倡廉工作中制度落实难、执行不力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

一、制度结构性原因

制度反腐是国家廉政建设的核心。近年来,各级政府经过不断的经验总结和制度学习, 愈发意识到制度问题对于廉政建设具有根本性和长期性的影响, 要解决好廉政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逐步实现反腐策略由运动式反腐向制度反腐的历史转型。通过制度重建和一系列制度创新,反腐制度安排越来越完善,然而,现实中却说明制度反腐工作还存在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 对此,一些观点认为,腐败问题之所以难以遏制,主要的原因是廉政制度短缺,廉政制度的短缺根本在于廉政制度结构性原因。

1、廉政制度不完善的结构性根源是两个“不对称性”。从政治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层面分析,云南省廉政制度不完善的结构性根源是信息不对称性和权力不对称。腐败是一种滥用权力的秘密行动,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腐败的机会和可能性就越高,权力不对称程度越高或者权力不受制约性越低,腐败的机会和可能性就越高。增加透明度,将所有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服务的信息全部披露和加强监督是解决当前廉政制度建设结构性问题的重要方法和基本手段 。

2、廉政制度建设中的制度剩余与制度短缺问题是廉政制度建设不完善重要的结构性原因。供给过剩的制度安排在廉政制度需求这个层面上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那些本意是为了防止或者制约腐败的制度或法规并没有达到原有目的,相反却成为了腐败滋生的温床;另一类是那些本意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法律法规,但却堵塞了反腐败的渠道,人为地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例如信访制度规定群众反映问题,要逐级上访,越级上访就属于违法行为,然而作为我国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逐级上访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往往还会导致反映问题的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发生 。廉政制度剩余的诸种表现,不仅不利于廉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反而带来各种制度相互“打架”、廉政机构间职能扯皮、过分追求人员和工作经费的最大化等严重后果,从而使廉政工作出现边际效益递减的怪现象 。

从廉政制度体系来看,云南省初步构建了廉政制度体系,但事实上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漏洞。首先,云南省专门的、相对独立的廉政机构短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18条给监察机关规定的5项职责来看,监察机关只有两项是肃贪,而且它是政府的组成部分,独立性难以实现,加上反贪局的工作属于事后监督,只能监督与犯罪有关的贪污贿赂 。其次,云南省廉政规则短缺。云南省廉政规则中不仅缺乏有关言论免责、保障民主人士和公民提出批判性意见的法律法规,也缺乏保障法院在预算、组织关系上独立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法规和保证透明、参与、问责的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 ;缺乏有关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由于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缺乏法律的权威性,这使得其在执行过程中无足轻重 。再次,人大的审议监督功能仍停留于制度文本层面。限制了人大对人事、预算等重大事项审议权的空间,使人大成为“橡皮图章”。另外,以新闻媒体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不够强大,监督力量有限。一方面新闻媒体自身的独立性

不够,很难发挥像西方媒体那种“第四权力”的作用;另一方面媒体伸张正义怕被打击报复。从公民监督来看,表达自由、保障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则还需完善,司法机构由于依附性太强,很难切断自身与政府之间藕断丝连的利益联系,这些都成为云南省廉政制度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

二、制度适应性原因

廉政制度应当作为一个完整的层级结构体系,注重层级之间和制度之间的适应性与协调性,才能确保廉政制度功能的发挥,在云南省廉政建设的实践中,我们缺少的是廉政制度的适应性。制度与制度环境、制度与权力配置结构、制度与制度、制度与其实施之间的适应性缺失,是导致制度反腐华而不实的根源。

1、从特定的制度环境来看,很多政府管理制度没有随着反腐败形势需要而做出协调性制度创新,尤其是公职人员系统的任用制度最为典型。一方面,干部任用的方式还是委任制,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规定,各级党委或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这就导致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利死死地握在少数人的手里,以致在实际中造成了领导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另一方面,目前领导干部的任用方式还使用酝酿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第六条规定:酝酿制特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微观或具体表决机制或规则。在酝酿制下,表决票的权重因个人的职位高低不同而不同。这样就造成了在云南省各级政府机关中出现书记或一把手的权重最大其他副书记次之的局面,书记的权利缺乏有力的监督,容易导致职务犯罪,买官卖官的现象 。

2、云南省已经有一整套相对完备的廉政制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腐败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制度反腐未取得明显成效的原因在于廉政制度的适应性状况不佳。首先,廉政制度与制度环境之间的适应性缺失,廉政制度与社会转型、与权力配置结构不相适应。监督体制虽然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但没有起核心作用的机构和渠道,各种监督力量之间缺少配合,难以形成合力。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彼此既有交叉,也有空隙,职责权限不清,又缺乏沟通和协调,弱化了监督机制的功能,不适应经济日益市场化、公权日益扩张化的社会环境的需求。其次,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的适应性缺失。非正式制度是一些利益相同的人在办事过程中自觉形成的一套规则,它存在于正式制度规定之外,又伴随正式制度而生,它表现为一套工作程序、方式、惯例、规则等,它利用正式制度提供的资源、条件、机会,又在无形中取代了正式制度 ,政府官员按照非正式制度办事可以得到额外的好处,办事的人通过贿赂而办事顺利或者得到更大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会认同非正式制度而把正式制度抛到一边。因此,政府部门内部的非正式制度使正式制度的每一次创新都失去实效廉政建设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适应性的缺失,也反映了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还未完成 。最后,廉政制度与实施机制之间的适应性缺失。有一整套廉政制度,却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其原因就是缺少一套有效的与制度相适应的奖惩机制。廉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机制和公正的执法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与监督激励;缺乏足够的经费和依法办事的社会文化;奖惩机制无法运行;制度履行成本高且无效 。

