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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经营不善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40 | 移动端:因公司经营不善

篇一:企业管理不善的表现

企业管理不善的表现

1、只做表面文章。 2、重短期,轻长期。 3、以为只要生产出来,就能卖出去。 4、发生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对企业不利,抱怨员工和下属。 5、和员工较劲。 6、把所属企业分割承包。 7、把过去的辉煌当成今后成功的筹码。 8、盲目照搬别人的管理办法。 9、老板自我价值和权欲急剧膨胀。 10、上一级在做下一级的工作。 11、权责利混乱不清。 12、用自己的亲戚和亲信监督高管人员。 13、不相信任何人,对所有人都设防。 14、绝对的集权和绝对的分权。 15、一句话或一件事就否定或肯定一个人。 16、寄成功于命运或偶然。 17、在企业内部玩弄权术。 18、成本失控。 19、巧立名目克扣工人奖金。 20、账目不清。

21、频繁更换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 22、以为赚钱越多,表示管理越好。 23、对用计算机管理和网络经济反映迟钝。 24、售后服务跟不上。 25、追求最大利润。 26、产品卖得好时洋洋自得。 27、没有系统的规章制度,遇事就来一个规定。 28、高层主管没有规划能力和控制能力。 29、对员工的辞职无动于衷,认为有得是人。 30、把罚款当做唯一的管理手段。 31、不知道自己的融资能力,盲目投资,殃及原有产业。 32、老板不管市场,靠下属去开拓市场。 33、销售突然下跌或产品卖不出去,不知道原因。 34、坐在办公室接受订单却心安理得。 35、由于事业顺利,管理者愈来愈固执己见。 36、规模扩张与管理素质培养不匹配。 37、没有明确的竞争策略。 38、老板不读书、不看报、不学习。 39、培训员工怕花钱。 40、公益事业不肯出钱,在社会上无好口碑。 41、高薪聘请的技术人才让去搞管理

篇二:分析诺基亚企业经营不善的原因

分析诺基亚企业经营不善的原因 诺基亚是一家拥有近150年的老店了,从纸浆业起家。从2000年起诺基亚

手机一步一步打败摩托罗拉、爱立信等大厂,2003至2006年达到高峰,全球手

机市场占有率高达72.8%。当时《天下杂志》、《时代杂志》杂志皆一一至芬兰

取经,想要理解每年51天见不到太阳的冰湖之国,如何“创新”征服世界。诺

基亚全盛时期,全芬兰1%人口在诺基亚上班,每年贡献国家GDP1.5%。然而,2007

年,有一位罹患胰腺癌的乔布斯,悄悄创新了iPhone。iPhone的触控式屏幕,

指尖一划,创造了新时代。匆匆不过三、四年的时间,手机巨人彻底倒下。

自从2007年iPhone出现之后,诺基亚的利润从领先行业的35亿美元已经

降为13亿美元以下,市值也在不断缩水。2008年,诺基亚市值已被苹果超越,

2011年诺基亚市值仅为苹果的7%。同时,诺基亚在其本国芬兰市场上的受欢迎

程度也锐减。截止2011年第三季度,诺基亚在芬兰智能手机市场的份额已从一

年前的76%,大幅下滑至31%,下滑幅度达59%。同期,其竞争对手三星、苹果

则在芬兰智能手机市场的份额有大幅上升。最新数据显示,诺基亚2011年在智

能手机市场的份额已经从33%降至14%,远低于苹果和三星,在2012年间,诺基

亚从智能手机市场完全退出。

纵观诺基亚失败的主因:

一、产品设计无亮点,缺少独特功能,与其他智能机相比,没有竞争优势;

二、技术创新滞后,与其合作的微软WP7对企业用户缺少吸引力;

三、产品推出和营销策略不对路;

四、管理层对市场认识不足;

诺基亚失败的次要原因:

一、陈旧的设计理念;

二、忽略消费者需求方面的变化;

三、固执地选择不受市场认可的塞班平台;

四、现代官僚主义严重现代官僚主义最大的特点是规避风险、抑制创新,使

得创新过程缓慢甚至不复存在;

五、人为地割裂了技术与商业的关系;

