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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法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8 | 移动端:浦东新区法院

篇一:致浦东新区法院函

致浦东新区法院函

关于谢永康一人继承母亲遗产房产权

建议理由之一:

根据母亲生前立遗嘱,明确将房产权、个人财产指定由谢永康一人继承

法定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执行》

理由之二:

谢永康是残疾人,年龄60岁老人是一个缺乏劳动力缺乏生活来源,“双缺继承人”孤身一人,风烛残年。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力。 理由之三:

兄姐妹谢宝康、谢秋萍、谢春燕、谢春华等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并赠予谢永康一人所有。并有监护人谢秋萍以及以上姐姐负责谢永康的百年。望法院公正裁定。

2013年3月20日

篇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108号

原告广州市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丹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向阳,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志群,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桥,董事长。

被告盛大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锋,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

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通力计算机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钢,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杨春宝,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鹰,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朝扬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劲,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向阳,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志群,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花季公司)

诉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盛大网络公司)、盛大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盛大计算机公司)247件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根据被告盛大网络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了通力计算机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通力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后又根据通力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广州市朝扬图书有限公司(简称朝扬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6日、17日、29日、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因(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109-163号、第165-193号、第195-212号、第214-219号、第221-223号、第226-230号、第234-237号、第239-245号、第247-250号、第252-267号、第269-315号、第317-332号、第334-345号、第347-366号、第368号、第370-372号共246起案件与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完全相同,法律关系也同属著作财产权性质,故本院裁定将上述案件撤销后并入本案继续审理。原告花季公司及第三人朝扬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向阳、祝志群、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游闽键、傅钢、第三人通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春宝、朱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季公司诉称:两被告经营管理的“盛大在线”

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拥有版权的作品上传至该网站,这些作品共计18,341,200字。两被告通过出售数字化作品和发布广告获取非法收入,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盛大在线”网站首页末端注明版权所有者为被告盛大网络公司,而在信息产业部查明网站的主办单位是被告盛大计算机公司,

故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834,120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33,593.90元,总计1,967,713.90元。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第三人通力公司与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盛大网络公司辩称:1、原告对系争作品并不享有

信息网络传播权。2、被告盛大网络公司网站上的作品由第三人通力公司制作和上传,根据被告盛大网络公司与第三人通力公司之间的约定,被告盛大网络公司仅提供付费平台,不承担因作品内容侵权引起的法律责任。

被告盛大计算机公司辩称:1、原告不享有系争作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2、被告盛大网络公司网站上的作品由第三人通力公司上传,与被告盛大计算机公司无关,故被告盛大计算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通力公司述称:1、第三人通力公司与原告所述

侵权行为无关。第三人通力公司许可给被告盛大网络公司使用的作品是漫画作品,而非系争作品。且被告盛大网络公司从未根据合作协议与通力公司进行结算,通力公司早已终止与被告盛大网络公司的合作。2、第三人通力公司与第三人朝扬公司自2004年3月开始合作,且合作关系持续顺延,因此通力公司如使用系争作品也是经第三人朝扬公司授权而合法使用,并未侵权。同时原告花季公司与第三人朝扬公司是关联公司,原告花季公司知道两第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3、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系争作品为网络小说,已在网上广为传播。同时,两第三人合作的第一年中累计销售量为5,000余本,通力公司支付给朝扬公司的许可使用费仅1,000余元。

第三人朝扬公司述称:其与第三人通力公司的合作已

经于2006年3月25日终止,朝扬公司只在2004年收到过通力公司的分成款项,2005、2006年均没有收到过分成。

经开庭审理,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在法庭上

的陈述,本院对相关事实及证据确认如下:

(一)原告的权利状况

2001年-2003年期间,时代文艺出版社花雨策划编辑

室(以下简称花雨编辑室)、珠海出版社花蝶策划编辑室(以下简称花蝶编辑室)分别与于佳等24名小说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委托创作稿的基本规格为字数7-8万的具有完整故事的文艺类小说,稿酬按“每本”计算,如约定每年创作可录用作品达6本以上的,稿酬每本2,600元;达8本以上的,稿酬每本2,800元;达12本以上的每本3,000元等,已录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归上述编辑室所有,编辑室有权对作品进行一些细微的改动(如更改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前言及后记等)。作者得到编辑室写作方面的指导,同时编辑室应对作品以各种形式进行包装宣传,并以图书的形式出版发行。作者保证在签约后将自己所著作品交由编辑室全权处理,不得交由任何第三方传播。合同签约期为3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001年-2003年期间,花雨编辑室、花蝶编辑室还分

别与沈金缃等89名小说作者签订用稿协议。作者投稿被上述编辑室采用后,编辑室以协议的方式书面通知作者已经采用其创作的稿件,稿酬按每千字20元(个别作者约定稿酬为每千字35元)计,出版后30日或60日内一次性支付,并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了约定,包括:1、约定225部作

品的著作权归编辑室所有;2、约定17部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以及邻接权归编辑室所有(包括作品《现代灰少爷》、《锁檀经》、《锁心玉》、《霜河(上)》、《霜河(下)》、《楼兰新娘》、《为妻之道》、《舞醉》、《倚君心》、《与龙共舞》、《迷失又何妨》、《亲亲仇爱红颜》、《戏情记》、《魔女的契约》、《冷炽恋红》、《宿夜至情》、《清夜吟》);3、约定两部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归编辑室所有(包括作品《锁琴卷》、《七彩云天》)。作者如对上述约定无异议,则在意见栏上填写“同意”,并签名署期。

原告成立后又与部分作者签订了补充协议,对稿酬等

进行了调整,并与部分作者就已录用作品的稿酬等以结算清单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2008年3月13日时代文艺出版社出具《声明》,称:花雨编辑室系由该社与邬锦雯于2002年5月8日协议成立的机构,邬锦雯是该编辑室的负责人,合作期间由其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编辑室在经营中取得的债权、权利归邬锦雯享有,所发生的债务、责任均由邬锦雯承担,其被侵权均由其以自己的名义自行开展维权活动,其对外发生的一切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也由其独立承担全部责任,该编辑室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运作,合作关系终止。

2008年2月18日珠海出版社出具《声明》,称:花蝶

编辑室系由该社与邬锦雯于2000年9月10日协议成立的机构,邬锦雯是该编辑室的负责人,其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编辑室在经营中取得的债权、权利归邬锦雯享有,所发生的债务、责任均由邬锦雯承担,其被侵权均由其以自己的名义自行开展维权活动,其对外发生的一切侵权行为、违

篇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三周年之际,为总结三年来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经验,进一步推进自贸区建设,2016年10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3—2016年涉上海自贸区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德迅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在涉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中,若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识别冲突规范时,综合各方因素以保险事故发生地为适用准据法的连接点为宜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31日,苏州博世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012年6月29日,德迅物流公司根据其与苏州博世公司签订的长期货物运输合同承运苏州博世公司一批转向柱系统马达产品,运输路线从德国到中国苏州。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单车事故导致共2,736件货物不同程度的受损,造成苏州博世公司损失人民币709,831.39元。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公估公司关于货损情况的公估报告,向苏州博世公司赔付了人民币704,831.39元,故起诉至法院判令德迅物流公司赔偿人民币704,831.39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地位于中国境内,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向作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德迅物流公司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货物运输合同之运输目的地亦位于中国境内,故与本案涉外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案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苏州博世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后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由于涉案货物运输属国际航空运输,出口国德国和目的地国中国均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立于蒙特利尔,一般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对两国生效。根据该公约的相关规定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2009年国际民航组织对该公约责任限额数值进行修改,修改后每公斤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至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法院按照受损货物的重量,核定涉案受损货物的法定赔偿限额为2,126,106.66元人民币,并未超出上述限额,故法院支持了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要求德迅物流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上海积极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上海自贸试验区依托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保险等行业都有了较大的发展,随之而产生的涉外商事纠纷日益增多。涉外案件审理中,在无明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经常被运用于识别冲突规范中,而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的连接点,又因纠纷性质的认定与连接点的确定有着紧密的关联,而往往成为审理难点。本案为典型的涉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该类纠纷中,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识别冲突规范时,综合相关因素以保险事故发生地作为确定适用准据法的连结点较为合理。本案为今后涉外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样本,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陈某、上海安师傅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保险人有权向有偿代驾人行使车辆损失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基本案情】

