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国家森林公安局官网

国家森林公安局官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1 | 移动端:国家森林公安局官网

篇一:森林公安局工作制度

森林公安局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林区治安基础防范工作,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

2、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维护林区生产和生活秩序。

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了解辖区内治安状况,制定林区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督促和指导乡(镇)林业中心站做好林区治安和林政管理工作。

4、建立和完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群众性联防组织,实行群防群治,做到措施得力,任务明确,真正发挥作用。

5、建立山情、林情、社情档案,摸清辖区热点、难点问题及重点人口的底数,设建护林治安信息员,掌握林区动态及时准确。

6、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切实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7、坚持依法办案、依法行政,密切警民关系,接受群众监督,当好领导参谋,树立森林警察良好的形象。

8、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对待来函、来信要认真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9、认真进行各种案件数字统计和材料总结上报工作,并积极完成公、检、法和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工作任务。

10、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局 长 职 责

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并抓好行政业务和其他建设工作。

1、协助教导员共同搞好所内民警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工作。

2、坚决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

3、扎实抓好辖区的基础防范工作。

4、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安排日常工作及组织查破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并根据辖区动态,开展林业专项治理。

5、负责抓好森林法制宣传和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6、负责抓好内勤内务及装备管理工作。

7、负责抓好所内的执法工作。

8、负责组织民警进行业务学习和帮助林农解决实际困难。

9、审批森林和野生动物行政案件有关表格、执法台帐、报表等。

10、认真落实局长接待日制度,接受群众来访、咨询等事项。

教 导 员 职 责

一、教导员主要职责是主管全所政治工作,保证公安业务工作的完成。

二、组织民警学习政治和文化,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对民警加强理想道德教育、宗旨教育、传统教育和廉政教育,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做好党、团支部工作,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健全组织生活,组织和团结全所民警做好各项工作。

三、做好对民警的考核评比工作,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经常家访,做好家属工作,组织开展好文体娱乐活动,活跃民警文化生活,增强民警体质。

五、检查民警执行法律政策、遵守纪律情况,定期召开警民座谈会,接受群众批评监督。

六、协同局长抓好业务工作。

外勤 民 警 职 责

1、要认真受理查处辖区内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治安、行政案件。

2、深入林区,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掌握责任区内山情、林情、社情,摸清责任区内热点、难点,物色建立护林治安信息员,充分发挥其作用。

3、做好林区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好发生在林区内的刑事案件现场,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和兄弟单位侦查破案,查寻罪犯等活动。

4、及时查处影响林区秩序的治安灾害事故,重大问题,查明情况后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5、督促护林治安保卫人员和护林积极分子开展工作,经常对其进行教育,布置具体任务,教给工作方法,帮助总结经验教训。

6、加强林区护林防火工作,防火期内要组织人员值班巡逻,设立临时护林防火检查哨卡,控制火源;发生火灾要及时报告,组织群众扑灭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及时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和善后处理工作。

7、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宣传工作,制止和查处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驯养野生珍稀保护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8、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 勤 民 警 职 责

1、负责局内各种登记表、簿、册装订、立卷、归档等工作。

2、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报表、材料总结和财务报帐等工作。

3、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局内办公用品的购置、领取、发放等工作。

4、起草局内有关报告、通报、总结材料等,并按规定予以发、送。

5、负责局内各种文件的处理、归档工作。

6、负责局内会议记录、整理、归档及做好后勤工作。

7、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不归档材料的销毁及归档材料的保密、借阅、利用等工作。

8、对分片民警掌握各种治安信息,及时做好收集、汇总、分析并报局长审定。

9、对民警移交的案件材料,按规定及时装订、立卷。

10、对局内开展“创建”及其他活动形成的材料,按照规定予以立卷、归档。

11、做好局内简报、宣传投稿等工作。

12、协助局长管理好财务和装备管理工作。

13、对局内工作依据轻重缓急,起草工作计划,当好局长参谋。

14、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驾 驶 员 职 责

1、服从领导安排和调度,开好车,遵守效能规则。

2、爱惜车辆,保持车内整洁,做到车况良好。

3、加强车辆安全,不开带病车,不酒后开车。

4、维修保养车辆,减少开支费用。

5、不得擅自公车私用,特殊情况下用车,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6、严守机密,不传播领导和办案人员在车上的谈话内容。

森林公安服务承诺制度

森林公安工作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群众的密切关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