下面通过绘制因果图、系统图、关联图进行比较,分析诺基亚经营不善

的原因:

(一)因果图。

创新过程缓慢

技术创新 竞争优势

(二)关联图。

① 技术创新滞后;

② 产品设计无亮点,缺少独特功能,与其他智能机相比,没有竞争优势;

③ 忽视市场的需求与变化;

④ 产品推出和营销策略不对路;

⑤ 管理层对市场认识不足;

⑥ 三星、苹果进入市场,竞争对手增加;

⑦ 一味守成,没有创新、改造。

(三)系统图。

目的1:使企业再创辉煌:手段1:技术革新;

目的2:增加竞争优势; 手段2:打败竞争对手;

目的3:抢占市场份额; 手段3:使企业获得较大的利益。

因果图、关联图、系统图三者之间的比较:

篇三:案例分析

三、案例分析题

1.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 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该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于某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6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 《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6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情况整理如下:

(1)甲公司全部资产价值为5200万元,其中包括:①用于对工行8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办公楼价值 740万元;②用于对所欠A公司货款700万抵押担保的厂房价值550万元;③一套加工设备价值90万元;④丙公司欠付的劳务费15 万元。

(2)甲公司全部债务共15800万元,其中包括:所欠工行贷款800万元;欠A公司货款700万元;欠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470万元;欠交税款220万元;欠丙公司货款15万元;管理人于8月3日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给丁公司造成损失230 万元。

(3)乙公司提出,以上资产中价值90万元的设备是乙公司出租给甲公司的,所有权属于乙公司,并提供了租赁合同。

(4)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甲公司的劳务费。经管理人查明,此前丙公司欠甲公司15万元的劳务费一直没有支付。同年4月30日丙公司知道甲公司有大笔到期债务无力清偿后,遂向甲公司转让15万元货物。

(5)除上述债务外,还发生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员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 万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戊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对戊公司不当得利22万元,要求返还给戊公司。

(6)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但到破产申请受理日,甲公司的某股东尚差 200万元的出资未缴足,该股东有补足股本的能力。

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破产前租用乙公司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破产前租用乙公司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乙公司作为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劳务费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丙公司可以就15万元申报债权)。

(3)甲公司的股东未缴足的出资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股东应补足未缴纳的出资。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补缴的出资作为债务人财产(破产企业的财产)。

(4)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说明理由。

[答案]①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共计210万元。②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债务人不当得利22万元,共计50万元。以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先以甲公司资产的变现财产清偿。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

所有破产财产和共益费用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

(5)说明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

[答案]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①甲公司股东补足的出资作为甲公司的财产,则甲公司破产财产共计5310万元(5200-90+200)。

②以办公楼变现所得740万元,优先清偿所欠工行贷款;以厂房变现所得550万元,清偿欠A公司货款。工行贷款未能清偿的60万元和A公司的未能清偿货款150万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分配。

③剩余破产财产共4020万元(5310-740-550),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210万元和共益债务50万元。

④剩余破产财产共3760万元(4020-210-50)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470万元;所欠税款220万元;支付其他所欠的普通破产债权。

2.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08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09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08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07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答: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于a、b二人的债权均有破产企业财产作担保,因此其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答:a和b不享有表决权,那么通过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应该经过5人以上(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在350万元以上(1/2以上)。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因此,该破产企业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答: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答:对该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里虽然是在破产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的,但该行为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前发生的,因此是不能追回的。

3.西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5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

(5)20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

(6)除上述事项外,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数额?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①根据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②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答: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 10+8=18万元 )。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即:8万元利息 )。

(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答:①破产财产=1200+100+30=1330( 万元 );

[解析]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 ②普通破产债权=650+1300+10+18=1978( 万元 );

[解析]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③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支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90万元( 300+60+30=390万元 ),然后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60万元以及400万元的税款。

④至于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 1330-100-3-390-60-400=377万元 )。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19.06%( 377/1978×100%=19.06% )。

⑤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为3.43万元( 18×19.06%=3.43万元 )。

4.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07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07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5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6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7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07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3)2006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

(4)2007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

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答: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题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400万元的破产债权。

(2)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答: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答: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

(4)对于甲公司隐匿230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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