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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45 | 移动端: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篇一:政府购买指导目录

附件

黑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篇二:政府购买服务范本

农安县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目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2

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4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5

第四条 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 7

第五条 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 7

第六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7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8

第八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10

第九条 项目交付 11

第十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2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

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5

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6

第十六条 转让和分包 16

第十七条 保密 17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7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8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9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兴华

住所:农安镇宝安路建设大厦

邮编:130200

联系人:张亚平

电话:043183265755

传真:043183265755

邮箱:jsj868822@163.com

乙方: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咏

住所:农安镇德彪街27号

邮编:130200

联系人:马福东

电话:043183236306

传真:043183236306

邮箱:641279809@qq.com

鉴于:

1.为了推进农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农安县政府拟实施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该项目已纳入2015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吉建保[2015]7号及吉建保[2015]10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农安县政府已制《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农府发[2015]7号)及《农安县统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农府发[2015]8号),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农安县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已经农府发[2015]7号文件审批;

4. 农安县政府以政府采购服务授权书授权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5. 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机构代表农安县政府依据本合同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甲方不时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合同指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该公司依法设立,在农安镇德彪街27号注册,营业执照编号为220122010000743,法定代表人为周咏。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乙方不时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贷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6、融资合同: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合同。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指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

9、项目交付日:指本合同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第3.1条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一日:指一个工作日。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合同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合同及其各项修订文件;

2、本合同附件;

3、成交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合同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合同文件予以澄清:

(1)本合同;(2)合同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合同的规定。

(三)本合同构成签约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的协议或安排。

篇三:解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最新发布

2015年1月4日,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全面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等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界定购买承接主体 明确内容目录规范

“谁来买”和“向谁买”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两个重要问题,《管理办法》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对购买和承接主体的界定,与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管理办法》还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确定及指导目录的制定进行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政府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对于公共服务,能够由市场高效提供的要尽可能向市场购买,不适合由市场提供的,则要由政府直接提供到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说。

完善购买方式程序 强化绩效管理机制

购买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能否取得实效。“政府购买服务往往比其他政府采购复杂,尤其是在定价方面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如何合理定价难度较大,因此需要用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行严格的激励约束。”杨志勇说。

《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管理办法》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资金安排、绩效管理作出具体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管理办法》引入了“第三方评价”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有效依托社会力量

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中央有关要求和规定,《管理办法》系统、全面地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将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据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内涵,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在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放缓的新常态下,多重支出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缓解收支矛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托社会力量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白景明说。

解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买什么怎么买卖得好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就办法的相关具体内容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买什么: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个基本原则。特别是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项目,将予以重点考虑、优先安排。”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这位负责人介绍,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比如,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见图表)。

“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重点,指导性目录也更加细化具体。这将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加快社会急需的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服务业的发展。”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尽快补上“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怎么买: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办法明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则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办法明确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健全购买机制,完善购买程序,是解决好?怎么买?的关键。办法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都做了严格规定,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确保整个过程公平公正。”白景明说。

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等相关信息。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则应具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对于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坚持费随事转这一点很重要。”白景明解释说,一些事业单位本来就有财政拨款,当这些单位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财政支出账需要算清楚。不能既要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要财政掏钱买服务,防止出现“两头占”的情况。

如何才能买得好:建立综合性评价机制,确保购买服务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

日前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2015年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要达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30%左右,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进一步提高比例。

政府购买服务,怎样确保这些钱花到实处、花出效果?

办法要求,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同时,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对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此必须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白景明认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形成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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