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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全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41 | 移动端:人民法院组织法全文

篇一: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

全文

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

(一)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

裁定。

(二)人民法庭一般要在农村、牧区设置。每一基层人民法院需要设置多少人民

法庭,应根据辖区大小、人口多少等情况确定。大体上一个中等县应当不少于两个。

在人口特别少的县,可以设不固定的法庭,巡回审判。

人民法庭的名称,以法庭所在地的名称而定,并冠以县名。

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撤销,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高级

人民法院备案。

(三)人民法庭一般配备审判员一人,书记员一人;有的也可配备两名审判员,

院长可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庭长。

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必须是专职干部,不能兼任其他行政职务。

(四)人民法庭的任务:

(1)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违背

政策、法律、法令的,应当纠正或撤销;

(3)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

(4)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

(5)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的案件,人民法庭应当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处理:1.反革命案件;2

.需要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案件;3.需要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案件;4.有关干部

、知名人士、归国华侨等人员的案件。

(五)人民法庭处理案件,一般的应坚持说服教育、调解为主的方针,根据不同

的对象、不同的情节,采用个别教育、传讯教育、警告以及责令当事人赔礼道歉、取

保具结、退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办法进行处理。有的案件,也可以判决或裁定,但必

须报基层人民法院核准后宣判。

人民法庭无权决定拘留人犯和搜查,无权决定罚款、没收赃款赃物。凡需要采取

上述措施的案件,应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用人民法庭的名义出具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

(七)人民法庭应当从便利群众出发,采取驻庭办案和巡回就审相结合的工作方

法。根据所辖地区的情况,在距离法庭所在地较远的地方,设立若干个审判站(或接

待站),委托区公所或者人民公社代收案件,法庭干部定期下乡巡回,深入群众,就

地调查,就地处理。

人民法庭的干部下乡巡回就审时,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事先把案件进行排队

,划好路线,分别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对于处理过的案件,应当定期检查,有的还应

进行回访,发现错误,应当迅速纠正并报告基层人民法院。

(八)人民法庭在办案中,从调查事实到决定处理,要自始至终地依靠群众。在

调查案情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听基层干部的反映,更重要的是深入群众

进行调查,认真分析研究,彻底弄清真象,查明原因。在处理案件时,一定把法律、

政策向群众交代清楚,倾听群众的意见。案件处理后,要听取群众的反映,依靠群众

检验执行政策的情况。

(九)人民法庭的干部应注意倾听群众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

人民法庭干部的工作和作风的批评。

(十)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要有一个院长领导人民法庭的工

作,经常重点深入,巡回检查,定期召开法庭干部会议,抓干部思想,抓政策,抓工

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帮助法庭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十一)人民法庭的干部,除应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外,

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

(1)不准刑讯逼供、诱供;

(2)不准对当事人进行侮辱;

(3)不准压制当事人辩护和上诉;

(4)不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5)不准假公济私,挟嫌报复。

(十二)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如案件收结、来信来访的登记、以

及请示报告等制度。已结案的卷宗,要定期送基层人民法院归档。

篇二:法条

宪法

经济法

国际私法

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刑法

篇三:公开审判2222

目录

一、我国现行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一)制度设计繁复,偏重于形式之内,游离于实质之外??????????1

(二)受众关注不足,运作存在缺口,制度功能萎顿????????????2

(三)制度负载沉重,政治功利过强,权利角色退化????????????3

二、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对策建议????????????????????4

(一)从当事人权利的角度明确公开审判的定位??????????????4

(二)根据情势需要扩张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5

(三)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调解有限公开原则????????????5

(四)以利益考量为基础实行多元化公开宣判制度?????????????6

(五)合理淡除公开审判的政治功利色彩?????????????????6

(六)建立具有操作性的公开审判责任救济体系??????????????7

(七)加大物质投入保障公开审判制度良性运行??????????????7

参考文献?????????????????????????????????7

浅析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摘要:审判公开是指审判应当在公开的场合公开的进行,并适用各种具体的诉讼制度来最大限度地将诉讼过程和诉讼信息公示于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面前。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两大主题之一公正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具有保障与促进公正的独特的制度价值。公开审判制度包括三个维度,即制度设计、制度操作和制度认知。从理论上说,三者具有正相关系,并共同构成制度发展的基本动因。三者只有协调发展才能维持制度的正常运行,反之,将相互抵消,进而抑制制度的总体功能,审判公开制度的特殊价值应该得到高度重视。目前我国现行公开审判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必须加强对完善审判公开制度的研究,将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尽早提到我国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之上。

