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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经济招标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3 | 移动端:甘肃省经济招标网

篇一:甘肃最终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开标日期: 2012年3月30日上午9:00时

招标编号: GZ120326-SGDZT01(Z)

1. 甘肃省招标中心受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委托, 就下列货物和有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2.投标人可从甘肃省招标中心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从即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在以下地点出售(甘肃省招标中心(3楼310室));招标文件售价为200元/份(如需邮寄或电子版需另付50元/包),标书售后不退。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

的遗失等不负责任。

4.投标文件于2012年3月30日上午9:00时前递交到甘肃省招标中心6楼第二评标室(409室),对迟于开标时间递交的投标书将不予接受。

5.兹定于2012年3月30日上午9:00时在甘肃省招标中心6楼第二评标室(409室)公开开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或关注甘肃政府采购中心信息公布栏,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或关注信息公布栏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单位: 甘肃省招标中心

详细地址: 兰州市高新区新建区4号区608-2号路

联 系 人: 杨雪婷

邮政编码: 730010

联系电话: 2121151

传 真: 2103020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兰州市金雁支行

帐 号: 104 006 805 62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定义

1.1

1.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甘肃省招标中心。

1.3 “投标人” 系指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单位。

1.4 “中标人”指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5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向投标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手册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6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需承担的运输、保险、安装、试验、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7

1.8 “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中标厂商。

2、合格的投标人

2.1 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广电设备生产、经营资质,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生产规模,并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均可投标(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委托一家代理商投标或由其自行投标,否则将确定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其余为无效投标),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2.2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3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与投标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包括: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 投标函格式

(5) 资格证明文件

(6) 投标报价表

(7) 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书

(8) 附件

4.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天前按投标邀请书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十五日,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和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信函、传真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6.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通知每一个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均应使用中文。

篇二:甘肃省招标

岳阳县乡镇卫生院科室岗位设置规划

调查与思考

(2007年7月)

一、基本情况

全县辖20个乡镇,一个东洞庭湖管理委员会,总面积1185.6平方公里,总人口68.4万人,设21个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其中:中心卫生院5个,一般乡镇卫生院15个,防保型卫生院1个。近5年,通过省卫生厅的农村卫生综合试点,我县各乡镇卫生院房屋、设施条件全面改善,科室岗位设置逐步规范,医院业务明显上升。

今年5月,县卫生局人事、医政等相关人员,采取院长座谈,下乡调查、股室讨论等形式,对全县21个乡镇卫生院的医院运行及科室岗位设置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发现,全县乡镇卫生院共有在岗人员894人,其中143人为临聘人员,占在岗人员的16%;共有在编人员895人,其中178人不在岗,占在编人员的20%;共有卫生技术专业人员795人,其中:中级专业技术人员61人,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233人,员级专业技术人员314人,无职称人员187人。

由于编制有限,且大量专业人员外流,各乡镇卫生院均存在大量岗位兼职现象。例如目前运行状况较好的公田镇中心卫生院,该院地处周边5个乡镇的公路交汇处,医疗业务辐射500平方公里,覆盖24万人口,医院现有床位50张,年业务收入300余万元,该院总人数107人,其中在编98人,临聘9人,98位在编人员中在岗50人,退休28人,停薪留职20人。该院科室岗位设置情况如下表:

再如,目前运行状况较差的甘田卫生院,该乡58平方公里,1.7万人口,位于公田、筻口两家中心卫生院之间,且医院缺乏有经验的医技人员,病源向临近乡镇及市县级医院流失,医疗业务逐步萎缩。该院总人数22人,其中在编13人,退休9人,临聘2人,

21位在编人员中在岗6人,停薪留职6人。医院现有床位10张,年业务收入36余万元。科室岗位设置情况如下表:

二、存在的问题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有经验的技术骨干严重匮乏。全县乡镇卫生院859名职工中,从事医疗业务的只有526人,仅占61%,从事护理工作的90人,仅占医疗业务人员17%,而后勤及无职称人员占32.07%。现有795名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中,中级职称只有61人,仅占7.7%,具有执助医师或执业护士及以上资格的也只有560人,仅占70%。乡镇卫生院无一名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

2、发展不平衡,部分卫生院仍只能依靠“老三件”开展诊疗活动,无法满足乡村农民就医需求。我县21个乡镇卫生院中,有2家无X光,有3家无B超,有3家不能开展腹部外科手术。

3、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报酬偏低,工作经费难落实,人才流失严重。由于目前乡镇卫生院均实行差额拨款,卫技人员要靠创收来

维持生活,而乡镇卫生院设施条件有限,有一定技能的技术骨干不能完全发挥个人才能,劳动报酬也就比同技术能力的城市医师少许多。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专业技术人才选择了停薪留职,外出应聘。我县这类人员有189人。另外,乡镇卫生院除了承担当地的医疗业务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职能是开展无偿或低回报的公共卫生工作,由于目前相关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人员工资得不到保障,也严重影响着基层卫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科室岗位设置规划

1、中心卫生院:不同等级中心卫生院岗位设置如下表:

2、一般卫生院:

不同等级一般卫生院岗位设置如下表:

篇三: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 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二)有不与任何**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

1

(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四)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五)其他相关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2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银行**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本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方式和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

3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项目管理程序获得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举行开标会议;

(七)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由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相应资质和能力;

(三)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者濒临破产,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是否因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履约;

(四)最近3年内的履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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