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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嘉奖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9 | 移动端:教师嘉奖

篇一:教 师 奖 励 制 度

教 师 奖 励 制 度

为了更好的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教师的特长,培养教师的创造性能力,学校实行教师奖励制度,具体如下:

一、奖励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并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法。 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校管理工作、班主任工作、指导学生或教师工作中的优秀教师、工作者给奖励,每学期评选10%~15%的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指导师、优秀教科研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备课(教研组),具体比例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详细评定方案见各类先进评选办法。

三、对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学科性或非学科性竞赛获奖,给予指导师奖励,具体如下:

(一)语、数、自、英、社学科性竞赛获奖:

注:(1)综合竞赛以学科2倍计算;

(2)学科单项竞赛以学科1/2计算;(3)团体奖以学科2倍计算;

(4)同项获奖取最高级别,不重复计奖;(5)艺术节、科技节有关比赛以1/2计算。 (二)科技体育类:

注:(1)教育行政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科协等联合举办文件为准;

(2)分区赛按下一级别比赛获奖计算;(3)其它同(一)中备注。

(三)体育类:(包括训练费)

(1)体育类比赛以获奖结果累同训练费计算,按训练次数计值。获市级团体:

(2)参赛奖:田径队参赛奖1000.00元,篮球赛为500.00元。

(3)市级比赛奖励以提高一个名次计算。

四、为鼓励教师边学习,边工作,边钻研,设立教科研奖,对教师个人参加各级各类研讨会评选获奖的论文给予一定的奖励。

(1)以教育学会或学科性学术团体举办的论文为准; (2)不重复计奖;

(3)在省级以上报刊或杂志上登载者按同级获奖一等奖计算; (4)科研成果获奖也按上述方法计算;

(5)课题申报、立项,并结题,给予市级100元,市级200元,省级300元奖励。

五、积极鼓励教师对外公开教学,凡能够对外开出优秀课的给予奖励 校级:30元学区级:50元 县级:100元 市级:150元 省级:300元

六、积极实施名师工程,设立校级骨干教师、教坛新秀、名教师等教师教学荣誉,凡被评上校级以上教坛新秀或名教师的给予奖励

校级:100元 学区级:150元县市级:300元

市级:500元 省级:800元 国家级:1000元

七、为了校获得良好的声誉,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发给不少于1000元的特殊贡献奖。

篇二:学校教师表彰奖励制度

2015-2016下塘中学教师表彰激励制度

1、 学校建立定期表彰,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

2、 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加强教育,限期改正,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

3、 积极鼓励,并配合家长会,学会座谈会和社会有关方面对学校教职工师德进行监督、评议,学校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对教职工的意见及时反馈,要求整改。

4、 对于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守则》,遵守、执行的教师,在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优先评选。

5、 对于违反师德规范,触犯“十不准”规定,经学生或家长举报,调查属实者,视其情节轻重,影响恶劣程度,给予教师大会点名批评、告诫、检讨直至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取消年度教师考核评优、评先、评聘职称等资格,酌情扣发该学期学校发放奖金,处理决定经由行政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作出。具体规定如下:

( 1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者,一经学生本人或其家长举报,经调查属实,由校长在教师大会上点名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恶劣者,责令当事人于教师大会上作检讨,艰以告诫,造成学生身体受伤害的,由当事人赔偿医疗费用;事实真-相被反映到报刊或有关部门,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经调查属实者,将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对朴关当事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有以上行为者,取消学年度评优,评先等资格,并视其影响酌情扣发该学期学校所发奖金。

( 2 )、将学生赶出教室,停学生的课,剥夺学生上课权利者,一经学生或其家长举报,经调查属实,由校长在教师大会上点名批评,多次触犯,造成恶劣影响,责令当事人在教师大会上作检讨,予以告诫。如因此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者,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有以上行为者,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等资格,酌情扣发该学期学校发了奖金。

