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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标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54 | 移动端:公务接待费标准

篇一:公务接待及招待费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及招待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科学、有效地利用办公经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镇班子会研究决定,现就公务接待及招待费作如下规定:

一、接待范围

1、到本单位指导检查工作的县、市机关部门领导同志;

2、各兄弟乡镇单位领导;

3、市县相关部门领导;

4、外出接待上级有关领导。

二、公务接待内容

1、公务接待费用包括餐饮、接待烟、住宿等费用。

2、因处理紧急、重大以及突发性事件,造成工作人员误餐的,可安排工作餐。

3、党代会、人代会等重大会议,上级临时安排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所发生的公务接待,其费用支出可以计入会议或活动费用,但入帐时必须要有会议或活动通知、签到表。其他会议及活动不得搞任何形式的聚餐,可按每人每天(20-50元)的标准发放会议、活动伙食补贴,该项支出不作为接待费统计。

4、购送土特产支出需严格控制,财务科目单列,另行统计;县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购送土特产。

三、公务接待标准

1、用餐:机关部门到乡镇指导检查工作或乡镇之间交流工作原则上安排工作餐,标准控制每桌400元。因上级重要来宾或重大工作活动,确实需要宴请的,应遵循热情务实俭朴、厉行节约

原则。

2、住宿: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的住宿费用,一律带回原单位报销。

四、审批程序

1、按照来宾实行对口接待的原则,由接待领导或科室告知镇办公室并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镇办公室统一安排。自行安排的,接待费用自理,镇办公室负责人员不得违规事后补充手续。

2、出差外地招待,亦按以上规定办理。

五、接待工作的管理

1、烟酒由镇办公室统一管理,按照来宾级别核定招待烟酒档次,接待人员按核定的标准领取烟酒,自购烟酒一律不予报销。

2、接待人员要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准随意扩大接待范围,提高接待标准,否则超标部分费用自理。

六、招待费管理规定

1、系统内来客一般不予招待。确因特殊原因需招待的,按照接待审批程序,由主要领导同意后,镇办公室安排工作餐。

2、镇本级工作人员确因工作不能离开岗位,需要在外就餐的,如搞宣传活动等,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镇办公室统一安排工作餐,按每人每餐30元标准执行。

七、招待费实行集体审核,各口于每季季未将招待费票据,送镇办公室集中登记后上交镇财政监督领导小组审核,镇长签署核销。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办事处参照执行。

篇二:某某行政事业单位接待暂行办法

××单位公务接待暂行办法

为规范××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办法如下。

一、公务接待的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针对来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的接待服务。

(二)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用于公务接待、按规定开支的用餐、住宿、交通等方面的费用。

(三)公务活动以外的人员来访,办事处原则上不提供接待服务,确有需要的,按照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经营性服务收费办法由办事处另行制定。

二、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廉洁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控接待范围和标准;一切从有利于公务出发,高效透明,务实节俭,简化礼仪,杜绝奢侈浪费现象的发生。不得进行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

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二)注重程序、计划管理的原则。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能合并的公务接待尽量合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强化计划管理,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如来访单位和人员公务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一律谢绝接待。

三、公务用餐管理

(一)严格控制接待用餐标准。

1、系统内部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含领导的,平均每人每餐不得超过100元;接待对象为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的,平均每人每餐不得超过80元。(以上标准不含酒水)

2、接待上级人员、兄弟单位领导和由单位领导出面接待的其他客人,餐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一般情况下不安排陪餐人员,确有需要的,应严格限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优先安排内部用餐,减少外出用餐。

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安排来访人员在内部食堂用餐,内部食堂不具备接待条件的,就近安排工作餐。

来访人员公务出差期间有伙食补助,并交由单位安排工作餐的,应缴纳相应餐饮费用。

(四)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鲍参翅肚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材料是野生保护动物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名牌酒水,不得出入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

四、住宿和用车管理

(一)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按照接待对象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标准安排住宿。优先安排在内部招待所,内部招待所不具备接待条件的,按照方便、就近、安全的原则安排在指定宾馆,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由接待对象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公务接待对象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可视情况提供必要的接送服务,不得安排非必要的迎送活动,公务接待期间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五、接待工作程序

(一)办事处接到客人来访的公函后,应做好相关记录,制定接待方案,填制接待计划表。

(二)公务活动结束后,办事处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公务接待费的报销要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计划表和接待清单。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三: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

附件: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

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

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1、公务接待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2、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活动确需对方接待的,由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做好登记备案,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3、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用酒情况等内容。

4、加强公务接待费审核报销。公务接待实行一次一结账,在批准的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 - 1 -

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包括公务支出审批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和消费明细等,报销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报销。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1、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2、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3、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110元/人;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工作人员用餐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得超过30元/人。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 - 2 -

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体现临沂特色,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委领导到基层调研,一律不用酒,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工作餐或份饭。饭菜量按就餐人数合理配备,精打细算,杜绝浪费。委领导和随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餐费。

4、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安排警卫,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清场闭馆。

5、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6、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三、说明事项

1、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 - 3 -

列支其他支出。

2、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

4、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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