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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项目法律意见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42 | 移动端:收购项目法律意见书

篇一:收购公司股权法律意见书

致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总经理

关于:贵公司收购某公司股权法律事宜就贵司XXX董事/总经理于XX年XX月XX日来本所咨询事宜,本所律师特出具如下初步法律意见书。

一、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通过贵司总经理主动陈述及本所律师就相关事宜有针对性地询问,本所律师了解到如下案件事实:

贵司认为位于XXX的某市场具商业潜力,该市场为注册公司,共两名股东甲公司和乙公司,其中甲公司占60%股份,乙公司占40%股份,现贵司欲收购甲公司51%以上股权以达到对甲公司控股并进而控制该市场的目的。

甲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共五人(A\\B\\C\\D\\E),其中仅A、B实际出资,C、D、E为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公司成立后,A、B又与另三人(C’D’E’)达成出资协议,由该三人实际出资约1800万?,占甲公司总投资的48%,A、B实际出资约700万,另20%作为信息技术股由A、B分配盈利,但未明确约定该20%信息技术股的归属。自公司成立以来,甲公司一直由AB实际控制。

现贵司已与C、D、E三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贵司收购其全部股份(占总资产的48%),并就收购价格达成初步意见。该三人其中一人现在国内,两人现在国外,其中一人必要时可回国,另一人可能需要委托他人办理出让股权事宜。

A、B与C、D、E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可能会阻挠该收购行为。A、B与该市场另一股东乙公司亦有矛盾,乙公司与贵司关系融洽,乙公司期望贵司入主该市场。 贵司向本所律师咨询的主要内容为:

1、收购该C、D、E三人股权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2、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保障贵司收购成功后的股东权益?

3、收购可能会受到A、B阻挠,怎样才能达到对甲公司控股的目的?

4、在收购过程中如何快捷有效地操作?

5、直接收购该市场股权以是否可行?

二、律师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该收购股权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

在工商登记的甲公司股东BCD未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人未经工商登记为股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实际出资人C、D、E的股东权益事实上处于一种未获法律保护的状态,贵司收购未登记股东的股权可能存在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风险,影响收购后贵司股东权益的实现,故收购前应对C、D、E的出资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出资,确认C、D、E在甲公司的股东资格和权利。

此外挂名股东虽未出资,但法律上认可其为公司股东,如其提出行使股东权利,或是在贵司收购时进行阻挠,亦会对贵司收购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判决各异,有的认可挂名股东享有公司股权,有的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

(二)、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总资产的问题:

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五股东所占份额暂不清),现C、D、E三人共48%的份额是按公司总投资确认的。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实际出资额,而公司总投资除注册资本外,还包括公司成立后的借贷资本。股东的股权份额是按公司成立时的实际出资额即注册资本确认的,公司成立后的借贷资本是公司所负债务,不属股权范围。

现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总投资约3000万元,相差的2000万元尽管同为股东投资,但其仅为公司向股东的借贷资本,该股东仅对公司享有债权,不能据此享有股权。

故现贵司所要收购的可能仅为甲公司资产而非股权,收购成功后仅对公司资产享有经营权,而不能作为股东享有股东权益。

(三)、对甲公司控股问题:

贵司须收购51%以上股份才能达到完全控股的目的,C、D、E仅占48%的份额,除AB所占股份外,公司另有20%的信息技术股,贵司若要控股则须另收购至少3%的信息技术股,而该股份虽未确权,但收益一直由AB享有,贵司取得该3%的信息技术股可能须经AB同意,估计AB不愿放弃控制权所以不同意出让该股份。故该20%的信息技术股必须确认归属。

(四)、信息技术股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除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凡可以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均可作价出资,信息技术是否可作价出资法律上无具体规定,其合法性问题律师可在收购过程中根据有利于贵司顺利收购的原则灵活主张是肯定或是否定。

(五)、关于收购甲公司股份还是直接收购该市场股份的问题:

