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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LZCTP2013-80#征求意见公告

LZCTP2013-80#征求意见公告

清单:

篇二:王力古代汉语

中华汉语学习网: 官方网站:

王力古代汉语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 古代汉语基础知识

一、古代汉语常用工具书

1字典辞书的编排:1)按部首和笔画排列。2)按音序排列。3)按号码排列。

2注音方式:1)直音:即用同音字注音。2)反切:用两个汉字拼注一个汉字读音的注音方法。其方法是:反切上字与被切字声母相同,下字与被切字韵母、声调相同。如:“呼报反”,即用“呼”的声母h和“报”的韵母ao声调(ˋ)相拼,是“号”或“爱好”的“好”。3)注音字母和拼音字母注音。

3释义方式:1)直训:也叫语词式。它用一个词去解释另一个词。如:元,始也。2)描写:对被释对象的特征、形状、位置、作用等给予解释。如:缶,瓦器,所以盛酒浆、秦人鼓之以节歌。3)义界:也称为定义式。如:斗,十升也。4)譬况:即用人们熟知的事物去比方不熟悉的或难以解说的事物。如:黑,火所熏之色也。

4常用工具书:1)《说文解字》简称《说文》,东汉许慎著。是我国规存最早的字典。全书分汉字为540部,开创了以部首统率汉字的字典编纂法,收字以小篆为主。

2)《康熙字典》:是清朝康熙49看开始编写的,参加编写的有张玉书、陈廷敬等三十人,于康熙55看编成。这部字典按部首笔画的多少,把214个部首分别归入十二集中。十二集以子丑寅卯等十二地支命名。

3)《汉语大字典》:是一部解释汉字形、音、义的大型语文工具书。这部大字典是目前我国搜集汉字单字最多的字典,共收单字五万六千个左右。

4)《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北京大学中文系汉语专业等单位联合编写,1979年出版。收古汉语常用字三千七百多个。修订版于1993年问世。

5)《辞源》:专门为阅读古籍和古代文史研究使用的工具书。

6)《辞海》织以及各学科名词术语等。古语今语、古义今义并收。

7)《汉语大辞典》:由《汉语大辞典》编辑委员会、1986年第一卷出版,1994年出版最后一卷。全书十二卷,共收单字二1目、释义探源方面能超逸前人。

8)《经传释词》

9)《词诠》说明它们的用法、意义并引书证。

(10)《诗词曲语辞汇释》:近人张相著。这部书汇集了唐宋金元明以来流行于诗词剧曲中的特殊鱼词537个,作者从大量的材料中加以比较推敲,考释语辞的含义和作用。这部著作是我们阅读和研究古典诗词曲的重要参考书和工具书。

二、 汉字的结构

1、 汉字的结构与“六书”

1)六书: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

2)象形:象形字的结构特点是依样画葫芦,即许慎所谓“画成其物,随体诘诎”。如日、月、止、目、人、车、行、牛、瓜、眉、虎、高、夕、犬、女等。

3)指事:许慎的定义是“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一眼看去就可以认识大体,仔细观察就发现意义所在。如:上、下、中、亦(腋)、本、末、未、寸、刃、甘等。

4)会意:许慎:“比类合谊,以见指挥”,字面意思是会合成意,即由若干符号相互构成一种联系来表达某种意义。如:逐、取、武、及、戒、朝、暮、牧等

5)形声:由两个部分构成,一个部分表示意义或字义的属类,叫形符(或意符);另一部分大致地表音,叫声符。如:江、河、杨、柳等。

6)假借:许慎:“本无其字,依声托事”。有些词原先没有为它造过专用字,只是从现成的字中选取一个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字来代替,后来习惯了,这个字也就归它使用了。如: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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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转注:许慎:“建类一首,同意相受。”即两个字的部首相同、两个字的意义有引申关系。如:考、老。

8)形声字的形符和声符的位置:(1)左形右声。如:松、理、越。(2)右形左声。如雕、期、鸿、救。(3)上形下声。如茅、空、简。(4)下形上声。如基、裳、姿。(5)外形内声。如园、闾、街。(6)内形外声。如辩、闻、雠。

