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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发票样本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4 | 移动端:交通运输业发票样本

篇一:发票票样

2011版发票票样

一、 通用机打票

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76×177)

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76×127)

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44×127)

5、 4、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190×101.6)

6、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210×139.7)

7、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241×177.8)

篇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说明

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说明:一、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或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信息。二、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三、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和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应分别填写收货人和发货人相关信息;当出现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个纳税人(如货物运送仓库、堆栈、码头等)时,其收货人名称填写为仓库、堆栈、码头的具体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用15个“0”代替;对出现发货人或收货人、发货人和收货人属非企业性单位或个人的,其发货人或收货人填写具体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用15个“0”代替。四、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一是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对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二是其他费用的名称和金额。五、运输货物信息栏内容: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等。六、机器编号栏内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七、车种车号栏内容:登记车辆类型和车辆号牌的号码。对纳税人发生运输业务需要若干辆车辆完成运输业务而开具一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车种车号栏登记其中一辆车辆号牌的号码,其它的车辆号牌的号码可在备注栏内反映。八、车船吨位栏内容:登记实际核定载重量。

一是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的认定处理。营运机动车辆,是指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的机动车辆,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简言之,就是以载客拉货赢利为目的的机动车辆。也就是说,纳税人是否具有自己的营运机动车辆以及拥有的数量决定了纳税人能否从事开展交通运输业务,这是其先决条件。认定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人为营运机动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即营运机动车辆的所有权归属纳税人;纳税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营运证上注明的名称应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纳税人将拥有的营运机动车辆在财务处理上已作固定资产管理;营运机动车辆对外以纳税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发生的费用支出全部由纳税人作账务处理;纳税人对拥有的营运机动车辆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是视同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的认定。对实际出资人不是纳税人,其营运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也不归属于纳税人,但与纳税人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的营运机动车辆,且营运机动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上注明的名称是与纳税人名称一致,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视同为纳税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与纳税人签订的承包、承租、挂靠合同应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合同;与纳税人签订承包、承租、挂靠的营运机动车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是在纳税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了有效证件的营运机动车辆;与纳税人签订的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中注明了是以纳税人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纳税人签订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中注明了机动车辆的经营收入全部由纳税人统一进行财务核算;与纳税人签订的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中注明了承包、承租、挂靠的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纳税人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即连带责任。

三是不得认定为纳税人自备运营机动车辆的情况。对与纳税人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的营运机动车辆,属于以下行为之一的,则不得作为自备(或视同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进行处理:对所有权归属于纳税人,但承包、承租、挂靠在外的营运机动车辆,如果不是以纳税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费用支出没有在纳税人账面上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作为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进行处理;对所有权不归属于纳税人,虽然与纳税人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且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注明的是纳税人名称,如果不是以纳税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费用支出没有在纳税人账面上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作为视同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进行处理;对所有权不归属于纳税人,虽然与纳税人签订了承包、承租、挂靠合同,但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上注明的名称不是纳税人的,不论情况如何,一律不得作为视同自备营运机动车辆进行处理。

篇三: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

附件1:

浙 江 省 地 税 发 票 样 本

(2010年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月

新版地税发票样本的使用说明

1.新版地税发票样本规定了我省地税发票的种类、规格、使用范围、版面设计要求等事项,是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鉴别、印制地税发票的范本。

2.新版地税发票样本收录的地税发票按行业和用途分为9大类38种,涉税管理凭证1种。确因业务需要增加新的票种的,省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3.新版地税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记账联,印色为蓝色;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各联次排列为:

通用机打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存根联;

通用手工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通用定额发票为存根联和发票联,其中有奖定额发票增加兑奖联;

单联式通用机打发票为发票联;

各级地税机关需要增减联次的,须报省地税局批准。

4.地税发票印制时,其名称、规格、内容、字体、字号、印色、联次等均应与新版地税发票样本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经行政许可后允许在发票上加印单位名称。

5.通用手工发票每本按25份装订;通用定额发票,每本按50份装订;卷式发票为每卷100份。

6.为了便于公众识别地税发票真伪,在新版地税发票背面印制了防伪措施说明及该票的适用范围,并公

布真伪查询网站(含手机查询网站)和咨询电话。

7.新版地税发票采用物理性防伪技术和高科技防伪技术相结合的防伪措施印制。

所有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统一收款收据的收据联,发票换票证的换票联均使用防伪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采用喷码技术印制的发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等票种的发票号码除外)。

8.新版地税发票样本实施后,全省所有地税发票的代码由浙江省税务票证管理中心统一编制。

二O一O年十月

发票防伪措施及适用范围

一、多联次通用机打发票

1.此发票使用防伪纸印制。目视有彩色纤维条不规则分布在纸的内部,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看到不规则的荧光纤维。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看到橙黄色荧光。

3.发票真伪查询: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fp.zjds.gov.cn或拨打12366电话咨询。

4.发票适用范围(详见发票及发票票样目录)。

二、通用手工发票

1.此发票使用防伪纸印制。目视在该纸的内部有菱形,菱形内部有“SW”的字样。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看到橙黄色荧光。

3.发票真伪查询: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fp.zjds.gov.cn或拨打12366电话咨询。

4.发票适用范围(详见发票及发票票样目录)。

三、单联式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1.此发票使用防伪纸印制。目视有彩色纤维条不规则分布在纸的内部,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看到不规则的荧光纤维。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看到橙黄色荧光。

3.发票真伪查询: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fp.zjds.gov.cn或拨打12366电话咨询。

4.发票适用范围(详见发票及发票票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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