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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9 | 移动端:农村土地确权

篇一: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对于农村土地确权,农民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地块权属方面

1、代耕代种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

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

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承包地被部分征用

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绝对挂钩。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5、集中居住

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

地块面积方面

1、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

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

2、流转地块

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对于测量溢出面积(实测面积-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二是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群众强烈要求分摊的,也可进行分摊。

3、零田

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4、宅基地、竹园

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将部分宅基地、竹园面积计入了二轮承包面积,主要是这些村组宅基地、竹园面积较大,超过了农村认可的0.4亩,对超过的面积,当时便作为承包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不确权。

5、现场指界

界即是地块四至,是指具体地块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相邻物、相邻户。现场指界是指确权工作中,对承包地现状进行区分权属和四至,使测量人员进行实测定位或图解勾线。

现场指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两户的界址点一般在田埂中央,如果分田时没有将田埂计入,指界时可以从田埂内侧定位;对于一户连续几个地块的,特别注意分清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的,原则上基于二轮承包丈田情况确权在内,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上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则不宜指界在内。

篇二:农村土地确权

一.

二. 目录 背景 .......................................................................... 2 现状 .......................................................................... 3

2.1 农村土地发展历程 .................................................. 3

2.2 目的及意义 ............................................................ 6

三. 农村土地确权介绍 ...................................................... 7

3.1 概述 ...................................................................... 7

3.2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原则 ........................................... 8

3.3农村土地确权依据 .................................................. 8

3.4 相关法律法规 ........................................................ 9

3.4.1法律、行政法规 ............................................ 9

3.4.2 部门规章及其它 ......................................... 10

3.5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 ................................................ 11

3.6 常见问题及处理 ................................................... 13

四.

土地确权好处 ........................................................... 15

一. 背景

中国的改革开放发轫于贫穷落后的农村,启动于农村土地制度

改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发展。我国土地制度的二元性结构,刺激了改革开放的动力神经,成为中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引擎。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土地制度中诸多弊端的显现,致使“三农”问题积重难返。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来临,国家采取的经济刺激政策,使本来严重依赖土地的发展模式尤为深度固化,土地与经济发展模式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从而使土地问题更加复杂化,由经济层面波及到政治层面。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迫在眉睫,不容忽视,更无法回避。

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走过了34年历程,下一步如何改革

或者将改革到什么状况,成为今后国家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指明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在中国,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

的土地资源遭到低效配置、随意征用和严重浪费。种种现象表明,中国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已经走到了一个瓶颈,改革迫在眉睫,而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是土地确权。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

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 现状

2.1 农村土地发展历程

1.解放前后的农村土地权利状况——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

权。

解放前的农村土地属于土地私有制。大量的自耕农拥有自己完

整产权的土地,而无地的农户也可以自由地租种他人的土地,进行耕种和收获。革命年代,中共领导广大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新中国成立后,无地、少地的农民都分得了大致平均数量的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农民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他们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种植、收获和营销,无论是土地还是农产品,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自由交易。在万一遇到紧急情况或家庭生活到了难关时,他们也可以自由处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房屋和宅基地,以度过危机。可见,在解放前后的土地私有制度下,农民均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

2.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的权利状况——从土地完

整产权到基本失去土地权利的状态。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国家自1953年起号召由农村互助组向农村

初级合作社发展。社员入社将土地及主要生产资料归初级合作社统一经营,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所有。农村初级合作社继而发展为高级合作社,1958年最终国家强制性地成立了人民公社。从此,农民祖祖辈辈享有的和土地改革分来的土地统统归公。1962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把宅基地、自留地也并归集体,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高度垄断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失去了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就连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因为宅基地禁止交易而成了残缺的产权。这一时期对于农民而言,一方面,既没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土地生产经营权;另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捆绑,导致农民人身无自由,政治缺权利,经济受贫穷,相当数量的农民食不果腹,有的年份甚至出现了逃荒要饭的现象。人民公社制度走到了尽头,小岗村农民被逼上梁山,冒险搞起了包产到户。

3.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土地权利状况——通过实行联产承包责任

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利的经营权部分回归农民手中。

上世纪70年代末,包产到户的创新之举引发了土地制度变革。

首先,农民为了吃饱饭而将原来实行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打破,将生产和经营的主体由生产队转为农户。1982年的中央1号文件,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形成了农户、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合约关系,确立了农户对土地的部分产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再次明确确定了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

农村社会的生产力。我国不但实现了粮食增产,农民生活改善,而

且为城市的改革发展奠定了基础,引发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巨大改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到今年为止中央已经下发了14个中央一

号文件,大多数都涉及土地制度与农村改革发展。包产到户合法化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基本经营制度,具体表现为土地承包的面积和地块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到户,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再到确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为一个基本制度长期不变。近年,国家又提出农民可以依法有偿自愿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让“土地流转更加充分而有保障”,更进一步丰富了农民的土地产权的内涵。

4.物权法时代农民土地权利的发展方向——从长久不变到确权

发证,实现物权保护。

为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做到

产权明晰,使农民土地权利更加充分而有保障,2010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规范和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在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后,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了

篇三:农村土地确权究竟意味着什么

农村土地确权究竟意味着什么,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土地确权:我们知道,土地是中国人的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土地需要确权,确定权利人的身份,才能定纷止争。那么农村土地确权究竟意味着什么?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

一、农村土地确权的定义:

1、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2、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3、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农村土地确权的必要性:

1、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

(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间信息;

(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

(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

2、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有在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因此,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

“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

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

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跟社会民众联系关系比较紧密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国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有年限,是70年;集体所有土地(农村、乡镇)的宅基地使用权则没有使用年限。

土地确权发证全过程

土地权利申请人

需提交:

(1)权属来源证明

(2)单位设立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出让合同、出让金等规费缴讫证明、土地部门出具的勘测定界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需要提交原土地证书)

地籍调查

经受理人初审权属来源证明合法后,通知测绘队伍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指导本宗地及邻宗地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签章。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队伍绘制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带有坐标的宗地图。

权属审核

对宗地图及地籍调查结果、权属来源进行审核。对权属来源合法、出让金等规费缴讫、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的,在宗地图上加盖审核合格印章后,五个工作日内打印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依次由地籍科长、分管局长、局长进行审查、审核、审批签字。

注册、注销登记

经审查、审核合格后进行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

颁发证书

权利人持地籍科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科交款后,由办公室加盖分局公章及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领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证书(须在原土地证书变更记事栏加注他项权利类型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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