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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8 | 移动端:威海市人民政府网

篇一:学校名称 - 威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公开

篇二:20120613_中国·威海政府门户网站—市垃圾处理厂二期工程BOT项目举行签约仪式

中国·威海"政府门户网站—市垃圾处理厂二期工程BOT项目举行签约仪式

2012-06-13

10月24日,威海市垃圾处理厂二期工程BOT项目签约仪式在塔山宾馆隆重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马世和出席签约仪式,市政府副市长房德阳、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裁陆建成分别在签约仪式上讲话。威海市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授权,与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正式签定了特许经营协议。

威海市垃圾处理厂二期工程BOT项目总投资约2.8亿元,采用国内先进的机械炉排炉垃圾焚烧工艺,设计处理规模700吨/日。该项目于2008年8月4日对外招标。9月18日,在市监察局的监督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公开进行了评标,最终确定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建设运营商,垃圾处理服务费45元/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威海市垃圾处理厂二期工程BOT项目将于2009年4月开工建设,2010年底竣工投入运营,特许经营期为25年,期满后将无偿移交我市使用。

《威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通过省专家组评审

10月24日,省建设厅组织召开《威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评审会。会议认真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威海绿苑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的汇报,并现场考察了我市城市绿地现状,专家组认为,该绿地系统规划切合我市实际,规划目标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一致同意通过评审。

《威海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我市于2006年开始编制《威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历时两年,经过基础资料收集、调研及编制三个阶段,最终定稿。该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可持续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着力构筑完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空间结构,必将为建设创新开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新威海发挥重要作用。

市质监站召开城中村改造

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

10月7日,市质监站组织召开城中村改造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各区建设

局负责人、质监站长、村改办主任和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了座谈。会议就如何提高监督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回迁安置房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部署。

一是要求各级工程质监部门要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目标达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建筑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外墙保温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竣工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覆盖率、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均达到100%。

二是要求各级工程质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支持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要打破常规提前介入,在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处于受控状态以及施工技术资料基本齐全的前提下,主动深入建设一线,跟踪检查;对部分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缓收质量监督费,同时积极倡导检测企业对建设单位减半收取检测费。

三是建立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每月组织对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进行汇总,以通报、简报形式公开发布,努力形成政府、社会和公众共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篇三: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2〕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和各市区政府(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臵;

(五)制定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政府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事项;

(三)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四)处臵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四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公平公正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应当一视同仁,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六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二)政府行政首长提出;

(三)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并经行政首长同意;

(四)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并经政府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同意;

(五)下一级政府提出并经上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并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政府办公室依照部门工作职权拟定承办单位,由市长(管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有关方面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如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报请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拟定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拟定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起草说明。

第二节 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并为大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决策涉及的相关政策是否有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等。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有无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是否可能引发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制定相应的应急处臵预案,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等。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风险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本情况初核。对拟实施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方式,充分了解掌握所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掌握的重大行政决策第一手资料,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评估内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其他重大影响,通过风险评估会议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并客观公正作出评估。

(三)编制评估报告。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预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的背景和目的、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的内容和结果、风险预测等级、相应的化解处臵预案、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 政府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听取决策风险预测

评估意见。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二)召开座谈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本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向参会人员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认真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吸收科学、合理成分。

(三)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长远影响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明显位臵设臵公共决策公示栏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或者委托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

第四节 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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