9)形符和声符位置有反常的情况:如“视、祁、锦、钦、冯、和、蚀”是右形左声,“钊、到”是左形右声,“闷、问”是内形外声,“闺、阁”是外形内声,“孟”是上形下声,“笃、筑、竺”是下形上声。

10)形符和声符不能按自然结构分析:(1)形符偏于一隅:修、倏、腾、滕、裁、栽、颖、颍、佞、疆。(2)声符偏于一隅:旗、施、徒、徙。(3)形符藏于声符中间:赢、羸、辩、辨、哀。(4)声符藏于形符中间:裹、衷、戚。(5)互相穿插,分合离奇:随、游、赖。

11)省形和省声:有少数形声字,它的形符或声符已经简省,必须补全才能起表意或表声作用。如:釜,从金省,父声。雷,从雨,田省声。

12)最早成系统的文字,现在已知的是商代的文字,包括商代金文、甲骨文。

13)文字的演变阶段:(1)古代文字:商--金文、甲骨文。周金文。战国西方周秦的“籀文”属大篆文字。东方六国系统的文字是“古文”。秦小篆、秦隶。(2)今文字:汉隶、章草、行书。魏晋真书(楷书)。

14)隶变:汉字由篆书到隶书的变化叫隶变。

15)隶变对汉字结构的影响:

(1)部首形体的变化:如“人”变为“亻”,“心”变为“忄”。(2)简省或讹变。如“春”,从艹从日,屯声,(上部讹变)。“更”,从攴丙声(整体讹变)。(3)混同,是讹变的后果。有些原先不相同的偏旁,隶变后就混同了。如“服”从舟而不从月,“脍”从肉而不从月。

16)本义:汉字在造字之初所代表的词义称为文字的本义。

17

三、 古书中的用字

1

2、假借字的分类:(1它,这是本无其字的假借。有两种结果:A否还同时用于表示本义,有两种情况:a“莫”的本义反而不为人所知了。b和假借义同时存在。B本无其字的假借字使用一段时期以后,为了区别用法,人们为假借义另造新字。如“辟”,本义是刑法,假借义是避开,为假借义造了后起本字为“避”。

(2)本有其字:某些词原先已为它造过专用字,但由于种种原因,书写者没使用本字,而另找一个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字来代替它,这是本有其字的假借。有三种情况:A、在某种意义上借字与本字通用。a本字是规范字,如“早蚤”、“疲罢”、“伸信”前面一个是本字,后面是假借字。尽管两字通用,在常人心中仍以本字为规范字。b假借字人们习以为常,把它视同本字。如“彼匪”。B、平时用本字,偶尔用同音字、近音字来代替。如“寤”借为“牾”,即写了别字。C假借字的使用频率大大超过了本字,以致最后通行的是假借字,本字反而不用或罕用了,如“亡”最初只表示没有或亡失,“无”只表示求雨的舞蹈;从西周金文开始,有无的无既用“亡”,也用“无”;先秦古书中“无”的用例已大大超过了“亡”;到后代,基本上都用“无”字了。

3、古今字:同一个词在不同的时代用不同的字来表示,就形成古今字,在前的叫古字,在后的叫今字。如“莫→暮”。

4、古今字的形体:(1)古字+形符→今字。如“其→箕”“取→娶”“昏→婚”。(2)古字改变形符→今字。如“说→悦”“振→赈”“没→殁”“张→胀”。(3)古字略加变形→今字。如“大→太”“闲→间”“陈→阵”。(4)也有些由通假造成的古今字,形体上可能无关。如“亡→无”“伯→霸”。

5、古今字形成的原因:(1)古今字假借为其他用途,又为它的本义造今字。如“正→征”“队→坠”“或→域”。(2)古字用于表示引申义,又为它的本义造今字。如“责→债”“益→溢”“景→影”。(3)古字用于表示本义,又为它的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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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义造今字。如“解→懈”“家→嫁”“支→肢”“道→导”。(4)古字用于表示本义,又为它的假借义造今字。如“辟→避”“厌→餍”“与→欤”。

6、古今字与假借字的关系:二者有交叉现象。古今字立足于时代的不同和用法的分工,假借字则立足于文献中文字所表示的意义跟它的本义是否有关。

7、异体字:(1)狭义的异体字指读音相同,意义相同,而形体不同的文字。(2)广义的异体字除包括狭义异体字外,还包括文献中通用的假借字和古今字。本教材讨论的是前者。

