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山东省老年人

山东省老年人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48 | 移动端:山东省老年人

篇一:山东省老年人活动中心

山东省老年人活动中心

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文件

(草稿)

招标编号:SJ20100315

招 标 人: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招标代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日 期: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目 录

前附表 ................................................................ 3

一、总则 ........................................................... 5

二、招标文件 ....................................................... 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 8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 13

五、开标与评标 .................................................... 15

六、中标结果 ...................................................... 21

七、其它 .......................................................... 23

第二章 设计任务书 ................................................... 26

第三章 合同格式 ..................................................... 61

第四章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格式 ......................................... 70

格式1:投标函格式 ................................................ 71

格式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 74

格式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 75

格式4:投标报价表格式 ............................................ 76

格式5:投标人简况表 .............................................. 77

格式6:本项目总设计师简况表格式 .................................. 78

格式7:具有一定规模类似项目业绩表格式 ............................ 79

格式8:参加本项目设计人员名单格式 ................................ 80

格式9:设计合同条款响应表格式 .................................... 81

格式10:唱标内容一览表 ........................................... 82

第五章 附件 ......................................................... 83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附表

一、总则

1、招标说明

1.1 项目概况

1.1.1项目名称: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1.2项目批准单位: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1.3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1.4建设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1.5用地面积: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1.6建设规模: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1.7建设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2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的详细信息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13项。

1.3 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1.4 招标目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本项目的建筑方案。

2、合格的投标人

2.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工程设计业绩合同复印件,以及为将来可能履行

篇二: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 老年人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鼓励、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原则。

第六条 本省建立健全老年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鼓励捐赠、资助、兴办老龄事业;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十条 本省加强人口老龄化省情教育,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逐步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青少年组织、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生活,宣传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敬老、养老、助老的先进典型,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建立

健全个人敬老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七条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第十八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赡养协议、赡养承诺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老年人对赡养内容自愿公开的,所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二十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赡养协议、赡养承诺书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

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产权调换、房屋改建后,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第二十二条 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均收入增长、物价水平以及老年人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适时提高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本省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本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和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或者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二十九条 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急救机构配备的医疗救护员,应当适应老年病人搬运、护送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增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所包含的老年人常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备目录。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

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建设与辖区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活动中心;乡镇、街道以及有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居)应当设有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场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

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政策,采取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建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

第三十八条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与养老服务、养老产业等相关的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老龄产业发展,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引导相关行业拓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精神慰藉等服务,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户口迁移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克扣、拖欠。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五条 具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

(二)经济困难的农村老年人,其住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获得危房改造待遇;

(三)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四)低收入老年人接受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享受价格优惠;

(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

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

(六)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四十六条 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优先,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

(二)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

(三)优先、优惠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四)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五)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半价;

(六)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七)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八)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第四十七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公交站点、商场、居民小区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推动老旧住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完善公共环境指引标识。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的,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五十条 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辅具。

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本省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支持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鼓励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

第五十三条 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

篇三:山东人口老龄化

山东人口老龄化情况分析

【摘要】 人口的老龄化是21 世纪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遍趋势. 人口老龄化问题及其影响, 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成为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热点. 本文利用Mapinfo的空间数据分析山东省老龄化现状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山东人口老龄化的时间变动特征和空间差异特征.

[abstract] Population aging is becoming a widespread tendency in various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the 21st century . The question of the population aging and its influence has already caught the attention from people of all walks o f life, and it becomes a research focus to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xperts. This essay, on the fundament of studying the modern situation of population aging in Shandong, analyzed its feature on time fluctuation and Spatial variability.

【关键词】 山东省 人口老龄化 Mapinfo

[Key words] Shandongpopulation aging Mapinfo

【引言】 人口老龄化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的趋势.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 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 人口平均寿命延长, 再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持久实施, 全国老年人口数量剧增, 人口趋于老龄化. 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山东作为我国东部沿海的人口大省和经济大省, 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不容忽视。

1 山东省人口老龄化现状及问题

1. 1 老龄人口数量日益增长 加重社会养老负担

2000年,山东省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730.85 万, 占总人口8.12%;老龄人口增多致使社会对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费用投入不断加大, 社会养老、医疗卫生事业承受过重的负担. 社会离退休职工的增多和在职职工的减少使提供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人数相对于使用这笔资金的人数在减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却在迅速扩大.家庭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多使得年青人用于养老所付出的时间和金钱都大大增加, 加大了家庭的养老开支.

1. 2 人口高龄化与老龄化相伴而生

高龄老人比重不断升高 2000 年山东省老年人口中高龄老人占14.6%,而且各市高龄老人比重均超出全国平均水平,人口高龄化态势明显.2007年,中龄和高龄人口所占老龄人口的比重都在进一步增大,中龄人口比重增加4.73%,高龄人口比重增加11.10%,且高龄人口的增幅远远大于中龄人口.低龄老年人口所占比重在缩小,比重减少了10.16%,降幅较大.