关键词:公开审判;法治;司法公正;完善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两大主题,审判公开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和保证,这就是审判公开的价值所在,“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及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诉讼原则,也是司法公开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但目前现行公开审判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审判公开在一定程度上讲还是有名无实,因此完善我国审判公开制度则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行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公开审判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制度设计繁复,偏重于形式之内,游离于实质之外

我国现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渊源主要由三个位阶的法律文件构成。一是宪法性文件确立公开审判原则,主要有《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公开审判原则的规定。二是三大诉讼法具体规定公开审判制度,三大诉讼法除在总则中各自确立公开审判制度作基本诉讼制度的法律地位外,还就诉讼程序各环节的公开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三大诉讼法的贯彻意见针对诉讼法规定公开审判制度中不明确的问题进一步解释。然而,我国涉及公开审判的制度文本远不止于此。公开审判制度的文本情况反映出我国现行公开审判的制度设计相互交杂,重叠交错。

1.统一的公开审判制度文本过于简单。为使立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和制度得到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仅有11条,其中第1条规定要公开举证、质证,在后文中却未再明确一般和例外,导致必须在相关的证据规则中进行补强;第3条规定了应当公开审理的二审案件范围,但对径行判决、裁定的公开未予明确;第6条规定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却忽略了一些审判秘密问题。此外,该规定对调解是否公开只字未提,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才有1条涉及。

从这一规定的全文看,公开审判仅止于开庭审理和宣判两个阶段,即便是对裁判形成过程(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尚有研究余地,但对公认的裁判理由公开的要求也未着点墨,不能不算是我国现行公开审判制度的疏失。

2.证据公开的制度文本各出一门。关于证据的公开,我国三大诉讼法未作规定,《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此也是一笔带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1年、2002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涉及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和国家赔偿审判证据规则尚在研讨之中。

事实上,证据规则价值在于对不同类型的证据证明力作出衡平规定,证据的公开问题并不因诉讼类型不同而有差异,因而完全可以规定在统一的公开审判制度文本之中。

3.地方性公开审判制度文本“百花齐放”。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各级人民法院都相应地制定了类似的规定。形成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实施格局。以江西省为例,全省12个中院,有南昌、赣州、吉安、上饶、抚州、南铁等6个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开审判制度落实相关的专门性或附属性规范文件,如果包括基层法院制定的类似规定则不可胜数。

由上可见,我国现行公开审判制度自上而下,形成了完整的假定、处理、制裁规范结构。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公开审判制度局限于形式公开的框架之内,其结果是,一方面公开审判制度设计看似包罗万象,另一方面,以公开促公正的效果却远未显现出来。

(二)受众关注不足,运作存在缺口,制度功能萎顿

1.当事人上(申)诉几乎不涉及公开审判问题。公开审判制度的程序一般不是当事人上(申)诉的对象,他们的精力主要集中在裁判的实体部分,极少涉及程序问题。当事人对实体问题的诉求远远高于对程序问题的诉求。

2.公开审判常常让位于人情和权力的干扰。社会公众对公开审判制度的容忍度比较低,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获知法官的裁判意图后,找法官直接沟通的人较少,而向

有关机关投诉的的人较多,找领导施加压力的人最多。考虑到许多手段可以交叉或并列使用,为此而给法官们造成的压力非常大。公开审判制度的目的在于将审判活动公之于众,让社会监督法官公正审判,因此,与之相应的是社会公众对它的理解、支持和宽容,自觉地以行动捍卫公开审判制度的良性运行。如果人们仅仅将该制度作为口号来提倡,或者是将之作为摆设,而实践中又另行其事,那么,它的价值和效应以及为此而建构的制度体系也要受到怀疑了。

