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公告送达的期限

公告送达的期限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0 | 移动端:公告送达的期限

篇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应注意的事项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应注意问题 目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需要严格注意法律程序,结合近几年公告送达出现情况,谈一下公告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8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89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要审查或依职权调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据,具体为:

1、被告人原住所地村委会负责人、社区负责人、社区民警的调查笔录。

2、户籍所在地有关当事人专向情况,包括户口迁移、暂住证情况。

3、被告人直系亲属或同住成年家属的调查笔录。

三、婚姻案件

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案件婚姻关系不能再审),需严格审查其他证据,避免一方当事人恶意离婚。

四、经济纠纷案件

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到庭参加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可中止审理。如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缺席判决。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在报纸公告同时,在原住所地张贴。

六、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特别是判决书,要送达给被告人亲属一份。

篇二:送达判决书公告

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

本院受理诉你 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 字

第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省 市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篇二:送达判决书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长沙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殷展昊:

本院受理广州市置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诉殷展昊及长沙

市盛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科捷物流科捷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三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已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广州市置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

司广州分公司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被告武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

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外6个月),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

期瞒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承办法官:解建厚 027-65686235 邮寄样报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 邮政编码:430024篇三:公告送达判决书

的批复

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 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1982年2月7日 (83)法研 字第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办研字〔1982〕第90号 请示报告已收悉。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

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应否公告送达判决书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

意见。即: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民事 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被告逾6个月

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判决 书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

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判决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再经过60日的上诉期,被告不上

诉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复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是否公告送达的请示报告1982年12月16日 云法办研字〔1982〕第9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

题的批复》中,对于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 是否公告送达问题,有两种意见。 一是认为:经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不必公告送达,在判决后60天上诉期届满即发生

法律效力。理由是,6个月的应诉期限都尚未应诉,那么再公告送达判决也无济于事,公告

送达时间又比较长,民事诉讼法(试行)也未作明确规定。

二是认为: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理由是:第一,送达起诉书付

本与送达判决书是两个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起诉,本应向被告送

达起 诉书付本。而公告限时应诉,这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送达形式。判决、裁定、调

解书 等法律文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也采取公告送达,才有法律依据。对居住异

国的 诉讼当事人以较长的应诉和公告送达判决的期限,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第二,

我国计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都是在接到判决、裁定书的第二天起,在法律规

定上诉期内不上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公告送达判决,60日的上诉期的起点就没

有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民字第6号文件,虽未提及公告判决和期限,但《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项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

个月 ,即视为送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80)法民字第6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试行)》第198条给予当事人上诉期限60日之规定精神,计算上诉期的起点

时间和期限,应该是公告送达判决满6个月后的第二天起,60日内不上诉的,判决才发生

法律效力。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今后审理民事涉外案件,判决的送达和上诉期起止时

间的计算,按第二种意见办理。 当否,请予批示。篇四:法律文书公告送达问题初探法律文书公告送达问题初探作者:李 逵发布时间:2012-10-10 16:25:16

一、公告送达的概念及特点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

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推定为已经送达、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即视为送达。公告送

达是法院诉讼送达的一种补充方式,不是第一选择方式和唯一的一种方式。法院在送达法律

文书时,一般情况下都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辅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

达等方式进行,除特殊情况才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8条、第89条对公告送达进行了规范,公告送达有如下特点: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

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

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

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4、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

和经过;5、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

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

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

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的目的,一是为了让当事人知晓特定的内容,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

时行使诉讼权利,是希望借助公告这种手段以告知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行使自己

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是确保案件程序合法,审理公正。公告送达是为了保护权利人

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

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商事审判中公告送达增多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公告送达不断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前社会人口流动量大,城镇和农村大部分劳动力都外出务工,长期不在家,无法知其

下落;二是现代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为人们提供了广阔的感情交流平台,即使是身处天南

地北的有情人也能终成眷属。但是不断加快的生活节奏和婚姻价值观念的改变,使得他们喜

则“闪电结婚”,恶则分道扬镳,婚姻家庭纠纷增多,而实际送达则困难重重,导致公告送达

随之增多;三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在经营破产或欠下巨额债务后,为躲避债务,举家外迁或长

