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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开庭查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0 | 移动端:浙江法院开庭查询

篇一:不良资产查询

一、企业主体相关信息查询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gsxt.saic.gov.cn/

2014年3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经能查询全部范围内任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经营状态、投资人信息、公司主要备案的高管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清算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2、各省、市级信用网

这些网站是地方性主导的,一般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为主。 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http://211.94.187.236/

浙江企业信用网 /

2014年3月15日上线,一站式汇总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关联公司、涉诉信息、商标专利和新闻招聘等企业信息。特色是增值服务中涵盖了精准的企业关联和高管名下企业,还有企业财务数据、法院开庭公告和判决文书等;值得推荐的是其信用监控服务,每天自动推送企业动态,省掉了大量人工网搜工作;该网站还可以查国外企业,如果资产中涉及到国外企业,就可以查询全球的企业信用信息,目前支持11个海外国家实时查询企业信息,其它国家的需要离线查询。

5、悉知网

网址:/

主要提供中国企业名称、法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地址、产品和服务等信息的快速查询和展示服务。特色服务是基于平台的企业信息提

供企业数据报告,主要针对全国省份、地市、县区企业数量及产业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和推出排行榜。但平台覆盖的许多中小型企业信息未经核实,存在数据的不准确性。

6. 建筑业资质查询

网址:mohurd.gov.cn/wbdt/dwzzcx/index.html

官方的建筑类企业资质展示平台,可查询到相关企业的资质证书信息。

7、各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二、涉诉信息查询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限于裁判文书】

网址: /zgcpwsw/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结案以外的判决文书,各法院判决文书均应在该网站上公布。因该网站为“裁判文书网”,故仅适用于已届判决阶段的案件。

目前处于试运行状态,仅有部分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等)已实现了2014年以来辖区内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的目标。

2、各省级高院网站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那么之前的判决文书或未判决的到哪里查询呢?对了,一般省级都建有自己的网站,这些网站可以查询2014年之前的部分判决书、开庭公告、执行信息、开庭信息等。如:

(1)北京法院网

网址:http://bjgy.chinacourt.org/index.shtml

(2)上海法院网

网址:http://shfy.chinacourt.org/index.shtml

(3)浙江法院网

网址:http://app.zjcourt.cn/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仅限于已判决文书的查询,且2014年1月1日之后才试行,而且数据取决于地方上报,而地方法院上网已经很多年了,部分法院的法律文书早就上网,因此全国网查不到的,地方法院或许可以查到。

有开庭公告、执行信息等情况,这些信息,或许正是我们调查所需要

的涉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或许我们也可以去旁听一下,那不是了解更清楚啊。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网址: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该网站可查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在实际查询中可能因某些地方法院迟延上报数据,导致一些查询信息落后的问题。同时许多案件查询显示结果为已结,这可能是地方法院为了完成案件考核而技术上的处果,实际上标注“已结”的案件可能仅仅是程序终结或者根本还在执行中。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 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

对于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自2013年10月24日起,可于该系统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书及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内容。但不能尽信,因为实践中部分法院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上传数据或上传有所迟延。

5、中国法院网“公告查询”

篇二:浙江法院发布依法惩处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依法惩处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7月2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十大典型案例。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案例1:梁妙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擅自将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部分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2日,温岭法院一审判令梁妙林和方某偿还李某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2013年4月8日,温岭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4月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梁妙林于4月12日前偿还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若未按规定偿付须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据查,2013年3月5日,梁妙林将其持有的“某某97号”运输船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并于同年4月13日、15日获得转让款共计578.6万元。但梁妙林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如实申报股份转让情况,且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温岭法院以梁妙林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3月21日,梁妙林被抓获,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归案后,梁妙林的朋友与李某达成付款协议,并已代偿80万元。2014年12月24日,温岭检察院向温岭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梁妙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温岭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梁妙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债权人部分款项,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当前及前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如实向法院报告,不得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同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进行补充报告。本案中,梁妙林未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情况,在获取转让款后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2:王建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将法院裁定拍卖的房产恶意出租,导致拍卖受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柯桥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绍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建强名下位于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湖景花园D幢105号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014年3月25日,柯桥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王建强在明知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17日将该房产以年租的形式租赁给黎巴嫩籍人员,租期十年,致使上述裁定无法执行。

柯桥法院以王建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1月13日移送公安侦查。2014年12月31日,柯桥检察院向柯桥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建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柯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王建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王建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柯桥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建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权利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经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予配合。本案中,担保财产系房产的,被执行人应积极腾退。但王建强在接到通知后未主动腾退,反而将房屋长租

