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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交通运输发票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4 | 移动端:营改增交通运输发票

篇一:营改增后 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注意哪些事项

营改增后 货运专用发票开具注意哪些事项?

2013/10/18 10:42:36 [

当下,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比较普遍。“营改增”前,有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之分,特别是松散型管理的挂靠运输户可以在被挂靠公司开具发票,甚至还可以携带税控设备和发票到外省市填开发票,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上述行为均属禁止之列。交通运输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货运专用发票管理使用存在不小的风险,纳税人要引起重视。

发票使用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索取专用发票的,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未办理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收入需要发票结算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使用税控器具领用、发售和开具。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条件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货运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应具备的条件没有统一明确,比如承包(租)车辆、挂靠车辆能否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等。有的省级国税机关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开具货运专用发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应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二)企业应具有主管部门核准的道路货物运输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有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企业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营运车辆或视同自有营运车辆。自有车辆,指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营运证件上注明的名称与货物运输企业名称一致的车辆。视同自有车辆,指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挂靠车辆:1.车辆具有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运证件;

2.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车辆经营收入、费用支出全

部由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4.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发票开具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总体要求是: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进一步明确了货运专用发票开具的规范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自开票企业必须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货运企业只能为自有车辆或视同自有车辆提供的真实货运业务如实开具货运专票,否则蕴含涉税风险。对不得作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管理的企业,既没有自有营运车辆又没有视同自有营运车辆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一律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也不得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逐笔开票,且运输车辆、货物起运地、运输时间等必须一致,并将货物运输合同、路桥费单据等附于货运专用发票后面,便于税务机关核对。车辆在外地营运,不能携带货运专用发票到外地开具。

虚开发票形式及法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纳税人发生为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行为,如挂靠经营车辆既不是被挂靠企业自有车辆又不符合视同自有营运车辆条件,只收取挂靠费而不统一进行财务核算的,被挂靠企业不得为挂靠户开具货运专票。否则,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他人如实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违法的。例如,某货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但客户要求其开具税率为11%货运专票,该公司通过关系找到另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票。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批复中指出,此类行为如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标准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有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税法规定应分别进行处理:(一)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明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二)恶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此,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一是增强防范意识,积极审查发票的真实性。二是对货运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择优选择运输企业。三是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营改增”后运输业分包开发票注意事项

2013-11-16 15:23 来源: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全权承接钢铁企业原材料的运输业务,因为运输量很大,我公司自有车队暂时只有20台车辆运输,无法满足现有的运量要求,所以我公司将剩余的运输业务外包给了别的运输公司。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涉及到运输业务外包的这种情况,我公司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外包的运输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给我们,然后我们再给钢铁厂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我们公司财务人员之前在我们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咨询的答复是:假设钢铁厂总运量100万元,我公司全部承接其运输业务,其中自有车辆运输50万元,外包50万元;则外包公司向我公司开具50万元增值税发票(11%税率),我公司向钢铁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需分两部分:

1、自有车辆运输的50万元,开具50万元增值税发票(11%税率)

2、分包运输业务50万元,开具50万元增值税发票(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开具6%税率)

请问上述税务机关的回复是否准确?国家对运输业务分包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怎样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四)物流辅助服务。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运输业务分包他人,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按提供服务全额100万元按交通运输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对于分包的运输业务,按接受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处理。

篇二:2016会计继续教育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专题”

“营改增”专题、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专题

1、 下列行业纳税人不属于“营改增”纳税人的是餐饮业。交通运输业 电信业 铁路运输

和邮政服务业

2、 A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收入200万元,该笔业务处理中应计入主营

业务收入的金额为194.17。200/(1+3%)

3、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的税率是6%。

4、 “营改增”后,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抵扣凭证的是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

据。

5、 营业税与增值税相比,最大的缺陷是重复计征。

6、 甲运输公司委托乙运输公司运送货物,运费为300万元,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会计处理正确的是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27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73万元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7、 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减少,减少金额主要取决于抵扣的进项税额 8、 下列关于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计税说法错误的是

改革前归属于营业税纳税主体

改革前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数计算应交税额

改革后按照销售环节发生的销项税额确定应交税额

改革后按照销售环节发生的销项税额减去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之差来计算应交税额 9、 某运输公司购买油料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转账付款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10、 下列关于差额征税销售额确认的说法中错误的是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