陶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

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陶某的父亲钱某驾驶投保车辆外出就餐,因饮酒需代驾,安师傅公司指派代驾司机陈某驾驶,途中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26,500元及其他损失,陈某负全责。大地保险公司赔付陶某车辆损失保险金26,500元。大地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向被保险人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要求陈某、安师傅公司连带支付前述保险理赔款。陈某、安师傅公司认为代驾司机陈某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具有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大地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进行追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有偿代驾人虽然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保险人仍有权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一,被保险人即车主对有偿代驾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存在可代位求偿的基础权利。第二,“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事故予以赔偿,系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不可反推其系“被保险人”。第三,有偿代驾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享有被保险人之地位;有偿代驾人不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不应纳入法定限制追偿的范围;有偿代驾人系为自身利益代驾,而非纯粹为被保险人之利益,与被保险人不具有利益一致性,无权对抗保险人之追偿,且与亲友无偿借用或无偿代驾不同,有偿代驾以营利为目的,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更符合社会责任的公正分配。法院最终判决安师傅公司赔偿大地保险公司保险金损失26,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自贸试验区乃至本市首例保险公司向代驾公司进行追偿的案件。有偿代驾人作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投保车辆造成车辆损失,车辆损失保险将此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基于此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能否再向作为有偿代驾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该问题在现有的司法实践鲜有涉及,且存在相异判决。本案明晰了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公司和代驾公司的责任范围。第一,有助于推动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和代驾行为的约束,促进代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示代驾公司应自行投保代驾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散经营风险;第二,促进保险公司结合实践进行保险业务创新,研究开发代驾相关的综合保险,分散代驾风险,为代驾行业的发展提供保障;第三,作为首例案件,通过详尽、有力的法律和事实分析,为后续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和思路。

案例三

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出租人按合同约定既请求解除合同又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以回购租赁物,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关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只能择其一主张的规定并不相悖

【基本案情】

万丰公司与金太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万丰公司以5,000万元向金太源公司购买中密度板备料工段等设备后再出租给金太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三年,总租金56,973,198.51元,分36期支付。金太源公司支付了保证金750万元以及第1至第5期租金后,自2013年9月20日起未再按约支付相应租金。金太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收到万丰公司的《催收函》后仍未支付租金。万丰公司认为金太源公司构成违约,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金太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物回购款,回购款包括扣除保证金后的全部应付租金、到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和租赁物名义价款。金太源公司认为万丰公司只能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两项请求中择一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金太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经万丰公司催告后仍不支付,符合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万丰公司由此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依双方约定要求金太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万丰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金太源公司按约定价款回购租赁物,系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其所主张的全部应付租金属于解除合同后金太源公司回购租赁物应付价款的构成,性质上不同于继

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规定并不相悖,故判决解除合同,金太源公司向万丰公司支付租赁物回购款,该款支付后租赁物归金太源公司所有。

【典型意义】

融资租赁是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领域首批扩大开放的三大行业之一,制度创新激发了该领域市场活力,至2015年9月底自贸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从设立前的181家增至1,449家。浦东法院2015年1至10月受理融资租赁案件948件,较2014年同期增长了2.7倍。除传统融资租赁方式外,售后回租作为一种新的业务模式逐渐被广泛采用,并在合同中出现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时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回购租赁物而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约定。该约定是否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相悖,存有分歧,该案即为典型。判决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思维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商事裁判理念,明确上述约定于法不悖,对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作出了评价指引,也促进了其后浦东法院受理的类似纠纷的调解解决。