3.公开审判与公正裁判相乖离。在司法实践中,公开审判与公正裁判相乖离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审判组织真公开、假合议和裁判结果的真公开、假推理两种形式。(1)审判组织的真公开、假合议。合议庭成员不全部参加庭审和合议;或者参加庭审,但不参加合议;或者参加庭审和合议,但没有实质内容,实际上还是由承办人自主决定,其他人只是知道结果而已。这种现象在不少地方都存在过,甚至还引起过败诉方投诉。由于合议庭成员在庭审笔录中都有签字,投诉结果经常不了了之。(2)裁判结果的真公开、假推理。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开开庭的场面十分热烈,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和旁听人员都以为裁判结果明确,但结果却出人意外。虽然在法庭上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裁判文书也列明了这些证据,但是对证据采信或排除的理由经常不令人信服,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明,甚至经常出现混乱。总而言之,裁判内容没有真正体现公开促公正的精神,而仍然纠缠在“你说你的,我判我的”的窠臼之中。此外,司法的经济基础与制度的物质需求也存在矛盾。公开审判制度需要有相应的司法经济基础,即司法机关必须拥有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否则,无论制度的设计如何完备,制度的运作都将折损。从目前江西各地法院的司法装备情况来看,法警数量严重不足、法庭场所窄小、法庭设备简陋等都影响公开审判制度目标的实现。

(三)制度负载沉重,政治功利过强,权利角色退化

1.公开审判的公正价值成为压倒性认知。大多数人认为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这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公开审判制度的价值判断基本一致,而这些认识全部来源于司法实践的感觉,而不是书本的教导。之所以如此,可能与司法裁判行为的性质和过程有很大关系。因为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不仅仅要求体现在客观结果上,更要求体现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主观认知上,如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公正的客观结果产生了不公正的怀疑,对于承办案件的法官和法院都会造成极大的压力。要实现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的有机统一,公开审判是最好的选择。

2.对公开审判提升司法权威寄予高度期望。对当前大多数法官们而言,公开审判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实现或促进司法公正上,还没有到达实现或促进司法民主的阶段。这与我国当前的民主发展水平、特别是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也相符。

3.对公开审判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价值认识不足。不少法官对于公开审判的权利价值认识不足,一些人或者根本就没有权利意识,相应在司法实践中就会经常表现为,到底公开与否应该取决于法院、甚至取决于承办法官的个人好恶,当事人在公开审判与否问题上根本没有任何发言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对于违反公开审判制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救济责任体系会产生不统一的认识也就不奇怪了。

二、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应采取如下的对策建议:

(一)从当事人权利的角度明确公开审判的定位

《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早已承认了公开审判的权利地位。在明确公开审判的权利地位时,必须根据权利保护的世界潮流和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正确处理好当事人的权利隐私权与审判裁判机关的正确行使审判权、社会公众监督审判公正裁判权之间的关系。

1.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在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明确认定获得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宪法性基本权利,国家促进和保护公民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获得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该项诉讼权利。

2.在审判解释中明确公民获得公开审判权的基本内涵、实现方式和救济措施。明确规定公民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是指公民在案件裁判过程中,依法有权要求或不要求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公开举证质证和认定证据、公开报道案件、公开宣判等等。对于法庭或法官违反制度规定,擅自剥夺或变相剥夺当事人获得公开审判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裁判责任。

3.明确当事人公开审判权的冲突规则。以公开审判为基本原则,即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公开举证质证和认定证据、公开宣判裁判结果、公开报道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公开或不公开审判的范围,但是案件裁判结果的公开宣判除外。当事人对于约定公开或不公开审判的范围无法达成一致的,视同没有约定。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以提的书面申请为准,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一步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当庭否定书面申请内容的,视同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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