1. 3老龄化的劳动力影响

劳动力资源的老化、地域性不足和结构性短缺 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 劳动年龄人口率先经历一个相对高龄化的过程是老龄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山东老龄人口比重的上升导致劳动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动: 劳动力中年轻人的比重会降低, 而年长者的比重会上升. 我省老龄化的不均衡体现在东部地区老龄化程度高于西部; 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 城镇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 致使劳动力供给的地域性不足和结构性短缺.

2 山东省人口老龄化的空间变动特征分析

2. 1 老龄化程度东西差异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 山东省东西部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越拉越大, 由此导致人口老龄化程度及速度、老年人口特征、养老方式等均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别.山东省老龄化水平地区差异十分明显 . 据2000年山东省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 东部地区除东营市外其他地市都高于山东省老年人口的平均比重( 9. 61%) . 在东部地区中, 沿海地区的威海( 11. 78%) 、烟台( 11. 53%) 、青岛( 10.19%) 等明显高于该区中的其他5 个地市. 西部地区的所有地市的老年人口比重无一例 外的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 更明显低于东部地区.差异形成的直接原因在于东西部生育率下降、平均预期寿命延长以及城乡迁移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而这3 种力量又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根本性制约.资料来源: 根据山东省2000年分区县人口普查60岁以上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据经Mapinfo处理后得到

2. 2 各地市老龄化差异扩大, 并呈现一体两翼空间格局

山东省老年人口比重的区域差异不断扩大.选取第三、四、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和2000年山东省1%人口和劳动力抽样调查数据,结果显示, 与山东目前一体两翼发展格局相似, 人口老龄化空间差异也存在一体两翼 格局, 深度老龄化一体区包括威海、烟台、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7个地市,人口老龄化程度都超过9.6%, 是山东人口老龄化程度最深的地区; 轻度老龄化北翼区包括东营、滨州、德州、聊城4 市, 是山东老龄化程度最轻的地区, 除滨州老龄化程度刚刚超过9%外, 其他3 市老龄人口比重都小于9%; 中度老龄化南翼区包括济宁、泰安、临沂、莱芜、枣庄、菏泽6 市, 老龄化程度在9. 29%~ 9. 54% 之间, 老龄化程度较一体区轻,较北翼区重, 处在中等老龄化程度.

2. 3 老龄化程度城乡差异显著 山东省老年人口比重城乡差异

显著, 即大多数地市老龄化程度呈现出乡村高于城镇的特点.2000年乡村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10.31%, 镇为9.07%, 城市为8. 65%.乡村比城市高出1.66 个百分点, 比镇高出1.24 个百分点. 原因主要在于人口迁移因素对各地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远远大于人口自然增殖的影响, 表现在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迁出, 致使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 并且受制度的制约,大量农村劳动力以迁往镇为主, 因而目前镇老龄化程度相对最轻.

3 山东省人口老龄化的态势分析

众所周知, 山东是一个人口大省. 自20 世纪60 年代初期, 山东人口的生育水平开始下降, 特别是自70, 生育水平更是大幅度下降. 人口出生率从1963 年最高的44. 2 ‰,逐步降低到2000 年的9. 59 ‰. 与此同时, 随着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口死亡率不断下降, 平均寿命增长, 2000 年山东省平均预期寿命已超过72岁, 比上个世纪90 年代增加了2 岁. 出生率和死亡率双双降低的倍增效应, 进一步加速了人口的老龄化进程.

山东省历年人口出生率变化状况

山东省近年来老年人口系数

老年人口系数是衡量区域老龄化程度主要指标, 它是指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比. 老年人的年龄起点一般定为60 岁或65 岁. 计算公式是: 老年人口系数= ( ≥60 周岁或≥65 周岁人口数÷总人口数) ×100.现以老年人口系数对山东省近十年老年人口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并以老年人口系数超过7%作为人口老龄化的判断标准( 这里老年人口指65 岁及以上的人口) .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山东省的老年人口系数一直保持在7%以上, 这意味着山东省人口老龄化问题至少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出现了. 近年来政府采取各种措施, 但是人口老龄化速度并没降低. 为了实现山东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刻不容缓.

4 人口老龄化给山东发展带来的影响

4. 1 负面影响

4. 1. 1 人口老龄化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

老年人口的规模和比例的急剧增加, 影响到经济的发展速度.社会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以及一定的生活条件、生活环境, 就必须支出相应的费用, 不断地增加对老年人口的投资. 在社会总投入不变的情况下, 政府用于老年事业投入的大量增加, 必将相应减少经济建设的投入, 从而对正常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同时, 老龄化将影响经济的发展规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 养老社会化和人口城市化程度大幅度提高, 中国的养老保障模式也由“家庭养老为主、社会供养为辅”向““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转变. 这样社会保障支出增加, 从而增加国民收入中消费基金的比例, 减少政府资金积累.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障的责任更大, 投入更多, 将会给山东财政造成严重困难.

4. 1. 2 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保障问题.