案例四

普莱克斯(上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长兴凯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工业气体买卖中,“照付不议”合同是一种常用的合同形式,但此类合同经常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情况,对此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既尊重商业习惯,又不机械适用,综合考量多方因素平衡各方权利义务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7日,普莱克斯公司与长兴凯鸿公司签订《产品供应协议》,双方约定:普莱克斯公司向长兴凯鸿公司销售其所需的氧气,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为80吨,单价为人民币726.50元/吨;除不可抗力外,长兴凯鸿公司应当保证购买协议约定的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若长兴凯鸿公司于任何月度实际使用的产品数量低于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则长兴凯鸿公司仍应当按照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乘以产品单价支付该月的产品价款;合同有效期为5年。协议签订后,普莱克斯公司依约向长兴凯鸿公司供应产品,但是长兴凯鸿公司向普莱克斯公司订购产品的数量却从未达到每月最低购买量。莱克斯公司遂于2014年4月提前取回供气装置,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长兴凯鸿公司支付拖欠产品价款及相应逾期付款滞纳金,并偿付因长兴凯鸿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而产生的违约金1,336,76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约定,长兴凯鸿公司未达到最低购买/付款量,应按照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乘以产品单价支付普莱克斯公司相应价款,但应当从公平原则出发,并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普莱克斯公司成本、行业利润等因素,酌定长兴凯鸿公司应给付普莱克斯公司价款人民币419,359元,并偿付相应逾期付款滞纳金。另长兴凯鸿公司于2013年9月之后再未向普莱克斯公司采购氧气,且未给付拖欠的货款,显属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普莱克斯公司在2014年4月30日取回供气装置,实际系行使合同解除权。故法院同样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商业成本、行业利润等因素,酌定长兴凯鸿公司偿付普莱克斯公司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307,455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签订的《产品供应协议》是典型的“照付不议”合同。(Take-or-Pay contract)“照付不议”合同形式目前被广泛用于天然气等能源供应合同中,其实质是将产品开发方、运输方与市场用户捆绑在一起,共同克服生产、输配和使用中的风险。但该类合同的货款、违约金等核心条款主要和“约定用气量”相关,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力量对比悬殊等因素,易突出强调买方的“照付不议”义务而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为此,在本案审理中,法院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既尊重商业习惯,也不机械适用,而是从合同履行情况、商业成本、行业利润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妥善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样本,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五

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基本案情】

拍拍贷网(域名:ppdai.com)于2007年4月6日注册,系国内首家P2P(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原由拍拍贷公司的关联公司运营,2011年1月18日拍拍贷公司成立后,由拍拍贷公司运营。拍拍贷网自上线以来就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媒体报道中通常将“拍拍贷”或“拍拍贷网”指称网站。其中,2008年7月18日《浙中新报》刊载的《向网络借钱 解燃眉之急》一文的配图表明,当时拍拍贷网所使用的标识即为“ ”。2009年2月5日,伍伍壹公司的关联公司注册了“ ”商标,2012年8月14日伍伍壹公司成立,后伍伍壹公司的关联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商标权转让给了伍伍壹公司。伍伍壹公司认为拍拍贷公司未经许可,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了与伍伍壹公司 “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起诉法院判令拍拍贷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拍拍贷”既是拍拍贷公司运营的网站名称,也是拍拍贷公司的企业字号,在伍伍壹公司 “ ”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诸多报纸、杂志对拍拍贷公司的关联企业经营的拍拍贷网站的业务模式进行了大量的报道,拍拍贷网使用的标识即为“ ”。 “拍拍贷”、“ppdai”系臆造词,中文和字母的字面意义与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相契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此后,随着拍拍贷网经营规模的扩张,上述标识的知名度得以持续提升。拍拍贷公司成立后,拍拍贷网改由拍拍贷公司运营,拍拍贷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又签署了吸收合并的协议。拍拍贷公司的关联公司因在先使用“拍拍贷”、“ ”等标识所享有的权益,可由拍拍贷公司承继,伍伍壹公司无权禁止拍拍贷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