( 3 )未经校长批准,应学生邀请参加学生本人或其家人生日等喜庆宴会者,酌情扣发该学期学校所发绩效工资。

( 4 )违反“十不准”其它规定者,经举报,调查属实,由校长在教师大会上予以点名批评,告诫,影响较恶劣者,责令其在教师大会上作检讨,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取消该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酌情扣发该学期学校所发奖金,并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队伍建设,激励教职工献身教育事业,制定本制度。

一、表彰对象和荣誉称号

1.学校班级德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班主任老师,授予“优秀班主任” 荣誉称号。

2.在学校德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德育工作者(主要是指德育主管领导、大队辅导员、品德教师等),授予“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评比条件

(一)优秀班主任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2、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3、班级组织管理能力强,班主任综合考评成绩优异;

4、班级被评为“文明班级”;“班级文化建设先进班级”等称号;

5、班集体积极、健康、向上,有良好的班风班貌;

6、能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富有教育意义的主题班会或队会活

7、师生关系融切,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8、有一定质量的德育工作论文或班主任工作经验介绍文章;

9、获得“优秀中队辅导员”称号;

10、民-主评议票数较多。

(二)德育工作先进个人

1.热爱德育工作,教育思想端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2.经常学习教育法规和有关重要文件,熟悉《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德育大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手册》等法规和制度。

3.在工作中注意调查研究,了解学生的特点和思想实际,讲究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积极参加教育理论和业务的讲座、研讨会、观摩等活动。

5.有较强的德育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在本岗位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

6.认真学习有关教育理论,并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加以实践总结。每年有1-2篇工作心得或德育经验论文。

三、评比办法

1.德育工作先进每学期评比一次。

2.德育工作先进个人1人、优秀班主任3人。

3.推选时应坚持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公正。考核标准见《教师综合考核细则》。

四、奖励表彰

1.被评比为“德育工作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的教师,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2.有以上荣誉称号的老师,在干部晋级、职称评定、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篇三:教师奖励办法

教师奖励办法

(试行稿)

一、 指导思想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学校内部持久、稳定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励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秉承勤业敬业无私奉献的职业精神,充分调动教职工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多干工作,干好工作,以适应现代化教育的需要,达到学校实施定向调控目标,使学校全面质量管理和办学水平跨台阶、上水平、出成绩、显特色,特制定综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奖励资金款源 款源来自学校预算外收入等。

三、基本原则

本《办法》坚持 “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坚持优劳优酬的原则,坚持连续性原则,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

四、奖励类别和范围

本《办法》用于诸多方面成绩突出,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上。

(一)一次性奖励。

1、个人

(1)被评为学期校级的各类先进工作者奖励50元(“优秀中层领导”“优秀党务工作者”、“教研教改先进个人”、“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 “优秀班主任”优秀年级组长、优秀教研组长、优秀德育工作

者、被评为学年校级的“骨干教师”、 “巾帼标兵” “优秀党员”、“优秀团员”、 “五好家庭”、“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楼管”等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元。(增设校级奖次按此条奖励)

(2)被评为县级优秀者(如县委、县政府、教育局等)一次性奖励50元。(除上级奖励外)

(3)被评为州级的(如州委州政府、州教育局等)一次性奖励100元。(除上级奖励外)

(4)被评为自治区级的(如区政府、部委等)一次性奖励150元。(除上级奖励外)

(5)被评为国家级的同一荣誉授称的按最高奖励坚持(如区政府、国家部委等)一次性奖励300元。(除上级奖励外)

以上荣誉称号如有自上而下学校按照不叠加原则进行奖励。

2、集体:

(1)被评为校级的优秀团、集体、对团、集体奖励100元。

(2)被评为县级团、集体荣誉的奖励主要负责者50元,团、集体成 员30元。

(3)被评为州级的团、集体荣誉的(如州政府、州教育局等)主要负责者奖励100元,团、集体成员每人奖励50元。

(4)被评为自治区级的团、集体荣誉的(如区政府、区厅等)主要负责者奖励150元,团、集体成员每人奖励80元。

(5)被评为国家级的团、集体荣誉的(各司、处等)主要负责者奖励200元,团、集体成员每人奖励100元。

说明:除主要负责和委员外,每人(所属部门如团员、辅导员、班主任、会员、教职员工等)奖励20元(视情况而定)。对各机构组织的活动,经常不参加者或分配的工作不完成者不予奖励;在上级相关部门检查后的排名中达到优秀但必须是排在前三名中学校方可进行奖励,此“说明”适用于以下所有条款。

