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北京住建委

北京住建委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0 | 移动端:北京住建委

篇一:北京市住建委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08

京建发〔2010〕38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19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是指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等提供专业评估监理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积极培育物业服务独立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各方权益主体在确定物业项目收费标准、物业项目交接查验等环节及物业服务全过程,委托评估监理机构进行评估监理。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评估监理委托合同,约定评估监理服务内容及费用。

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业主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用地、规划等任一许可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物业项目交接查验;

(二)物业服务费用评估;

(三)物业服务质量评估;

(四)其他需要评估监理的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项目时,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交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依据《北京市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

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物业项目图纸资料及设施设备运行维修记录等查验后出具查验报告。

全体业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自行管理时,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提供项目类型、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情况、拟承诺的服务事项及标准等相关资料。

业主大会首次选聘或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费用评估。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就物业服务费用发生争议时,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业主、业主大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物业服务各方权益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在约定期间内对物业服务进行跟踪评估。

第九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应当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接受委托,个人不得承揽评估监理业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及从事评估监理业务的人员与委托人、第三人或评估监理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评估监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从事评估监理活动,并按照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规范出具评估监理报告。评估监理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监理目的、依据和方法,评估监理日期和基准日,评估监理查勘数据,评估监理结果及有效期限,评估监理人员签章等内容。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保持评估监理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物业项目交接验收评估报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得低于5年;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报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查验交接报告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物业管理资料归档备查,其摘要文本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人与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以物业服务项目查验点为基础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项目时,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交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评估费用。

第三章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和专家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评估监理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

(四)具有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屋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备案机构名单。

第十七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专家库并定期公布专家名单,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物业项目交接双方共同委托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交接的,委托人可以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也可以从专家库外选择专家。

委托人在专家库外选定专家的,应当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专家的简历和具体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监理机构负责;评估监理机构出具评估监理报告并对委托人负责。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从事评估监理业务,不得出具有偏向性、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专家在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出具评估监理报告;

(二)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与委托人串通损害相对人利益;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五)签署有偏向性、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篇二:北京市住建委迎检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

专项工作方案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110号)要求,为做好迎检工作,并通过迎检进一步提升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专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此次监督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促进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健康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机制建设,坚决杜绝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较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发生,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的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中创先争优。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迎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副组长:丁树奎 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 增 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鑫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管理处处长

魏吉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处长

丁 胜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成 员:杨和平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于 扬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调研员

吴 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副处长

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各项目管理中心、

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质量安全主管领导

三、活动时间

2013年4月至9月。

四、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轨道交通6号线二期、7号线、14号线和15号线一期西段工程。

(二)检查内容

1.京建发?2013?110号附件1有关内容。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有关内容。

具体检查内容可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信息平台”—“信息公开”—“通知”栏下载。

五、工作安排

(一)项目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13年4月1日至4月20

日。

1.各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项目机构由项目负责人牵头,按照《指南》附表4~附表7检查评分表,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自查问题台账(格式见附件1)并立即整改。自查整改工作完成后,将签字盖章的问题台账及自查评分表上报所属企业(施工项目部报所属企业北京地铁指挥部)。

2.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各项目管理中心由安质部长牵头,按照《指南》附表1开展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自查问题台账并立即整改。自查整改工作完成后,将签字盖章的问题台账及自查评分表上报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察总部。

3.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由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人牵头,按照《指南》附表1开展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自查问题台账并立即整改。自查整改工作完成后,将签字盖章的问题台账及自查评分表上报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质量安全主管领导。

建设、施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等项目机构应将自查整改报告和问题台账、自查评分表整理存档,以备检查。

(二)企业复查阶段:2013年4月21日至4月30日。建设、施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等参建企业要根据项目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开展层级复查工作,督促各项目机构对复查发现的

问题进行整改,并巩固自查整改成果。

1.施工企业由北京地铁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牵头、监理企业和第三方监测企业由质量安全主管领导牵头,对下属项目机构开展自查情况及自查整改效果进行复查,复查时应对照自查评分表进行复查评分并填报复查问题台账(格式见附件2),发现的问题应督促项目机构及时整改。复查发现项目机构不按规定自查,复查与自查评分差异较大的,企业应对项目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理。各企业要对项目机构自查情况及自查整改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形成总结报告,连同签字盖章的复查问题台账上报建设单位。

2.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由质量安全主管领导牵头,分别对各项目管理中心和安全质量监察室开展自查及自查整改效果进行复查,督促整改并形成台账。

各企业自(复)查整改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于5月10日前向市监督总站报送自(复)查整改总结报告,汇总分析建设、施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等参建单位自(复)查整改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监督执法阶段:2013年5月11日至5月2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会同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各参建单位自(复)查整改效果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各企业抽查标段不少于1个。对不按规定、

规范标准自检,或自检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未完成整改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全市通报。

(四)总结和迎检阶段:2013年5月21日至5月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各单位自(复)查整改和专项监督执法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于6月15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报自查整改总结,同时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首都意识、精品意识,高度重视此次住房城乡建设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各企业、项目部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具体落实,确保将检查工作做细、做实。

(二)严密组织,突出重点。各参建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精心计划,严密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抓、具体抓,项目人员主动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各参建单位要制定检查工作专项方案,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确保迎检工作不走过场。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重点,对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反复抓、经常抓,把各种隐患和问题消除在迎检准备阶段。

(三)统筹兼顾,力求治本。各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统筹兼顾,齐抓共管。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二是自查与抽查结合;三是经常

篇三:北京市住建委通知原文111号

北京市住建委通知原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日期: 2010-05-26

【字号】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招标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

(三)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量预检、复检和验收制度等。上述制度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施工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齐备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工程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

(五)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抓施工生产进度的同时必须抓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施工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工长(班组长)组织自检并签字认可,报质量检查员检查合格签字认可,再报项目部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复检合格签字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对于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六)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由其质量检查员和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形成检查记录,报发包单位检查验收。发包单位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合格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监理旁站,监理月报,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八)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应质量控制权利,并应坚持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方法,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监理人员要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

三、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建立全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具有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有相应技术职称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2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1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4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2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6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3人。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施工试验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名;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3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1名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述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2亿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可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5亿元人民币。

(四)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并制定每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职责,建立质量监控责任制,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

(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责单位是各用人单位。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技能的教育培训,职工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不应少于30学时。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的各类施工管理人员,可自愿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关岗位的《考试合格证书》。

四、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一)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强化对工程质量的过程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要加强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质量和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均应严格进行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记录。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从施工工艺和施工工法抓起、从基础的单元质量抓起、从隐蔽工程质量控制抓起、从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抓起,确保工程质量。

(二)建立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钢筋安装工程、混凝土试件留置、防水工程施工等施工过程和隐蔽工程隐蔽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少于一张照片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拍摄的照片应标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照片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

(三)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总包、分包、监理、建筑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涉及工程质量管理的所有责任人编录成册,并注明其各自的质量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内容。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此册汇编进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会同其他工程验收文件提交城建档案馆备查。

五、加大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分处理。

(二)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依法严肃查处。对于一年内同一建筑业企业被实施3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可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对该建筑业企业启动动态核查。对于经核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责令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

六、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北京住建委》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2062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