给外籍人士,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裁定的执行恶意制造障碍,情节严重,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3:袁燕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绝腾空拍卖房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8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就周某诉袁燕芬、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袁燕芬及其丈夫李某支付周某货款8331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后上城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委托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3年4月24日,莲都法院发出腾房公告,责令袁燕芬、李某于2013年5月20日前自行腾空其所有的丽水市莲都区某新村一套房屋(面积118.62㎡),但袁燕芬逾期未履行原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亦未自行腾空房屋。2013年12月13日,莲都法院对上述房屋强制执行未果,袁燕芬明确表示不会腾空房屋。2013年12月16日,莲都法院再次进行强制腾空,袁燕芬及其他人员拒绝离开执法现场,拒绝腾空房屋,致使原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3年12月26日,莲都法院以袁燕芬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期间,袁燕芬仍明确表示不会执行生效判决。2014年,莲都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袁燕芬的家属将上述房屋腾空,并将该房产交由执行机构处置。

莲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袁燕芬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袁燕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腾空坐落于永晖新村2栋702室的房产交由执行机构处置,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莲都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袁燕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袁燕芬未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在此期间,法院多次要求袁燕芬腾空房屋,但袁燕芬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执行。在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执行实践中,个别被执行人故意采取让年迈的亲戚入住目标房屋,或以“自残”、“跳楼”、“爆炸”等方式阻挠人民法院执行,对这种拒不腾房、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应予严惩。

案例4:郑凤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将款项存于他人名下,隐匿、转移款项,被抓获后全部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7日,云和法院以(2010)丽云民初字第781、782、783号民事判决判处郑某赔偿江某等三人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52867.38元,被告人郑凤珠系车主,对郑某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2月25日,云和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向郑凤珠发出执行通知书。2012年12月13日,郑凤珠及丈夫汤某收到其他款项67100元,但并未用于支付执行款。2013年,经多次执行及协商,江某等同意郑凤珠一次性赔偿10万元,放弃追究郑凤珠的其他连带赔偿责任,郑凤珠于当日支付赔偿款1万元,并约定剩余的9万元通过解除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查封的景宁县鹤溪镇某处房产查封手续,并以房屋抵押贷款来支付。2013年3月13日,郑凤珠在法院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后,以房屋抵押获得贷款60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偿还他人欠款,余款存入其子的账户中。至3月22日,该笔贷款剩下24万元,郑凤珠为逃避执行,以其儿媳潘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存折,并将该24万元存入,用于其承包工程的各项费用。在法院执行调查过程中,郑凤珠谎称60万元均用于偿还他人欠款,已无力支付9万元执行款。

云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13年4月17日,郑凤珠被抓获归案,其所使用的潘某存折内尚有11万余元。次日,郑凤珠的丈夫汤某支付全部执行款。云和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凤珠采用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

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郑凤珠家属已向法院上缴9万元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凤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云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凤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想尽办法转移、隐匿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郑凤珠从他处取得赔款后,隐瞒相关事实,未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银行贷款后,又分次将款项转移至儿子、儿媳帐户,用于归还他人欠款、支付工程承包费等,隐瞒剩余款项去向,拒绝执行的主管恶意明显,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惩处。

案例5:沈洪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刑事被告人刑满释放后隐匿财产、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抓获后全部履行,因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基本案情】

2010年,余杭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沈洪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七万九千元。因沈洪伟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王某于2012年9月17日向余杭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除一处回迁安置房外,沈洪伟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沈洪伟已刑满释放,但其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所,四处逃避执行。执行人员有次接到举报称沈洪伟在其前妻家中,待执行人员赶到,沈洪伟前妻紧闭大门,阻止执行人员进入家中,沈洪伟趁机通过四楼的护栏、三楼的露台逃走。案件长期无法执行。

2014年8月初,余杭法院经多方走访了解到,沈洪伟已于2013年将安置房通过“回购”的形式由政府收回,沈洪伟获得房款、过渡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410490元,沈洪伟领取款项后不再露面。余杭法院立即着手固定沈洪伟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相关证据,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沈洪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完毕,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2014年9月11日,余杭检察院向余杭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沈洪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

沈洪伟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沈洪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沈洪伟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由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余杭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沈洪伟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沈洪伟在刑满释放后为躲避执行行踪不定,在获取大额款项后将财产隐匿,逃避应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司法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沈洪伟追究刑事责任,促使其履行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沈洪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距离前罪执行完毕不足五年,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例

案例6:冯利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抵债,案发后财产追回,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2日至2012年5月25日,浙江五达电气有限公司(简称五达公司)向温州立诚塑料有限公司(简称立诚公司)采购塑料,拖欠货款439976.5元。立诚公司起诉至乐清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五达公司同意偿还货款及律师费。因五达公司未实际履行,立诚公司向乐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期间,五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利华偿还了部分货款,尚有265000元未履行。2013年12月11日,法

