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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信息网招标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8 | 移动端:甘肃信息网招标公告

篇一: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 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二)有不与任何**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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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四)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五)其他相关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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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银行**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本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方式和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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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项目管理程序获得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举行开标会议;

(七)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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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由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相应资质和能力;

(三)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者濒临破产,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是否因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履约;

(四)最近3年内的履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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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进行招标的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办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国家、甘肃省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及省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对其采用的招标方式作出认定;

(三)负责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规定,对负责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

(二)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现场开标、评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省级交易平台。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履行以上招标项目进场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等职责,并按规定的程序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项目法人(项目出资人)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做好招投标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所属市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可以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有监督职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交易现场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甘肃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委托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

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及甘肃省指定的信息网络或报刊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

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格和能力、信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路改建、扩建等一般工程的施工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技术复杂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按照甘肃省工程招标相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篇三: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正)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颁布时间:1994-05-18 00:00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1994年5月18日省政府令第6号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

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

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

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

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

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

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

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

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

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

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

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

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

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

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

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

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

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

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

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

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

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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