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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8 | 移动端: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篇一:抢劫案庭审笔录

抢劫案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15年4月18日上午九时

开庭地点: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审判长:尹德胜

审判员(主审法官):陈丽君 李灵会

书记员:年毅聪

(开庭前十分钟)

书记员:现在,查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公诉人卫佳、印媛,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已到庭; 被告人:鲍鹏程,已押解至候审室;

辩护人:贾蕊,安徽安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到庭; 被告人:蔡雪冰,已押解至候审室;

被告人蔡雪冰法定代理人王冰清已到庭

辩护人:张南南,安徽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到庭; 被告人李有琴,已押解至候审室;

证人王佳杰,已传唤至证人休息室。

证人宋军伟,已传唤至证人休息室。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宣布法庭纪律:

(一)所有到庭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鼓掌、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呼口号、插话或当庭发言,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书面提出;

(三)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通

讯工具;

(四)法槌敲响后,全体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保持法庭肃静;

(五)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六)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如有请退庭,在庭外等候传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控辩双方有没有申请通知出庭的证人?

公诉人:有。证人王佳杰,宋军伟已到庭

辩护人:没有

书记员:请证人到证人休息室等候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人员起立!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审判席入座)(待合议庭成员入座后)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至候审室,公诉人、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现在,宣布开庭,传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上庭。(法警将带入法庭在被告席入座,审判长示意法

警为被告人解除械具,法警在被告人身后站立值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审判庭今天对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抢劫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下面查明被告人身份。

审判员:被告人鲍鹏程,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被告人鲍鹏程,男,1995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340321199505067771。汉族, 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

审判员:被告人蔡雪冰,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被告人蔡雪冰,女,1997年12月6日生,身份证号34032119971206678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

审判员:被告人李有琴,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被告人李有琴,女,1996年3月17日生,身份证号34032119960317332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

审判员:被告人鲍鹏程,你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因涉抢劫罪,

审判员:你是否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收到。

审判员:收到的日期?

被告:

审判员:被告人蔡雪冰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因涉抢劫罪,

审判员:你是否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收到。

审判员:何时收到?

被告:

审判员:被告人李有琴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因涉抢劫罪,

审判员:你是否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收到。

审判员:收到的日期?

被告:

审判长: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尹德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丽君、李灵会三人组成合议庭。主审法官李灵会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年毅聪担任法庭记录。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佳、印媛出庭支持公诉。另外,根据被告人鲍鹏程的委托,安徽安定律师事务所指派贾蕊律师担任鲍鹏程的辩护人,根据被告人蔡雪冰法定代理人王冰清的委托,安徽安邦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南南律师出庭担任被告人蔡雪冰的辩护人,以上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鲍鹏程对法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

审判长:被告人蔡雪冰?

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有琴?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告知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五)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六)如不服一审判决,有依法提出上诉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被告人鲍鹏程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鲍鹏程的辩护人?

辩护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蔡雪冰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蔡雪冰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法定代理人:听清,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蔡雪冰的辩护人?

辩护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篇二:起诉意见书范文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姜××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王××,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姜××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姜××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姜××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王×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注:1.犯罪嫌疑人姜××、王××现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19

篇三:起诉意见书

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陈永志,男,1975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502036857, 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河源市大学城区阳光小区F栋401。

违法犯罪经历:2009年10月10日因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10日释放; 2011年2月5日因故意伤人罪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2013年5月5日释放:2014年8月22日9时15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陈永志、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2014月8月22日9时由本市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人员抓获。我局经过审查,于9月10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陈永志、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4年8月17日14点许,陈永志因为张湖上来交涉房屋漏水问题,期间发生争吵,陈永志持刀连刺张湖十刀,造成张湖不同程度创伤,张湖因为流血过量休克死亡。为了不被别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又将上来询问的孙闪(张湖老公)杀死,之后又强行闯入孙闪的家中,将孙闪的父母,张潜(男,61岁),李蕾(女,59岁)刺成重伤后,逃离犯罪地点。当晚23点许,犯罪嫌疑人在西大直街农业银行ATM前,将正在取钱的王丽刺成重伤,并抢走现金5000元。经法医鉴定:张湖、孙闪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张潜、李蕾、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挫伤、王丽系被他人用刀连续刺中腹部20余刀、大腿部一刀,导致大量流血休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 张潜、李蕾、王丽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永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致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使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河源市大学城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印)

2014年9月10日

附:1本案宗卷共1卷3页

2犯罪嫌疑人现在河源市大学城区看守所 3随案移送物品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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