只要控制甲公司,因其占该市场股份的60%,就可达到对该市场控制的目的。收购甲公司的优点是手续相对简便,费用相对低廉。缺点是对该市场的控制仍是间接的。

如直接收购该市场股份,则需收购该市场全部股份的51%以上,AB不愿出让股份,则除C、D、E三人外,还须收购乙公司股份。收购成功后贵司可直接成为该市场控股股东,对该市场行使股东权利。收购该市场的优点是可以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达到控制目的。缺点是过程漫长、手续复杂、费用更高。

(六)、实际出资人出让股份的手续问题:

在国外的实际出资人可出具委托书授权他人代办股权转让事宜,但需经居住地国家或地区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三、律师提出的初步方案:

(一)、前期调查工作:

1、首先应去工商部门查清甲公司注册登记情况,了解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益、股东会议权限、股权转让的具体约定,公司目前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尤其要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掌握公司盈利或负债情况。因股权收购成功后

贵司即成为甲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同时也承担股东义务,故应尽可能了解公司负债状况,避免收购后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2、查清公司内部约定:股权实际分配状况,挂名股东对公司经营及行使股东权利的态度,实际出资人在公司享有的权利,控制股东对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的态度,20%信息技术股的具体约定,两股东对放弃公司控制权的态度。

(二)收购股权的步骤:

1、C、D、E股东资格和权益的确认:

(1)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相差2000万,则贵司要达到控股的目的,可能涉及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问题,先由工商登记的甲公司五名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做出按公司现有实际投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确认C、D、E为公司股东,颁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按出资份额享有公司股权。

(2)向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注销CDE的股东资格,登记C、D、E为甲公司股东。

2、办理C、D、E向贵司转让全部股权的手续:

(1)C、D、E就转让事宜书面通知AB征求意见;

(2)AB承诺放弃优先认购权;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向工商部门登记变更股东名册。

3、办理3%以上信息技术股的转让手续

公司对信息技术股归属确认后进行工商登记,再由贵司从股权人处受让该股份。

4、如遇AB阻挠,可能的解决方案是以C、D、E三实际出资人以撤资作为迫使其同意转让的手段。

(三)直接收购该市场股权的可行性:

直接收购该市场股权除包含收购甲公司股权外,还需要收购乙公司部份股权,因而增加了收购项目的复杂程度,但收购成功后贵司可以股东身份直接控制该该市场。如贵司想在较短时间内达到收购目的则选择收购甲公司股份方式,如想更便捷地管理和经营市场则可考虑直接收购该市场。

四、该案本所律师收费问题:

贵司在咨询过程中,提到我所对此案的收费标准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本所的相关收费标准,考虑到该案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及本所将要投入的律师人力、精力、时间等综合因素,现本所就此案提出如下收费方案:

1、律师代理费金额:

2、支付律师代理费方式:

关于收费问题尚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双方做出进一步协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仅为在贵司陈总口头陈述案情基础上本所律师所作的初步法律意见,仅供贵司参考之用,并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该案尚待本所律师查清全部事实撑握具体材料后方能出具具体法律意见。

篇二:关于××公司××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

致:××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称《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之委托,作为××公司向××国际投资集团融资项目的特聘法律顾问,对××公司××项目融资事宜进行调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项目融资国际惯例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公司》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授权与批准、公司注册、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公司的设立瘃独立性、出资人、注册资金及其演变、经营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并购、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法人治理结构、税务、环保和产品质量、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状况、融资资金的运用、业务发展目标、诉讼及就有关事项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对××公司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材料登记表》中的材料进行了调查、审查等。

××公司保证已经提交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材料,并对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且保证上述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和本次融资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公供××公司作为本次融资时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向××国际投资集团融资过程中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在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岐义和曲解,本所有权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融资的授权及批准

1. ××公司的股东会已按法定程序做出批准融资的决议。、

2.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会已授权公司执行董事××先生办理本次项目融资相关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1. ××公司全称为××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领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融资的主体资格。

2. ××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三、本次融资的实质条件

1.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经调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万元,符合《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金的要求。

