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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地税发票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0 | 移动端:交通运输业地税发票

篇一:有关营改增后发票问题的几点说明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后采取何种方式开具发票?

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后,除纳税人只开具非税控机打发票的情况外,应按要求统一使用国税税控机具开具发票,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试点纳税人中已经是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转到国税后继续延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2.从事非货物运输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转到国税后首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需新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3.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转到国税后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转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若未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均无须另购设备;

4.试点纳税人中已经同时拥有国、地税税控收款机的,转到国税后采取对原国税税控收款机升级的方式继续使用。若纳税人需要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

5.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的纳税人转为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不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需新购置国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设置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除另有规定外,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从事非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9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改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其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4种发票为税控机打发票,需要使用税控机具进行开具。具体如下:

1.交通运输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实行简易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和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2.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其中《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面额设贰角伍分、伍角、壹元、贰元、贰元伍角、叁元、伍元和拾元八种。

3.为方便了解国、地税具体发票种类的变化,制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国、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如下:

三、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的普通发票共10种,其适用范围如下: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扩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适用范围。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税控盘或金税盘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4.《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5.《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北京市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提供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6.《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7.《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8.《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北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个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开具。

9.《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

在北京市范围内为从事货运客运运输服务的运输工具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0.《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使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四、普通发票的规格及防伪措施是什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的规格与地税局原规定保持不变,其防伪措施如下:

1.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35度以上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十二、试点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票种核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为确保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能够顺利开具发票,自2012年7月2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使用自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5号和〔2011〕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篇二: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下面以运输发票为例介绍一下不允许抵扣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作为试点纳税人,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篇文章所涉及的运输发票内容,暂不考虑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规定。

1. 购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与之相关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通常情况下,企业购进货物支付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运费的进项抵扣与购进货物的进项抵扣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当购进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时,与之相关的运费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 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其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1)自开票纳税人因符合六项条件,即:①证件齐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运输许可证);②年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③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④有银行结算账户;⑤有自备运输工具;⑥账簿设置齐全。故可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运输业发票并自行开具。

(2)代开票纳税人包括三类:

①不同时具备上述6项条件的单位;

②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A、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B、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C、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③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因上述三类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运输业发票,故只能由其主管地税局或省地税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其代开运输业发票。如果企业接受运输服务,在对方无法自行开具运输业发票的情况下,取得的是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业发票,则属于不合规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无论是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还是代开票纳税人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方提供了实质性的运输劳务;否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受票方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 代开发票手续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在发生实质性运输劳务的前提下,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代开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这并非绝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五条规定: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中介机构代开票,要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也就是说,如果代开发票未加盖印章或者印章加盖不符合规定,即便是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在抵扣进项税额时,也会被国税机关退回。

4.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抵扣的,其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下发第50号公告可以补救但是手续比较繁琐)

5. 运费支付对象与提供运输劳务单位不一致,其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

(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例如:甲方是某企业,乙方是某运输公司,丙方是某个人,三方签订《运输协议》约定: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并承担运输一切风险,乙方负责收款并向甲方开具运输发票。该《运

输协议》其实已经明确的告诉我们,提供运输劳务的是丙方,而乙方只不过扮演了一个提供中间服务的角色。类似这种企业直接付款给运输公司,再由运输公司与实际提供运输劳务的个人进行结算的情形,属于典型的运费支付对象与提供运输劳务单位不一致,最终结果就是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6. 应“一票结算”人为拆分为“代垫运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在销售方既销售货物同时又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应当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购买方合并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支付给销售方的运输费用也可以按照17%(或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但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而应进行“两票结算”,即:销售方开具购货发票、运输企业开具运输发票,款项由销售方统一收取。因购买方支付运输费用取得运输发票,故按照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考虑到运费作为价外费用,要缴纳17%的增值税;作为代垫运费,则仅缴纳3%的营业税。缴税差异如此之大,致使部分销售公司动起了歪脑筋,想假借“代垫运费”谋取私利,人为筹划为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部分以个人名义到税务机关代开运输发票,以此来偷逃税款。

例如,某企业与销售公司签订合同部分内容如下:

三、价格

符合本合同煤质要求的煤炭,到货基准价为到厂包干价格。

……

3、结算方式

乙方提供两类发票,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煤款,凭税务机关代开运费发票支付运杂费。

甲方(购货方)实际上取得是乙方(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某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费发票,并按照代垫运费方式进行了税务处理,抵扣了进项税额。粗略来看,好像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但仔细分析,“代垫运费”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要求运输发票必须由承运部门开具。因此,上述案例中由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运输发票就不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了。

7.“杂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见过运输发票的人都知道,运输发票上通常注明各种费用,有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等名目。但并非所有的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对此,有人就思考了,既然这么多名目的费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那何苦要写这么清楚呢,直接写成“运杂费”不就行了。企业聪明,税务局也不傻,对于货运发票未分别注明运

费和杂费,而是合并注明为“运杂费”,导致无法确定实际运费金额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全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8. 金额偏高不符合常规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提请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运输发票经审查金额偏高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则也说明该张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无法证明运费金额的合理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存在很大风险。

9. 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版运输发票通常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部分运输企业税收意识淡薄,未能将货运发票上的项目填写齐全,尤其是连号的运输发票,往往前几张发票项目填写的比较齐全,最后一两张发票只捡几个主要的项目稍微一填就敷衍了事;另外,由于“起运地”、“到达地”没有专门的栏次填写,就自然成为漏填的常事,甚至是地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也会出现不填写“起运地”、“到达地”的情况。

有关运输发票项目填写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多个文件予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二条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10. 汇总填开的运输发票未附运输清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当纳税人在较短时间内接受同一运输企业提供的N次运输劳务时,本来应该由该运输企业开具N张运输发票,但因为间隔时间较短,该运输企业通常会与纳税人协商汇总填开一张运输发票。但是,汇总填开的运输发票无法做到项目填写一一对应,这就需要附运输清单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否则,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规定:??(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提请注意的是:如果是到地税机关去代开汇总发票,纳税人切忌勿忘向运输企业索要运输清单

11. 运输发票信息与购货发票信息不相符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购货发票与运输发票在抵扣进项税上的关系,是有主辅之分的。如果购进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应的运输发票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样的道理,如果运输发票的信息与购货发票的信息对应不上,就无法证明该笔运费是为运输该货物所发生的,自然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12. 抵扣联加盖印章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运输发票一式四联,分别为: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和存根联。运费发票开具后,发票联和抵扣联应由付款方持有,用作记账和抵扣。按照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那对于运输发票而言,发票联和抵扣联都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当然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因此,如果开票方企业在运输发票

抵扣联加盖了发票专用章,则受票方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不受此限制)

13.邮寄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提请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第二条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企业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4. 货运代理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企业在外购和销售货物中取得的民用航空货票,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是准予抵扣的。但是,企业只有取得民用航空公司开具的货票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航空公司的货运业务一般是外包给大型货运代理公司运作的,即航空公司一般不直接面对市场承接航空运输业务。因此,一般纳税人在通过航空运输销售或外购货物时,是和运输代理单位签订合同,由于代理业属于应征营业税的服务业,运输代理公司开具的货运代理业发票属于服务业发票,不属于运输发票,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5. 境外运输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实,在实际工作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不止笔者所列举的18种情况,例如,企业取得的货运发票,如果纳税人识别号前未打印“+”号标记,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取得非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等等,要想尽可能避免因发票管理不规范所产生的税收风险,就需要企业多下功夫,做到收集政策要全,理解政策要透,使用政策要准,日常管理要严。

篇三:有关运输发票规定

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一:国税发[2007]101号

附件二:国税发[2006]67号(全文失效)

附件三:国税发[2003]121号

附件四:国税函[2004]557号 (全文失效)

附件五:国税函[2004]1033号(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26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

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二、 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

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全文失效

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三、 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

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四、 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有关问题

(一) 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二)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

(三)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1)。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

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发票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五、 关于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税款退库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多缴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批应当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纳税人从其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缴税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缴税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现金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 货运发票开具和保存有关要求问题

为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识别率,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67号全文失效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保证发票字迹清晰、打印完整,不得压线和错位。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开票人专章。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6]67号全文失效第五条第(八)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

2.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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