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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新政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9 | 移动端:红利税新政

篇一:2017年1月份涉税新政

一、2017年1月1日起,买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按7.5%征车购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将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三、17项营改增业务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外卖食品按“餐饮服务”征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后,部分业务的执行口径一致困扰着纳税人。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就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给出补充通知。

《通知》共18条,1-17条明确了相关业务的执行口径,其中就包括此前广受关注的外卖食品如何纳税,宾馆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如何纳税,以及索道、摆渡车按什么税目纳税等实际征管问题。

四、2017年1月1日起,海洋工程结构物取消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 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五、2017年1月1日起,一小波本地重磅规范性文件正式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适应新时期下“以票控税”的要求,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加强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近期,我局制定发布了《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厦国税公告[2016]7号)、《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厦国税公告

[2016]9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厦国税公告

[2016]10号),上述公告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7号公告,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相关事项,让您明明白白开对票。 为规范我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好优化纳税服务,同时加强代开专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我局制定发布了厦国税公告[2016]7号)。《公告》明确了代开的税务机关及其代开的范围,同时也有列明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各种情形;《公告》不仅规范了纳税人发生各应税行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流程,也明确了代开专用发票应注意的规范事项,加强明示与指引,让纳税人明明白白开对票。

(二)9号公告,细化农产品收购业务具体操作,让您收购开票肚里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统一的征管规定,为规范我市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近期我局制定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厦国税公告[2016]9号),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

开具、抵扣及日常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若干具体管理规定。

(三)10号公告,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让您专票审批心里清。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扰乱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的税收风险,厦国税公告[2016]10号就我市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公告不仅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标准的申请范围以及需要实地查验的情形,也考虑到纳税人经营状况发生临时变化对发票的需求,增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限额管理。同时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授权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专用发票管理、开票数量、开票限额是否匹配、增值税缴纳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六、2017年1月1日起,一大波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开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16年4月6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自2016年8月8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于2016年4月9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于2016年4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自2016年3月16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相关文件链接:

财税〔2016〕136号 ;

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

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

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篇二:2015税收新政策

不能不知的2015税收新政策

新近发布应追溯2014年全年执行的税收政策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组通字〔2014〕42号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21号

内容提要:中石油公司将2014年度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按照配比原则分摊到所属分公司列支。石油特别收益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1号

内容提要: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102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编者注:2013年及以前年度规定此项额度为5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109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

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116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篇三:股票红利税计算方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邱晨 深圳报道 2013-03-21 00:01:20 评论(11)条 随时随地看新闻

核心提示:新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老资格的A股超级短线客遇到差异化红利税的新问题。

广州的一位投资者张先生投资的股票最近实施了送股分红,账户取得股息收入4000元,但隔天交易系统从他的证券账户中扣走近1万元的股息红利税。

带着疑惑,张先生找到了他开户的华南一家上市券商所属的营业部,但业务人员和理财顾问却都无法解释清楚为什么扣了这么多的税款。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自己研究政策。最终,张先生发现,首先该股进行了10股送8股,所以需要抽税;其次,在新的差异化红利税政策下,因为提早了几天买入这只股票,他多交了一倍的税款。

偏好短线交易的张先生属于营业部的优质客户,其利益受损对倚重经纪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完善服务,或许是个提醒。

股民鲜知红利税新政

在此之前,张先生并不知道在去年11月份,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实施差异化股息红利税的新政策。

新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而此前,自2005年6月起实施的政策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换句话说,新规定出台后,持股1个月至1年的,其税负水平与原来相同;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其税负水平比原来有所下降;而不足1月的,其税负水平比原来有所上升。

而张先生正是因为持股时间未超过一个月,因此不得不补缴了20%的“重税”。

据其介绍,他在2月8号买入了上海新梅(600732.SH)的股票,并在3月6号卖出。而在此期间,该股票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

“我在3月6日卖出股票以后,资金就被冻结了,并分别在3月7号和3月8号补缴税款,而派息收入则是在3月14日才打进账户。”张先生称。

对于只取得4000多元现金分红,却要面对突如其来的近1万元税款,张先生很困惑。 事实上,在本次分红方案中,送股的8股股票,要按照该股票面额1元计算,支付20%的红利税,相当于每10股要缴税1.6元的税款;再加上现金分红1元的20%红利税,即需要缴纳0.2元。整体上计算,张先生要为每10股股票支付1.8元的红利税。

“一开始我不知道送股也要抽税,后来自己研究明白了。”张先生表示。

而令他感到遗憾的是,此前并不知道红利税出台了新政策。

“如果早知道,我肯定会考虑提早买入,或者在登记日之前就把股票卖了,避开20%的重税。”张先生称。

事实上,张先生的情况并不是只有特例,很多投资者已经在懵懂之中,缴了20%的最高税率。

“多数客户的资金量比较小,都还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上海某券商营业部负责人称。 营业部失职

但令张先生感到气愤的是,作为投资者和客户,张先生在此之前并未接到券商任何相关的通知,而事后也是全靠自己的研究,才将事情弄明白。

在被扣缴了税款以后,张先生马上去了开户的营业部咨询原因。但令他想不到的是,营业部没有一个人能够将这笔税款解释清楚。

“接待的业务员解释不清,随后又找来了一个投资顾问,他一会儿说是证监会的规定,一会儿又说是上交所的要求。”张先生说。

直到张先生自己拿出打印好的新政策材料,对方才和他一起研究弄懂了扣税的理由。 “这是营业部的失职,收取了佣金,在这么重要的问题上,却没有给我们的任何信息提示。”张先生认为。

事实上,如果事前了解了股息红利税的新政策,张先生完全可以规避开20%的重税,只要提早买入股票几天,持股超过一个月,便只需支付10%的税费,节省近5000元。

而记者在咨询了多家营业部负责人后发现,几乎所有的营业部都忽略了这一新政策。不仅没有通知自己的客户,连业务人员都没有组织学习新政策。

“在券商的服务内容中,一直都有投资者教育的义务。收取了中介费,却没有将信息传达给客户,券商应该承担失职和不作为的责任。”上海某大型券商经纪业务部人士称。

在其看来,本次事情上也可以看出,券商已经推广多年的投资顾问业务,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价值。

而多家营业部负责人在与记者交流了此事后,才忽然发现此前的疏漏,并准备立刻开展对新规的学习和通知客户。

“未来肯定会有更多客户来咨询红利税的问题,现在不做好通知和准备,到时肯定会遭到客户抱怨。”上海某券商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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