期不归,致使案件只得适用公告送达。 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将继续增加和扩大,为保证

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

恶意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商事审判中将会更加广泛的适用公告送达。

三、公告送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

但实践操作中公告送达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对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把关不严,扩大了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一些法

院对当事人提出要求采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在审查“下 落不明”上流于形式,在穷尽“其他

方式无法送达”上偷工减料,往往在采用一种送达方式无效后,甚至在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

的情况下凭一些书面证明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或者是把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或以一、

两次电话联系不上,或以一、两封信件被退回作为依据,就认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并决定适

用公告程序,这种做法不仅不能保障受送达人的知情权,甚至给某些当事人恶意利用公告送

达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机会。

(二)公告送达过分灵活导致滥用,被人利用实现恶意诉讼目的。公告送达作为最后一种补救性的送达方式,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但是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的规定较为笼统,

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滥用的情况:1、有些案件本来可以查找到受送达人的地址,能够直接送

达,或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却因怕麻烦等原因而直接适用了公告送达;2、有

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刻意隐瞒受送达人的地址,或者伪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的相关证据,从而使用了公告送达。如基层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占很大比重,尤其是离婚案

件,一些人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或在离婚诉讼中占“便宜”,故意不说出对方外出打工的

地点及联系方式,甚至干脆乘对方刚刚外出打工时起诉离婚。这样不仅违反了公告送达的法

定程序,剥夺了受送达人的诉权,而且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

证据,容易造成裁判不公和激发另一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三)公告方式单一、不科学。在公告方式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

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而在法院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所有的公告案件一律在《人民法院报》

上刊登公告,这样做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的,但绝大多数受送达人因没有看到报纸

而缺席判决。并且在实践中,除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以外,能保证每一案件均能在法院公告

栏张贴

公告的都不多,更不用说在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可能的活动地域范围张贴公告了。这些

做法不利于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告内容表述不全面、不规范。

1、公告送达对象只写明姓名或名称,如“某某某:本院受理某某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这样的公告内容,没有受

送达人的个人特征信息描述,不利于受送达人身份的特定化,受送达人即使自己看到这一公

告,也无法确信某一公告中的受送达人是自己,就更不会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的

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

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等。而实践中的公告并

没有完全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大多数公告 都不交待要点和主要内容,常见的公告表述是:“某某诉某某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或

某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送达??至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至于起诉或上诉状的要点或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从公告中根本无从得知。

3、裁判文书生效时间不够明确。适用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时,未对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做

出明确规定,容易使法律文书生效时间模糊不清,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时间不明确,

甚至出现了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当事人就已经再次结婚,或是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人已

经要求申请执行的情况。

(五)案件审判程序存在不规范。

1、卷宗中找不到适用公告程序的原因及查证、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之经过的记载和说明,

违背了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即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说明原因和经过。多数案件

只能在法律文书中看到“某当事人因下 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的简单表述,对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时间、

原因以及法院查找、认证“下落不明”的过程无任何说明和记载。

2、案件审理时适用了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的程序,宣判时想当然地也直接适用

公告宣判或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放弃了再次直接宣判或送达的可能。

3、缺席判决的案件都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决定适用公告程序时,没有合议庭的决

定,全凭合议庭中的案件主审人的个人意志决定,存在随意性。

四、规范和完善公告送达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彰显司法文明,笔者认为应从

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告送达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转变思想观念,慎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一种补充方式,是一种推定送达,是不得已的一种送达方式,只有在

采用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故要慎用公告送达,能不用则坚决不用。

特别在审理离婚纠纷等身份案件中,不能仅凭原告提供了所在村委会或所在居委员的证明,

即认为被告人下落不明,从而适用公告送达。另法院一定要依职权明确告知被告近亲属原告

已经提起诉讼和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尽量通过各种途径使被告获知并出庭应诉。

(二)严格把握公告送达条件,防止公告送达滥用。“一项诉讼程序只有具备了起码的刚性,才能得到诉讼主体的尊重;相应地,法院的权威

地位才能树立,诉讼的效率才能得到保证。”适用公告送达时,一定要严格遵循“被告下落不

明或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前提条件,提供被告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

