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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2 | 移动端: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

篇一:浅议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

浅议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

[摘要]看守所是依法羁押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特殊场所。虽然这些在押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他们还不同程度的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和权利义务。作为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在监管活动和执行刑罚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显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在押人员的保障远未达到法律所期望的境界。本文从构建和谐社会、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角度,对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因、对策等方面谈点简单的认识。

[关键词]看守所;驻所检察;在押人员;权益保障

看守所作为审前羁押机构,担负着两项职能: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湮灭证据、串供等事件的发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要依法剥夺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同时,其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也要得到保护即人权保障。看守所作为审前机构的这两项职能同等重要,不得有任何偏颇。但二者之间在实践中却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受追诉的对象,一旦被羁押,就会处于非常脆弱的地位,国家权力如用之不当,则极易造成对他们实体权利的侵害。因此,对其必须进行有效地制约,在崇尚”法治”、保障人权呼声高涨的今天,如何确保被羁押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押人员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在押人员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法律和体制方面存在缺陷

一是检察监督缺乏法律权威。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的职责,却没有规定监督的程序、权限和有效手段,导致实践中检察监督仅限于口头纠正、协调,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法,毫无强制性可言,纠正违法成为检察机关单方的行为,看守所可以不予理会,纠正力度也就可想而知了。二是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程序。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强制措施的决定和实施机关相对重合,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这样在采取、实施强制措施时,该机关完全是基于侦查、公诉的需要,考虑在押人员的权利也就少些;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延长期过长,且适用对象不够具体明确,不利于对在押人员权利的保护。我国刑诉法规定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37天,这种延长不经司法审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另外,这三类案件的主体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出现随意判定的现象。三是羁押与审讯不分离。看守所是办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由于不可避免的“裙带关系”,使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在押人员权利的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与有效

篇二:浅议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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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

作者:仇虎明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

【摘要】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主要以未决犯为主,兼有部分短刑期的已决犯,由于这部分在押人员或为正在接受刑事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否触犯刑法尚未确定,或为虽已确定为罪犯,但刑期较短,针对这两类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一直是看守所的一个工作弱点,也是一直是监所检察的一个重点内容。本文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梳理,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特点;现状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中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过程中的人权保障监督,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笔者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内容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的内容

1.政治权利

(1)选举权。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被依法剥夺其政治权利和行为不能自理的人除外。看守所在押的嫌疑犯罪人、被告人,无论其是否有罪、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尚待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其政治权利未被剥夺,他们依法享有选举权是不容质疑的;留所服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虽然他们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仍依法享有选举权。

(2)被选举权。虽然我国的《选举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排除被选举人之列,但看守所在押人员中不乏有通过进一步侦查后被无罪释放的情况。这一部分人员依然享有被选举权。因此,从理论上讲,在押人员的被选举权应作为一项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3)宗教信仰自由权。法律保障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活动。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在押人员,他们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看守所要尊重在押人员的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在生活、卫生、饮食方面为信仰宗教的在押人员提供方便。

篇三:看守所食堂管理制度

看守所食堂管理制度

本着“即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吃得卫生、吃足定量,又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上级机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新招聘的炊事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已招聘的炊事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符合条件的继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解除芝[支使同。凡患传染性疾病,按规定不能从事炊食业工作的,一律不招聘在食堂从事炊事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安部、财政部规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一日三餐对在押人员的供给做到吃熟、吃热、吃足定量、吃得卫生。对患病、年老在押人员的伙食供给给予适当照顾。每天二次开水供应到监室。夏天的饮用水要充足,冬天的饮用水要注意保温。

(三)根据看守所的统一安排,制定每周菜谱并认真落实,切实搞好在押人员伙食调剂,保证身体所必需的营养,防止食物结构单一。遇有传统节日,按安排适当改善伙食。

(四)进入食堂的物品,认真管理,杜绝乱摆乱放现象。物资的使用,注意节约,防止浪费。食堂的刀具,每次用完后认真清点并锁好,杜绝流出食堂。

(五)切实搞好食堂卫生。饮食卫生要求:“菜米淘洗干净,餐、厨具保持整洁卫生且定时消毒。不得让在押人员吃霉烂变质食品”。

食堂环境卫生要求:“每餐饭后,餐具认真清洗,食堂全面冲洗。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灭除食堂的苍蝇等害虫”。每餐饭前留少许饭和

菜,到下餐饭时进行更换。

(六)尊重少数民族在押人员饮食习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对在押回族人员,饮食的供给,按其生活习惯给予保障。

(七)进出监区送饭,佩戴统一制作的上岗证。进出监区一律走办公大楼的AB门,进出携带的物品须报值班民警查看。

(八)严格执行看守所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手机进监区及上岗,更得为在押人员提供手机让其与外界联系。严禁带食品、香烟等违禁物品进入监区。严禁向在押人员要东西。严禁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口信。

(九)看守所每年一次与炊事员签订安全和管理责任书,凡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及违反看守所和管理规定的,实行经济征罚。

xxxxx看守所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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