3.经调查,未发现××公司及其股东从成立以来有重大违法行为。

4.根据××公司提供的项目投资计划书显示:本项目3年可实现年销售收入××亿元,可实现利润总额为××亿元。

四、××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确认。

2. ××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目前未发现导致××公司设立不成或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3. ××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审批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公司设立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问题

经调查:

1. ××公司资产独立于出资人。

2. ××公司具有完善的生产、销售、管理系统。

3. ××公司的工作人员独立。

4. ××公司的机构独立。

5. ××公司的财务独立。

基于以上理由,本所认为××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出资人

1.经调查,××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股东具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

2. ××公司的股东人数、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其演变

1.经调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万元,由自然人股东××出资××万元设立。

2.经调查,××公司的注册资金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的业务

1.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有关法、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经调查,××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3.经调查,××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调查,未发现××公司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财产分布表显示,××公司有一批生产设备价值××元人民币,××价值××元人民币,公司办公设备价值××元人民币。

十一、××公司的重大合同及重大债权、债务

1.经本所调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为其与××国际投资集团签署的××项目合作意向书。

2.经本所调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3.上述合同不存在须变更合同主体的问题,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4.经××公司说明,××公司无重大不良债权、债务。

5.经调查,未发现××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保证信息。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调查,未发现××公司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形。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经调查,××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2.《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第79条要求载明的事项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动作

1.根据××公司《公司章程》,××公司已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根据××公司《公司章程》,××公司已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调查,××公司历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经调查,××公司股东会对管理机构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公司法定法律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经调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为××。

2.经调查,××公司监事为××。

3.经调查,××公司总经理为××。

4.经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经调查,本所未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经调查,××公司自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

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7.经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职权范围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公司的税务

根据本所调查,本所认为××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经本所核查,未发现××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在建设项目违背有关国家环保要求。

2.经本所核查,未发现××公司近3年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形。

3.经本所核查,未发现××公司近3年被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八、××公司的财务、生产经营状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截至××年××月××日,××公司资产总计××元人民币,亏损××元人民币。

十九、××公司的劳动保障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已按《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建立了用工管理制度。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已按《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建立了劳动管理制度。

二十、××公司的信用及资质

经本所调查,未发现××公司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十一、××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1.经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为推广××连锁,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

2.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经理的诉讼、仲裁或处罚

1.经××公司说明,××公司目前无重大法律诉讼、仲裁事项。

2.经××公司说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篇三: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

关于:HNTHFM科技有限公司国内并购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本所具备为法人及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的资格,署名律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本所现接受HNTHFM科技有限公司(下称"TH公司")的委托,就该司并购HNKFGYFM有限公司(下称"KFGYFM公司")及ZZ市ZDFM有限公司(下称“ZDFM公司”)及所涉及之相关法律问题(下称“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根据中国律师行业所具有的勤勉谨慎精神和通常职业道德,在本所律师审阅TH公司所提供关于与委托事项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制作,本所并就此假设:

(1) 有关文件、资料已全面及完整地披露给本律师事务所; (2) 有关文件、资料的影印件、传真件与正本相符; (3) 有关文件、资料之签章属实。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对该协议所涉及的文件、事实已向有关部门做出本所认为适当及需要的调查及印证。本法律意见书主要为根据前述基础及于其出具日期时有效的中国法律与行政法规而做出。

前述所称之“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之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之规范性文件。

依据所附文件和假设,本所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各方主体概述及其法律评述 (一)、TH公司概述

TH公司是一家经HN省KF市商务局批准及KF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外商独资企业,证书编号为商外资x府p资字〔2007〕00xx号。成立于2007年9月5日,注册地址为KF市xx街6号,公司经营范围为FM产品的设计及研发,注册资本港币壹千万元整,股东为(香港)ZGFM控股有限公司。 (二)、KFGY公司概述

KFGYFM公司原是一家成立于二OO四年一月六日的经HN省KF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x工商企XXXX001300XXX。注册地址为KF市XX路XX号,公司经营范围为FM、管件及FM零配件的生产销售及出口,生

