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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院公告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2 | 移动端:浙江省法院公告网

篇一:2016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数据

2016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数据

1、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7851元/年

2、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23257元/年

3、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106元/年

4、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11760元/年

5、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4513元/年

6、上一年度全省各行业人员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7000/年

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6043/年

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5895/年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93793/年

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3251/年

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4908/年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4156/年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5829/年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06946/年

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24711/年

房地产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6607/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2596/年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2352/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6195/年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4727/年

教育职工平均工资水平74700/年

卫生和社会工作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6220/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73090/年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0118/年

(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浙江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6年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8、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

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2、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整容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6、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个月×6个月

17、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死亡赔偿:

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6106×20年+11760×20年÷2+44513÷12个月×6个月+10000=471946.5

非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7851×20年+11760×20年÷2+44513÷12个月×6个月+10000=906876.5元

篇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保障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下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执行费收取依据;

(二)执行款专用帐户;

(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在执行开始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案件案号;

(二)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执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申请执行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五)其他需要向执行当事人告知的情况。

第四条 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社会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

(二)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三)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事由,现执行法院及联系方式;

(四)对执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备案。

第六条 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备案。

第七条 对执行当事人的询问请求,执行人员应当耐心接待,及时答复,并视情记录备案。

第八条 对应当公开或者告知的情况不予公开或者告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detail527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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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执行“一处住房”相关问题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执行“一处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2014年) (2014-10-10 10:12:59) [发送到微博]

分类:房地产法规汇总 标签:执行人及 其所扶养 临时住房 人民法院 保障费用 |

浙高法执?2014?12号

一、执行程序中“一处住房”的含义?

本解答所谓“一处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的唯一居住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居住房屋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一处住房”的执行仅限于城镇房屋,农村房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小产权房涉及国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属本解答范畴。

二、执行程序中不能被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诉讼、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处住房系执行案件债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

三、如何认定“一处住房”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

下列情形虽属于“一处住房”,但应认为超出“生活所必需”,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1、住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或住房面积虽然不到80平方米,但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住房面积50%以上的;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房屋单价高于当地住房均价的50%以上的。

四、执行“一处住房”时,如何解决临时住房?

为使房屋拍卖后顺利交付给买受人,拍卖前宜先解决好临时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所确定的人均标准。地段选择上可尽量满足被执行人根据其生活、工作需要提出的合理要求。

解决临时住房可选择采用下列方式:

1、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使用期不低于六个月;

2、由被执行人自行租房,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不低于一年的租房费用。

上述两种方式产生的租金或费用应从房产拍卖后保留给被执行人的保障费用中据实结算。

五、执行“一处住房”时,如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

人民法院执行“一处住房”时,对于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情形,原则上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家属不再提供保障;对于第三条所列的情形,应当为被

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家属保留保障最低居住条件所需费用(简称保障费用)。

保障费用可在拍卖款中先行提留。

对于被执行人的保障费用,人民法院不得执行。

六、保障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

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保障费用的标准由各地法院自行确定,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保障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的家属,但该家属名下另有住房的除外;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共同居住的家属人数为3人(含)以下的,保障费用面积计算标准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所确定的人均保障面积确定;超出三人的,对超出部分人员减半计算面积;

3、保障费用单价参照当地上一年度的二手房均价,无二手房均价的,按“一处住房”拍卖、变卖的价格计算;

4、被执行人自行按时腾空的,可适当上浮保障费用,一般掌握在总保障费用10%的幅度内。

因侵权责任、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案,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不执行将影响到其生存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或不予发放保障费用,但应给被执行人保留不少于一年的租房费用。

七、保障费用的发放时间该如何把握?

采取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方式的,保障费用应在被执行人搬离临时住房之后发放,并扣除期间产生的租金和费用。

八、人民法院执行“一处住房”时,具体操作上应注意什么问题?

1、执行“一处住房”,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前置条件,由其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同意发放保障费用、提供临时住房或临时住房租金等;

2、执行“一处住房”,应当查清住房状况、常驻人口状况,填写拍卖呈报表,明确拍卖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保障措施,执行人员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批准;

3、准予拍卖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

4、拍卖一般以住房腾空为前提,被执行人拒绝腾空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和公告,强制执行;

5、强制迁出应当作出风险评估和执行预案,可协调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舆论的力量。执行过程中应注意证据保全,制作财产清单,全程摄像,刻录存档。必要时可以邀请公证处公证、媒体参与报道、当地基层组织见证;

6、强制迁出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或引起矛盾激化、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并暂停执行行为。

九、对已经设定抵押的“一处住房”该如何执行?

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处住房”,可以执行,且不需为被执行人保留保障费用。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如果该抵押由债务人设立,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不低于半年的租房费用;如该抵押为第三人设立,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不低于一年的租房费用。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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