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外汇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融资租赁) 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12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2、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承包人为纳税人。错误 13、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正确

14、 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按计算公式进行年度清算,对相

关差异进行调整,对缴纳税款的差异多退少补,纳税人不能主动申请进行年度清算。错误 15、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

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正确 16、 试点纳税人及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地区开具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专

用发票,纳税人可以按照11%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正确 17、 营改增的意义在于统一税制,对于企业税负不会产生影响。错误 18、 营改增的意义在于统一税制,对于企业税负不会产生影响。错误 19、 买卖双方就合同终止事项达成协议,销售方即可扣减当期销项税额。错误 20、 营改增拓展了试点行业和企业市场空间,促进了企业的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提升

商品和服务的出口竞争力。正确 21、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

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正确 22、 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在营改增后适用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错误17%

. 不属于营改增中交通运输业税目内容的是( )。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2. 某营改增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3000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800元,按规定可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 800元 2200元 3000元 3800元

3.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的,按农产品买价和(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13% 11% 6% 3%

4. A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收入200万元,该笔业务处理中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为( )。 170.94万元 200万元 194.17万元 180.18万元

5. 利润表中净利润的计算公式正确的是( )。

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投资收益 营业利润-所得税费用 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判断题 (共5题)

6. 营改增的意义在于统一税制,对于企业税负不会产生影响。( ) 正确 错误

7. 买卖双方就合同终止事项达成协议,销售方即可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 错误 正确

8. 营改增之后税率提高,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增加。( ) 错误 正确

9.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 错误 正确

10. 试点纳税人及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地区开具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按照11%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错误 正确

1. 下列不属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的是( )。 纳税对象不同

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是否属于流转税 适用税率不同

2.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买价和(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13% 11% 6% 3%

3. 销售方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后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其中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凭证的是( )。

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税款抵扣联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 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款抵扣联 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

4. A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收入200万元,该笔业务处理中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为( )。 170.94万元 200万元 194.17万元 180.18万元

5. 下列关于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计

篇三:交通运输营改增

1. 什么是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 为什么要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举措,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将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管理。“营改增”既促进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又有效消除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3. 营改增有什么影响?

实施交通运输业 “营改增”以来,试点行业投资增速明显加快,试点纳税人聚集明显,企业税负逐步减轻,经济活力得到增强,试点改革收到预期效果

4. 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1) 经营模式多样,业务类型复杂,管理难度大。

交通运输业不同于其他的行业,业务发生地流动性很强,在本地从事运输的车辆,有本地注册登记的也有外地的;同时本地注册登记的车辆也有长期在外从事运输的,导致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车辆其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跨区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往往兼营物流辅助、运输代理、货运配载等其他业务,“营改增”后,需准确划分各类型业务的收入和适用税率,更令企业在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核算的难度加大。

2) 纳税遵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个别交通运输企业为规避一般纳税人认定,人为地拆分成多间小规模运输企业进行避税,“化整为零”现象多发。

二是个别试点一般纳税人人为地调节税收。个别兼营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交通运输企业利用现行“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税率差(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的政策漏洞,将外包部分的运输收入人为地调整为货运代理收入按6%申报纳税,而从对方取得货运专票按11%进行抵扣, 出现“低征高扣”现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是交通运输零散税源分散、隐蔽,难以规范。很多小规模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车主采用松散型挂靠经营,仅车辆手续在交通运输企业,其合同签订、车辆保险等相关事项均为车主个人行为,与被挂靠企业无关。挂靠方发生经营行为能不开具发票的,尽量都不会开,被挂靠企业对其取得收入不开发票,不如实报账的行为难以掌握,更难以规范。

四是个别关联运输公司之间运输业务错误适用“差额征税”,侵蚀增值税税基。如,客运公司受托为省内的关联公司代售客运发票,可取得售票收入10%的服务费,委托方应按受托方代售收入的全额申报计缴增值税,但实际中委托方却按减除服务费后的差额开票并申报,侵蚀了增值税税基。

3).财务核算有待进一步规范

按照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需进行准确、规范的财务核算,但面对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现状,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的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企业根本无法做到

按实核算收入和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增值税专业知识缺乏,一些企业财务会计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等问题时有发生。

