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合伙经营协议书(2016)
合
伙
经
营
协
议
书
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管理优势,经营 ,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
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齐,由合伙负责人 统
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
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出资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
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
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
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
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在单笔交易额为 万元内全
权进行交易。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在经营期间,合伙收支款项统一在银行设立的以 账户上流转,
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每 (双月或一季度)月底结算,
并制作结算单。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
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例如 1、 2、3、。 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
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
业务获得利益的 倍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了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篇二: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经营协议书
第一条 合伙方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二条 合伙宗旨
由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固定财产和管理优势,经营鹤山众利源废旧物资
回收有限公司,通过合作合法经营,达到长远发展,有效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
济效益带来的利润,公司以品牌形式发展壮大。
第三条 合伙经营的方式
一、甲方以无形资产、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公
司盈利分红比例 %。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公司盈利
分红比例 %。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 年 月 日交齐,用于鹤山众
利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发展使用,由合伙负责人企业法人(甲方)统一保管。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
(公共)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四条 合伙期限(五年为单位)
第一个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五年续签。
第五条 工资分配、盈余与债务分担
一、工资分配:
二、年底盈余分红:净利润总额—储备金(净利润*20%)—营业资金(净利
润*60%)(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租金等为收入的净
利润,净利润的20%作为公司的储备金,视为不动产,紧急情况可动用,但事后
需补回原数;净利润的60%作为公司的营运资金,剩余的净利润的20%作为年底
分红),合伙人按比例分红(参照第三条第一款)。
三、债务承担:如在合伙发展经营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
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合伙人的分红比例方式承担债务(参照第三条第一
款),如发生合伙人不承担债务的,其合伙人应向鹤山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 自愿退伙与中途退伙
一、自愿退伙:在债务承担后的基础上,一方自愿或合同终止,公司盈利
20%储备金视为不动产,剩余80%盈利可分割。公司解散或结业,方可分割。
二、中途退伙:在债务承担后的基础上,如一方未到协议期限中途退出(协
商退出、失去联络15天、丧失民事能力视为中途退出),公司收入净利润的20%
继续作为公司的储备金,不可分割,仍归经营者所有,并相应地赔偿其他合伙人
的损失,余下净利润的80%各合伙人按比例分红分配所得(参照第三条第一款)。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公司只限一个董事(经理),执行并拥有公司所有
事务决定权,资金权限为:在单笔交易额为 100万 元内全权进行交易,超出
此金额需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公司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销货物;
4、购买经营设备;
5、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力与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力:
1、在甲方的允许权力外的合伙事务,合伙人均有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协议的约定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本公司以外的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业务获得利益的2倍归合伙人私自所得,造成公司形象损失的,由该合伙人个人负全责,并全额进行赔偿;情节严重公司予以除名,立即解除合作关系,不予以利润分割。
二、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坏本合伙企业形象、利益等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人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清算
一、合伙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二、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
三、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料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场地的租金等;
四、清偿后如有余,参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分红比例办法进行分配;
五、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参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分红比例办法进行债务的分配进行承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一份归公司存档;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甲方
签约时间: 年月 日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