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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意见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47 | 移动端:刑事法律意见书

篇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2016-03-30 法律诊所

作者:陈亮 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来源: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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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为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它具有不同于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之处,首先法律意见书面对的对象仅限于公检法等刑事办案机关;其次,因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最后刑事法律意见书有集法理与情理于一身的特点。但现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不足和不了解各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等诸多原因,很多有效的法律意见最终未能被办案机关采纳,甚至很多办案机关将意见书束之高阁。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

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首部

首先注意应当写明办案机关的全称。

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其次,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所做的哪些具体工作,最后应写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局)参考。

3、案件事实部分

对案情作简要陈述,这时可以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主要应当撰写以下几部分:

(1)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

(2)辩护律师经工作认定的事实

(3)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如:我方认定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有误,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无误可写明同意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可不写。

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犯罪的七何要素来表述,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

4、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这部分应当先对案件的定罪发表意见,后对量刑发表意见。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撰写:

(1)无罪的意见:分不构成犯罪和不构成指控罪名两种情况: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应分“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三种情形表述。

其次应当简述案件证据情况,包括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

最后应当写明具体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可在附件中附光盘电子稿)。

另外对于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时,仅写明不构成该罪的理由即可。因为是要作无罪辩护,便不可再指明具体应认定何罪,不可充当公诉人的角色。

(2)罪轻意见:

首先应当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发表意见,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错误需要改变罪名,则应当具体阐述应当改变罪名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情况,并具体写明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较轻的罪名,而不能改变为较重一种的罪名。

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正确,仅应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应写明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形,并注明相关证据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一惯的表现及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6、总结陈述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意见书的总结,最后总结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并表明身份

与撰写日期。

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师认为(A不构成XX犯罪,B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应当改变罪名为XX罪,D构成XX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建议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最后,在意见书主体撰写完毕后,还应当写明附项内容,主要应当撰写本案证据情况及需要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线索,最后附电子文稿光稿以方便办案机关查阅。

三、何时提交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虽是辩护律师撰写,但面对的对象却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所以除了要表达其主要辩护观点外,还要能够让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有些法律意见书虽撰写的很好,但就是因为错过了关键的提交时间点而最终意见没有被办案机关所采纳。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意见书的效果,应当注意了解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以及各阶段办案人的办案节奏、同时要注意提交意见书的关键时间点。

1、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及提交意见书关键时间点

现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都应当予以收集,但侦查机关由于其追诉犯罪先天职能,办案重心往往在于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则重视度不足。因此,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往往就会主观倾向性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导致该阶段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现象严重。了解此特点后,如果在立案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辩护律师不应立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一周左右再提出相对来说效果会更好,因为拘留决定第一天作出,第二天便改变的可能性会微乎其微。另外,如果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如果是拘留后报捕的,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的期间只有七日,而由于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撰写审查报告、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等情形,办案人真正办理案件的时间往往只有三到五天,所以对于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三日左右、办案人作出确定性意见之前提交方为有效。

审查起诉阶段处于第二个诉讼阶段,案件由于侦查终结,这时提交意见书就首先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案件的期限是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个月。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权,一次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当再次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际办案期限就达六个半月之久。因此,辩护律师在此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实际的期限后有分别的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办案人撰写审查起诉案件报告书之日。因为就一般情况而言,办案人员一旦形成确定性意见后,如果辩护律师再提出与其相反的意见是很难被采纳的。

审判阶段,由于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对案件的证据情况及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起诉书的指控为依据,所以该阶段法律意见书应当仅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阐述,对起诉书未指控或未写明的问题不应涉及。另外,由于辩护律师在庭审后要向法院提交辩护词,所以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就应有别于辩护词,应当仅表明其初步的辩护意见,所以应当在法院开庭前提交,对于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等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也可以在开庭过程中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法庭调查前。