的材料,并记录在卷。

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的状况必须经查证属实,不能以原告一方的陈述,或以一两次电话联

系不上,或以一、两封信件被退回即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对 自然人进行公告的,应该由公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共同出

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对法人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人经营、负责人不知下落、无法通过其他方法送达或转交的证明。

另在掌握“下落不明”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或者依法取证,比如调取受送达人的

近亲属或原住所地邻居的证人证言或者调查笔录;询问原告关于被送达人的情况、住址、下

落不明的时间、原因并制作成笔录;再比如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法院工作人员最好

亲自到被送达人的户籍地或者住所地进行现场确认,并向周边的群众了解相关的信息,以确

定被送达人是否真的下落不明等,以此为补充依据,排除有较可靠线索可以找到受送达人的

情形,以规范证明的形式和内容。总之,只由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找到被送达人的前

提下,才可推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尤其是在离婚等关系身份类案件中,必要时应通过积极

联络受送达人的父母、亲戚等进一步核实情况,避免对方当事人的恶意公告申请得逞。

(三)规范公告送达的内容,确保公告内容表述全面、规范。 公告送达的内容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

条的规定,相关的法律事项应通过公告公之于众。另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中,应增加受送

达人身份特征的信息,如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以使受送达人在看到公

告后能够确信送达人就是自己,从而采取积极的应诉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人提出如

果在公告中向受送达人说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公告

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公告的字数增加,必然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采取在公

告中增加法院承办人员办公电话的变通方式以替代公布法律文书的具体内篇五:民事诉讼中

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臵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

达等。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公之

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

往往受送达人难以知晓,难以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一定要慎重,只能在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

性。 分析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的现状,其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1、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受送

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方式进行。为了规

范公告送达,最高院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但是,《人民法院报》的传播覆盖

面很狭小,受送达人及其亲友则很难看到该报,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

2、公告内容不规范。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

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而很多公告没有载明这些内容,即使受

送达人看到了公告,也无法知晓送达的主要内容,送达失去了实际意义。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是身

份特定的人。现在的公告,一般开头直接就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某某某”,没有注明个体特征。

公告中的被公告人不“特定化”,往往导致同姓名者的权益遭到侵害,案件无法执行。

4、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除此之外,还要加上

从寄发公告到见报的时间,少则半个月,多则一个多月,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

5、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一些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

解决的心理,怠于落实被告的具体身份,详细地址,完全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

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公告送达是末位送达方式,如果尚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那么

送达的责任则主要由法院承担。

6、导致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实践表明公告送达的后果就是缺席审判,由于被

告不能到庭提出抗辩,无法判断当事人的争议所在,审理变得简单。同时由于缺乏监督,普

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7、诱发恶意诉讼。公告送达并不能确保受送达人一定会收到法律文书,同时又具有与直

接送达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后果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微妙的关系。个别当事人故意

隐瞒对方地址或提供虚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相,要求法院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审

判或作出其他处理,从而轻易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以至于案件生效后或者进入执行程序时,

当事人对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提出异议,不断上访、缠诉,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必然逐步增多。公

篇三:2016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2016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面整理)

案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解释286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

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

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条)

【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

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14条)(民诉124条)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解释345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

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民诉101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

全 立即执行。 (民诉100条) 执行保全的解除。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诉解释163条)

救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

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108条,民诉解释171条)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

证据

保全 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

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23条)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

效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

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解释292条)(民诉法56条)

【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

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351条)

【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

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

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解释374条)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

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181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

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194条)

【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223条)

国内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

达 涉外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 委托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民诉解释134条)

【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

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

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解释368条)

【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

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289条)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

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诉185条)

【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

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解释534条)

【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

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民诉解释536条)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

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

期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8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

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民诉解释293条)

【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

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

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

管辖权

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127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

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

限 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

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

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

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民诉131条)


公告送达的期限》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2076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