三、制度非系统化原因

廉政制度建设缺乏统一的、系统的、高瞻远瞩性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缺乏系统安排。一方面,一些基础性的廉政制度仍未出台,完整严密的廉政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在廉政制度建设上对官员的思想觉悟期待过高,同时又奉行“宜粗不宜细”的制度建设原则,造成已出台的制度缺乏足够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有的廉政制度具有很强的应急性、临时性,既不完备,也不配套,缺乏应有的权、责、利相互制衡的机制,这样的廉政制度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而且还会出现相互矛盾、相互推诿的现象,致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有隙可钻,甚至有恃无恐 。

1、廉政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廉政制度失衡失效,很大原因在于廉政制度设计的相关环节上存在问题。首先,廉政制度建设在制度设计上受到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社会动员不充分。设计层次过分集中于上级,重主流轻分支;设计思想过分着重于对腐败行为的禁止与规范,重主体轻程度;设计主体仅仅限于党内和部分专家,排斥了社会的力量和群众的智慧。其次,的廉政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思想,制度体系不规范。突出表现在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部门行业规章制度这三大制度规范体系的规划存在“缺位、越位、不到位”的问题。在廉政制度的设计中,国家法律缺位主要表现在很多该由宪法规定下来的制度要靠党内法规和部门行业规章制度来“补位”,比如民主集中制,干部廉洁自律等;党内法规越位表现在党内法规管了很多党纪不需管或不该管的事,比如党员在金融方面的违纪问题在党纪处分条例中特别做出规定;部门行业规章制度不到位表现在不少部门行业制度由其自行起草,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最后,廉政制度设计偏向的就事论事,覆盖范围不全面。

2、廉政制度系统谋划不足,制度建设碎片化,整体效能不高,有些制度规定效力层次太多,形态散乱。首先,廉政制度的出台程序太简单,影响其严密性和科学性。在廉政建设的实践中,一项制度的出台,通常是业务部门出草案,相关部门提意见,最后领导研究通过,对基层干部的想法了解不多,过响的口号、过高的目标,影响制度存活率,影响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其次,相关的廉政制度投放速度太快,冲淡了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遇事就发文、定制度的惯性思维,导致制度出台过快、过滥、过于随意,制度多、口号多,原则多,实现不了的目标多。庞杂、混乱的制度环境反而影响制度本身的权威性、可及性。最后,廉政制度的目标太模糊,影响制度执行的规范性。许多廉政制度只提目标,不落实责任,精细化、项目化的管理思维欠缺;粗线条的制度设计方案,为违反规定留了后路,为掌权者权力膨胀、关系通融制造了可乘之机 。

四、廉政制度自我调适性原因

在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中,制度是保证,有了制度,就能规范行为。然而廉政制度和政策不能有效地防治和减少干部的腐败行为,其重要原因是廉政制度的自我调适,导致廉政制度执行力相对不高,一些反腐败的禁令、廉政制度和法律在执行中打了折扣,效果不理想 。

1、廉政制度执行监督无效,廉政制度变化缺乏延续性导致其执行力不高。很多廉政制度出台后,相应的监督机制没有或脆弱,没有建立和完善廉政制度执行工作责任制,不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使得廉政制度执行的质量和成效得不到真正落实。从云南省廉政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在一项廉政制度还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对廉政制度的修改和调整,需要注意前后相对连续,把廉政制度变化的程度与人们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在现实中,许多廉政制度出台了、失败了,却没有合理的终止程序,导致廉政制度重复、泛滥。

2、廉政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行决策方针的现象,这一点正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具体体现。在廉政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作为执行者的下级政府或部门内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需求而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政策进行任意的取舍,对自己有利就认真执行,不利就舍弃或者变通执行。部分地方政府的领导,为了追求自身的各种政治、经济利益,有选择地执行那些易于出政绩、获取上级好感和肯定的政策,而对其他政策则暂缓执行或变通执行,导致廉政制度的总体执行不力不足。地方政府选择执行的目的在于“为我所用”和实现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其结果破坏了公共政策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导致“政策变形”和执行的“走样”,直至造成政策执行失败 。

执行力是实施发展战略、实现发展目标的能力,是将思想转化为行动的能力,廉政制度执行力是实现廉政制度目标过程中速度、质量和效能的综合体现 。加强的廉政制度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再好的思路、决策和制度,如果没有执行力,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在廉政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把执行变为各级政府官员自动自发自觉的行动,才能发挥廉政制度建设应有的效力,也才能促进整个政府机构的管理 。在加强廉政制度执行力,还要把廉政制

度执行力建设与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形成廉政制度执行力文化 。要形成廉政制度执行文化,要在云南省各级党政部门尤其是纪检监察组织里大力倡导执行力理念,普及提高执行力方面的理论和知识;要努力培养纪检监察人员的求真务实、注重细节、言必行和行必果的精神;要把执行力纳入纪检监察人员的聘任、考核、晋升和奖惩中;要把执行力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决策、绩效评估结合起来,使每个干部都能理解执行力的真谛,自觉提升廉政制度的执行能力。

关键词 廉政制度 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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