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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劳动保障局电话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1 | 移动端:常熟劳动保障局电话

篇一:常熟市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常熟市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结算流水号:

代办单位(章):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务科缴费。此表由基金结算科归档。

常熟市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为正式参考使用表,由智遨泊苏州人才网整理并备档

篇二:关于调整常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劳社医[2009]12号

关于调整常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虞山林场、服装城劳动保障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经办服务能力,经市政府

研究同意,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当年度计入金额低于700元

的,按700元计入。

二、参加互助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每人每月5

元的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三、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已办理长期居住苏州市外

医疗手续、且未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的退休人员,每年7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医疗保险当年预划个人账户和往年个人账户结余资金。

四、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调整 医疗保险 政策 通知

抄 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办公室。

抄 送:市财政局。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5日印发 打印:范居瑱 校对:顾冀强 共印:200份 2

篇三: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常熟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常熟市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四部门制定的?常熟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常熟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苏民优〔2008〕30 号)、?苏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苏府办〔2009〕89号)和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六)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以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为依托;

(三)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四)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常熟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常劳社医〔2004〕21号)的规定解决医疗保障,由各镇民政办委托医保经办机构按上述办法管理,医疗费用由各镇财政解决。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或托管单

位)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无工作单位的,由各镇民政办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所需参保费用由各镇财政解决。

第六条已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各主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

第七条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其他优抚对象,相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应交的参保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八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旧伤复发的,其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退休人员为原单位或托管单位)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各镇民政办给予医疗补助。

第九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江苏省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优待证?的优抚对象(简称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步享受参保地的社会医疗救助待遇。原已享受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条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为基本医疗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其当年门诊、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参保规定报销(补助、补偿)并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后,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进行补助,确保其个人自负

部分不超过30%,其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10%。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江苏省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优待证?,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待遇。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的补助分别由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解决,剩余部分再由城乡临救资金解决。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上级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依法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市民政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

(一)对自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无工作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他优抚对象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给予参保补助。

(二)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孤老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给予补助。

(三)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其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报销(补助、补偿)并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超过30%的部分给予补助。

(四)对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给予补助。

(五)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优抚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四条各镇民政办应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年末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发生的不符合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社会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市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一)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手续;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优抚对象就医报销情况,核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向民政部门提供参保优抚对象就医报销等有关情况。

(四)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质的医疗服务;向民政部门提供参保优抚对象就医报销等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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