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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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 2
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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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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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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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测试题及答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
工作规则(试行)》测试题
姓名 职务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监督执纪工作,根据 ,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2、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报告。
3、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 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4、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 、候补委员,同级,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5、纪检机关 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6、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 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 部门。
7、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 ,以及所辖地区、部门 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8、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 ,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 签名备查。
9、调查取证应当收集 ,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 签字盖章。
10、纪检机关应当设立 、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 。
11、审查谈话、重要的 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 。
12、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 ,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
13、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 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 。14、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 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 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15、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 、追缴、责令退赔或者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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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通过的?
A、1月8日;B、1月10日;C、1月20日;
2、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 )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A、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B、该委员会; C、上级党委(党组);3、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根据以( )为主原则进行监督执纪。
A、地方纪委; B、地方组织部门; C、谁主管谁负责; 4、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 )日内提出。
A、15;B、30;C、60;
5、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日内办结。A、30; B、15; C、60
6、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 )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B、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C、经手人员;
7、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 )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A、10个; B、15个; C、30个
8、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 )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A、违纪; B轻微违纪、; C、严重违纪;
9、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 )内通知被审
查人亲属。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10、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时间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日。
A、30; B、60; C、90;
11、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 )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A、1; B、2; C、3;
12、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A、60; B、90; C、30;
13、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 )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
A、90;B、60;C、30;
14、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 )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
A、同级或下级纪检机关; B、执法部门; C、审查人才库 15、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 )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A、3; B、2; C、5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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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问题线索方式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不包括立案。( )
3、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但是不能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
4、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纪委委员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
5、谈话函询材料应当由承办部门统一负责保管。( )
6、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 7、审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审查工作中的具体情况调整审查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
8、借调人员参与审查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 9、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可以见机行事、随机应变,必要时可以先采取调查措施,事后报告并补办手续。( )
10、收集、鉴别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就符合要求。( ) 11、暂扣人民币,必须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 )
12、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而不是调查报告。( )
13、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 )
14、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
15、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60日内办结。( ) 四、问答题(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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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 工作规则(试行)测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纪检机关;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上级纪委;上级纪委; 3、红红脸出出汗;少数; 4、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5、案件监督管理;线索管理; 6、同级党委;案件监督管理; 7、纪委常委;主要负责人;
8、初核情况报告;核查组全体人员; 9、原物原件;在场人员; 10、专用账户;对账核实; 11、调查谈话;录音录像; 12、违纪事实材料;
13、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移送审理; 14、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 15、没收;登记上交;
二、单项选择题 1—5:A、B、C、B、A;
6—10:C、B、C、B、C; 11—15:B、C、C、C、A;
三、判断题
1—5:×、√、×、×、×; 6—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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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执纪执法机关协同配合办案的实施意见
XX县执纪执法机关协同配合办案的
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XX县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局、安全局等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形成办案整体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共同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实行联合办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办案程序,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案”的工作机制,为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条 成立XX县联合办案协调小组。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为成员,县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日常事务。
第三条 协调小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地区反腐败工作部署,研究办案工作方式方法,指导协调查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在本市范围内影响较大、
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要案。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的原则,做到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通信息、优势互补,积极组织协调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办案效率。
第五条 建立办案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通报各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案件的查处和加强协作的有效途径与思路。
第六条 实行案源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应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若发现应由其他成员单位办理或处理的案件和事项,应主动通报和移送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和移送案件,必须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发现需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立案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法院对犯罪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应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检察院对违法犯罪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不起诉的决定副本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错误的,应将情况通报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财政、审计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单位违规违纪或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及时通报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相关单位的案件材料或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应立案调查的,应及时立案,并通知原移送单位;经过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将材料退回原移送单位。
第八条 地区纪委在查办复杂重大案件中,需要由我县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由联合办案协调小组协调,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应积极配合。
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和执纪执法过程中,需提请其他成员单位协助配合的,其他成员单位应在权限范围内予以积极协助配合。需要提请地区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由联合办案协调小组负责协调。
第九条 地区纪委在对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
查核实和立案调查中,需要我县执纪执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由联合办案协调小组协调,并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先由相关执纪执法机关积极协助配合,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县纪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涉嫌犯罪,需要有关执纪执法机关提前介入的,由县纪委函告有关执纪执法机关,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应提前介入。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且复杂疑难的案件,经协调小组决议,可确定一个部门为主进行调查,其他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公、检、法等机关查处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法犯罪案件,在依法处理前,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可以提前介入,公、检、法等机关应积极配合与支持,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联合办案中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追缴,平均(或协商)分配给联合办案单位。对单独查办的案件,在案件材料移送前,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原查处单位追缴;在案件材料移送后,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被受理机关追缴。各成员单位追缴的违纪违法金额,结案后必须及时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联合办案和协同办案,其办案人员的差旅费
及其他费用,由办案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严肃联合办案纪律,参与办案单位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增强协作配合意识,及时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对联合办案中,办案人员不服从安排、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程序办事、不遵守办案纪律、影响办案工作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