8、异体字的形体类别:(1)文字结构类型的不同。如“泪-- ”“野-- ”“看-- ”。(2)同是会意字,而构成成分不同。如“明-- ”“弃 ”。(3)同是形声字而成份或位置不同。如“烟 ”“歌-- ”“村-- ”“岭-- ”“鞍-- ”。(4)隶变不同或文字讹变。如“春-- ”“享-- ”。(5)为了书写方便而形成的俗字。如“册 ”“别-- ”。(6)还有一些是古体字。如“礼-- ”“无-- ”。

9、异体字的辨识:(1)同出一源,分化后分工明确。如“乌”和“於”原先是同一个字,春秋后才逐渐分化为不同形体,二字分工明确,意义不同。因此它们曾经是异体字,现在却不算了。(2)虽然通用,但有一个义项不通用。如“修”和“ ”是通假关系,而不是异体关系。

10、繁简字:简化字与被简化的繁体字合称为繁简字。(1)简化字:特指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所颁布的简化字,不一定笔画少就是简体字。(2)繁体字:特指与简化字相应的繁写楷书字体。

11、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1)同形字:有些简化定与古书中的某些字字形完全相同,但实际上是读音和意义都不相同的两个字,形体相同纯属于巧合。如“腊-- ”“术-- ”“适-- ”。(2)同音替代字:简化字中有一些来源于原先意义不同的同音(或音近)字,如“后後”“药-- ”“仆-- ”“几 ””。(3)两字共简为一形,必须注意判别它代表的到底是哪一个字。如“钟”是“锺”和“ -- 、 ”“复-- 、 ”。

四、古今词义的异同

1词义异同的情况:12)古用今废词。古代曾经使用而现代不用的旧词。如“觥”等。34)大多数词古今义有联系有区别。

2造成旧词消亡的原因:1,是古代楚地祭祀饮食神的节日,后来祭祀这种形式消亡了,2)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而消逝。如“祲”。3)被别的

3古今词义的差别:1)意义的多少不同。一个词有本义,有引申义,一个词的古今意义的多少,往往会产生变化,有的旧义消亡了,有的新义产生了。如“池”在古代意义是a护城河b池塘。现代意义是a池塘b旁边高中间洼下的地方。古今相比,“池”的意义一增一减。另外还有:国、防、家、列、怜、仇、除、仅、书、信、将等。2)词义的侧重点不同。如“售”,古义侧重行为的结果,指把商品卖掉,今义侧重行为的本身,是卖。“再”,古义是侧重行为的数量,是两次是第二次。今义侧重于行为的重复,是“又”。3)词义的轻重和感情色彩不同。一些词在发展中意义的轻重发生了变化。如“恨”的古义轻,是遗憾、不满,今义重,是仇恨、忿恨。“怨”的古义重,是恨的意思,今义轻,是埋怨和不满。还有一些词在发展中褒贬意义发生了变化。如“谣言”古义是中性的,今义是贬义。另外“下流”古中今贬,“吹嘘”古褒今贬,“谤议”古中今贬,“爪牙”古褒今贬,“锻炼”古贬今褒。4)词义所指的名物制度不同。如“布”古指麻布、葛布。今指棉布。“坐”古指两膝着席或床榻,臀部压在脚后根上,今指臀着席位上。

4 词义变化的类型:从古今词义的范围着眼,可以把词义的变化分为词义的缩小、词义的扩大、词义的转移三类。

5、词义的缩小:其特点是古义的范围大于今义,今义一般包括在古义之中。如“坟”古义是用土堆积而成的高地,今义是埋尸体的土堆。“臭”古义是气味,今义是难闻的气味。另外还有“亲戚”“宫”“禽”“丈夫”“丈人”等。