(二)、叠加性奖励

1、活动类。

a.教师本人

一、竞赛。

(1)在参加校级等举行的各种活动,以及自愿进行的如:各种竞赛如教改、教研、观摩调讲课、课件制作、实验课、课题研究、指导教师等对一、二、三等奖获得的教师或指导教师分别奖50、40、30元。

(2)在参加县级等举行的各种活动,以及自愿进行的如:各种竞赛如教改、教研、观摩调讲课、课件制作、实验课、课题研究、指导教师等对一、二、三等奖获得的教师或指导教师分别奖60、50、40元。

(3)在参加州级等举行的各种活动中,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教师或指导教师分别奖80元、70元、60元。

(4)在参加自治区等举行的各种活动中,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教师或指导教师分别奖120元、110元、100元。

(5)在参加国家级等举行的各种活动中,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教师或指导老师分别奖励150、140、120元。

(6)、凡是在县级、州级、自治区级、国家级有刊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书法作品、调研报告等(经教务处审查登记才给予认可)分别按30元、50元、80元、100元给予奖励,若发表有参评费等不给予报销。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当年一切荣誉。

二、常规

鼓励教师挑重担、超工作量工作。临时调整代课的教师,在完成自己工作量的情况下,每天发放代课、批改作业费5元。

b.辅导学生

(1)竞技活动。艺术、科技(船模、车模、航模、科技创新、手工制品、科幻画、科技小论文、)少先队(队会、技能大赛)、体育竞赛(球类、田径类)、等活动根据难易程度市级在20元予以奖励;州级在30元予以奖励;自治区级在40元予以奖励;国家级在50元予以奖励。(教师本人凭获奖辅导证书领取)

(2)信息报道。报道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或辅导学生或撰写的各类文章(不包括论文、报告)在各级报刊、杂志中发表,将分别给予教师或辅导教师分别按10元(县级)、20元(州级)、30元(自治区)、50元(全国)给予奖励。

(3)所任学科的学生在参加县级各科竞赛中获团体总分一、二、三名者,给辅导教师分别按50元、30元、20元奖励,获州级一、二、三名者分别按80、60、40元给予奖励,获自治区一、二、三名者按100、80、60元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名者分别按120、100、80元奖励。

(4)所任学科的学生在参加县级各科竞赛中获得个人第一、二、三名者,给辅导教师分别奖励80元、60元、40元;获州级一、二、三名者按100、80、60元;获自治区一、二、三名者分别奖150、100、80元。

(5)组织学生参加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演讲赛、文艺节目汇演、爱国主义活动竞赛等,同学科竞赛奖励一视同仁或按个人或按团体给予奖励,如若辅导学生较多(文艺节目5人以上者),辅导教师也多(2人以上)将适当增加奖励数目,否则不予增加。

说明:在同一次竞赛中对同一名教师辅导的多名学生获奖,只取最高等次的一次奖项。对于容易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竞赛奖、活动奖以及与教育教学联系不太紧密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项等奖励数目下浮40%。

2、学科类

毕业班:

按照全县毕业检测成绩,单科成绩获得全县一、二、三名的教师分别奖励300、200、100元。对参加内初班考试的学生,上线的按照上线人数人均25元分别对语文、数学教师进行奖励。

3、正常奖励

出全勤奖按月10元发放。(无病假、事假、旷工、早退、迟到等)

三、本教师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学期在岗在职的所有教职工,学校按学期考核,按学年兑现。解释权归和静县第一小学校长室。

四:附则

1、凡是本人努力争得的荣誉、奖牌、上级部门奖励的同时学校将按规定重复奖励。否则不予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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