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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密守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8 | 移动端:军人保密守则

篇一:军队日常行为规范与制度

军队日常行为规范与制度

1、军人敬礼分为哪几种(举手礼、注目礼、举枪礼)

2、军人着便鞋只准穿哪几种颜色的鞋(黑、棕)

3、着便鞋的鞋跟高度如何规定(男不超3厘米,女不超4厘米)

4、男军人帽墙下发长是如何规定的(不得超过1.5厘米)

5、女士兵能否烫发(不能)

6、军人染发的颜色如何规定(只能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7、中队每次点名不得超过多长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8、中队干部查铺查哨是如何规定的(每夜不少于两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

9、奖惩的原则 是什么(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10、奖励的项目有哪些(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

11、行政看管的时限如何规定的(一般不超过7天,最长不超过15天)

12、行进的基本步法有哪几种(齐步、正步和跑步)

13、行进辅助步法有哪几种(便步、踏步和移步)

14、正步主要用于什么场合(分列式和其它礼节性场合)

15、踏步的作用是什以(调整步伐和整齐步调)

16、步伐变换从那只脚开始(左脚)

17、不戴帽敬礼的着装要求是什么(必须穿制式服装、配戴军衔)

18、四个秩序是指(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19、军队建设的总要求是什么(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

20、我军的宗旨是什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1、义务兵实施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由哪一级批准(连、营)

22、举枪礼仅限于哪种时机使用(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24、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是几年(二年)

25、我国武装力量由哪些部分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

26、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机关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征青年)

27、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从何时算起(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28、士兵提任班长由哪级任免(营级)

29、义务兵军衔分哪几种(上等兵、列兵)

30、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提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哪一级主官批准(营级)

31、零散人员是指哪些人(工勤、单独执行任务、探亲休假、伤病人员)

32、应征公民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当年底满18—22周岁)

33、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哪两种(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

34、中队在何时必须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

36、军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军服外(罩衣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37、中队一日生活包括(起床、早操、整理内务和洗漱、开饭、操课、午睡(休)、课外活动、点名、就寝)

38、一级士官可探亲几次,每次几天(探亲两次,每次20天)。

39、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档))。

40、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41、(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42、课外活动每周可支配几次(2—3次)

43、内务条令适用范围

内务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44、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和邓 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48、四有革命军人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

49、我军的优良传统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

50、军人誓词是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51、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54、军人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55、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士兵的成长和进步。

(二)了解士兵的情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四)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56、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犯有过失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文职干部和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关心连队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57、军人之间的称呼有什么规定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58、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该怎样做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59、军人敬礼的场合有那些

(一)每天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60、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进行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兵器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61、内务条令对军人的头发是怎样规定的

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男女军人参照发型见附录十)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65、内务条令对军人的举止是如何规定的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62、军人外出是如何规定的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63、军人不得到那些场所消费娱乐

军人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军人涉足不健康场所。

64、军容风纪检查是怎样规定的

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队(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团(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66、三分四定

“三分”是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

67、《部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家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68、军人请假一日以内是如何规定的

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69、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70、军人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是什么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71、制定纪律条令的意义

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72、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73、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74、维护和巩固纪律的原则

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75、制定队列条令的目的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

76、制定队列条令的作用和意义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77、队列纪律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78、队列指挥方位是什么

队列指挥通常用口令。行进间,动令除向左转走和齐、正步互换时落在左脚,其他均落在右脚。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以在行进下达口令。

79、 队列指挥要求

(一)指挥位置正确;

(二)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三)口令准确、清楚、洪亮;

(四)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认真验枪;

(五)严格要求,维护队列纪律。

80、队列的基本队形

队列的基本队形为横队、纵队、并列纵列。需要时,可以调整为其他队形。

)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篇二:普通手机使用保密守则

普通手机使用保密守则

一、 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 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三、 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四、 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

等敏感信息;

五、 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六、 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

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七、 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八、 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九、 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十、 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十一、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

网、录音和录像;

十二、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纪律一:关闭智能手机的GPS定位功能,不要使用地理信息服务软件。 纪律二:谨慎使用智能手机的聊天软件,聊天交友中注意隐藏军人身份。 纪律三:谨慎使用应用软件,不安装不明的或新发布的软件。

注意一:要注意网上测试。遇有输入个人信息的情况一定要小心,别让测试成为“窃密者”。

注意二:不要使用在线通讯录功能,通讯录中不要记录职务等真实信息。

注意三:及时关闭蓝牙、红外等功能,不要接受陌生的蓝牙、红外设备的连接请求。

注意四:不接入来历不明的免费Wifi,这样的网络环境是不安全的,几分钟内就可以让网银中的资金不翼而飞。

注意五:不要随意点击来历不明的短信、彩信和电子邮件等推送信息。 注意六:及时安装和升级手机安全软件,主动防御外来入侵。

注意七:彻底删除不需要的信息,可以选用具备数据粉碎功能的手机软件,以规避暴露隐私的风险。

注意八:安装专业的手机信息安全产品。目前市场上的手机卫士软件都带有防泄密功能,一旦手机丢失,只要事先启动了保密功能,可以通过发送一个特殊短信到丢失的手机上,可立即全部删除丢失手机中的内容。

篇三:中国人民解放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保障军队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安全保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主体、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构成的用于处理军事信息的人机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是为防止泄密、窃密和破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所载的信息和数据、相关的环境与场所、安全保密产品的安全保护。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军队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实行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坚持行政管理与技术防范相结合。

各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和所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规划和建设。

