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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7 | 移动端:杨金柱

篇一:简介

电视连续剧

《喜上门梢》

简介

1·剧名:

《喜上门梢》(暂定名)

4·形式:

连续剧。集集入扣,每集又都能看出独立的故事存在。

5·风格:

立体式喜剧。除幽默,诙谐的语言外;主要是用人物性格,错位结构编写

的思想性强,生活自然,真实可信的现代农村故事来取得喜剧效果。

6·主题:

以庄户人家的家常理短,展现二十一世纪的新农村,折射农村改革开放的

大舞台。以农村的新气象、新生活、新思想、新鲜事儿……抒老百姓的喜怒哀

乐;展农村日新月异的变化。释解现代农民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鞭自

私、虚荣、狭隘、落后;扬诚信、求实、真情、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7·内容:

梨花湾村的杨树林和马四平两家是一墙之隔的邻居,两家总是有一些矛

盾。杨树林的二儿子杨银柱一直追求马四平的姑娘马兰花,两家的不和给杨银

柱带来层层障碍;再加上小光棍王老五时常跟他唱反调更让他伤透了脑筋。

村里是小城镇建设的试点。杨银柱为追马兰花设法的表现自己……,可他

往往是弄巧成拙。

记者采访杨银柱时,他为了表现他孝敬老人,说要开个敬老院,结果家里

真的来了一群老年人,弄的他不知怎么办才好……。

马兰花是村里的卫生员,农村医疗合作也让她忙前忙后的闲不住。王老五

也净给他出难题。

杨银柱揭露了算命先生的秘密,村长夸了他,可因为宅基地的事又让村领

导批评了。

杨银柱吹牛说有关系能买到平价化肥分给村民,没想到买了一车假化

肥……。他去找老板索赔……,却要回了一只特别大的种兔。没想到这只大种

兔参加了乡里举行的农科比赛获得了冠军。因为这事他得到了一个姑娘的帮

助,马兰花却误解了他……。马兰花找起了对象,杨银柱想尽一切办法阻

拦……。

杨银柱买了一对荷兰兔饲养,结果让畜牧公司给骗了,他设计抓住了骗

子。由此,他也当上了村里的治安调解员。他的小聪明治安的村里更是不安;

调解的家庭乱上加乱。

因为赌博杨银柱受到了村领导的批评教育。在马兰花的督促下,他承包了

村里的果园,并到城里学习农科技术。

杨银柱的真诚感动了台商,给他投资搞起了庄户人家旅游村。

通过杨银柱的努力,两家的关系越来越好,杨银柱和马兰花如愿以偿,喜

结良缘。

杨银柱成了马四平家的上门女婿之后,两家又发生了一系列啼笑皆非的故

事……

8·主要人物:

杨树林:父亲,六十二岁,正直,好强,倔脾气,有虚荣心。

杨金柱:大儿,三十一岁,怕老婆,热心肠,喜欢凑热闹。

金 凤:大儿媳,二十八岁,爱财,小心眼,开小卖部,爱说个歇后语。 杨银柱:二儿,二十四岁,多思想,但缺乏实干,喜欢文艺。

米 米:孙子,十岁,上学,调皮。

马四平:父亲,五十八岁,胆小怕事,喜欢占卜。

四 婶:母亲,五十八岁,心直口快,好议论事。

马兰花:女儿,二十三岁,在家开卫生所,爱好广泛。

村 民--

王老五:小光棍,三十二岁,游手好闲。

石 榴:小寡妇,二十八岁,马兰花的表姐,内向,做豆腐。

来 财:拖拉机手,二十六岁,憨厚实在。

大 亮:电工,三十岁,势利,好说大话吹牛皮。

春 花:村姑,二十四岁,很漂亮,但忌妒心强,爱虚荣。

之乎爷:受人尊敬的长辈,八十岁,因父亲是过去的秀才,有学问。

村干部--

张胜利:村书记,五十岁,稳重,严肃。

李团结:村主任,四十五岁,随和,有点私心。

篇二:杨汉卿:聂树斌不是康女被害案作案人

杨汉卿:聂树斌不是康女被害案作案人

(2015-05-06 09:02:19)

转载▼

分类: 晨光案例

从侦查角度分析,NIESHUBIN不是康女被害案作案人

广森律师 杨汉卿

按:2015年4月29日,山东高院针对NIESHUBIN案申请举行听证会,公布了部分信息,近日,杨金柱律师冒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公布了NIESHUBIN案件部分案件原始材料,作为一名曾从事公安侦查的刑事辩护律师,仅就NIESHUBIN案已获取的原始证据材料,重点对NIESHUBIN是否本案的真凶,发表法律意见。至于王书金是否是本案的真凶,本文不作任何法律上的探讨,以探讨王书金是否为本案真凶,来否定NIESHUBIN是否是本案作案人,本律师认为,无直接联系,除认定王书金为本案真凶。

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依据是1994年-1995年当时本律师在公安机关时,侦查办案做法、分析判断证据的依据等,与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无关。 部分证据内容因不清楚,本律师仅根据能够认清的内容进行分析,本文记述内容与原件不一致的,以原始卷宗为准。

一、案件的主要证据内容及法律分析

1、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记载内容:报案时间1994年8月10日,康父报案,康女8月5日下午下班后失踪,8月10日下午发现康女衣物,11日上午11时发现康女腐败尸体。记录发案时间:1994年8月5日17-18时,领导指示时间为1994年8月11日。填写时间空白。

广森律师注:此立案报告表,符合1994年期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立案法律文书,但请注意表认定的案发时间为:8月5日17-18时,发现尸体时间为8月11日上午,领导批示立案侦查的时间是8月11日。