院查封了五达公司车间内的注塑机6台。12月底,冯利华擅自将包括已查封注塑机在内的共9台注塑机一并抵债给其他公司,并将查封注塑机转移,导致调解书无法履行。

乐清法院以冯利华涉嫌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4月27日,乐清检察院向乐清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冯利华犯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罪。乐清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冯利华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冯利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大部分的被查封财产已被找到,可从轻处罚。据此,乐清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冯利华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义务,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非法处置并转移,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逃避履行而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行为,均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7:张桂林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被裁定原地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份开始,张桂林因养殖生猪需要,陆续向苏某购买生猪饲料。至2014年5月22日,张桂林共拖欠饲料款130668元。2014年8月8日,苏某向瑞安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瑞安法院审查后于8月9日裁定对张桂林养猪场内的80头生猪原地扣押。8月13日,苏某向瑞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被立案受理。2014年8月18日,张桂林明知生猪被法院裁定原地扣押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养猪场内的100余头生猪(包括被保全的80头生猪)转移并出售给他人。2014年9月3日,瑞安法院判令张桂林偿还苏某货款130668元,张桂林至今未履行。

2015年2月3日,瑞安检察院向瑞安法院提起公司,指控张桂林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桂林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张桂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瑞安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张桂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对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上述规定。本案中,被保全标的物是活体生猪,法院采取就地扣押方式进行保全,张桂林明知涉案的50头生猪已经被法院依法保全,仍予以转移、变卖,导致生效民事判决不能有效执行,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为其抗拒执行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三、妨害公务罪案例

案例8:张国昌、张利信等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案

其他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执行人员受伤、执行器械受损,造成恶劣影响,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2010年5月,李某与唐某将工程建设打桩产生的泥浆排放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七里江村羊角溇的集体土地上,造成共计11.91亩耕地种植条件中度毁坏。2013年3月,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二人自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李、唐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9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越城法院经审查准予强制执行。越城法院会同多家单位成立强制执行工作组,于2014年6月11日上午实施强制复耕。七里江村村委主任张国昌、村委委员张利信认为在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不能由法院强制复耕,将浙AVT573面包车、沪DJ6431轿车停放在通往复耕地块的路口,阻挡车辆进入,并召集部分村民到复耕现场

阻碍法院执行。现场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释,但张国昌、张利信仍鼓动周围群众,造成群众情绪激动,现场秩序混乱。多次劝解无效后,执行工作组决定强制清场,对堵路车辆进行拖离,并强制带离为首的张国昌、张利信。过程中,张利信等人采用咬、冲撞、撕扯等手段阻碍执法,致多名司法工作人员受伤、部分执行器械受损。张利信恶意躺倒在地,并由村民将其抬到国道中间,部分村民围坐,阻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致使国道交通秩序被破坏达2小时之久。同日,张国昌、张利信等因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6月19日,张国昌、张利信等8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1月26日,新昌检察院向新昌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国昌、张利信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张正龙、张调根、张凤堂、张国范、张利泉、韩素根犯妨害公务罪。新昌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张国昌、张利信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张正龙、张调根、张凤堂、张国范、张利泉、韩素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八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正龙等六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新昌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张国昌、张利信有期徒刑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正龙等人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依法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活动。张国昌、张利信身为村委会成员,不积极配合执行,反组织村民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张正龙等6人参与围困、殴打执法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工作人员受伤、司法器械受损,并严重影响当地道路交通秩序。上述人员聚众扰乱执行现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通过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暴力抗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四、拒执构成其他罪案例

案例9:何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产并逃匿,归案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1日,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董某等40名职工与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于5月27日依法裁决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董某等40人工资合计217638元,该公司未履行。2014年7月28日武义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武义法院查明,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因无力偿还为他人担保的借款,已于2014年4月15日将公司部分资产转移并逃逸。2014年4月16日,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何俊失去联系。经武义法院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协调,将何俊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8月26日,何俊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家属向武义法院交纳全部执行款。

2014年10月23日,武义检察院向武义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何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武义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何俊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何俊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且已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武义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何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因个人债务原因,转移公司财产并逃逸,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导致工人工资长期无法得到清偿,在工人群体中形成较大范围的不良影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何俊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并缴纳全部执行款,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10:吴建华妨害作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妨害执行,并隐匿大额财产、拒不执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篇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规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规则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再审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庭前准备阶段

(一)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将再审申请书(申诉状)或抗诉书副本、决定再审的裁定书、再审立案及应诉通知书和诉讼须知送达各方当事人,诉讼须知应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承办人。

(三)认真审查原审案卷及申请再审(申诉)、抗诉材料,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了解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再审案件,应做好阅卷笔录,合议庭成员可以交叉阅卷。阅卷笔录可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原判要点及主要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申请再审(申诉)、抗诉的主要理由及依据的证据;

4.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

(四)根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书面申请,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期限;当事人申请鉴定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委托鉴定的,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3日前提出。