4) 信息不对称,信息资源共享有限

由于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税务部门无法直接掌握相关业户经营信息,对相应的征管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而现阶段行业管理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机制尚未完善,尚未形成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从而造成了在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上的信息不对称,弱化了税务机关对行业的管理

5. 加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的上述行业特点和征管难点,对税务机关相应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既要在政策制度上进行创新,包括对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主体的明确、统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更科学划分交通运输业行业、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等,更要在管理制度、管理模式、管理手段上进行创新

1.管理前移,先税后证,把握征收节点。

针对货运行业个体经营者多、流动性大、点多面广的管理难点,我们提出了“管理前移,先税后证”的征管思路,具体包括:

(1)将征收环节前移至交管部门,实现“先税后证”。 根据货运车辆进行营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交管部门颁发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这一规定,税务机关可将货运车辆的证照资质年审环节确定为税源控管的关键节点。通过沟通协调,争取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将征管环节前移至交管部门,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在纳税人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时,按照车辆及吨位设定标准,委托交管部门代为征收本年度的增值税以及相关税费。如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的,一律不得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将依法纳税作为取得合法证照的前臵条件,从而形成“先税后证”的管理模式,强化零散业户征管,避免税源流失。

(2)规范外地驻肇车辆管理,实现“税收制约”。

针对货运行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我们提出应采取“所属地管辖为主,经营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对于车辆所属地为本市的货运零散业户,一律在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时由交管部门代征税款;对于驻肇营运的外地车辆(包括一是在本市设有相关经营机构,二是起运地或目的地在本市的),一律必须向交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一年的《临时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在本市从事相关道路营运业务。办理《临时道路运输许可证》时需提供车辆所属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临时外出经营证明》,如未能提供该证明,则需按照车辆及吨位一并征收本年度的增值税以及相关税费。从而实现“税收制约”,加强了外地车辆管理,避免税收洼地的产生,也同时避免了重复征税。

(3)确定征收标准及代征对象,实现“税收公平”。

作为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税务机关必须确定代征的标准和对象。在征收标准方面,应通过事前调研,根据车辆类型及吨位,并结合起征点制度,采用“定额+发票”的方法,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在征收对象方面,通过交管部门进行委托代征的对象应确定为在本地开展营运业务的非固定业户,以及没有取得《临时外出经营证明》而在本地开展营运业务的异地业户。通过合理的确定代征标准和对象,实现“税收公平”,避免重复征税及漏征漏管,避免货运行业不公平竞争。

2.构建平台,信息共享,强化日常管理。

(1)研发代征管理系统,保障代征行为规范性。

由于委托代征行为是由交管部门执行,而并非税务部门,要保证委托代征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的开展,就必须要有一套合理规范、简单易行、科学标准、安全高效的委托代征操作系统。所以作为社会化管理的技术基础和重要保障,税务部门应专门立项,组织税政管理部门、征管部门、信息中心等进行联合研发攻关,开发出一套切合本地实际、操作简明、高效安全的委托代征系统,以提供给交管部门使用。该软件系统应包含税收征收模块、核算查询模块、信息备案及交换模块、后台监控模块等四大关键组成部分,从而将委托代征工作的每一个流程和环节固化在一个以科学的软件和规范的系统的框架内运行。同时,为确保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数据和委托代征系统数据交换传递的安全,应搭建数据交换接口环节的独立运行“沙盒”结构,设臵数据安全网闸、防火墙,实现与内部税收征管系统的有效衔接和数据安全导入。

(2)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保障日常管理高效性。

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面广点细,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相互支持、有力配合,共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才能有效加强零散税源的征管工作。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和完善信息数据传递机制。在代征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在税务部门和交管部门之间建立定期的信息数据双向传递机制,既包括交管部门定期将零散业户车辆信息及相关管理台账传递给税务机关,以便加强对零散税源的日常管理,也包括税务机关定期将货运零散业户代开发票信息及相应电子台账传递给交管部门,以便其计算相应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二是建立建全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与交管、工商、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信息多方交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数据,共同强化对零散税源的管理工作。三是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税务、交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地区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及时制订解决措施,共同做好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的社会化征管工作。

3.宣传培训,建章立制,确保稳健运行。

(1)宣传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围绕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新模式,开展好主题宣传,做好系统性分类培训。包括:一是在深入全面开展调查,掌握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加强零散业户的针对性宣传;二是在借助各类媒介对零散税源进行政策宣传的同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