各级密码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需密码系统的建设规划以及对密码设备和技术的研制开发管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和日常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各级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级和所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解放军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负责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测评认证工作。

第五条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建设,应当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其所需费用列入系统建设预算。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军队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章 防护等级划分

第七条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下列规定划分防护等级:

(一)处理绝密信息或者遭受攻击破坏后会给军队安全与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五级防护;

(二)处理机密信息或者遭受攻击破坏后会给军队安全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四级防护;

(三)处理秘密信息或者遭受攻击破坏后会给军队安全与利益造成比较严重损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三级防护;

(四)处理军队内部信息或者遭受攻击破坏后会给军队安全与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二级防护;

(五)接入军外信息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一级防护。

第八条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标准》(见附录一),采取与其防护等级相应的防护措施,选用符合《军用计算机安全评估准则》的产品。因技术或者产品等原因,一时达不到防护标准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计算机及其网络

第九条 军队计算机及其网络的设计、研制、建设、运行、使用和维护应当满足规定的战术、技术条件下的安全保密要求。

新建、改建重要计算机网络必须报上一级军事信息系统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军队技术安全保密检查机构检测评估。未通过检测评估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军队计算机及其网络应当尽量采取国产设备和软件。确需要采取境外产品时,应当按照安全保密要求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 军队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应当由军内单位和人员承担。确需军外单位和人员承担时,必须经过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并指定专人陪同,工作结束后进行技术安全保密检查。

第十二条 军队计算机及其网络的设计、研制、建设和维修,不得使用国家和军队已明令禁用或者有严重安全保密缺陷的硬件和软件。

第十三条 用于处理内部信息和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其网络,必须与国外、军外计算机及其网络实行物理隔绝,并不得出借、转让给军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管理使用大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军队单位,应当设立安全保密小组。一般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密日常工作的安全管理员。

第十五条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密人员(以下统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的涉密范围和访问权限,由业务主官部门按照权限分隔、相互制约与最小授权的原则确定。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安全保密培训,工作时佩带明显的标志,并遵守《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安全保密守则》(见附录二)。

第十六条 管理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军队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保密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解决。

第四章 信息与介质

第十七条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涉密信息和重要数据,必须按照秘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的要求进行生产、传递、存储和使用。

第十八条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涉密信息,必须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的有关规定划定密级,并具有与该涉密信息不可分离的密级标记和出网标记。

第十九条 向军队计算机及其网络所在控制区外传输秘密信息,必须按照信息的密级采取加密措施;在控制区内传输秘密信息,视需要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

第二十条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涉密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最小授权原则进行存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越权调阅、使用、修改、复制和删除。

第二十一条 用于存储涉密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数据库,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重要的涉信息和数据,必须及时备份和异地存放,并按照其原密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介质,应当按照其中存放信息的最高密级划定秘密等级,并按照秘密载体安全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处理过军队涉密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存储介质,不得转让或者出借给无关人员使用,不得私自带往境外,不得送往无安全保密保障的机构修理。已划定秘密等级的存储介质报废后,应当彻底销毁。

第五章 环境与场所

第二十五条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的环境,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电磁环境的安全要求。对涉密或者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采取防电磁泄漏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集中设置计算机及其网络设备的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重要程度和周围环境状况,按照国家与军队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并划定带有明显标志的控制区。

分散设置的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设备,应当置于办公区域的安全部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机房和网络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与境外驻华机构、人员驻地和涉外建筑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并不得共用电源、金属管线和通风管道。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新建涉密的大型机房,必须经过技术安全保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安全保密产品

第二十九条 用于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防护与检测的硬件、软件和系统,必须选用军内或者国内研制开发并经解放军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测评认证的产品;其中的密码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密码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经测评认证合格的安全保密产品,由解放军保密委员会技术安全检查办公室列入军队安全保密产品目录;需要在全军推广应用的,由解放军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军队单位研制和开发安全保密产品,应当执行军队有关的规定和标准;军队暂无规定和标准的参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门用于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产品,未经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批准,不得对外宣传和销售。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在面临危险或者遭受攻击、破坏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保密应急处置行动。

第三十三条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处置行动,由各级计算机信息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保密委员会技术安全检查办公室负责应急行动的协调与支援。

第三十四条 师级以上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安全保密应急组织,担负下列任务:

(一)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演练;

(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应急处置计划,阻止侵袭蔓延,消除泄密、窃密隐患和破坏威胁;

(三)查明侵袭破坏情况和威胁来源;

(四)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技术安全检查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支援与协调组织,担负下列任务:

(一)制定本级安全保密应急支援预案;

(二)发布应急处置有关预警信息;

(三)采取应急支援措施,实施应急计划;

(四)查明侵袭破坏情况和威胁来源,必要时组织反击行动;

(五)对指挥机关和部队有关的军事行动提供安全保密应急支援;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发现针对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恶意攻击、黑客侵袭、计算机病毒危害、网上窃密及破坏、电磁攻击以及其他重大破坏活动或者征候时,应当立即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本级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理论研究和法规标准制定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研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技术、产品、设施取得重要成果的;

(三)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检查、检测手段和方法方面有发明创造的;

(四)及时发现或者有效消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重大缺陷或者隐患的;

(五)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免遭损失的;

(六)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袭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隐患或者计算机病毒及其他破坏性威胁,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漏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防护技术、方法、措施、产品性能、效果和应用范围,造成后果的;

(六)使用已经禁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产品,造成严重安全保密隐患的;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标准

军队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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