产科研等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生产许可证产品凭许可证生产经营),注册资本人民币x千万元整,原股东为自然人FXX与WXX。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KFGYFM公司原自然人股东FXX与WXX各与TH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KFGYFM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予TH公司,此后该转让行为得到了HN省KF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ZDFM公司概述

ZDFM公司原是一家成立于二OO一年四月一日的经HN省ZZ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Z工商企0001082100100。注册地址为ZZ市XX区XX路XX号,公司经营范围为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注册资本人民币X千三百三十六万八千一百元整,原股东为自然人FXX与FAX。

二OO七年x月二十五日,ZDFM公司原自然人股东FXX与房AX各与TH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ZDFM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予TH公司,此后该转让行为得到了HN省ZZ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关于对上述主体资格及并购行为的法律评述 (一)、主体资格的法律评述

本所律师经对上述各主体的资格审查后认为, 上述主体设立行为符合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上述主体设立的合法性,并在并购前依法持续经营,并未发生能导致其破产,清算,被撤消,终止经营等情形,其营业范围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核准登记,经营的业务在其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进行,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股东及公司依法享有经营利益,承担经营风险和义务。 (二)并购行为的法律评述

1、 《股权转让协议》

本所律师经审查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该协议”)及其相关事实后认为,该协议分别签订于二OO八年九月二十日和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是双方自愿协商订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约各方均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合法授权签署,交付,履行该协议,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的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订约各方已经按照其公司章程和规定获得了合法合规的授权, 已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以获得签署、交付并履行运营协议所需的股东会及/和董事会的批准、授权。

同时,该协议已经KF与ZZ二地工商局批准,依法生效。 2、变更行为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 (香港)ZGFM控股有限公司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注册成立并在中国KF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成立外商独资企业TH公司,TH公司于并购KFGYFM公司及并购ZDFM公司的股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依法进行,后者的企业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核准,其变更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登记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3、关于境外SMA公司及签署之换股协议之法律评述

CHINA VALVE HOLDINGS LIMITED是在萨摩亚群岛注册成立的境外国际商务公司,注册登记号为:98781。

(香港)ZGFM控股有限公司(下称“ZGFM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2日,根据香港商业登记署记载,该公司已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登记证号码:38045643,注册证书号码:1140786,股东及董事为中国香港居民LAMYAN,身份证号:P513421(4)。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 CHINA VALVE HOLDINGS LIMITED与(香港)ZGFM控股有限公司均是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国际商务公司,属于境外企业。

至于各方签署之换股协议的合法性,在签订主体及履行地上均在中国境外,根据属人与属地主义原则应该由所在地法律管辖,故应以所在地法律进行评价与判断,本所律师只针对涉及中国实体法部分出具法律意见。 4、关于TH公司国内并购行为是否构成“返程投资”的法律评述

经本所律师查证,TH公司并购KFGY公司与ZZFM公司发生于二OO八年九月二十日和九月二十五日,当时TH公司的股东中国FM公司及其股东均系境外人士,故在目前相关政府部门未对相关法规进行扩张解释的前提下,应该不构成所谓的“返程投资”。三、结论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并购所涉各方主要当事人主体适格,对于并购内容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同时并购已经中国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审批与确认;相关的法律文件,特别是并购过程中的协议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为合法、有效协议。KFGYFM公司及ZDFM公

司变更股东的行为确立已经获得了包括但不限于KF与ZZ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与登记,该等核准与登记的行政部门均系有权做出核准与登记的合法授权的行政部门, 因此KFGYFM公司与ZDFM公司的成立及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合法有效的。该二公司至今依法持续经营,并未发生能导致其破产,清算,被撤消,终止经营等情形,其营业范围也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核准登记,目前经营的业务在其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进行,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股东及公司依法享有经营利益,承担经营风险和义务。 四、提示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上述所涉及的内容和事项出具,并不就其它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构成对上述协议、合同的解释、补充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其它目的、用途,亦不得被个别摘录或引用,以避免因个别的摘录或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以中文本为准,所出的英文本是中文的翻译件,最终的解释将以中文本为准。

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

二○○九年一月六日附件

本所依据的文件与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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