2、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除了要注意用法言法语外,还应当注重说理性,好的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认真程度以及个人情商的体现,是法理和情理的完美结合。法律意见最终能否被办案机关采纳,要求所提出的意见要有证据有支持,有法律依据,具有说服性。

同时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具有一致性,不能出现逻辑性错误。如:“意见书前半部分阐明了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为“保险起见”在后半部分写:退一万步讲,即便嫌疑人构成XX罪,也应当从轻处罚。”这样做的弊端,首先是法律意见书前后逻辑混乱,是提出无罪意见还是罪轻意见不清楚,其次给办案人看后感觉律师自己认为嫌疑人无罪的意见也不太可靠。

最后,法律意见书提交后应当注意与办案人员交流时的“潜台词”。如:办案人员要求律师调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表明办案人可能会认定从减、减轻处罚的情节;要求律师说服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等情形表明办案人可能会建议达成和解协议后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需要作者深厚的文字功底、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对案情的全面把握以及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同时还要求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换位思考,掌握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和办案人的办案节奏,注重情商的培养。抓住每个诉讼阶段的关键点提交法律意见书,从而最终实现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辩护。

篇二: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本

刑事法律意见书

2008-12-26 10:58

XXX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诈骗一案中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XXX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活动。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承办本案的警官及检察官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1、犯罪嫌疑XXX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在主观上有过失,因《刑法》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过失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犯罪。

2、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作为从犯,并根据其一贯表现,应当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XXX在该团伙中仅仅是开车,并不参与具体交易,其作用是次要的,最多起一个辅助的性质,其处于从犯的性质是毋庸置疑的。该案的侦办警官也认为犯罪嫌疑XXX是从犯。

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XXX陈述得知,其没有从事具体的诈骗交易,而是按天计发工资,可见其老板也没有让XXX参与赃物赃款分配的意愿。犯罪嫌疑人XXX200X年X月XX日来XXX的,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并且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了解到,其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其以前同事及街坊邻居也反映其表现良好。因此,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XXX可以免除处罚。

三、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是从犯,犯罪

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第1项第3款的规定:刑法总则规定了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同情况。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刑事诉讼法》第24条)等。对于具有上述情况的,可以结合其犯罪情节,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涉嫌诈骗的金额为XXXX元,而XXX对诈骗案立案的标准为XXXX元,也就是说,XXX案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轻微的。XXX犯罪后,坦白交代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察案件等,悔罪态度较好。另外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中仅起一个帮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即使构成犯罪,但因其是从犯,且犯罪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并且一贯表现良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根据《XXX人民检察机关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及xxx的要求,我们请求贵院同意犯罪嫌疑人XXX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对犯罪嫌疑人XXX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杨 帆 律师 2008年12月20日

篇三:侦查阶段律师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

辩护人接受刘XX亲属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刘X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侦查阶段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刘XX以及与侦办人员了解案情,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获准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刘XX具有自首情节。

2015年元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XX在其父亲陪同下,到铁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刘XX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据犯罪嫌疑人刘XX称其仅参与的一起盗窃行为,盗得价值数千元财物,且赃物已被返还失主。而且,犯罪嫌疑人刘XX归案后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感到极其后悔,希望公安、司法机关能从轻处罚自己,今后一定痛改前非,绝不再为违法之行为。辩护人认为,从刘XX实施盗窃的次数、盗取财物价值上看,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在经历这次惨痛的教训以后,

必然会从此小心谨慎,远离各种危害社会活动,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嫌疑人刘XX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长期羁押,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更能体现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

犯罪嫌疑人刘XX身患严重甲亢及哮喘疾病,随时需要接受治疗,若对其长期羁押,不仅不能起到惩罚、教育的目的,反而会让疾病毁掉一条生命。为此,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能帮助犯罪嫌疑人刘XX的改过自新,使其体会到社会的宽容,有利于其个人的长远发展,这也正是国家对犯罪者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刘XX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可以获准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恳请贵局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吕伟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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