等方式,广泛宣传零散税源管理规定和税收政策,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三是做好纳税人思想工作,消除纳税人与委托代征单位之间的误解,确保各项工作的衔接畅通;四是大力宣传社会化管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五是按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机关、纳税人等的不同需求,做好分类培训。

(2)建章立制,规范代征工作管理。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委托代征相关管理办法。并根据管理办法,清晰界定税务机关与交管部门在涉税事项上的职责分工,确保委托代征工作在规范轨道运行的前提下,做好货物运输代征对象划分、代征核定标准确定等工作,制订货物运输行业委托代征操作指引;与交管部门所属的各个委托代征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对委托代征税收范围、税款解缴期限、税收票证使用等条款予以明确;要求委托代征单位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明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开展代征工作;规范税收票证的领用、使用、结报,要求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税款专户,按月进行税款解缴,同时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专人对接,办理委托代征单位的票证领发、票款结报、数据导入等事项,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顺畅运作。通过建章立制,不断提高零散税源社会化征管的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实现税收征管效能最大化,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与服务环境。

(二)强化管理新手段。

1.加强数据分析,强化后续管理。

一是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征管软件提取纳税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对纳税人销售收入,税负等一系统数据进行分析,查找在征收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从而强化税源管理;二是加强与地税、工商、交通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互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夯实征管基础,增强税源管理;三是加强与兄弟局和上下级的沟通,及时了解先进的管理经验,取长补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2.加强行业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从宏观上,对本地区交通运输业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看营业额、货物量、税额、税负等是否存在大幅度变动的情况,运力与营业额是否匹配,从而分析本地区整体税源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虚开的可能。

从微观上,对企业的情况进行评估,特别是对个别企业出现取得的货运发票来源比较单一,占其总进项税额的比例过高等不合理的现象进行纳税评估:一是确认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一致;二是确认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运力,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路费和油费等,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认纳税人是否存在接受虚开货运发票、虚开发票及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3.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强化“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纳税服务工作力度,包括一是要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向纳税人宣传“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等。二是通过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和税收文化专题等活动、组织税收志愿活动开展税收宣传,强化纳税人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认识。三是开展一对一上门提供纳税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最新的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的执行落实到位。四是认真落实好各项纳税服务措施,组织纳税人进行后续培训,免费发放各种政策及涉税操作书籍,完善并推广办税厅绿色通道窗口、领导值班窗口和导税服务等便民服务措施。五是税

务机关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征纳矛盾,促进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引导征纳关系和谐发展。

4.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税收执法。

一是畅通举报渠道。对于虚开发票和漏征漏管现象,畅通举报渠道是目前比较有效的办法。交通运输业流动性和隐蔽性强,但消费者在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时,可以比较容易发现发票虚开和漏征漏管现象。因此,现阶段应做好税收宣传工作,增强消费者协税护税的责任感。同时,要畅通渠道,方便消费者进行举报。可采用电话、书信、网站留言、电子邮箱等形式,真正做到渠道多样化、效果明显化。二是要加强税收执法,对于虚开发票和漏征漏管现象,要强化税收稽查,加大处罚力度。国税稽查部门要有效发挥职能,严厉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并将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实现征、管、查的互动,齐心协力抓好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特别是集中力量开展打击代开、虚开运输业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监控虚开货运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和虚开货运普通发票进行税前列支等违法行为。

5.加大科技兴税,促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对交通运输业管理的长远目标应是通过科技手段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避免因人为的管理出现弊端。

一是对一般纳税人应加大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切实做到“以票控税”,提高货物运输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二是加快推广使用网络发票。应尽快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在纳税人终端安装网络发票系统和发票打印机,将网络发票系统与税务部门服务器相连接,对纳税人领用、开具的每一份发票进行信息化监控,真正实现“以票管税”,从而根本上杜绝“假发票”。三是研发交通运输业风控系统,系统设定一定的预警值,当纳税人期某些指标超标将提示预警,如纳税人营业额超运力时,营运车辆同时在两地营运时等。预警提示时应暂定增值税的抵扣,在预警排除后,方可抵扣,从而降低执法风险

一、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的由来与发展?

(一)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的产生与社会分工深化发展密切相关。社会分工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提高劳动生产力、增加国民财富的主要途径。传统的产品税、商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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