6、词义的扩大:古义的范围小于今义。如“焚”古义是放火烧山进行围猎,今义泛指一切焚烧。另外有:“响”“色”“河”“江”“裁”等。

7、词义的转移:词义由指甲事物变为指乙事物,词义中心转移,而甲乙事物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如“封”古义指积土成堆,今义指封闭。另外还有“走、脚、狱、诛、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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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怎样掌握词的古义:我们必须勤查有关的工具书与阅读古代作品相结合,对词义的古今义例反复参证比较,还可以通过一些文字的和语言的手段帮助我们掌握词的古义。分三方面谈:1)从字形上分析。如“劝”从“力”,可见本义是勉力、奋力。“醒”从酉,本义是酒醒。2)从语境上分析。如“童子莫对,垂头而睡。”证明“睡”的本义是“打瞌睡”。3)从成对使用的反义词、同义词上分析。如“进退”“高下”“富贫”“穷达”“治--乱”。4)从今语中保存的古词古义上去考察。如“款待”中的“款”古义是诚恳。“捐躯”中的“捐”古义是舍弃。“呼天抢地”中的“抢”古义是触、碰。“举世无双”中的“举”古义是“全”。等。

(以上为1—7节内容)

第八节 古代汉语被动意义的表达方式

1 主动句:主语是谓语动词所表达动作行为的发出者,即施事者,如我读书。

2 被动句:主事是谓语动词所表达动作行为的接受者,即受事者,如杯子打破了。

3 古代汉语被动句的类型:

A 语义上表被动的句子:如“文王拘而演周易??屈原放逐,乃赋离骚。”B 有句法标志的被动句:

(1 )“于”字句。

a “及物动词+ 于+ 施事者”如:楚怀王内惑于郑袖,外欺于张仪。

b 省略“于”字,“动+ 施事者”如:大树不夭斤斧,物无害者。

c “于”字句经常用于主动与被动对比的复句里。如: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

d “乎”(介词)的语法功能与介词“于”同。

(2 )“为”字句。a “为+ 施事者+ 及物动词”,如:b “为+ 及物动词”,如:父母宗族,皆为戮没。

(3 )“见”字句。a “见+ “见+ 及物动词+ 于+ 施事者”,如:昔者弥子瑕见爱于卫君。c 南北朝后,“见+ 动词(主动句),如“慈父见背”(慈父背弃我)。(不是被动句)

(4 )“为??所??”句。a “为+ 施事+ 所+ 。如:先

即制人,后则为人所制。b “为+ 所+ 及物动词”若属皆且为所虏。c 东汉后,“为??之所??”“为??所见”在汉魏六朝常见,唐后消亡。

(4 )“为??所”句。

a “为+ 施事+ 所+ 及物动词”

b “为+ 所+ 及物动词”

c 东汉后,“为??之所??”“为??所见”在汉魏六朝常见,唐后消亡。

(5 )“被字句”。

a “被+ 施事者+ 及物动词”如:臣被尚书召问。

b 先秦“被”是及物动词,意为“复盖、遭受、蒙受”,如:光被四表。

c 汉代后,至今,“被+ 及物动词”。如:杯子被打破了。

第九节 古代汉语句子成分的位置和省略

1 宾语前置:古代汉语的宾语在某些特定的语法条件下要置于动词之前,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宾语前置。2 宾语前置的种类:

(1 )疑问句中疑问代词作宾语前置。

a 作动词的宾语前置。如:吾谁欺,欺天乎?

b 在介宾结构中,作介词的宾语前置。如:谚曰:“谁为为之,孰令听之。”需要注意的是:

a 个别用“为”字的句子,疑问代词作宾语不前置,如“子为谁?”

b “如何”是“如之何”的紧缩,意思是“对之怎么样”,“何”不是真正的宾语,不受疑问代词作宾语前置规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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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何如”语义同“如何”,译为“怎么样”,是疑问代词作宾语前置结构。

d “奈何”“若何”情况同“如何”一样,何不是真正的宾语,不前置。

(2 )否定句中,指示代词或人称代词作宾语前置。如“日月逝矣,岁不我与。”、“臣未之闻也。”。有两种不能前置的情况:宾语不是代词,而是名词性成分。如“吾不能早用子。”两个否定词构成双重否定,其中的代词宾语一般不前置。如:莫弗称之。

(3 )用代词复指的宾语前置。古代汉语叙述句的宾语都可以置于动词之前,但有一个必要的条件,宾语必须用代词复指,常用于复指宾语的代词有“之”和“是”。如:“岂不谷是为?先君之好是继。”“侨闻为国非不能事大字小之难,无礼以定其位之患”。