山东乃至全国特定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人口的出生率迅速下降, 这意味着限制劳动力的供给, 养老保险面临巨大的压力. 由于不少企业经营状况不好, 养老保险基金一直不能足额缴纳, 有些甚至无力缴纳, 有些则是以各种方式拒缴, 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下降,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不平衡现象将日益

严峻. 而农村老年人口缺乏养老、医疗、照料服务等基本社会保障,存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 老年人人口数量的剧增, 老龄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将会更加严重.

4. 2 正面影响

4. 2. 1 老龄人口的消费需求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

人是消费的主体, 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口有着不同的消费需求. 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意味着老年人口消费需求在社会消费总需求中所占比重的加大. 目前,山东省65岁以上的人口达917 万, 占总人口的9. 93 %.根据预测,未来50 年内,山东老年人口规模将以年均2.44%的速度递增,到2050年, 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2461 万, 老年人口比重将提高到28.11 % , 届时平均每3人中就会有1位老年人.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迅猛发展, 已经成为一个值得关注和高度重视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

4. 2. 2 人口老龄化使社会运行机制发生新的变化.

面对庞大的老年人队伍, 社会不得不在多方面做出调整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 人口老龄化要求社会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 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文化娱乐等方面都必须采取新的对策; 随着健康水平的提高, 许多老年人在离退休后出于各种需要, 继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出现社会劳动力的银发阶层; 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也使社会重新面临如何培养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问题; 老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也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继承和社会稳定. 因此, 构建一个“共融、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已成为我们老龄事业的努力方向.

5 山东省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应对措施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 而人口老龄化对山东的影响势不可挡. 采取综合措施, 尽量减缓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及其关联问题, 已是刻不容缓.

5. 1 稳定合理的低生育水平, 使人口年龄结构稳定发展

一般认为, 人口再生产类型分为原始再生产类型、传统人口再生产类型和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 在长期的生育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 山东省人口发展转变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的现代人口再生产阶段.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有效地抑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 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压力. 但是, 任何政策往往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的选择. 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我国在上个世纪严峻的人口形势下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是一把“双刃剑”.生育水平不是越低越好,为了防止人口过分老化, 必须根据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和劳动力资源的现实情况, 适当微调人口生育率, 制定合理的低生育水平, 逐步使人口年龄结构向稳定方向发展, 实现人口生产和物质生产协调发展, 从

而促进整个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5. 2 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最根本出路在于加快经济发展的速度, 提高经济社会的支撑能力. 山东省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出现的, 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 更需要保持较快而稳定的经济发展速度.可以利用劳动力资源丰富, 而社会负担较轻的人口“红利期”这一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 将经济总量这一蛋糕做大, 为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做好储备. 近期内劳动力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积累和投资还不会产生显著的消极影响, 但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

来, 社会积累比例的下降将成为可能. 因此, 解决老龄化问题必须保持山东区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5. 3 合理配置和利用劳动力资源

山东省地域间社会经济条件有显著差异, 老龄化程度也有所不同.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地区差异, 应尽快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优势互补. 老年型地区可以为年轻型和成年型地区提供老年智力人才和解决老龄问题的经验, 年轻型和成年型地区可以为老年型地区输送劳动力以填补其“年轻人赤字”,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要重视劳动力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趋势, 为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口提供针对性的教育机会, 特别是加强对年长劳动力的培训, 加快其知识更新, 提高就业竞争力, 充分开发老年劳动力资源, 为老年人口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 优化配置丰富的劳动力资源, 充分利用老年劳动力资源, 从而促进山东经济的快速发展.

5. 4 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并建立健全人口老龄化法规体系

不断完善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逐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养老保障体系和老年照料体系. 如, 建立养老储备金制度; 发展社区照料体系; 实行弹性退休制度, 适当组织老年人就业; 多策并举发展养老福利事业. 当前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加剧, 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 发展养老福利事业, 已成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

现在, 人口老龄化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特别是针对养老问题, 提出了社会化养老模式, 使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日趋完善. 为了有效实施这些措施, 就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 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使人口老龄化问题走上法制化道路. 从而建立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健康的老年型社会.

参考文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 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7.

[ 2] 山东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山东统计年鉴. 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7.

[ 3] 王瑞文. 我国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天津商学院学报, 2006, 26, ( 4) : 43~44.

[ 4] 廖 敏. 政府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挑战和对策.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5, ( 1) : 39~40.

[ 5] 杨光辉.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与特点. 中国人口科学, 2005增刊67第4期于清涛, 等: 山东人口老龄化现状及时空分异研究第23 卷

[ 6] 田雪原. 老龄化- 从人口盈利到人口亏损.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 99

[ 7] 王伟伟. 山东省人口老龄化及养老模式研究. 山东师范大学, 2002, 12

[ 8] 王书国, 王成新. 山东省人口老龄化时空分析及对策研究[ J] .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5, 20(3) : 66

[ 9] 张晓青, 李玉江. 山东省人口老龄化空间分析及形成机制研究. 西北人口, 2005, ( 3) : 30


山东省老年人》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2671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