(五)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争议较大或合议庭认为必要的再审案件,可在答辩期届满后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各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再审开庭3日前将开庭传票(或出庭通知)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员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书面公告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及开庭时间和地点。

(七)开好准备庭。承办人向合议庭成员通报案情,确定开庭时间、地点。针对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拟定庭审提纲。

二、开庭预备阶段

(一)书记员请诉讼参与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人庭,由诉讼参与人填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签到表》,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收回开庭传票、开庭通知,并安排旁听人员就座。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或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呼机、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就座。

(四)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并报告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五)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并审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核对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定代表人核对其姓名、职务,法人核对其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年检情况,公民代理人核对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代理权限,代理律师核对其姓名、执业律师事务所和代理权限。

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对提出异议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宣布结果,并对未出庭人员情况作出处理。

(六)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书记员及速录员名单。如有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宣布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抗诉案件,应宣布出庭检察人员名单。

(七)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3.各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申请再审人可以放弃或变更再审请求,对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反驳再审请求。

5.各方当事人有如实陈述,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义务。

(八)审判长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问明理由,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休庭。

对院长担任审判长申请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人笔录;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九)宣读(抗诉书)裁定书,并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收到。

三、法庭调查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应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说明理由。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有请求或需要说明的问题,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审判长主持法庭陈述和答辩。先由申请再审人(申诉人)陈述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然后由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就案件事实及申请再审人(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三)审判长根据申请再审理由与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围绕各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质证,对无争议的事实归纳确认后不再调查。

(四)审判长主持举证和质证。先由申请再审人(申诉人)提供能支持其申请再审请求和理由的证据,并由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进行质证;再由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提供能支持其答辩理由

的证据,并由申请再审人(申诉人)进行质证。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所有的证据,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由法庭提示外,都应当庭出示。对原审中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据视案件情况可逐项举证、质证,也可一并举证、质证。对于当事人无新的证据出示,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有误的,可由当事人根据原审在卷的证据进行说明,需要重新质证的,交由当事人宣读或出示。

(五)证人出 庭作证,在其进入法庭后,应查明证人的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陈述证言后,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分别向证人发问,必要时法庭也可直接向证人发问。证人作证完毕后,应征询各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告知证人应在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名,然后请证人退庭。

(六)法庭出示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并由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七)鉴定人、勘验人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人宣读翻译文书。询问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书是否有异议。

(八)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合议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九)为更好地查明事实,可允许各方当事人互相发问。

(十)由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向各方当事人发问。合议庭成员对本案事实的了解,应在庭上完成。

(十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应对有关事实和证据作一个总结。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在休庭(或闭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法庭辩论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辩论。审判长应提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各方当事人讼争的焦点,依照刚才各自提交法庭的证据以及原一、二审所查明的事实发表辩论意见。不要重复案件的事实过程。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插话、打断他人的发言。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重复未被认定的事实,法庭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根据情况限定各方每次发言的时间。

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二)审判长主持法庭辩论。先由申请再审人发表辩论意见。再由对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作简要总结,各方当事人如无新的意见,应适时终止辩论。出庭检察员不参加法庭辩论。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对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进行言语攻击的,法庭应予制止。

法庭辩论中如对某项事实需要重新调查的,可由审判长宣布恢复法庭调查。

(三)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对抗诉案件,审判长可征询抗诉机关出庭人员是否有出庭意见需要发表。抗诉机关出庭人员认为庭审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结束后可以由其所在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五、调解和陈述最后意见阶段

(一)审判长分别询问申请再审人(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则宣布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调解阶段结束。

如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则由各方表明自己的调解意见。调解可以“面对面”或“背靠背”

的方式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字生效后,原审判决即自动失效。

(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判长宣布由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申请再审人、对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最后意见。

六、评议和宣判阶段

(一)合议庭评议:

1.审判长主持评议。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作出分析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合议庭评议应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申请再审、提起再审和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

2.合议庭讨论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形成合议庭决议。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全面详细地记录合议庭成员的发言,少数意见应保留并记人合议结论。

(二)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法庭可以当庭宣判。审判长在对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作简要总结后,作出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制作裁判文书并送达。

(三)不作当庭宣判的,对案件实体处理的评议,开庭后应及时进行。

(四)承办法官可根据合议庭决议写出再审案件审理报告。如果合议时有保留意见的,应在审理报告中将合议庭决议意见和保留意见分别写出。

(五)案件讨论决定后,应及时制作诉讼、裁判文书送审。制作再审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和要求书写,在分析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决主文等方面,应当全面、正确执行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庭长、院长或者审判长收到诉讼、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审签。

(六)择期另行宣判的,审判人员收到签发的裁判文书后,应在10日内打印并寄发或委托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应当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七)审判长宣布闭庭。在宣布闭庭前,应告知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在5日内来本庭阅读法庭审理笔录,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也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200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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