【典型意义】

金融开放创新是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点。“互联网+金融”符合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网络借贷等商业模式创新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完整的金融解决方案。本案拍拍贷公司经营的“拍拍贷网”是国内首家P2P即个人对个人的网络民间借贷平台。由于其创新的经营模式,该网站自创建以来就广受关注,但在本案中却面临着禁用“拍拍贷”品牌的风险。重技术创新、忽视知识产权保护是许多初创互联网企业的通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漏洞是这些企业快速发展的软肋,甚至可能对其造成致命一击。本案通过依法保护拍拍贷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创新,遏制针对创新型企业的商标抢注等不诚信行为,另一方面有助于创新型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案例六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帮5淘”网页插件嵌入“淘宝网”网页的行为,涉嫌不正当地利用“淘宝网”的知名度和用户基础,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淘宝网”的交易量巨大,且“双11”购物狂欢节即将到来,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可能对淘宝公司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基本案情】

申请人淘宝公司为“淘宝网”的经营者,被申请人载和公司为“帮5买”网站的经营者,被申请人载信公司为“帮5淘”软件的开发者,“帮5买”网站提供“帮5淘”插件的下载。用户安装该插件后,使用IE、百度等主流浏览器在“淘宝网”购物时,该插件会在“淘宝网”页面嵌入“帮5买”网站的广告栏和搜索栏,并在购物页面的标价附近嵌入“现金立减”等链接,点击后则跳转到“帮5买”网站完成交易。淘宝公司以载和公司、载信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及时制止可能对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载和公司、载信公司停止继续以“帮5淘”网页插件的形式对申请

人实施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淘宝网”与“帮5买”网站均为购物网站,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载和公司的行为涉嫌不正当地利用“淘宝网”的知名度和用户基础,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淘宝网”的交易量巨大,且“双11”购物狂欢节即将到来,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可能对申请人淘宝公司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申请人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初步证明“帮5淘”插件的发行者为被申请人载信公司。遂裁定载和公司、载信公司立即停止将“帮5淘”网页插件嵌入申请人淘宝公司“淘宝网”网页的行为。载和公司、载信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法院撤销前述民事裁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电子商务平台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案件。在本案中,法院基于民事诉讼法及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严格把握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要件: 一是申请人具有胜诉可能性;二是不采取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是采取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要件审查,法院在“双11”购物狂欢节前依法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

案例七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悦观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视频聚合软件链接播放来源于其他视频网站的视频内容时,采取技术措施绕过视频网站设置片前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爱奇艺公司系国内排名靠前的视频网站。千杉公司及悦观公司系视频聚合软件“电视猫MoreTV”的经营者,其用户可以使用该软件通过链接观看来源于各大视频网站的视频内容。“电视猫MoreTV”软件在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爱奇艺”网站的视频内容时,采取了技术措施,绕过爱奇艺公司设置在视频内容前的片前广告,使“电视猫MoreTV”软件用户可以直接观看无广告的爱奇艺公司网站视频内容。爱奇艺公司认为,千杉公司及悦观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千杉公司及悦观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律师费5万元及公证费12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千杉公司及悦观公司系“电视猫MoreTV”软件在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网站的视频内容时采取技术措施绕过爱奇艺公司设置的片前广告,该行为使部分不愿意观看片前广告又不愿意支付爱奇艺会员费的网络用户转而使用“电视猫MoreTV”软件,该行为具有恶意。长此以往,将使爱奇艺公司的网络用户减少,广告主非正常流失,其经营模式将陷入困境,继而还将影响视频内容提供商乃至电信业务服务商的正常经营,甚至危及整个视频网站健康的互联网生态。故千杉公司及悦观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千杉公司及悦观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典型意义】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下,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业务模式亦不断创新。本案涉及的就是当前非常热门的视频聚合软件。所谓的视频聚合软件,就是用户通过单一软件即可链接观看来源于各大视频网站的内容,这种业务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但为吸引用户,某些视频聚合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绕开了视频网站原先设置于视频内容前的商业广告,从而为用户提供了“清洁”版本,由此获得用户青睐。而设置于视频内容前的商业广告又恰恰是各大视频网站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整个视频网站行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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