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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9 | 移动端:状告书

篇一: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

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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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住所地:台州市XXX区XXX路(村)XX栋XXX号。电话:1345647XXX。

被告:XXX。住所地:XXX。电话:XXX。

被告:XXX。住所地:XXX。电话:XXX。

被告:XXX。住所地:XXX。电话:XXX。

被告:XXX。住所地:XXX。电话:XXX。

被告:XXX。住所地:XXX。电话:XXX。

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3XXXX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2年12月XX日XX时许,原告正在XX市场出摊,接到XXX打来的电话,说看到原告家窗户冒着黑烟,房间着火了。原告急忙赶回家,到家打开房门时看到房间物品已全部着火,无法扑灭,家中物品被全部烧毁,共损失3XXXX.00元(其中XXX牌冰柜1台,价值XXXX元;XXX牌电视机1台,价值XXX元;XXX牌空调XXX1台,价值XXXX元;大床1张,价值XXXX元;被褥及衣物40余件,价值XXXX元;墙面及灯具等损毁,价值XXXX元;……)。后原告向XXX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派出X名警察出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初步认定火灾是由外来火种引起。当天,原告家中无人,小区停电,家中无任何火源,火灾不可能是由家 —1—

中物品引起。原告为了给房间通风,当天打开了窗户,着火时窗户是开着的,基本可以认定火源是从窗户进入,XX号楼或XX号楼三层以上(含三层)住户往下扔烟头,引燃了窗帘或室内物品。因无法确认具体为哪一户住户所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号楼、XX号楼二层楼以上共XX户住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XXXX.00元,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进行判决。

此致

台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1月X日

证据目录及说明:

一、XXX派出所勘查笔录及询问笔录。

说明事项:火灾发生原因及原告在火灾中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证明》

1.证明出具人:XXX,XXX(证人证言主要说明家中无人,无火源,当天停电,窗户开着)。

说明事项:火灾发生原因

2.证明出具人:XXX,XXX(证人证言主要说明家里有哪些东西,价值多少钱)

—2—

说明事项:原告在本次火灾中的直接经济损失。 —3—

篇三: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李宝华,男,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京都市城关区云龙家园20

号楼2单元201室

王玉平,女,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李宝华

张国庆,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京都市城关区清欣园6号楼3

单元401室

张军,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京都市适用高级技术学校一年级学生,

住址同张国庆

委托代理人:李鑫,律师,袁向何律师事务所

被告: 京都金灶头饭庄(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刘红,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

汉族,住京都市洪山区西四条3号

京都瑞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京海,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

住京都市北城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富丽大厦A3层2室

诉讼请求:

1. 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2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交通费500

元,营养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4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

费2000元,律师费3000元、护理费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0元(注:

江苏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xx元)丧葬费10000元,共计

715000元

2.

事实和理由:

2011年7月23日晚约18时50分,李梅一行28人到京都金灶头饭庄为其外祖母宋桃珍过83岁生日。张军的表姨牛金花自瑞祥公司购买了一个生日蛋糕一同带去。在金灶头饭庄就餐约2小时并于晚21时左右离开金灶头饭庄。次日中午,李梅一家3人先后感到身体不舒服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发烧。当晚22时30分左右到京都航天总医院急诊科治疗,经检查是因食物中毒引起的。2011年7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又到京都航天总医院住院治疗, 2011年8月10日转院至京都地坛医院治疗,并再次进入重症监护室,经过半个月的治疗后,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李梅于2011年8月24日凌晨5时50分去世。2011年7月23日金灶头饭庄就餐之前,李梅身体状况一直很好,在金灶头饭庄用餐后因食物中毒导致身体产生病变,并导致死亡后果,其他在金灶头饭庄一起用餐的人也有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症状。原告认为,金灶头饭庄和瑞祥有限公司的不正规经营、生产的食物造成原告中毒,已经触犯相关法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据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原告的陈述1份

2. 证人证言5份

3. 医院治疗手册和费用清单2份

4. 医疗机构鉴定结论1份

5. 交通费及律师费收据2份

此致:

京都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附:

1. 本诉状副本副本3份

2. 原告的陈述1份

3. 证人证言5份

4. 医院治疗手册和费用清单2份

5. 医疗机构鉴定结论1份

6.交通费及律师费收据2份

起诉人:李宝华 王玉平 张国庆 张军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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