1、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给予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认真受理,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查处,依法办理。

4、经常深入辖区开展巡逻,保证人民群众有事能同辖区民警及时取得联系,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首 问 责 任 制 度

1、第一位接待办事群众的民警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对求助群众负责到底,直至群众满意。

2、第一个接警民警为案件的首问责任人,从接案、立案、办案到结案自始至终负责到底,杜绝推诿扯皮。

3、首问民警必须及时向当事人通报事情或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4、首问民警必须对当事人反馈的合理意见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或补救,对不合理的意见要耐心地予以解释,直至群众满意。

5、首问民警如果遇到不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先接待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首问责任民警确因工作繁忙,无暇办理,可向局长申请移交,领导视情指定民警接管,并办理好案件移交手续。

治安耳目管理制度

1、选建的治安耳目必须具有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了解山情、林情、社情和林区社会治安动态的能力,做到保证数量、提高质量、布局合理、发挥作用。

2、选建和撤销治安耳目,必须严格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实行单人管理,个别联系。

3、使用治安耳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工作纪律,不得行使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行使的各种权利,不得向其泄露任何工作秘密,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禁耳目之间发生横向联系。

4、加强对治安耳目进行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和工作纪律、方法的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法纪观念。

5、坚持对治安耳目的考核,个人应每季度考核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年度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检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长期不发挥作用或不适合工作的,及时予以撤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立治安耳目档案,材料分别立为工作卷和个人卷。未经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

学 习 制 度

1、加强政治思想理论学习,每月坚持政治理论集中学习三次以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钻研公安业务和林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组织学习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及重要会议精神。

4、提倡自学,坚持集中学习,搞好岗位培训。

会 议 制 度

篇二: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

(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六条);

(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

(六)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 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八)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九)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三)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

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

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十九)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二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

(二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二十二)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十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二十四)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二十五)非法排放、倾倒、处臵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臵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臵危险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治安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

(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臵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三)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四)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五)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

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

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臵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七)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八)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九)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详见附表。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见附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篇三:森林公安局审核审批制度

石门县森林公安局

案件层级审核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全局执法质量和民警队伍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审批审核责任,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案件的审核实行主办民警主办责任制、办案部门一把手审核责任制和分管局领导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案件审核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人各司其责,严把质量关。

第四条 办案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1、刑事案件的接受、立案、破案手续完备;

2、传唤、调取证据、询问受害人(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辨认、搜查、侦察实验、现场勘查等侦查措施合法,法律手续完备;

3、依法查明犯罪事实,依法告知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呈报意见。

4、依法办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等强制措施和移送起诉等手续;

5、依法办理作其他处理结案手续。

第五条 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刑事案件以下内容:

1、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2、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3、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追究未追究或不应追究而追究;

4、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各项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六条 刑事案件审核、审批流程:

办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局法制办,法制办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办案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法制办审核员实行一人一案负责制,即同一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同一名法制审核员负责,如遇审核员出差、学习或其他特殊情况,由法制办主任审核。两次审核均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其扣分数直接纳入每季度执法质量考评。

第七条 办案部门负责行政案件查证处理工作:

1、依法制作受理案件和不予受理决定等相关文书;

2、依法制作传唤(延长传唤)、询问受害人或证人等、讯问违法嫌疑人、扣押(发还)物品、办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检查审批、告知、行政处罚审批(含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

相关法律文书。

3、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告知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呈报意见。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执行裁决。

第八条 审核民警负责审核行政案件以下内容:

1、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2、引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对违法嫌疑人是否应查处未查处或不应查处而查处的;

4、违法事实(即七何要素)是否清楚;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九条 行政案件审核、审批流程:

所裁案件由办案民警提出意见经本单位法制联络员审核后报所、队领导审批决定。

局裁案件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呈报法制办;法制民警签署审核意见;承办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行政案件采取日常考核记分制。即办案单位对违法嫌疑人呈报行政处罚时,法制审核员即对案件进行审核扣分,同时开具《行政案件审核表》,并视情况给出一定时间补充材料。办案民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案卷送同一法制审核员复查。如果办案单位没

有按照要求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不提交案卷复查,法制审核员将对该案卷再次扣分,其扣分数纳入季度执法质量考评。

第十条 法制民警审核案件,同时应当进行案件质量考评,考评扣分纳入精细化考评。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法制办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森林公安局官网》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2078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