2、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

记载内容:罪犯NIESHUBIN,男,汉,工作单位冶金机械厂。

8月11晶杀人案发后,我局组织开展侦查工作,专案组成员在侦察时,群众反映周围有一名男子经常出现,有流氓盗窃行为,专案组人员组织打现行,9月23日下午六时,将此人抓获,经审讯NIESHUBIN供述用事先盗窃的女式上衣,将康女勒窒息强奸逃跑,以上犯罪事实,证据确凿,该供认不讳,此案件大白。领导王连科指示,同意破案,1994年9月28日。

广森律师注:此破案报告表符合1994年期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破案使用的法律文书,但请注意此破案报告系9月28日填写制作并由领导指示同意破案,符合当时情况。此破案报告表明确说明证据确凿,NIESHUBIN供认不讳,而此时,本案证据仅有被害人康父二份笔录、NIESHUBIN第一次供认犯罪的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其中能够认定NIESHUBIN犯罪的证据仅有其本人供述,从证据角度来看,不能完全认定NIESHUBIN即是本案的作案人,但表述为证据确凿,可以确认侦查确认思维已形成。

3、传唤通知书

内容:NIESHUBIN,为侦查(空白)案件需要,传唤你于9月23日到达郊区公安局,有NIESHUBIN签名。 广森律师注:此传唤通知书系刑事侦查传唤嫌疑人时使用,符合当时做法。但此通知书有一个重要遗漏,即侦查什么案件需要处空白,即因为什么传唤

NIESHUBIN,为什么要传唤NIESHUBIN,此时公安机关仍然不清楚,故未填写。通过此文书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NIESHUBIN是否是本案嫌疑人无法确定。 此外既然是刑事传唤,按侦查规定,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制作讯问笔录,讯问其是否有犯罪事实或核实其是否具有某起案件作案时间,从侦查角度讲,首先应当排查其是否具有作案时间,只有作案时间,才能进一步侦查是否具有作案可能,但本案,却没有任何笔录,只有28日首次供认犯罪的笔录,真的很奇怪。

4、监视居住决定书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决定对NIESHUBIN监视居住,执行单位空白,决定时间9月26日。有NIESHUBIN签名,26日有明显涂改迹象,分析原书写时间为24日。 广森律师注:此文书为当时公安机关使用文书,此文书出具日期有明显涂改迹象,项目填写不全,尤其执行监管单位空白,再次说明实际NIESHUBIN并未交付有关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此文书可能系后期填补。

5、监视居住委托书

留营所,委托执行NIESHUBIN监视居住,时间是9月24日,但无接收单位签字或盖章。 广森律师注:此委托书应当委托派出所进行监视居住法律文书,派出所接到后,应当签章确认收到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履行职责依据。但本案却无接收派出所签章确认,可以证明当时派出所未收到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此委托书。

6、呈请拘留报告书

NIESHUBIN,1994年8月5日下午5:30分,窜至石市新华西路迎面遇到康女,随生歹意,并尾随至新华西路南侧,将康女劫持至路东玉米地,用盗窃的上衣勒康女脖子使康女窒息强奸后逃跑,该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994年9月30日呈报。领导批示时间10月1日。

广森律师注:此文书为1994年期间呈报拘留法律文书。

7、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1994年10月1日14时50分宣布拘留。10月1日通过通知家属。

8、提请批捕书

1994年10月3日提请批准逮捕。

9、批准逮捕决定书

1994年10月7日,以强奸、故意杀人批准逮捕。

广森律师注:以强奸、故意杀人批准逮捕,此时认定NIESHUBIN作案的在案所有证据:NIESHUBIN四次供述、康父二份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捡拾梁某一份证词、辨认笔录5份、NIESHUBIN绘制图一张、证明材料一份。其中能够证实NIESHUBIN强奸杀人的关键证据是其本人口供,其他证据如NIESHUBIN绘图、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均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请注意,此时仅有NIESHUBIN的口供有强奸事实,除此以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康女受到性侵。

10、逮捕证、家属通知书

1994年10月9日执行逮捕。同日通知家属。

11、搜查证、搜查记录

1994年9月24日17日对NIESHUBIN家进行搜查。未搜查到有用物品。

12、提取笔录

内容无法看清楚。

13、证明材料

1994年8月17日,我办案人员在反复搜索现场时,在康女被害现场西侧路边草丛中发现并提取康女右脚红塑料凉鞋,特此证明。1994年10月2日,郊区分局四科。 广森律师注:此证明材料无办案人员签名,仅郊区分局四科章,从此证明来看,出具时间为10月2日,即报捕前一天,从其内容看,8月11日尸体发现,12日现场勘查明显不细,未详细勘查现场,寻找现场蛛丝马迹.从当时侦查角度看,发现中心现场后,勘查人应当沿中心现场,向周围扩展,尽量发现一引起痕迹物证等线索,以确定侦查方向,而本案寻找凉鞋是在8月17日,发现尸体后五天时间,反复搜索现场时发现,并且是在10月2日出具证明,此证明真实性值得怀疑,按正常侦查角度,应当对发现地方进行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提取笔录等法律文书,而本案是以证明形式出现,证明力极低。

14、提取证明

今提取扣押NIESHUBIN作案时骑的兰色山地车壹辆(旧)。被提取人NIESHUBIN,提取人:杜同福,张月强,1994年9月23日。

15、发还物品清单

1994年11月14日,24型兰公飞鸽自行车返还给康父。

16、预审笔录

1994年10月1日,留营派出所,预审员鲁xx陈勇。

问:你犯的什么罪?答强奸罪。什么时间地点?八月份厂子里嫌我歇了二天,

篇三:专题研讨纪实表

山阳中学教师研修纪实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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