另外,有两种情况:a “惟(唯)+ 宾语+ 是(之)+ 动词”,这种格式使宾语表达的事物得到进一步的强调,如“惟余马首是瞻。”意思是“惟瞻余马首”。这类前置宾语也可以由代词充任,用以复指宾语的代词只用“之”。如“其斯之谓与?”b “此(是)之谓??”是一种固定格式,意思是“叫这作?”或“是说这个吧”。代词“是”作宾语有时不需要复指就可以置于动词之前。如“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

3 、谓语前置:古代汉语的一些句子,谓语在主语之前,称之为谓语前置。有两种句子里谓语前置的现象比较多见。(1 )表示疑问的句子。如:何哉,尔所谓达者?(2 )表示感叹的句子。如:贤哉,回也!

4 、动量成分的位置:古代汉语一般只用单个数词表示动作行为的量,数词可以处在两种语法位置上。

(1 )在动词前作状语。如“三战三北”。(2 )在动词性成分后加上代词“者”,后面再加上数词,让数词作谓语,表示动作行为的量。如“范增数目项王,举所佩玉玦以示之三。”

5 、主语的省略:(1 那么后几个分句的主语就可以省略。如:邴夏曰:“射其御者,”(2 )蒙下省略:前几个分句的主语蒙最后

6 、宾语的省略:这在古代汉语里是常见的。有:(1 如:尉剑挺,广起,夺()而杀尉。(2 (项伯)欲呼张良与()俱去。

1 。

2

3 、动词的活用:(1 )不及物动词的使动用法:不及物动词本来不带宾语,如果带上宾语时,一般是用作使动,表示主语使宾语发生该动词所表示的动作或行为。如:“庄公寤生,惊姜氏。”“惊”意为“使??惊”。(2 )及物动词的使动用法: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及物动词本来就可带宾语,在形式上和用作使动没有区别,区别只在意义上。如“沛公旦日从百余骑来见项王。”中的“从”只能是“使??跟从”。

4 、形容词的活用:

(1 )形容词用作一般动词,如果形容词在叙述句里充当谓语,就是活用为动词。如:“益烈山泽而焚之。”“烈”形容大火,这里是“放大火烧”。(

2 )形容词的使动用法:是指使它所带的宾语具有该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或状态。如“其达士,洁其居,美其服,饱其食。”“洁”“美”“饱”原是形容词,在句中都是使动用法,分别译为“使??清洁”“使??华美”“使??饱”。

(3 )形容词的意动用法:是指谓语具有“认为宾语怎么样”或“把宾语看作什么”的意思。如:“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句中的“甘”“美”“安”“乐”是形容词的意动用法,译为“认为??香甜”“认为??华美”“认为??安逸”“认为??快乐”。

5 、名词的活用:(1 )名词用作一般动词:如:“范增数目项王”中“目”是“用目光示意”的意思。(2 )名词的使动用法:就是指名词用作动词时,使它的宾语成为该名词所表示的人或事物,或者发生与该名词有关的动作行为。如:“然得而腊之以为饵,可以已大风、挛踠、瘘、疠。”“腊”原义为“干肉”,动词。在此句中用作使动用法“使(之)成为干肉”。(3 )名词的意动用法:就是把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看成这个名词所表示的人或事物。如“友风而

篇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

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已于2009年7月15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6月25日和2010年9月15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十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10年9月1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安排》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内地税收”)”

第二条

取消《安排》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一、在本安排中,‘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一方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但是,该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一方的所得,而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三条

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二)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为限。”

第四条

取消《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第五条

取消《安排》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七。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第六条

取消《安排》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第七条

一、《安排》第十三条第四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不动产。

二、 取消《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

“五、除第四款外,一方居民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加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第八条

《安排》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凡本安排上述各条未有规定,而发生在另一方的,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第九条

一、《安排》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其他规则

本安排并不妨碍一方行使其关于防止规避税收(不论是否称为“规避税收”)的法律及措施的权利,但以其不导致税收与本安排冲突为限。”

二、《安排》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顺延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十条

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本议定书将适用于在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应随《安排》长期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2009年7月15日在澳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

国家税务总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副局长经济财政司司长

王力谭伯源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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