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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处理依据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49 | 移动端:公车私用处理依据

篇一:防止公车私用管理办法

篇二:禁止公车私用制度

**镇禁止公车私用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镇公务用车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有效遏制公车私用现象,严肃查处公车私用行为,现就禁止公车私用规定如下:

一、禁止使用公务用车进行进行非公务活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私人聚会、探亲访友、接送亲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二、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除经批准的公安、检察、安全、外事等部门领导干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务车辆。

三、禁止将公务用车借给私人使用。不得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个人学习驾驶,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辆。

四、禁止乱停乱放公务用车。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各类娱乐场所。

五、禁止节假日期间使用公务车辆。节假日期间,除指定值班和临时调配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由所在单位统一规范停放,不得擅自驶离停放区域。

六、禁止影藏、涂改、损毁公务用车标识。对制作有特殊标识的公务用车,不得影藏、涂改、损毁标识标牌以逃避监督。

七、禁止报销违规使用公务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对违反驾驶公务用车,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篇三:公车私用到底该怎么处罚

李代祥

公车私用一直受到社会广泛诟病,加强公车私用的预防、监督,严查公车私用案例、严惩相关责任人的呼声一直很高。不过,公车私用到底该怎么处罚,却一直说不清、道不明。

最新的事例,发生在安徽蚌埠市下辖工商所一位所长的身上。此人开着执法车去超市购物,在被举报核查后近日被免去职务,同时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全部工作性津贴。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分局局长、副局长等受到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扣300元工作津贴。蚌埠市的处理结果得到社会积极评价,不过,类似事件中公车私用所受处罚的“不同待遇”,有时甚至大相径庭,同样值得关注。

比如今年1月,四川达州市开江县看守所副所长胡某,在办案返回途中用警车接放寒假的女儿被曝光,胡某受到向局党委作出检讨、承担公车私用费用、被免去副所长职务的处罚。今年2月,四川中江县司法局出现警务车私用,当事人受到在局职工大会上作检讨、支付车辆使用费150元、被免去副科长职务的处罚。 相比以上案例,更多的处罚却显得太轻了。湖北某市通报的该市2011年10余起公车私用典型案例中,大多都只有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不同数额罚金,有的还只是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讨、单位通报、补缴燃油费等。在这10余起案例中,有一件同样也是因公车接送小孩,所作处理只对当事人作出“严厉批评教育”。“典型案例”尚且如此,至于更多地方的非典型案例,处理情况也就不得而知。

同样的性质,迥异的处罚,不仅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信服程度,也影响到公众对于公车私用应该受到何样处罚的理性认识。公车私用处罚凭据,大多称“依据相关规定”,至于到底是何规定,几乎都语焉不详。社会所理解的规定,也多是党纪规定中的“不准”“严禁”。“相关规定”的阙如,难免让人对处罚的理直气壮产生疑惑,甚至引发一些人对“潜规则”的不良猜想。

在将依法治国做为基本方略的今天,畸轻畸重的处理结果显然已不合时宜。面对频发的公车私用,作出相对明确、统一的处罚规定,杜绝公车私用处罚的“橡皮筋现象”,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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